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4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28【实施日期】201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县(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七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节约用电管理制度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空调用电。
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
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力争每天少开____小时空调。
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三、节约照明用电。
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
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
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____自动控制开关。
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
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
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
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
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五、加快用电设备改造。
大力推进办公区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
在照明节能上积极应用太阳能灯、无极灯等先进照明技术;在空调节电上积极应用变频技术节电;因地制宜进行节电改造,确保办公区的非节能灯和其它高能耗设备逐步改造或更新。
六、凡新建、改造办公用房时,一律____节电设备、装置、灯具等。
七、每个职工都有节约用电义务。
各单位要加强节约用电检查,对发现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未及时整改的,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4篇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区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市、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公共机构职责第六条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各公共机构应建立详细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的年能源消费数据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七条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能源消费计量报告制度,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至少每年报送一次本年度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_长政办发〔XXXX〕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我局节能降耗工作,进一步增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节俭意识,加快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科学合理利用水、电、办公耗材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节能的分类动态监督管理1、用电管理(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
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
提倡每天少开____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
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
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摄像机、投影仪、电视等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取暖器、电热毯)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关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2、用油管理(1)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车辆规模;科学安排工作任务,减少车辆使用次数。
(2)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单车核算。
(3)车辆加油“专人专管”,每次给车辆加油后都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3、办公耗材管理(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
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
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
管理制度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号

(管理制度)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长政办发〔〕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壹○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于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于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于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和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0日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机关事务、住房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旅游、卫生计生、商务、环保、园林、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 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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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2011-0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章节能规划第五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并按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结合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支出财政资金。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第八条公共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条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实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节能管理第十三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费监测水平。
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09]3号)精神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
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年报和季报制度,年报于次年3月25日之前,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之前,分别汇总向省一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
市直机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汇总向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
从2010年开始,三级以下的直属用能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
各级能耗管理机构以在线网络编报的形式报送。
涉密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六条各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机构应当每年逐级上报,落实年度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指标情况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消费状况等。
年度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上级提供一份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第十八条各公共机构在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节能措施第十九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行网络办公、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
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
(四)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三款规定,但应向市能源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
(五)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七)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滴漏”和“跑冒”的现象发生。
(九)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减少行政运行投资,加强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并组织实施。
(一)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国家、省、市节能名目录和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建、装修、加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投资效益分析,确立节能指标,并跟踪问效,对建筑节能目标和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各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
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一)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安全、守纪”五公示制度。
油耗用能单位执行月报,用能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
(二)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由本级公共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审查中介或服务机构,按国务院《公共机场节能条例》能源审计的内容,对本级公共机构用能单位实行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审计;能源审计为每2年开展一次,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执行强制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监督和保障”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通报未能及时整改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