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问题产生根源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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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问题产生根源与对策

【摘要】从多维、多学科的视角,就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和探讨。从表面上看,环境问题是一个技术问题、经济问题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不仅有赖于技术进步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更有赖于人类文明的转型的觉悟。环境问题的出路在于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进行制度创新,构建绿色市场机制与可持续的政府政策。

【关键词】环境问题;应对措施;环境保护

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经济逐步发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如何保持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成为一个回避不了,亟待解决的课题。

1.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1环境问题的产生

传统发展模式只关注经济领域的活动,其目标是产值和利润的增长,以损害环境为代价。工业化国家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环境问题的实质是发展问题,是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人口持续增长和经济迅速发展,需求量大环境问题产生,生产方式落后,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及片面发展经济导致的。

1.2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2.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首先,人们对环境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其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不得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最后,人的短视性及机会主义倾向也会驱使人类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全局利益。大气污染问题大气污染是中国目前第一大环境问题、水环境污染问题、垃圾处理问题、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水土流失问题等。

1.2.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经济因素: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

(2)人文社会因素: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第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理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

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第三,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

(3)全球化:目前 ,全球化主要表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随之带来负面效应的全球化 (通称“全球问题”) ,包括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具有全球性、危机性、挑战性、依存性和协作性的重大问题 ,主要表现在人口、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增长、南北经济差距、东西方关系、战争与和平、文化发展与人等问题上。

2.对我国环境保护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问题是当代世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当我们谈到环境问题的时候,常常把它和人的持续发展的问题结合在一起,然而环境问题正是在发展问题的背景之下突显出来的,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2.1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

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

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

2.2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

2.3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

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2.4实施环境科技创新工程,搭建环境科技创新平台

建立以环境科技为基础的科学决策机制。环境管理决策必须以科学技术为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建立专家参与管理决策机制,完善管理决策程序,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环保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切实做到未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未经科学论证不决策。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划、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要安排前瞻性的科研和论证,并作为环境管理决策的依据。

2.5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

如何对待公众的环保参与,公众参与环保不是施舍,而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我们有义务去回应和保障。环境关涉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和其它领域相比,较易达成社会共识和共赢,是探索社会主义民主和公平的最好切入点。需要设计一套更加开放透明、更能集中民智代表民意的环保参与机制。在经济发展中不能只关注产值和利润的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还要关注环境效益。更不能走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老路。经济增长中既要考虑资源的长远价值,也要充分考虑污染给整个社会造成的实际代价。由于环境问题产生的最终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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