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
上海燃料油期货市场效率的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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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燃料 油期 货市场效率 的实证检验
口 田 凤 林
摘 要 : 文 以 上 海 燃 料 油 期 货 合 约 为 研 究 背 景 . 取 其 2 0 本 选 07 年 期 货 合 约 价 格 以及 相 应 现 货 市 场 价 格 ,依 次 进 行 单 位 根 检 验 、 协 整 性 检 验 、 a gr因 果 关 系检 验 等 分 析 . 出期 货 市 场 与 现 货 Gr e n 得 市 场 价 格 具 有 协 整 关 系 , 在 长 期 均 衡 关 系 . 且 也 存 在 因 果 关 存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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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的公告【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期发[2018]266号【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10.11【实施日期】2018.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的公告(上期发〔2018〕266号)为进一步加强燃料油品质管理,保障期货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有关质量规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等四家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制定了《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并已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现予以公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2018年10月11日附件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确保入库燃料油不含有可能导致船舶使用异常的物质,进一步加强燃料油(期货)品质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简称检验细则)的补充暂行规定,与检验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补充检验项目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补充检验项目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GB/T 6041 质谱分析方法通则第五条燃料油(期货)交割检验需增加的检验项目、各项目指标及试验方法如下:。
燃料(燃油)入场检验分析及管理制度

燃料入场检验分析及管理制度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燃油入场检验分析及管理各环节中的责任部门,适用于公司燃油入厂的验收。
2 管理职能2.1 工程部职责2.1.1 负责入厂燃油的取样、化验,并出具书面的化验报告单。
2.2 管段职责2.2.1 负责对入场油车的检查。
2.2.1 负责监督油车过衡计量。
2.2.1 负责与燃油供应方的联系。
2.3 锅炉房责任人职责2.3.1 负责监督油车过衡计量。
2.3.2 负责入场燃油的接卸、质量监督工作。
2.3.3 负责办理燃油的入库手续。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油罐车入场后,管段采购员、仓库保管员、燃油化验员、计量员和供应商代表应逐车核对车号,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罐体有无漏泄,燃油的货运单、化验单是否齐备,经过磅计量确定燃油数量后,驶入油区待卸。
3.2计量员必须把好入厂燃油的数量关,严格按计量检测项目、计量操作程序逐车进行计量验收。
燃油计量员对油罐车进行计量工作前,要让油车静止1小时以上,然后进行油罐底部的放水,直到放出有光泽的燃油时为止。
3.3 工程部燃油化验员必须按照规定从油罐顶部和底部分别取样,用检定过的密度计、温度计测密度、温度,并将其测试结果记录备查。
每一批次燃油存留一份油样保存备查,保存期一个采暖季。
3.4 燃油化验人员必须把好燃油质量关。
对燃油质量的检验必须做到仪器设备、试剂溶剂、采样方法、分析操作符合标准,保证分析数据准确,保证对燃油质量进行监督。
3.5 燃油化验人员在接到罐车到达通知后,要根据规定及时取样化验。
燃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进行燃油质量检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油品的规格项目和质量指标进行化验,执行《GB252-2000 轻柴油》标准,化验合格以书面通知工程部、各管段。
如化验指标异常,应重新取样化验,确认不合格时,物资供应部持化验结果按相关管理制度与有关单位及时联系处理。
3.6 燃油化验合格后,将燃油注入油罐。
空车重新过磅领取收油回单。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和风险管理工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中,燃料油期货以其独特的市场地位和价值,受到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为了确保燃料油期货交易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方案。
燃料油期货交割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首先需要明确。
交割是期货交易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它使得期货合约从虚拟的交易走向实物的交付,实现了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紧密连接。
对于燃料油期货而言,交割环节的顺利实施不仅关系到期货价格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更直接影响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中,对交割的品种和质量标准有着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燃料油的品种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粘度、密度、硫含量等关键指标。
这些质量标准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交割的燃料油能够满足实际使用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只有符合标准的燃料油才能进入交割环节,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交割过程中的争议和风险。
交割仓库的设置和管理也是细则中的重要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精心选择具备良好存储条件和管理能力的仓库作为指定交割仓库。
这些仓库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要求,如安全设施完备、存储容量充足、地理位置合理等。
同时,交易所还会对交割仓库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始终符合规定的标准。
交割仓库的合理布局和有效管理,能够保障燃料油的安全存储和及时交割,提高交割效率,降低交割成本。
交割流程是整个细则的核心部分。
从交割预报、入库检验、仓单注册到交割配对、货款结算,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例如,在交割预报阶段,卖方需要提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和相关信息;入库检验时,专业的检验机构会对燃料油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测;仓单注册则是将符合交割要求的燃料油转化为交易所认可的仓单形式。
