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doc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思想深刻,内涵丰富。
认真学习掌握和全面贯彻《决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
为加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决定》基本精神的理解,保证《决定》提出的各项重点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决定》深刻阐述了安全生产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以及企业生存发展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职工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点思想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认清肩负的使命,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扎实实抓好工作,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自觉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继续以体制、法制和队伍三项建设为重点,下功夫抓好强化政府领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依据《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别提出到2007年、2010年和2020年各个不同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预期目标。
真正把安全生产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共同推进。
发挥安全生产目标的导向、约束、激励和评价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实现目标而共同努力。
三、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完善监管体系。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以《决定》为依据,加强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其尽快建立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职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并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切实提高其权威性。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文号】安委办[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决定》宣传贯彻工作《决定》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形势下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宣传贯彻好《决定》,对于动员各有关方面抓住机遇、创新措施、攻坚克难,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宣传贯彻《决定》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
各级安委会要对宣传贯彻《决定》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着力抓好落实。
地方各级安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召开党组(党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宣传贯彻《决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并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湘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2009年9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实施“一化三基”战略中,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
但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呈易发、多发、高发态势;经济结构还没有明显优化,资源型产业比重大,技术含量低、规模小、危险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存在,历史积累形成的尾矿库、采空区等安全隐患十分突出;部分地方、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及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2.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科学跨越、富民强省提供安全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3•【字号】川府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2004年10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决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任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和努力方向(推进安全生产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转变等“五个转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作为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贯彻落实措施,务求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
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为重点,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为根本,以专项整治和排查事故隐患为基础,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争取在2007年底以前使我省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事故伤亡总量逐年有所下降,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国家2024年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

国家2024年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决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文件,以确保安全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1.所有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责任到人。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2.完善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类安全事故和相关情况,做到事故无瞒报、不漏报。
3.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及时整改。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记录其信用档案,对信用不良的企事业单位采取限制措施。
二、加强安全设施建设1.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和装备,提升各类危险作业场所的安全保障能力。
2.建设和改造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场所,要符合行业标准,同时注重科技化、信息化的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的智能化水平。
3.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建立定期检验制度,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三、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惩罚,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手段,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加强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加强安全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应对能力。
2.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特别是在化工、矿山等高风险行业,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监管措施,确保事故发生概率的降低。
3.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加强安全宣传和舆论引导1.开展安全生产主题活动,加强广告、宣传标语等媒体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知晓率。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1、安全生产法律有哪些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我是山东的,大体就一下这些,都是最新整理出来的,2011年。
希望有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6、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1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1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8、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3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3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32、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3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3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5、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36、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37、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38、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3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40、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4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指导意见4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4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见4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46、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47、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4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5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5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5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5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发23号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文件解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号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精神《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
基本原则:三个坚持重点对象:八大行业精神内涵:八个更加主要特点:五个统一创新措施:十项制度重点强调:十个强化三个坚持1、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3、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八大对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
八个更加1、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2、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3、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4、更加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5、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6、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7、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8、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五个统一1、继承与创新的统一2、高度重视与严格要求的统一3、治标与治本的统一4、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的统一5、当前与长远的统一十项制度一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1、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2、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3、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4、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1、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2、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3、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1、制定和实施矿山生产技术装备标准2、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
3、道路专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2年内完成4、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5、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6、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四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滁政[2005]85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滁政〔200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尽快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科学安排,齐抓共管。
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三)奋斗目标。
到2007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投入逐年加大,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工矿企业事故、火灾事故等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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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颁布时间:2004-3-17发文单位:建设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有关总公司:2004年1月9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国建设系统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初步建立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针对建设系统多发性事故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建筑业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好转。
但是,目前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较高;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亟待加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以及工作目标1、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筑行业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抓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长抓不懈,动员全国建设系统和社会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全面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改进监管方式,依法落实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
到2007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死亡人数和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到2010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力争到2020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有关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4、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制定完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超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配套部门规章。
认真做好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及时调整和修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尽快形成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互相呼应、互为补充、比较完善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5、建立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组织开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工作,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严格规范三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各地要结合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采用死亡人数、事故增幅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等指标,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并将目标逐级分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备案制度、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此外,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试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6、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改变单一的、运动式的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
加大对小企业、村镇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健全完善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信息处罚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增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认真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尤其要追究工程项目部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的责任。
7、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积极与编制、财政部门协商,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并在财政中解决经费来源。
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逐步建立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全过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三、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8、依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贯彻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和强化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制定颁布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建筑业企业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督促和引导企业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同时,制定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规定,全面规范生产流程的每个环节和每个岗位。
企业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积极采用安全生产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9、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研究并确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逐步建立对建筑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10、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继续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开展专项整治,突出专项整治重点,制定有效整治方案,巩固扩大整治成果。
在专项整治中要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审批、验收、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制度,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11、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础建设,建立完善各层次人员的培训考试题库,加快编写各类别、各层次建设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施工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强化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加强成建制培训,探索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农民工培训方式,提高农民工安全操作基本技能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12、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
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科技中长期规划,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推动安全生产重大科技和管理课题的科研工作。
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
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不断推进行业科技进步。
13、建立建设系统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意见和方案,加加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地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强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施工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构建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14、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评价办法,定期通报各地安全生产情况,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依法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15、构建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积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它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充分发挥建筑业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各类协会、学会、中心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作用,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法律、宣传、培训、科研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