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管理办法正式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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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及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及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及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用车效率,确保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务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节约使用。

(三)效率性原则:确保公务用车高效、便捷。

(四)安全性原则:保障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登记第四条公务车辆购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新购置的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购置时间、使用部门等,并建立车辆档案。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使用公务车辆应优先满足紧急公务、重要公务和集体公务的需要。

第八条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四章维护与保养第九条公务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车辆维修应选择资质合格的维修单位,并建立维修记录。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驾驶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报废与处置第十三条公务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应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报废车辆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定期对公务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5麻七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5麻七自用修订版)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5麻七自用修订版)国有企业公务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用车安全,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公务车包括公司所辖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的统一管理及调度,负责年度公务车相关费用预算提报。

第四条经理办公室指定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调度、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控制、人员驾照查验、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第八条新车购进后,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公务车登记卡片》(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

第九条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更新和保管公务车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一)车辆运行基本情况记录。

(二)车辆牌照变更、改装、改造等情况记录。

(三)车辆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

(四)车辆保险记录。

(五)车辆使用费记录。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条车辆使用人是指经过公司批准取得公务车临时使用权的公司职工。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人必须持有驾照,必须严守交通规则。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人应按批准的路线行车,不得随意变更目的地。

第十三条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

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人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否则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人对所驾驶车辆在使用期限内负有保管责任。

第十七条车辆使用人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

第十八条公务车申请及审批:(一)公司各部室因公需使用公务车时,由车辆使用人填写《公务车使用申请表》(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到经理办公室领取钥匙,当天返回后及时将钥匙交回经理办公室并注销登记,车辆管理员确认登记内容。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由其所在部门经理通知经理办公室说明原因。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一、实施范围与目的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公务车辆,包括轿车、商务车、专用车等。

目的是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务活动合规、公开和透明。

二、公务车辆配置与申请1.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部门职能,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合理配置公务车辆,适度减少非必要公务车辆;2.公务用车申请需填写用车申请表,并提交部门批文等相关证件,公务车辆申请应严格按照规定划分使用范围,要有明确的用车需求和人数;3.发挥公务车购置与报废管理系统的作用,严格把控公务车辆总量,优先采购国内产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政策享受相关优惠;4.鼓励单位租赁公务车辆,以满足临时用车需求,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三、公务车辆使用管理1.公务车辆使用需明确事由、行程、时间,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驾驶员不得饮酒后驾驶车辆及疲劳驾驶;2.严禁私用公务车辆,如发现利用公务车辆参加婚庆、旅游等私人活动,将依规处罚。

对私用公车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进行整改;3.定期检查公务车辆行驶里程,进行使用效率评估,对车辆闲置、过度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整;4.实施车辆调度制度,统一调度公务车辆,按需分配车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5.鼓励单位采用智能化手段,如GPS定位系统等技术,实时监控公务车辆轨迹,确保合规使用;6.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务车辆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公务车辆实时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四、公务车辆安全与维保管理1.设立公务车辆安全检查专员,确保车辆的安全状况,定期检查轮胎磨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底盘异响等;2.公务车辆根据行驶里程或时间周期按时进行保养,如更换机油、过滤器、刹车片等,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3.建立车辆维修及保养预警系统,提前提醒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缩短修理周期;4.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报案并与责任方协商解决,依据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进行处理;5.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方法修理,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及安全。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

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公务车管理办法

公务车管理办法

公务车管理办法公务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务车辆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公务车辆的申请和分配第二条:公务车辆的申请和分配应符合以下规定:1:公务车辆的使用申请应提前提交,明确出车时间和地点,以及计划行驶路线。

2:公务车辆的分配应按照工作需要和车辆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

3:公务车辆的使用申请和分配情况应及时记录和归档,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三章:公务车辆的管理和维护第三条:公务车辆的管理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公务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2:公务车辆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3:公务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4:公务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如有事故或损坏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处理和维修。

第四章:公务车辆的使用监督第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监督应符合以下规定:1: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其符合公务需要。

