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 ■
“ 快 制 定 促 进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组 织 发 加 展 的 政 策 法 规 ,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组 织 为 发 展 创 造 良好 的 环境 ” 。省 委 书 记 徐 光 春 到 河 南 工 作 不 久 , 对 此 项 工 作 就 作 出 专 门 批 示 , 出 “ 民专 业 合 作 指 农 组 织 是 农 村 经 济 发展 的 必 然 产 物 , 河 南 应 大 力 推 进 ” 去 年 5月 份 , 政 府 。 省 印发 《 于 大 力发 展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组 关 织 的意 见 》 ,对农 民专 业 合 作 组 织 工 作 进 行 了具 体 部 署 。在 资 金 扶 持 上 ,
87 4 3家 , 有 资产 总额 5 . 亿 元 , 拥 81 年 实 现 收 入 2 . 元 , ( ) 数 达 3 9亿 社 会 员 1 3万 户 , 全 省 农 户 总 数 的 92 , 8 占 .% 生 产 经 营 覆 盖 了 大 部 分 特 色 和 优 势 农产 品。 20 与 0 0年 相 比 , 产 总 额 增 资 长 3 .% , 员 户 数 增 长 2 . 3 9 成 87 %。
二、 加强 培 训 , 高 水 平 提 近 年 来 , 业 部 门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农 有计划 、 分层 次 、 形 式 地 开 展 了 培 多
大力发展农 民专业合作组 织 加快建设社会 主义耘农村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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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省农 业厅 刘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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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在 充 分 调 研 的基 础 上 , 里 制 定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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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西政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促进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持续、有序、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现代农业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紧迫感我州是农业州,农业基础薄弱、农村设施落后、农民素质较低、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不高、市场意识不强等,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同时,新形势下我州农业农村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
随着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的推进,农民个体应对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出现了农民自发成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州委在《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村服务组织,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中介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及农村经纪人制度”,这是新形势下加强我州“三农”工作的重要措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6•【字号】哈政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1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农业主导产品为载体,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等措施,加快培育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服务社会化、产品品牌化的现代农业经济组织,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增加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由一般推动向重点突破转变、由同一类型单独发展向同类及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联盟联合发展转变,在全省率先打造现代农业经济组织的示范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样板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积极开拓创新,从实际出发,鼓励倡导多元化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坚持以服务农民为宗旨,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持市场主导和政策引导,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提升发展质量和档次。
(三)目标任务。
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优势,围绕水稻、玉米、大豆、乳品、肉牛、生猪、蛋禽、果蔬、林木、食用菌等10大产业,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到2015年,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8000个,入社农户达到40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5%;培育树立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0个,创建省四星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50个,创建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0个;合作社联合社比例达到5%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各类农副产品数量达到生产总量的30%以上。
山东省、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及财政对策

保障城乡居 民的基本生存条件。
5 建 议 进一 步 加大 欠 发达 县新 .