交割配对环节则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算法,确定买卖双方的具体交割对象。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燃料油作为重要的能源品种,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燃料油期货的交割流程,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并试行。
以下将对这一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交割单位和交割品级的规定是细则的重要内容。
燃料油期货的交割单位被设定为_____吨,交割品级则明确了各项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
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交割的燃料油符合一定的标准,能够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同时也为交易提供了明确的基准。
在交割地点方面,交易所指定了特定的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
这些地点经过精心筛选和评估,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物流设施和管理规范,以保障交割的顺利进行。
交割地点的分布也充分考虑了市场的需求和物流的便利性,有助于降低交割成本,提高交割效率。
交割流程是整个细则的核心环节。
卖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预报、入库检验等程序。
入库的燃料油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以确保其符合交割品级的要求。
在交割过程中,交易所会对交割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交割费用,细则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这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质检费等各项费用的标准和收取方式。
明确的费用规定有助于市场参与者提前做好成本预算和风险控制。
在交割违约处理方面,细则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交割义务的一方,交易所将根据违约的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收取、限制交易等。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诚信和秩序,保障交割的顺利完成。
同时,细则还对交割中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规定。
交易所通过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手段,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在交割期间,交易所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相关制度和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此外,为了保障细则的顺利实施,交易所还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准确地向市场公布交割相关的信息,包括交割仓库的库容情况、交割预报情况、质量检验结果等,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交割的进展和相关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检验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原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原油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
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检验流程第一节检验标准和方法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本细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石油计量表船岸之间管线充盈度确定准则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萃取法测定原油和燃料油中沉积物的试验方法用比重计法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或重度的试验方法蒸馏法测定原油中水的试验方法用能量分散射线荧光分光法对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第二节入库检验第五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原油检验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入库前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一致的入库计划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如果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需要置换的,应同时提交管线置换方案,并明确管线置换体积。
办理委托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文件:(一)对进境保税原油,且船舶直接靠泊卸货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
(二)对境内锚地减载、过驳的进境保税原油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母船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减载、过驳作业进行监卸监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拟计划将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现货岸罐内的保税原油进行交割的,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卸入现货岸罐前,向能源中心申请备案。
上海交易所燃料油的交割标准

上海交易所燃料油的交割标准上海交易所燃料油交割标准一、交割标准上海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燃料油期货的交割标准包括质量标准、交割地点、交割方式、交割流程等。
以下是上交所燃料油期货的交割标准:1. 质量标准上交所燃料油期货的质量标准以实物交割标准为准,其中最主要的指标是密度和粘度。
根据上交所燃料油期货合约规定,燃料油的密度在10℃时不得低于885千克/立方米,粘度(50℃)不得高于380厘泊。
此外,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指标,如闪点、硫含量、酸度等,这些指标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交割地点上交所燃料油期货的交割地点为上交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这些仓库通常位于燃料油的主要消费地区,以便于实物交割的进行。
3. 交割方式上交所燃料油期货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在期货合约到期时,买卖双方需按照合约规定的交割标准和交割地点,将符合要求的燃料油实物进行交付和接收。
4. 交割流程上交所燃料油期货的交割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卖方在合约到期前将符合交割标准的燃料油送至交割仓库,并取得仓单。
仓单是实物交割的重要凭证,每张仓单代表一定数量的燃料油。
(2)买方在合约到期前向卖方支付全额货款,并获得卖方交付的仓单。
(3)合约到期日,买卖双方按照仓单进行实物交收。
买方接收符合交割标准的燃料油,并将仓单交付给卖方。
卖方则将货款和仓单交付给买方。
二、交割流程详解1. 卖方送货及结算准备在合约到期前,卖方需将符合交割标准的燃料油送至指定交割仓库,并取得仓单。
卖方需提前与交割仓库联系,了解送货时间和要求,确保燃料油能够顺利入库并符合交割标准。
同时,卖方还需准备好相关凭证和单据,包括发票、质量检验报告等,以备结算和验收使用。
2. 买方货款支付及提货准备买方在合约到期前需向卖方支付全额货款,并获得卖方交付的仓单。
买方需确保货款来源合法,并提前与卖方沟通好支付方式和时间。
