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法规分类号】112503200802【标题】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日期】2008.08.01【实施日期】2008.10.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能源【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题注】(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官方版(8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官方版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空调用电。
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
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力争每天少开____小时空调。
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三、节约照明用电。
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
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
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
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
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
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
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五、加快用电设备改造。
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
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六、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安装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七、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
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节能减排已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
而作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较高能耗的公共机构,则更加需要从节能方面入手,为社会作出贡献。
目的公共机构节能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公共机构的能耗和运营成本,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内容公共机构节能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能源管理为了实现有效的能源管理,公共机构需要建立能源管理部门,并通过能源管理系统对机构的能源使用进行监控。
能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机构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节能潜力,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 节能装置公共机构应该使用符合节能要求的设备,如节能灯具、节能空调、智能家居等。
这些装置的使用不仅可以降低能耗,而且能够提高公共机构的工作效率。
3. 节能意识公共机构需要加强职工对能源节约的认知,鼓励他们从日常行为入手,如合理使用照明、电器等设备,不浪费资源等。
此外,机构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节能知识,提高公众节能意识。
4. 绩效评估公共机构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节能评估机制。
通过对节能成果的评估,及时发现节能机会和风险,为以后的节能措施提供参考。
实施方法公共机构需要制定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推进节能工作,应该建立行之有效的节能工作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确保节能成果得到认可。
此外,公共机构应该积极探索新节能技术、新节能产品,同时建立节能技术与企业的联合体,共同推进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计划与成果公共机构的节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划和实施。
在实施节能措施的同时,应该制定详细的节能计划,并把节能成果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
从长远来看,公共机构的节能将为社会和环境带来巨大的益处。
结论公共机构节能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降低公共机构的能耗和运营成本,减少环境污染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公共机构应该以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成为环保型、节能型机构。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
是指针对公共机构(如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等)制定的节能措施和管理规定。
其目的是通过规范和促进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行为,减少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公共机构节能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能源管理机构设置: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工作,监督、协调和推动能源节约工作的实施。
2.能源消耗监测与分析:建立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定期对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3.节能目标与考核制度:规定公共机构的节能目标,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未达标的机构进行惩罚或奖励,激励公共机构主动采取节能措施。
4.设备更新与维护: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节能设备和技术,在设备更新和维护过程中注重能效要求,提高设备利用率和能源利用效率。
5.人员培训与宣传:开展能源节约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公共机构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能力,促使其主动参与节能行动。
6.节能项目管理: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管理体系,加强对节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节能措施的实施效果。
通过建立和落实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可以有效推动公共机构的能源节约工作,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为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五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我局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局____工作人员节俭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电、办公耗材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节能的分类动态监督管理1、用电管理(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
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
提倡每天少开____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
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
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等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____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2、用油管理(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车辆规模;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减少车辆使用次数。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单车核算。
(3)车辆加油专人专管,每次给车辆加油后都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3、办公耗材管理(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
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
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
10-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一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一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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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摘要: 《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于2011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天津市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令第 44 号 法律级别:地方法规 法规状态:制定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2011-12-02
《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于2011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对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市和区县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宣传培训以及表彰奖励等。
第七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区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条 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本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
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辖区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分析报告报送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用能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实行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制度,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四)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油耗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约奖励制度;
(五)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采取措施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九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选择有节能管理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工作中的能源消耗: (一)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中整合; (二)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 (三)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推广应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 (四)加强对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加强中央空调维修保养;
(六)对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七)对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八)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九)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其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三)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用能产品、设备采购情况; (五)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六)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节能驾驶规范制度落实情况; (九)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和主动配合节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的;
(三)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五)未按照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八)未采取有效节能措施,造成能源浪费的; (九)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