2:公务车辆的使用记录和行驶轨迹应及时和保存,便于后期查询。

3:公务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或私用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五条:对于违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对于公务车辆的违规使用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扣除工资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2:对于公务车辆的损坏或造成事故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公务车申请表、公务车使用记录表、公务车维修记录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务车辆:指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所有权归公共机构的车辆。

2:公务活动:指与公职人员职责相关的工作活动,包括会议、考察、出差等。

3:驾驶证:指符合国家规定,并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证件。

车辆管理办法(2015.4.1)

车辆管理办法(2015.4.1)

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的管理,降低车辆使用费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为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购置、调配、各种费用缴纳及相关台帐工作。

第三条公司工程安保部负责内部准驾考核和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车辆使用与存放第四条办公时间内(工作日8:00-17:00)使用公司车辆,用车人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司机班统一安排车辆。

第五条超出办公时间使用,或驾车出京的,用车人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本部门主管经理、综合管理部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司机班统一安排车辆。

第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公司车辆不允许出京;特殊情况各部门用车,需填写《公司车辆出京审批表》,对行驶路线、时间、路途经过城市人员情况进行登记申请,经业务主管领导、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后,综合管理部方可派车。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司机班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填写车辆运转记录,并于月末汇总统计《车辆使用情况登记表》,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公司车辆只限于办理公务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自借与他人使用、超公务行驶区间、超公务事件范围使用车辆。

第八条项目部(生产车间)租用公司车辆超过一个月(含),应签订《车辆租赁协议》,明确车辆使用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公司车辆原则上一律停放在公司院内停车场或项目部(生产车间)驻地,经批准需在外过夜停车的,应停放于有人看管的正规停车场,并锁好车辆门窗及排档锁等全部防盗设备。

第十条公司行政车辆钥匙由司机班负责保管,车辆驾驶员在车辆使用期间内负责保管所用车辆钥匙,项目部(生产车间)租用车辆钥匙由租用人负责保管,所有车辆备用钥匙由综合管理部行政干事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用车人应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内卫生,做好加油登记的相关工作,综合管理部每年年末对各部室使用车辆情况进行打分评价。

公务车管理办法正式版(2015)

公务车管理办法正式版(2015)
8.公务车违章处理
8.1驾驶人因以下情况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生违章行为的,当事人须自行承担因违章产生的各项处罚费用:
8.1.1无证驾驶。
8.1.2酒后驾驶。
8.1.3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8.1.4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引起的违章或交通事故。
8.1.5如适逢车辆年审期间,违章当事人因怠慢销案手续导致产生年审滞纳金的,由违章当事人负责。
1.3公务车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
2.公务车使用范围
2.1各部门业务外出须用车;
2.2送货、接货须用车;
2.3物资采购须用车;
2.4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用车。
3.管理部门职责
3.1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务车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
3.1.1负责公务车管理、安排和调度。
3.1.2负责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工作量考核、车辆维修保养保养及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
11.3正常情况下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或双方碰撞事故的,驾驶员须承担由交警部门认定并给予的行政处罚,同时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因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已明确的对事故其他方的额外补偿。
11.4发生单方或双方碰撞事故,却未主动申报者,无论有责无责,一经查出,当事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如存在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者,按照11.1条执行。
修改4.3项,增加用车申请程序
文件内容:
1、总则
1.1制定目的:为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公务用车的工作实际和需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务车的定义:凡以公司名义购买并使用,或总经理授权以员工个人名义购买但由公司使用管理并承担费用的车辆统称公务车。
6.3.2投保车辆险种参照交管部门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限使用5年以内的车辆)、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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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制定目的:为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结合公务用车的工作实际和需要,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务车的定义:凡以公司名义购买并使用,或总经理授权以员工个人名义购买但由公司使用管理并承担费用的车辆统称公务车。

1.3 公务车管理部门:人事行政部。

2.公务车使用范围2.1各部门业务外出须用车; 2.2送货、接货须用车; 2.3物资采购须用车;2.4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用车。

3.管理部门职责3.1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务车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 3.1.1负责公务车管理、安排和调度。

3.1.2负责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工作量考核、车辆维修保养保养及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