同时,买方还需提前了解提货流程和要求,准备好提货所需的相关凭证和单据,包括提货单、身份证等。
燃料油检验细则

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燃料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燃料油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燃料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
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油库、检验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检验流程第一节检验标准和方法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本细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石油计量表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船岸之间管线充盈度确定准则用宾斯基马丁密杯试验仪测定闪点的试验方法蒸馏法测定石油产品和沥青材料中水分的试验方法石油产品倾点试验方法石油产品康氏残炭测定法用弹式量热计测定液烃燃料燃烧热的试验方法透明和不透明液体运动粘度试验方法(以及动力粘度的计算)石油产品灰分试验方法用电位滴定法测定石油产品酸值的试验方法用比重计法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或重度的试验方法用能量分散射线荧光分光法测定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测定残炭的试验方法(微量法)用点滴试验法测定残渣燃料油清洁度和相容性的试验方法测定残渣燃料油中总沉淀物的试验方法用灰化熔解法和感应耦合等离子体发散光谱法测定残渣燃料油中铝,硅,钒,镍,铁,钠,钙,锌和磷快速液相萃取法测定燃料油中的硫化氢含量第二节入库检验第五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委托人应当在燃料油入库前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包括:入库前品质预检、入库岸罐重量及品质检验,并将与指定交割油库协商一致的入库计划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如果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需要置换的,应同时提交管线置换方案,并明确管线置换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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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燃料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燃料油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燃料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
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油库、检验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检验流程第一节检验标准和方法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本细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 1885 石油计量表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GB/T 1323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GB/T 19779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JJG 168 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API MPMS 17.6 船岸之间管线充盈度确定准则ASTM D93 用宾斯基马丁密杯试验仪测定闪点的试验方法ASTM D95蒸馏法测定石油产品和沥青材料中水分的试验方法ASTM D97 石油产品倾点试验方法ASTM D189 石油产品康氏残炭测定法ASTM D240 用弹式量热计测定液烃燃料燃烧热的试验方法ASTM D445透明和不透明液体运动粘度试验方法(以及动力粘度的计算)ASTM D482 石油产品灰分试验方法ASTM D664 用电位滴定法测定石油产品酸值的试验方法ASTM D1298 用比重计法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或API重度的试验方法ASTM D4294 用能量分散X-射线荧光分光法测定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ASTM D4530 测定残炭的试验方法(微量法)ASTM D4740 用点滴试验法测定残渣燃料油清洁度和相容性的试验方法ASTM D4870 测定残渣燃料油中总沉淀物的试验方法IP 501用灰化熔解法和感应耦合等离子体发散光谱法测定残渣燃料油中铝,硅,钒,镍,铁,钠,钙,锌和磷IP 570 快速液相萃取法测定燃料油中的硫化氢含量第二节入库检验第五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委托人应当在燃料油入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包括:入库前品质预检、入库岸罐重量及品质检验,并将与指定交割油库协商一致的入库计划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如果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需要置换的,应同时提交管线置换方案,并明确管线置换体积。
入库前管线存油品质低于入库期货燃料油的,指定交割油库应予以置换。
办理委托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文件:(一)对进境保税燃料油,且船舶直接靠泊卸货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装运港燃料油商检证书、提单、海关入库核准单证、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二)对境内锚地减载、过驳的进境保税燃料油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母船装运港燃料油商检证书、提单、海关入库核准单证、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减载、过驳作业进行监卸监装,作业结束后以有效封识对受载船舶封仓,以备船舶抵达指定交割油库卸货前查验,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三)对国产复出口、境内其它保税库转关以及该库区内保税燃料油调合生成的保税燃料油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递交保税调合船用燃料油商检证书、货物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油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燃料油入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六条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入库现场检验(一)入库前品质预检1、委托人应当在燃料油卸货入库前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油库确定拟交割燃料油品质预检的取样时间、地点和方式。
如委托人选择在国内装货港进行品质预检,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在装船结束后立即从船舱取样,并在取样后铅封所有船舱舱盖阀及小舱盖,喉管出口阀门,海水阀及舷外排出阀,并记录封识编码。
待船舶抵达卸货港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检查封识是否完好,并核对封识编码。
品质预检合格后方可卸货。
如委托人选择在卸货港进行品质预检取样,应当在船舱样预检合格后再行卸货。
2、取样标准:GB/T 4756。
3、指定检验机构应按照交易所确定的品质预检项目进行实验室检测,品质预检项目包括:密度、运动粘度、硫含量、水分、闪点。
品质预检项目的标准和试验方法见附件一。
