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效益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工作机构和职责,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计划,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能,形成全民节能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节能激励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节能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节能管理职责,设立节能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能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二)负责能源资源的登记、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三)组织能源资源的消费监测和评估,提出节能改进措施;(四)指导、监督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节能工作;(五)定期向上级节能管理部门报告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成效;(六)其他与节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节能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对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使用控制,合理配置和使用能源资源,防止浪费和滥用。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云南省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七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节约用电管理制度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空调用电。
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
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力争每天少开____小时空调。
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三、节约照明用电。
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
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
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____自动控制开关。
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
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
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
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
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五、加快用电设备改造。
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
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六、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____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七、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
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云政办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13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午节能计划实施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云南省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节能计划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也是我省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任务,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确保我省公共机构“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州(市)、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深入宣传,切实改善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圆满完成我省“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2009至2010年2年间,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要目标是:1、节能指标。
以2006年为基数,实现总体水平降低20%以上。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4篇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公共机构职责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能源管理措施,推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能源管理目标和指标,并定期对能源消耗和节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公共机构要积极推动能源技术创新和应用,倡导节能理念和文化,培养和引导员工的能源节约意识。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能源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能源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定期对能源使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能源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能源使用时间和用量,降低能源浪费和消耗。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节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优化建筑设计、改善室内照明、提高空调系统效率等。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推广能源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能源管理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员工的能源节约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接受相关的纪律处分和奖励。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公共机构若未按照本制度和相关法规要求开展能源管理工作,经督促改正后仍不履行职责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若在能源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共机构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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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21 11:28:33 星期四来源:云南经济日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纪恒2012年6月1日云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和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应的岗位和人员承担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六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公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意识。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开展废旧节能产品回收利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确定、分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分解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节能工作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和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统计、上报并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强化能源计量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书面说明;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1%至5%的公用经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并监督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优先选用国家公布推荐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公共机构应当对新建建筑按照用能种类、用能系统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按照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用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降低资源消耗。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将其提出的具体节能管理措施作为主要条件之一。
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效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一)加强办公用电管理,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和降低计算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二)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优化空调设备运行管理,提高能效水平;(三)加强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能效测试,未达到能效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改造或者更新;(四)实行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提倡3层以下不乘坐电梯;(五)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六)加强供用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采用节水型器具,并采取相应节水措施;(七)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节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控制车辆数量;(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车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四)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五)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六)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有效整合,减少重复建设,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消耗量大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能源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下达整改意见书的机构和部门。
下达整改意见书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及时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的;(二)未完成节能目标和指标的;(三)未确定本单位节能联络员的;(四)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定期监测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节能措施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中央驻滇公共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公共机构,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节能指导和监督。
本省驻省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