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职业道德规范

合集下载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服务司法实践,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鉴定范围。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

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伤鉴定、财产损失鉴定、技术性鉴定、专业性鉴定等。

三、鉴定程序。

1. 受理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委托书,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要求等内容。

2. 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组织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活动,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3. 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四、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结果应当客观、准确,鉴定结论应当有理有据,符合科学规律,能够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

六、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追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

总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旨在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人民法院审判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维护司法公正,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努力,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完善,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司法鉴定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因此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职责权利、考核评价、培训与发展等方面来介绍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制度。

首先,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应明确。

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资格条件可以包括学历要求、从业经验、职业道德等方面。

例如,对于法医鉴定人员,可以规定必须具备相关医学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必须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

其次,鉴定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应明确。

司法鉴定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鉴定要求,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进行客观、准确的鉴定。

同时,鉴定人员还应严守职业操守,保护鉴定结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另外,鉴定人员还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要求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和设备,以及参加相关的学术研讨和培训等。

再次,鉴定人员的考核评价应科学合理。

对于司法鉴定人员的绩效评价是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可以通过定期的考核和评价来评估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

考核的内容可以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合作精神等方面,并通过量化的指标来衡量。

同时,对于表现突出的鉴定人员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以激励其提高工作业绩。

最后,鉴定人员的培训与发展应得到重视。

鉴定技术是不断进步和更新的,因此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发展要保持持续性。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学术讲座、开展科研项目等方式,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此外,还可以通过定期选拔优秀鉴定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提高其的国际化视野和专业交流能力。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职责权利、考核评价、培训与发展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可以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一个优良的管理环境,有效保障鉴定人员的权益,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论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完善

论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完善

鉴定人员服 从鉴定 机构 的 日常 管理 , 明确 执业 责任 ,
( ) 一 充分认识 到职业道德 规 范的约 束和 促进 作 顾 全鉴定机 构大局 , 格按鉴定机 构的部署开展鉴定 严
工作 , 以个人名 义 承接 业 务 、 取个 人私 利 。职 不得 牟 1 职业道德规 范能促使鉴 定人 员提 高职业 道德 业 道德规范 以此促使鉴 定人员积极规 范鉴定 活动 , . 自
20 09年 4月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 n l fHu a u l e ui olg o r a o n n P bi S c r y C l e c t e
Ap . 0 9 r2 0
第2 卷 1
第 2期
Vo. 12】
No 2 .
论 司法鉴定 人员职 业道德 规范 的完善
法不公 。我们 必须对 此予 以纠正 和完善 , 司法 鉴定 凭 主观臆 断来推测 鉴定 结 果 。职业道 德 规范 由此 促 将
人员职业道德 进人规范化轨道 , 司法鉴定活 动朝 法 使鉴 定人员努力增 强工作责任感 , 使 适应新形式下 司法 制化 、 科学化 、 有序化 方 向发展 。
范以此促使鉴定人员努力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 中 另一方面要求鉴定人员必须以质量求信誉 、 发扬 以信誉求 华民族传统美德。 发展, 与其它鉴定 机构 或组 织 的 同行 展 开公 平竞 争 、
收稿 日期 :0 9 3— 5 20 —0 2 基金项 目: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 目《 司法鉴定人员 职业道德规范研究》 编号 : 0 q3 ) ( 2 8 29 0
作者简介 : 王少仿(9 3一 ) 男 , 17 , 湖北天门人 , 湖北警官学院讲 师,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文件检验研究 ; 李艳楼 (95一 ) 女 , 17 , 湖 北武汉人 ,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李艳楼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最新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最新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3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相信⼤家都有⼀定的了解了吧。

司法鉴定⽐较⼴泛应⽤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

对我国的⼀些民事纠纷案件具有⼀定的作⽤。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的⽅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鉴定⼈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应当依法独⽴、客观、公正地进⾏鉴定,并对⾃⼰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及其委托的⼈。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回避。

第⼋条司法鉴定收费执⾏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的,由司法⾏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业规范⾏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业处分。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1 / 11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1 / 11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2 / 11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16•【文号】法发[2001]23号•【施行日期】2001.1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鉴定人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崇尚法治,尊重科学。
基本要求: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精神,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律
规定;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
服务大局,执业为民。
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司
法,服务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客观公正,探真求实。
基本要求:尊重规律,实事求是,依法独立执业,促进司法公正,
维护公平公义;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执业
行为负责。
严谨规范,讲求效率。
基本要求:认真负责,严格细致,一丝不苟,正确适用技术标准;
运行有序,保证质量,及时有效,严格遵守实施程序和执业行为规则。
廉洁自律,诚信敬业。
基本要求:品行良好,行为规范,举止文明,恪守司法鉴定职业
伦理;遵守保密规定,注重职业修养,注重社会效益,维护职业声誉。
相互尊重,持续发展。
基本要求:尊重同行,交流合作,公平竞争,维护司法鉴定执业
秩序;更新观念,提高能力,继续教育,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
展。

司法部办公厅 2009年12月24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