1 建议 进一 步 增 加乡镇 综 合 配 . 套改革和税改转移支付 ,解决乡村 两 级基层政权运转问题 。 乡镇改革后 , 已 普遍 推行 “ 乡财县管 ” 而乡镇政 府 和 , 村委会 两级基层组 织因 为收入所 限 ,
卷调查 20家 , 0 典型和实地调查 4 0家。
联合会 6 ,占 27 3家 .%。从登记部 门
看 , 民政部 门登记 的 18 在 16家 , 占总
从调查研究结果来看 , ( 农 民专 两省 市) 业合作组织呈现出以下态势 :
( ) 织 类 型 多样 化 。 年来 , 一 组 多 由
数 的 5 .%;在工商 部门登记 的 2 7 1 6 6 家 , l.%, 占 1 6 在农 口 、 供销 、 科协 等部
门备案 的 87家 , 3 . 从管理层 4 占 68 %。 次看 ,属市县级 的 6 3家 ,占总数 的 2
于农 民专 业合作社 法律地位缺 失 , 两
研中, 我们还了解 到 , 一些资金量 比较
新 农 村 建 设
为进一步推动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 的发展 ,山东省和天津市农村财政研 究会组成 联合课题 组 , 对两省 ( ) 市 农
省( ) 市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多是 以农 民专业 协会 的形式存在和发展 ,并带 动建立 了一批农 民专业合作组织联合 会 ( )农产品行业协会 , 社 、 得到各级政
三 、 议 建
政压力 。 随着兵役法的改革 , 地方财政
以不同形式 承担 的涉军 、涉稳支 出越 来 越多 , 尤其是县级财政不堪重负。 建 议 中央和省 级财政对涉军 、涉稳支 出
加强领导 积极引导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市委 、市政 府 十 分 重 视 两 个 协 会 的 成 功 经
通 形 组 水 步镇 参 皇鸡养 殖 协 会按 照“ 民办 、 民管 、 民 验 。 过 总结 经 验 , 成 了共 识 : 建 农 民专 业 合
以市场需求为导 向 , 发挥 当地 资源 受 益 ” 原 则 , 持 以 公 司 为 龙 头 , 产 品 为纽 作经济组织 , 的 坚 以 组 提 带 , 成 了“ 司+ 会 + 户 ” 形 公 协 农 的生 产 模 式 。 协会 优 势 , 织 农 民开 展 标 准 化 生 产 , 高 农 产 品 质
亩 。 富 的农 业 资 源 . 台 山 市农 业 发 展 提供 了 丰 为 鸡 养殖 公 司签订 合 同 的养 鸡 专 业 户 2 0户 . 年 o 全
得 天独 厚 的有 利条件 。
饲 养 量 7 0万 只 , 0 上市 5 0万 只 。 参 皇 鸡 公 司 5 在 根 据 省 和 江 门市 关 于 加 快 组 建 农 民专 业 合 这 个 龙 头 的带 动 下 ,在 参 皇鸡 养 殖 协 会 的推 动 作经济组织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的指示精神 , 下 , 年 , 镇 养鸡 专 业 户发 展 到 3 0户 , 养 量 今 全 5 饲 台 山市 委 、 市政 府 按 照 “ 发展 边规 范 , 发 展后 10 边 先 00万 只 , 中上市 量 80万 只 。 其 0 以每 只 纯利 15 . 完善 , 以规 范促 发 展 ” 的工 作 思 路 , 一 时 间 , 统 统 元 计 , 镇养 鸡 专业 户 纯 收 入 10 全 2 0万 元 , 均 每 平 部署 , 明确 任 务 , 9月份 为 “ 会 组建 月 ”效 户 纯收 入超 3 以 协 , - 4万元 。 鸡专 业 户 由原 来 以大 岭 、 养 果 显 著 。 今 年 统 计 . 市组 建协 会 4 据 全 O个 . 中 其 甘 边两 个 村 委会 为 主 ,现 已遍 布 全镇 l 村 委 8个 种植 业 协 会 1 7个 , 产养 殖 协 会 1 水 1个 , 畜 饲 禽 会 , 批 投 苗 万 只 以上 的专 业 户 越 来 越 多 , 鸡 每 养 养 协 会 7个 , 工 、 务 业协 会 5个 。 加 服 协会 会 员 共 成 为农 民增 收 的主要 产业 22 9 8人 , 动 农 户 27 1户 。 山市 组 建 协会 主 带 57 台 冲萎镇农产品流通协会 .是省农业厅试点。 要 做 了如下 几件 工作 : 该 协会 现 有会 员 13人 ,以蔬 菜 流通 为 主 业 , 0 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建议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建议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思路和基本原则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建设现代农业、完善现代农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打造xx农业经营形态的重要途径,是培育xx农民的有效载体,是xx支农保农的重要渠道。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大局的大事,纳入现代农业和xx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培育支持力度。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要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强省为目标,以畜牧业、蔬菜水果等特色产业三大主导产业为重点,以合作社生产加工、合作社购销服务为xx,坚持农民自愿、主体地位,坚持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坚持专业化生产、多种形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引导登记一批、扶持推广一批、培育发展一批。
二、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市、县农业部门负责乡村管理的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辅导工作;乡镇由经济发展综合办公室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工作。
按照“先专业生产,再专业合作”;“先群众意志,后组织建设”的运行规律,以xx个有产业基础的地区和领域作为XX的培育;农民需求意愿强烈的合作生产加工和合作购销服务被视为xx发展形成。
充分发挥专业村、优势农产品基地、专业市场、xx龙头企业和各类涉农经济技术服务部门的引领作用,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三是多层次、多渠道培训Xx省培养市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负责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合作社辅导员、法人代表;市县xx培训市县xx农民专业合作社县乡辅导员、法定代表人;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
“百万中学生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和阳光工程农业科技培训等。
在各地开展,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作为xx培训对象并提高其管理水平。
江苏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

江苏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05(000)005
【摘要】1月18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苏办发[2005]2号)。
这是继2000年之后,江苏省发出的第2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专门政策意见。
这份文件适应新的形势.对以往的政策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在重申减免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加强了财务和农业项目扶持、简化登记手续、减免有关费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等措施。
【总页数】2页(P31-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
【相关文献】
1.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 [J], ;
2.加强政府扶持引导促进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对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查与思考 [J], 褚保金;戴国海
3.用"四有"构筑合作坦途--江苏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会议召开[J], 刘先才
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律、政府引导与模式优化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 包忠明;徐龙志