3.1.3负责车辆的购置、年检、税费和车辆保险的购买等工作。

3.1.4负责公务车涉及的路桥费、燃油费、维修保养费(定点维修保养,驾驶员列出清单,报总经理批准)、出差补助费等各类费用的审核统计工作。

3.1.5及时处理公务车涉及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4.用车原则、程序、注意事项4.1 人事行政部派车原则:先急后缓;安全节约;同路同乘。

4.2 有公事需要用车,除紧急临时用车外,用车人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填写《用车申请单》,获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根据用车的先后、人数和轻重缓急,协调安排出车。

长途(市外)派车应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提出用车申请,并经副总经理批准。

4.3 用车申请须写明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内容,人事行政部按照路线、时间,尽量优化组合调度车辆;除业务接送客户及送货用车外,人事行政部批准必须遵循节约、同路同乘的原则,原则上不批准专人专车(特别是市外),紧急情况及携带较多物品者除外;车辆使用完毕后用车人应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使用结束时间。

审批记录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受控状态DCC 章2014-6-302014-7-32014-7-3 发文 范围部门 总经办 业务部 人事部财务部 研发部计划部采购部品质部 生产部 分发 ■ ■ ■ ■ ■ ■ ■ ■■修订记录修订日期 修订页次 修订前版次 修订后版次 修订内容确认 2015-7-31-2页 2014试行版2015正式版 修改4.3项,增加用车申请程序文件内容:4.4用车申请程序4.4.1(接送客户、送货及市内用车)用车申请人-部门主管批准-人事行政部主管批准;4.4.2(市外其他用车)用车申请人-部门主管批准-人事行政部主管批准-副总/总经理批准(副总/总经理不在公司,可电话申请)。

4.5 驾驶员凭批准的《用车申请单》出车,遇非上班期间或临时性的紧急用车,未能及时办理派车手续者,用车人应电话向人事行政部主管提出用车申请,报备经领导同意后驾驶员安排出车,并于事后补办派车手续。

否则按公车私用予以驾驶员及用车人警告一次并乐捐20元以上不等金额。

4.6 驾驶员每次用车后必须认真填写《公务车费用台账》,确保行车记录的连续性和真实完整性,发现弄虚作假者严肃处理,予以警告一次并乐捐50元/次以上不等金额。

4.7 车辆执行公务完成应及时返回公司,原则上不得公车私用,特殊情况下需用车的,必须经副总经理批准。

如有违章、用油、损坏、事故等由个人承担责任。

4.8 车辆无外出任务时,必须统一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外出时,须停放在合法、安全的停车地点,下班期间,未经人事行政部主管批准,车辆不得外出,未按规定的,乐捐50元/次。

4.9 以公司为中心,半径四公里之内公交车能直达的地方,办理公务原则上以搭乘公交车为主,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5. 车辆使用管理5.1 公务车辆只能由公司指定人员进行驾驶,公务车准驾名单由人事行政部确定。

驾驶员严禁将车辆擅自转交或借给他人驾驶,一经发现,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非指定人员未经人事行政部考核通过的一律不得驾驶公司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5.2 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电瓶、轮胎、外观等)。

如发现存在故障、隐患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停止出车并报告人事行政部进行处理,否则驾驶员对此引起的后果负责。

5.3 公务用车要树立节支的观念,节约用油。

5.4 公车钥匙统一交人事行政部驾驶员存放保管。

5.5 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对公车按月、年对各种费用进行汇总统计,如油耗、修理费、保养费、年检费、保险费等,年底出具统计报表报副总经理。

6. 费用管理6.1 燃油管理6.1.1公务车用油统一由人事行政部购买油卡并造册登记车辆加油人员、时间、数量。

6.1.2 公务车外出需加油,须提前在《用车申请单》上写清加油及预计费用,经审核后方可加油。

6.1.3尽量避免临时加油,遇长途出差或特殊情况除外。

6.1.4 如在行车过程中发现油量不足必须临时加油的(非油卡),驾驶员需提前向人事行政主管电话报备,否则此次现金加油不予报销。

6.1.5驾驶员不得以油卡给公务车以外的车辆加油,违者赔偿同等金额油费并乐捐200元/次。

6.2 汽车维修保养管理6.2.1汽车维修保养费由人事行政部直接管理和结算。

人事行政部驾驶员登记《公务车费用台账》对每部车辆实行单独填写、核算。

6.2.2实行汽车报修保养审批制度。

驾驶员在修车前须填报《汽车报修保养审批单》,注明车辆故障、维修保养部位、维修保养预算等(日常清洁洗车除外),并按下列要求及程序审批后进行修理:6.2.2.1每次维修保养费用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由人事行政主管审批。

