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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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统称“签署”)执业制度。

(二)对《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项目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署执业制度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执业范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

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岩土工程勘察、固体废弃物堆填勘察、地质灾害与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

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设计、岩土加固与改良

设计、边坡与支护工程设计、开挖与填方工程设计、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设计及工程抗浮措施设计等)、土工结构设计、环境岩土工程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岩土工程设计以及与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相关其它技术设计。

(三)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

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工程、岩土加固与改良工程、边坡与支护工程、开挖与填方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工构筑物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的施工、使用阶段相关岩土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性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压力、水质、水量等的监测;建设工程对建设场地周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基础设施、边坡等的环境影响监测;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质量检验与工程性状监测。

(四)岩土工程咨询

上述各类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验、监测等方面的相关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专项研究、论证和优化;施工图文件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岩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审查。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岩土工程专业规定的其它业务。

三、执业管理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后方能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岩土工程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在本办法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签署的有关技术文件按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署文件目录(试行)”(详见附件1)的要求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署文件补充目录。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署。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署的规定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六)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可继续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其签署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独立负责。

(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执业过程中,应及时、独立地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署,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技术文件上签署。聘用单位不得强迫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署。

(八)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单位不得以统一管理等名义代为保管。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详见附件2),在申请延续注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调离聘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十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一个单位继续执业。受聘于原单位的,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

受聘于其它单位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注册变更后方可执业。

(十三)执业管理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四、过渡期有关规定

为稳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署。

(二)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与能满足单位资质与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单位进行合作,签订合作协议书,并由合作单位指派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相关岩土工程项目技术文件的质量负责。合作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凡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文件须经合作单位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署后方可生效和交付。合作项目在提交技术成果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三)对于已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资质审核时可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认定。首次申请资质、增项资质和升级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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