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中院模式-医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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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正骨医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参考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滑县正骨医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医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医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滑县正骨医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由医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正高级(删除)专业技术职称(改为核心骨干)人员组成。原则上各科室可推荐1人(若干人)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由院长最终核准。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名。科教科科长兼学术委员会秘书。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医院岗位一年以上者,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处理,由科教科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医疗、科技工作计划;医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大科研设备添置计划;新设立医疗科研中心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医疗科研中心的调整和撤消;医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审卫技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新医疗技术和成果奖励;审定医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技术指导。对临床科室的危重患者或特殊患者治疗方案的讨论与指导,最大限度的降低治疗风险。

四、技术传承。学术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学术报告会或培训会,让本医院或行业的有关学术研究成果、技术研究成果向全体成员进行传播、传授、传承。

五、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参加国家、行业、兄弟单位等组织的学术研讨会,将更新、更精的学术或技术引进本院,同时将本院的学术、技术研究成果对外弘扬,不断提升和扩大本院学术、技术水平在业界的影响力。

上述三、四、五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内容。

六、学风维护。负责学术争议的仲裁,接受卫技人员科研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并向院务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四次全体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三天将议程通告全体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集临时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一天通告全体委员。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呈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重要议题的表决,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科教科应妥善保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请假,累计三次无故不到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XX医院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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