6.2.2.2一次性维修保养费用超过500元的,经人事行政主管同意、报副总经理审批。

6.2.2.3一次性维修保养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经人事行政主管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6.2.2.4择优选择定点修理厂。

小修项目提倡相对固定;大修或费用较大项目实行在定点的几个修理厂询价维修保养,在保证修车质量的前提下,按程序经批准后到报价较低的修理厂进行修理;6.2.2.5汽车修理完毕,接车人要核实更换的零部件、消耗材料、修理工时、应收费用(用大写注明合计金额)等。

6.2.2.6在外出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可就近修理,修理费用(凭维修保养清单、发票等资料)按程序经批准后报销。

6.3 汽车保险6.3.1车辆的保险费,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投保和结算,驾驶员做好车辆的投保和车辆的理赔工作。

6.3.2投保车辆险种参照交管部门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主要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限使用5年以内的车辆)、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6.3.3车辆出险后驾驶员应迅速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及时向财务部通报;严禁车辆出险后不报案或自行修理,一经发现,修理费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公务车费用报销须提交《用车申请单》、行车记录表和有效发票(用油卡除外),每半月由驾驶员凭当月行车记录表进行统一汇总并提交人事行政部主管、财务部主管复核、报销、分摊。

7. 驾驶员职责7.1 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私借他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执行行车守则。

7.2 公务车保养维修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保养车身和车内的清洁,及时补充行车所需要的物料物品,保证所有车辆都能正常使用。

7.3 车辆资料管理:做好车辆相关证件、车匙的保管、保密;车辆年检、年审、保险办理等工作。

7.4 做好费用报销相关的记录登记工作,协助做好车辆费用控制。

7.5 行车安排的协调工作。

7.6 直接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8. 公务车违章处理8.1 驾驶人因以下情况发生违章行为的,当事人须自行承担因违章产生的各项处罚费用:8.1.1无证驾驶。

8.1.2酒后驾驶。

8.1.3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8.1.4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引起的违章或交通事故。

8.1.5如适逢车辆年审期间,违章当事人因怠慢销案手续导致产生年审滞纳金的,由违章当事人负责。

违章处理后,人事行政部须将罚单及缴费证明复印件作为档案予以保存。

8.2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9、处罚。

9.1驾驶员在车辆完成结束后未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的,一经发现乐捐100元/次。

9.2驾驶员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出车者,公车私用、私自外出,一经发现乐捐200元/次。

9.3驾驶员酒后驾驶、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0.交通事故处理10.1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先救护伤员,保护现场。

并根据事故状况第一时间报警及向保险公司报案,按交警及保险公司的批示进行处理,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10.2驾驶人应保管好由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返回公司后交予人事行政部,以便办理相关索赔手续。

11.交通事故责任处理11.1驾驶人员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驾驶人自行承担;11.2因上述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由驾驶人自行承担一切刑事责任及连带民事责任外,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并保留经济索赔的权利。

11.3正常情况下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或双方碰撞事故的,驾驶员须承担由交警部门认定并给予的行政处罚,同时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因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已明确的对事故其他方的额外补偿。

11.4 发生单方或双方碰撞事故,却未主动申报者,无论有责无责,一经查出,当事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一次;如存在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者,按照11.1条执行。

11.5 如因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导致不能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全部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人承担。

11.6 如申请用车人在行驶过程中私下将公务车转给他人驾驶的,以上事故责任两人分摊。

11.7 如事故产生人身伤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保险相关规定和司法机关意见进行处理。

12. 公司需要动用员工私家车进行公务的,参照《私车公用管理办法》执行。

未尽事宜,可参照本制度。

13.附则:13.1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修、废亦同;13.2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人事行政部。

本制度附件:附件1:《部门用车申请单》附件2:《公务车费用台账》附件3:《汽车报修保养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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