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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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水建管[1998]479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1998.11.10【实施日期】1998.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水利部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1998年11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479号)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在全国已逐步形成高潮。

最近,部派出工作组对各地财政预算内水利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

针对各地在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新开工项目,未经批准不准自行开工建设;续建项目,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内容。

要优先保证险工险段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设计审批程序。

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等级分别由水利部、1 / 2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详见附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更不得以行政命令指定设计方案。

三、加强计划管理。

未下达和准备上报的建设计划,要进行计划分解,以项目为单元编报含有投资、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要求的项目计划;对已下达的建设计划追报实物工程量及形象进度计划,由各省水利厅及流域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汇总于12月10日前报送水利部。

对在建项目,要按照有关建设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如实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要明确资金构成,中央安排的资金、转贷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要衔接,同步足额到位。

各种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2 / 2。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和各类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并由水利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之外适合项目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不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五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使用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第六条水利厅财务处归口负责省级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水利财务部门归口负责本辖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七条为提高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为水利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项目库建设由厅有关业务处(室)和财务处共同建设管理。

财务处按照中央、省关于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提出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根据河南省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分别组织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各省辖市水利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要采用财政、水利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向厅有关业务处申报.(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主管业务处申报.)申报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法人主体、投资规模、效益分析、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维护的措施等.第十条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厅长审定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各业务处(室)上报项目进行归类、汇总,建立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编入年度水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经主管厅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水利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3.1 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3.2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水利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4.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3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浪费;(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川财农〔2013〕310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3〕31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3年10月11日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保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分配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落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和监督管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等。

省水利厅主要负责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组织竣工项目验收等。

第四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会同水务部门大力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引导和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我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

第二章资金用途第五条水保专项资金的用途如下:(一)规划治理区内以下治理措施所需的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苗木购置费、技工及施工机械作业费补助。

1、山区、丘陵区坡改梯工程建设。

2、塘坝、谷坊、蓄水池、沉沙凼、排灌沟渠、生产道路等小型水保工程建设。

四川《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和水利防灾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117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农业和水旱灾害、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损毁农业、水利工程设施修复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其中:农业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等;农业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第四条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4年。

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对救灾资金开展定期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救灾资金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管理。

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根据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或财政部门直接掌握的材料和数据测算及提出资金额度,以及对省级有关部门所提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审核;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策目标和功能定位,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审核下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置并向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会同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制定和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和绩效评价。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计投资[1998]150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8.09
【实施日期】1998.08.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9日计投资[1998]1504号)
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家决定安排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

为了加强这笔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安排原则
第一条项目的安排原则,是在符合已批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安排续建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新开工的项目,必须先做好前期工作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条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的项目,不能竣工的,各地要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三条项目施工之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能开工。

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这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要由具有一定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前期工作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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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农〔2016〕22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
2016年12月15日
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为实行定向财力管理模式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
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建设及设施维修养护。

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建设,以及农田水利设施和县级及以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主要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防洪治理。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河湖水系连通项目,主要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

(六)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水资源
节约与保护。

(七)山洪灾害防治,主要用于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八)财政厅、水利厅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试点项目或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不超过1.5%的经费用于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不足部分由县级统筹解决。

市(州)级不得在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已安排资金的水利项目。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水利厅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商财政厅取得一致意见后印发实施。

地方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地方财政部门意见。

第七条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测算法分配,主要考虑目标任务、政策倾斜和绩效管理三类因素。

具体如下:
1.目标任务因素:以财政厅、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等测算。

2.政策倾斜因素:以是否属于贫困县、民族县等为依据。

3.绩效管理因素:以省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水利改革创新工作开展情况,财政厅、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第八条财政厅、水利厅应当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资金30日内将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和工作清单提前下达地方财政、水利部门。

财政厅、水利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将年初预算安排的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和工作清单下达到地方财政、水利部门。

中央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水利发展资金,财政厅、水利厅在收到中央资金30日内将资金和工作清单下达到地方财政、水利部门。

财政厅、水利厅将根据中央批复的全省绩效目标,批复各市(州)区域绩效目标,并作为绩效评价依据。

工作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各地要根据财政厅、水利厅要求,及时分解下达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编制细化绩效目标。

市(州)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本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含扩权试点县、市,下同)的绩效目标汇总上报财政厅、水利厅。

第九条各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厅、水利厅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工作清单,围绕水利相关规划,结合本级财力投入和资金整合情况,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后,报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贫困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
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对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水利发展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厅、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工作,市(州)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所有县(市、区)水利发展资金的绩效考评。

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

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并落实。

第十六条对水利发展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厅、水利厅印发的《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0〕8号)、《四川省省级财政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农〔2013〕310号)、《四川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5〕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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