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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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概述

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

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四、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行政法

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行政法

行政法

●名词解释:⏹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有制定和发布征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相遇时,行政权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事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0、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

⏹1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12、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物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在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3、“参照”规章: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简答:⏹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行政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的概念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 务员、行政相对人和监督主体。
(1)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 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 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个人就是行 政相对人。
科。此二人是该科的两位刑警张某和熊某。张某和熊某要商
某交代刚才路过浴池时干了什么事。商某由于没有做什么 事,便无从回答。张某和熊某对商某施以威胁,熊某还打了
商某的头。无奈之下,商某说:“你们能否提示一下我究竟
干了什么事。”张某和熊某说:“你刚才路过浴池的时候, 偷看女同志洗澡。”商某没有承认,张某和熊某看商某不承 认,便说:“你态度还不老实,得来点硬的。”张某和熊某 又对商某拳脚相加。最后,在张某和熊某的威逼下,商某依 此二人的授意,写了一个交代材料,承认有偷看女同志洗澡 行为。张某和熊某用事先准备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决对商 某行政拘留7天。 事后商某自觉冤枉,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查商某根本没 有偷看女同志洗澡的行为,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的科长周某 与商某有个人恩怨,为了报私仇便让该科的张某和熊某对商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 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其活动过程 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 动。

什么是行政法

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 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 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必须予以尊重;确定力是指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 销;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约 束力,必须遵守和服从;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 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 对人必须执行。
04
03
违反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等利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与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监督制度的应用
在实践中,监督制度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包括对其执法行为、决策行为等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以确保其依法行政。同时, 监督制度还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促进政府工作的改
进和提高。
救济制度的应用
司法保护
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受到侵 害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寻 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
03
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行政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 法独立和公正。
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监督, 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谢谢聆听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是以立法为基础,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管理行为采取强制性规范的制度性法律。

它的宗旨在于保障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实现政府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发挥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政治经济等各项权利,完善政府行政组织机构及其运作方式,保障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性、公正性、透明性。

行政法主要包括
权力行使规范、社会管理规范、公共资源管理规范和执政责任追究规范等内容。

权力行使规范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以及在行政行为中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程等。

这些规范的设定既有利于减少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冲突和滥用,也有利于加强行政处罚的可控性。

社会管理规范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职权范围进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实施国家政策等行政管理。

公共资源管理规范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妥善维护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合法的行政规范,保证公共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公平使用。