4、品质预检后,指定检验机构出具品质预检报告,并及时将品质预检报告提交给委托人、指定交割油库和交易所。
收到品质预检合格报告后,方可卸货入库。
(二)施封与启封1、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
2、指定检验机构会同指定交割油库对拟存储期货岸罐的出口阀、脱水阀、排污阀以及与卸油管线相连的所有旁路阀门施封,并记录封识编码信息,交由指定交割油库签字确认,确保指定货物全部卸入指定期货岸罐内。
3、入库完成后,指定检验机构会同指定交割油库对卸货前施封的封识完整性及封识编码进行核查;确认储存期货岸罐的进口阀已关闭,并施封。
记录封识编码信息,交由指定交割油库签字确认;解除与卸油管线相连旁路阀门的封识。
(三)入库前岸罐检验1、计量(1)按照JJG 168的要求,确定燃料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
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2)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或者通过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保证管线处于全满状态,确保燃料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
(3)按照GB/T 13236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
(4)与指定交割油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894和GB/T 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
(5)如果计量完毕后8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6)岸罐内燃料油处在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2、取样(1)样品种类①A1样—入库燃料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②A2样—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两个)③B样—燃料油入库前岸罐样品(三个)④C样—燃料油入库后岸罐样品(三个)(2)船舱取样(A1样)①登轮后向船方索取交割燃料油的相关装船资料,包括重量证书、空距报告、提单、品质证书、船舶资料、管线分布、船舶经验系数以及配载图等。
②向船方索取交割燃料油的装运港随船样品。
③按照GB/T 4756的要求,与船方对装载交割燃料油的每个船舱取两套平行样品,1.5(升)×2(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3)船舱配比样(A2样)指定检验机构根据A1样配比两套混合样品,1.5(升)×2(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4)岸罐取样(B样)按照GB/T 4756的要求,在卸油前对每个岸罐内的燃料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当罐底油液位过低,无法取得B样时,指定检验机构应在取样报告中予以备注。
(5)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四)入库后岸罐检验1、计量(1)卸油结束后,待液面稳定4小时后进行计量。
(2)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状况,尽可能保证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
如果卸油前后管线存油状况不同,应在计算中予以修正。
(3)与指定交割油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第(5)点描述的方法对入库后岸罐内燃料油的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计量。
2、取样(1)岸罐取样(C样)在卸油结束后,按照GB/T 4756的要求,对每个岸罐内的燃料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2)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第七条按照GB/T 19779的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的密度结果计算岸罐的燃料油重量。
第八条入库时的实验室检测(一)指定检验机构按照交易所指定的检测项目(见附件一)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测。
检测项目包括:运动粘度、密度、碳芳香度指数、硫含量、闪点(闭口)、硫化氢、酸值、总沉淀物(热老化法)、残炭、倾点、水分、灰分、钒、钠、铝+硅、净热值、使用过的润滑油(ULO)(钙和锌、钙和磷)以及相容性试验。
(二)所有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资质。
(三)所有样品保留三个月。
(四)样品检测流程1、C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
2、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
3、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4、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5、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合格,对A1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单独检验,检验终止。
检验终止后,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节出库检验第九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委托人应当在交割燃料油出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委托时,委托人应当提供燃料油标准仓单注销重量,指定交割油库应当提供储存岸罐编号等相关资料。
指定检验机构应同委托人、指定交割油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燃料油出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十条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库现场检验(一)启封与再施封1、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
2、出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会同指定交割油库对指定期货岸罐最近一次入库或出库后施封的封识是否完好进行确认,并核实封识编码。
确认无异常情况后,解除储罐出口阀门的封识,准予发货。
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再施封。
核实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交易所。
当出库货主没有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时,由指定交割油库期货业务授权人负责安排启封与再施封,再施封应在出库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
(二)出库前岸罐检验1、计量(1)按照JJG 168的要求,确定燃料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
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2)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确保管线处于全满状态,保证燃料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
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
(3)按照GB/T 13236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
(4)与指定交割油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894和GB/T 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
如果计量完毕后8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