关于印发二OO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二OO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黑建造价[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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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黑龙江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黑建造价[2008]9号关于发布二OO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哈尔滨铁路局,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8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1)工程量清单有误、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人工单价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0.03元/工日(装饰:52.53元/工日)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其人工(省发布的人工单价减35.05元/工日)、材料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涨落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
根据建筑材料市场实际情况,尤其钢材、水泥其材料价格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的超出部分,发、承包双方协商应对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07年省结算文件 黑建造价[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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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OO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1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哈尔滨铁路局,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7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引起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
其综合单价的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调整。
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发生了措施项目等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均应按实调整。
其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1、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其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2、装饰工程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7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高级装饰修订版)。
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不执行此条规定。
三、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四、现行的各专业的定额日工资标准为35.05元/工日,现将土建、安装、市政工程定额日工资调整为35.05~45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日工资调整为35.05~70元/工日。
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工资标准,取费基础仍为35.05元/工日。
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不执行此条规定。
五、检验试验费是指按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具有出厂合格证)、构件和建筑物进行的一般检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黑建规范〔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7〕12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2017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20日二O一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7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80.92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6.0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工程结算。
四、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执行,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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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
09年省结算文件 黑建造价[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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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二OO九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文件号:黑建造价[2009]15号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0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规定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时应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的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
5、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1、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单价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4元/工日(装饰工程:55元/工日)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
建设部107号令

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安装工程结算方案

安装工程结算方案一、前言安装工程结算是在安装工程完成后对工程成本进行核算和结算的过程,它的目的是使工程合同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工程结算,协商处理发生的争议。
安装工程结算是安装工程合同的一部分,是安装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因此,制定合理的安装工程结算方案对于安装工程项目的管理和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二、安装工程结算的原则1. 公平原则:安装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双方均须尊重彼此的权益,不得以不合理的手段压榨对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确认原则:结算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不得虚报虚销,不得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拖延结算时间。
3. 及时原则:结算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确保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避免造成双方的经济损失。
4. 依法原则:安装工程结算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法合规,遵守合同约定,做到诚信守约。
5. 严谨原则:在进行安装工程结算时,应该严谨细致,准确无误地进行核算,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安装工程结算的流程1. 材料凭证的归档管理:在开始进行安装工程结算时,首先需要对工程中涉及的所有材料凭证进行归档管理,包括材料购买发票、材料验收单、材料发放单等相关资料,以便后续的核算和结算。
2. 工程量的测算核实:对安装工程中各项工程量进行测算核实,包括工程图纸的标高标线核实、实际施工工艺的核实等,确定各项工程的实际量。
3. 人工费用的核算:根据实际的施工人员数量和施工工作量,结合当地的劳动力成本,对施工人员的人工费用进行核算。
4. 机械设备费用的核算:根据施工现场使用的各项机械设备数量和使用时间,结合租赁费用或折旧费用进行机械设备费用的核算。
5. 材料费用的核算:根据实际使用的各项材料数量和单价,结合物价局出具的材料价格指导价,对安装工程中的材料费用进行核算。
6. 管理费用的核算:根据施工现场的管理情况,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用进行核算,包括办公用品费、差旅费等。
建设 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及工程决算管理办法

建设、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及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办法(2009年12月7日星期一)9.22.1目的9.22.1.1控制工程投资9.22.1.2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9.22.1.3为何钉固定资产价值提供依据9.22.2适应范围9.22.2.1本制度适用于对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
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呈报的工程量,经验收质量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结算条件的要求后,向发包单位(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结算。
9.22.2.2对由监理参与竣工决算的部分工作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9.22.3引用标准9.22.3.11999年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9.22.3.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9.22.3.3电力工业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9.22.3.4国家电力公司火电[1999]688号《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9.22.3.5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规[1998]328号《火电工程概算动态管理暂行办法》9.22.3.6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98]4号)9.22.3.7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国档办发)9.22.3.8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国电政法[1998]54号)9.22.3.9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7号)9.22.3.10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9.22.4职责9.22.4.1本职责由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总监理师负责组织有关监理工程师实施本制度。
9.22.4.2个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呈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计经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竣工工程费用计算的合理性与正确性,并按合同的约定提出工程竣工结算额。
9.22.5内容与要求9.22.5.1竣工结算的程序⑴、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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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OO七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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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造价[2007]16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哈尔滨铁路局,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7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引起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
其综合单价的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调整。
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发生了措施项目等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均应按实调整。
其费用应在合同中约定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
1、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其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2、装饰工程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7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高级装饰修订版)。
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不执行此条规定。
三、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四、现行的各专业的定额日工资标准为35.05元/工日,现将土建、安装、市政工程定额日工资调整为35.05~45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日工资调整为35.05~70元/工日。
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工资标准,取费基础仍为35.05元/工日。
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不执行此条规定。
五、检验试验费是指按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具有出厂合格证)、构件和建筑物进行的一般检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如发包人在此基础上要求对材料再次进行检验,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六、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合同价款的方式,即固定价格(包括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格;应明确可调价格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所包含的内容。
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价款结算以签订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七、采用固定价格确定的合同价款,在投标报价或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增加的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的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八、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
同约定。
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费用)等。
九、工伤保险费,各市(行署)经人民政府批准标准的,执行政府批准的标准;没有经人民政府批准标准的,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实际缴纳金额票据,按2007年《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计入工程造价。
如实际缴纳金额低于规定标准计取金额的,按实际缴纳金额计入工程造价。
十、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实际缴纳金额计入工程造价。
十一、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实际缴纳金额票据,按2 007年《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计入工程造价。
如实际缴纳金额低于规定标准计取金额的,按实际缴纳金额计入工程造价。
十二、生育保险费,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实际缴纳金额票据,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0.65%计入工程造价。
如实际缴纳金额低于规定标准计取金额的,按实际缴纳金额计入工程造价。
十三、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未申请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费用标准核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只计算《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规定中的基本费(基本费率)。
十四、各类工程的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应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
十五、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费用标准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费用标准不一致的,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作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十六、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八、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通知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规定。
并将工程结算补充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