执政责任追究规范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其法定责任,如有失职、贪污腐败等,或者疏忽管理等情况,强制追究其责任,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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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不超 8 时→复杂+可能拘→不超 24;通知家属 询问不满 16→应通知父母 or 监护人到 检查:工作证+县上公安证明→有必要只工作证→住所两证 调解:适用:民间纠纷+情节较轻 效力:无强执力→成功:不处罚,不成不履行:恢复(可就争议提民诉) 简易:同上;处罚 24 时备案 听证:吊销+2000 上罚款 拘留:不执行:14-16,16-18 初次,≥70 岁,孕哺乳 暂缓执行:复议诉讼→本人申请→审查无害→担保人 or 每日 200 保证金→ 担保人:3000 下罚款 #行政强制 实施:强制措施:机关:法律+法规授权
协商:一审同意 不得:重审再审 如何:独任;45 日审结 不适:转普通 二审:上诉:判 15,裁 10 审理:原则→合议庭开庭审,例外→无新事证理由可不开;全面审;3 月审结 再审:依申请:3 书生效 6 月内提(检提后当事不可再审) 依职权:本院院长启,最高对各级,上级对下级 检察监督:抗诉:上抗下,最高检抗最高院
直接:划拔:县上税务+县上社保+海关 查扣抵缴:有执+无执
代履行:签委托→送决定→3 日前催→代履行→派员监→文书签章 费用:当事人(法律外) 强拆:公告限期→三不→可强拆
无强执:原:只能申法院→复议诉讼期满才可 外:查扣抵缴→已查扣+罚款+三不+拍卖
有强执:原:自执→履行期满即可,外:税务海关
(强执权:海关国安公安税务+县上政府,冻结权:同+监狱) 非诉执行:三不→再次催告 10 日不履行 and 6+3 月内申(裁决:6 月+3 月+90 日)
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行为→任一申请,共同复议 附带审抽象:期限:受理后决定前
程序:申请:能管→30 日处理,不能→7 日转→60 日处;中止具体 主动:不限规章下
程序:申请:知道 60 日内(法律规定超过外);不作为→履行期满 or 收到 60 日+60 审查:收到 5 日内书面通知补正→逾期不视为放弃 受理:收到 5 日内决定(诉讼 7 日) 审理:2 名以上,原则书面审→听证:重大复杂、申请+职权 撤回:决定前,不得再申→违反自愿外 决定:60 日(法律规定少于外)+30
缺席判:原告+被告 改变行为:直接改:改主要事证+依据且影响定性+结果
视为改:履职+补救补偿+裁决案书面认可原与三和解 停止执行:有强执权→停止例外→被认为停+原利申且法院认为执有损且停不损+ 法认为执有损→裁定停
无强执权→执行例外→认为不执对国利公利有损→决定执 诉讼调解:赔偿补偿+裁量权 法律适用:规则: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决定:维持→作为合法 驳回申请→不作为合法+不符受理(上应责令恢复) 变更→合法不合理(禁止不利变更→利害同为申请人且请求相反外) 撤销→作为违法→责令重作 履行→不作为违法+有意义 确认→违法+无意义 or 利益重大损害→确认违法+补救+赔偿 →无效
和解:适用→裁量争议 和解协议→经复议机构批准→程序终结(无 4 应准许)
委托: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机关 集中:国院批→省政决 程序:书面申请(仅许可) 材料不齐→当场或 5 日内一次性告知;不告→视自收到材料受理(都有) 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书面凭证(诉讼、赔偿同) 听证:依职权:涉及公利,应公告 依申请:涉及重大私利→应告知有权→5日内申(处罚 3)→20日内组→7日前 通知(立法 30 前),必要公告 案卷排他(仅许可) 决定:准予许可→公开,涉密除外 期限:不能当场:20+10 日
执行:分离:15 日内缴 当场:20 以下罚(治安 50 以下罚+无异议);简易事后难;不便主动提→2+2 强制:到期不缴→每日按数额 3%加罚 有强执权: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县上政府(税海可申可自)
#治安处罚 种类:警+罚+拘+暂扣吊销许可证+驱逐限期出境 调查:传唤:只适违法人;传唤证→现场可口头
→管辖:级别依诉讼,地域依申请人所在+不动产所在 →受理:符合:书面审→7 日作执行裁定
违法:实质审听意见→30 日裁定→不执 5 日送达→15 日向上复议 →上 30 日裁定
→不受理:15 日向上复议→上 15 日裁定 →申请立即:书面审→符合+紧急→院长批→及时受理裁定→5 日内执 #行政公开 主动:期限:信息形成 20 日内 申请:答复:当场→15+15 日 #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已成立生效,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代表人:1-5 人(诉讼同) 第三人:可以通知参加(诉讼应当) 复议机关:派出机构→所在部门+部门同级政府