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有可为——江苏省丰县的发展情况及改进建议 [J], 张传宝;代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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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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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意见
(省农办 2004年5月8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 O号),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自愿以产品、资金、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为纽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其成员的收入,实行互助合作和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实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和发展农村经济上,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是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狭小、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
二是促进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
使农村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力、设备集合于一体,按市场要求进行优化组合,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壮大了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是把分散的农民有序地带进农业产业化轨道,培育和形成与龙头企业关系稳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使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农户、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关系。
四是对农村经济实行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
它促进了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
化;以其民办性、合作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弥补了现有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力量分散、功能不全、缺乏活力等问题;架起了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增强了政府指导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因地制宜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我省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素质的差异较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的结构差异也较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主要形式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一般规模较小,辐射面较窄,功能不全,抗风险能力较低。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扶持,抓好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各地应鼓励由农民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供销社和农技推广站(包括畜牧站、农机站、林业站、水利站)等牵头带动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由农民自己办,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是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其加快发展。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应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
农民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营销企业、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
发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原则上要有1 O户以上农民自愿参加。
二是有具体的合作内容和适宜的合作项目,在技术、资金、购销、加工、储运等某个或几个环节,开展互助合作。
通过适宜项目生产经营的组织实施,带来经济效益。
三是有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运作章程。
各地在兴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可参照《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制订各自的章程。
四是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要素。
专业合作组织要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管理、设备等生产力要件。
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按章程筹集会费和实行活动基金、储备基金等制度,专业合作社社员可持现金入股或以生产力要素折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登记管理。
在国家相关法律出台之前,专业合作社办经济实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各类专业协会(研究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要简化手续,依法依规予以登记,核发证照。
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凭执照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经登记的专业协会(研究会)凭注册登记证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由财政部门发给会费、捐赠等收费使用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由税务部门发给服务性收费使用的《民间组织费用发票》。
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社(协会、研究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资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自有资产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扶持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发[2004]l号文件要求,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农办等涉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制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各种措施,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提供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给予扶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运、零售和中介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移民、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生产、增加农民(移民)收入的项目列入本系统的项目支持范围;农村信用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新闻单位要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农技推广部门、供销社和科协是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力量,要依托自身优势,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长期联系与合作关系。
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