统一联合集中:45+15 日 送达:作出 10 日(处罚 7、治安 2) 延续:届满前 30 日前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外 实施和监督:不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外 [许可、公开→都是工作日;强制→≤10 工作日、>10 自然日;复议→5、7 工作日] #行政处罚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停产停业,暂扣吊销,拘留(15 日下,不超 20) 创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设定:行政法规:限人身外 地方法规:限人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 部委规章:警告+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定) 地方规章:警告+罚款(数额由省常定) 实施:授权:同许可 委托: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公共的事业组织 集中:国务院 or 其授权的省政府可决;限人身只能公安;中央垂直 4 不能集 时效:2 年内发现→法律外(治安 6 月) 程序:证据保全(登记保存)→机关负责人批,7 日处理决定 简易:公民→50 下罚 or 警(治安 200 下),法人其他→1000 下罚 or 警 当场处罚→备案 听证:只依申请:停产停业+吊销+较大罚→告知权利 除涉密外公开(许可都公开)
检察建议:向同级法提+报上级检备 当事先向法审→才能向检申
行附民:适用: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行政裁决 提出:一审开庭审理前提→正当:可法庭调查中 审理:单独立案,一并审理→裁决无需单独 结果:分别裁判,单独上诉;全部移送;未上诉有错→再审
撤诉:种类:申请(准予裁定可再审)+视为撤 3 后果:不得以同一事理再诉→例外:诉讼费
第三人:一大一小 委托代理:方式:书面→公民特殊可口头→解变应书面报告
权利:律师:调查取证+查复本案有关材料(涉密保密) 当事人代理人:查复本庭审材料(不能涉密)
起诉期限:一般:知行为 6 月;不服复议 15 日 特别:法律另规定外 诉作为:知一半→知诉权 6 月+最长知内容 2 年 全不知→知内容 6 月+最长不动产行为作出 20 年 or 其他 5 年 诉不作为:有履行期→期满 6 月,无→2 月满 6 月内,紧急→立即 行政协议:不履行→民诉时效,单方变解→行诉
制定: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30 日后施(办公厅报全常备) 地方规章:市级:城乡环保文化;2 年后或废或转(法制办找上级备案→全常不) #行政许可 设定:经常性:法律、法规
非经常:国务院决定:临时→期满终止,非临→转化法律 or 行规 省规章:1 年,或废或转
(地方法规和省规章:全国统一、登记前置、地方保护不得) 规定:法规、规章 实施:授权:法律、法规→公共组织
应从轻:交代 or 措施避免 or 检举重大 应减轻:交代+措施 特殊:违法纪被调→不得交流、出境、辞公职、退休
申诉:向原复核(知道 30 日)→向上一机关 or 同公管申诉(接到 15 日),直申(30) #抽象行政 行政法规:授权→保留:罪刑剥权限自由司法,不超 5 年,届满 6 月前或续或转
省下→地税国土 (1 个复议机关:5 全国+1 政府)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省、自治区政府设
区公所←县、自治县 街道办←市辖区、不设区市 派出机构:派出所→警告+500 以下罚 工商所→个体违法+不含吊销营业 税务所→2000 以下罚 (种类 or 幅度越权) 内设机构:交警、消防大队 地方机构:新设:上一级政批→本人大常备(变不) 争议:协商→本政府决 内设:本编制批 行政编制:总额:省政提→国务批 调整:本府内:政府决,不同层:国编制批 事业编制:省编拟→国编审→省政发 被授权组织: 被委托组织:处罚→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诉讼 行政调解:不得复议不得诉讼
级别管辖:中院→海关+国院部门+县上政府+重大共同集团诉讼+重大涉外 +国贸反倾反补
高院→部分反倾反补 →复议维持共同告:以原机关确定级别 地域管辖:一般:被告所在→经复议:原机关+复议
特殊:共同:原+被→限人身(原告所在:户籍+经常居+被限自由地) 专属:不动产所在
原告:投资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 or 自己权益受侵→可以己名义起诉 股份三会:经营自主受侵→企业名义 企业+法代:被注撤合兼→自己名义 资格移转:中终转化 90 日(强制 3 年、复议 60 日)
被告:共同行为→共同被告(漏加转、错变驳) 内设派出→无授权告机关、幅度越告机构、种类越告机关 经复议→维持共同告(漏加列)、改变单独告、不作为选择告(地域均 2)
调解:适用→裁量争议+赔偿补偿 调解协议→加盖复议印章→有强执力
关系:复议前置:认为确权行为侵犯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纳税 选择但终局:省部对己复议决定→诉 or 国院终裁 复议终局:依国省区划勘定调征土地+省复议+自然资源所有使用权确认 外国人出入境处罚决定 行政终局: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
许可→其他机关 #公务员法 录用:试用 1 年,排除→犯罪受罚+开除公职 聘任:适:省上公管批+专业辅助+涉国密外
期:1-5 年→试 1-6 月 仲:人事争议仲裁委 回避:任职:近亲→同一领导、上下领导、一领导一管人钱纪 地域:成长乡县(法律另规外) 离职:期:辞 or 退→领导 3 年,其他 2 年 处分: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决定(地方法规+规章可补规定) 种期:警告 6 月、记过 12、记大过 18、降级 24、撤职 24、开除 效果:不得晋职级,警告→可升资,记(大)过→不得升资,降撤→级资均降 适用:数错、受新→最长不超 4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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