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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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考场负责人岗位职责

科目二考场负责人岗位职责

考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考试点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以及
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的各项考试工作纪律。

二、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科目二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进行考
试和监考。

三、严禁考“人情试”、“关系试”,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严格落实车管所有关部门的工作指示,维护考点考试工作
的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工作规范进行。

五、保证每个岗位工作人员按时到岗,并检查工作人员着装和
胸卡,监督检查每个岗位工作正常进行。

六、及时、妥善处理考点突发事件,接受考生的现场投诉,超
出解释权限的应向上级领导或监控中心汇报。

七、认真填写工作日志,每月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驾校考试场验收制度

驾校考试场验收制度

考试场管理制度一、设置公告栏,张贴学员场地考试计划单。

二、建立考试异常业务台账和车辆、设备故障维修日志,并于月底汇总上报。

三、建立例会制度。

每月初在考试中心召开由考试场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参加的例会,观看异常业务录像回放,研讨下一月考试工作。

四、考试中如遇系统误报及车辆、设备出现故障,首先报告巡场民警,并于监控中心取得联系,待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考试。

五、切实增强考试场微机员及教练员的责任感,及时发现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系统误报或考试异常情况,并报告巡场民警和考试场领导。

六、考试场工作人员必须远离非法中介,严禁与二道贩子产生任何形式的关联。

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全程播放,各项便民设施齐全。

八、考试场必须端正服务态度,维护考试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效率,为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九、对因服务态度不佳、车辆及设备故障、信息无法上传等引起学员上访投诉、媒体炒作的考试场,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提档人数直至停止考试。

考试场工作纪律一、考试场所属教练员、微机员必须严格执行支队各项规章制度。

二、教练员、微机员要严格按照考试场规定的操作程序去做。

四、教练员、微机员不得参与各驾校的招生及考试活动。

五、教练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教练车开出考试线路。

六、注重自身形象,文明用语,文明教练。

七、做好考试保障工作,工作中要认真遵守考试纪律服从指挥。

九个严禁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二、严禁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牌证;三、严禁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严禁减少驾驶人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驾驶人考试作弊;五、严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校、机动车销售商、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营利性经营活动;六、严禁违反规定收受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八、严禁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九、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指定机动车检测、体检、照相或者推销产品。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6〕13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推动落实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39号令),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公安部制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16年3月21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精编版

公安部139号令全文精编版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设施设置规范(GA1029_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设施设置规范(GA1029_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ICS 35.240R 80GA 1029—2012代替GA/T 845-2009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Layout specifications for driving test fields and facilities2012 – 11 – 23发布 2013 – 01 -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I 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场地设置一般要求25 科目一考试场地设置36 科目二考试场地设置要素47 科目二考试路线布置与平面设计58 科目二考试场地项目设施69 场地基础设施1510 科目三考试路段设施设置17附录A(资料性附录)场地运行车辆容量和场地期望考试人次计算方法18言前本标准中第1章、5.2.1、5.2.2、6.2、7.3、第8章、9.1、9.2.1、9.2.2、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 845-2009《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与GA/T 845-2009 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科目一考试场地设置”(见第5章,2009年版的第5章。

);——修改了“考试车型”(见6.2,2009年版的第6.2条。

);——增加了“考试项目设置原则”(见8.1);——增加了“小型汽车倒车入库”(见8.2);——增加了“桩考”(见8.3);——增加了“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见8.4);——增加了“侧方停车”(见8.5);——增加了“通过单边桥”(见8.6);——增加了“曲线行驶”(见8.7);——增加了“直角转弯”(见8.8);——增加了“通过限宽门”(见8.9);——增加了“通过连续障碍”(见8.10);——增加了“起伏路行驶”(见8.11);——增加了“窄路掉头”(见8.12);——增加了“模拟隧道”(见8.13);——增加了“模拟连续急弯山区路”(见8.14);——增加了“模拟高速公路”(见8.15);——增加了“模拟雨(雾)天湿滑路面”(见8.16);——增加了“模拟紧急情况处置”(见8.17);——修改了“场地电力与照明、场地智能信息系统”(见第9章,2009年版的第9章、第10章。

科二模拟场规章制度

科二模拟场规章制度

科二模拟场规章制度一、考试时间及地点1. 科二考试时间为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考试时间为40分钟。

2. 考试地点为指定的科二模拟考试场,考生在考试前需到考试场报到。

二、考试须知1. 考生须准备好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2. 考生需穿着合适的服装,不能穿拖鞋、高跟鞋等不便于驾驶操控的鞋子。

3. 考生需按照考试场的指导安排,依次完成各项考试项目,不能擅自更改考试顺序或中途离开考场。

三、考试车辆及器材1. 考试车辆为规定的汽车驾驶学校用车,考生不得自行携带其他车辆参加考试。

2. 考试车辆需经过仔细检查,确保各项功能正常,安全性能良好。

3. 考试器材包括灭火器、车头车尾指示牌、车档标、倒车镜等,考生需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四、科目考试内容1. 起步、停车,考核考生的起步技巧和停车技能。

2. 直线行驶,考核考生的转向控制、速度控制和车道保持能力。

3. 左转弯、右转弯,考核考生的转向灵活性和转弯角度控制。

4. 直角转弯、曲线行驶,考核考生的车辆控制能力和路面适应能力。

5. 紧急制动、泊车入位,考核考生的紧急应变能力和泊车技能。

五、考试评分标准1. 起步、停车,评分侧重于起步平稳、停车准确。

2. 直线行驶,评分侧重于车辆稳定、速度适中。

3. 左转弯、右转弯,评分侧重于转向角度、车速控制。

4. 直角转弯、曲线行驶,评分侧重于转向灵活、线路准确。

5. 紧急制动、泊车入位,评分侧重于反应迅速、泊车平稳。

六、考试注意事项1.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需保持冷静,按规定完成各项考试项目。

2. 考生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闯红灯、逆行等危险行为。

3. 考生需保持车距,注意观察前方和侧后方的车辆动态。

4. 考生需密切配合考试员指挥,听从指令操作车辆。

七、违规处理办法1.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违反交通规则或操作失误,将扣除相应分数。

2. 考生如有严重违规行为,如碰撞障碍物、危险驾驶等,将判定为不合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 原文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根据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公安部有关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严肃我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体现驾驶人考试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驾驶人考试工作,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确实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如下规定:一、考试员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一)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安部《泉州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取消考试员资格,按支队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1、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2、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的。

3、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的。

4、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的。

5、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的。

6、其它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二)考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中止考试员资格,按支队有关规定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1、不按规定当场签署意见并公布考试成绩的;2、刁难、训斥考生的;3、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

二、驾驶人培训机构纪律规定驾驶人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暂停受理该培训机构驾驶人所有科目为期三个月考试预约业务,同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1、利用学员考试机会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以外的所谓“攻关费”等其他费用的;2、发现本机构教练员违规向学员收取培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予制止且没有对教练员进行严肃处理的;3、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教练员纪律规定教练员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其列入黑名单信息库,取消其招收学员的资格,同时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其教练员资格。

1、学员考试时,向学员收取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其它费用”)的;2、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学员纪律规定学员有下列行为的,支队将按照规定取消考试的各科目成绩。

科目二考场负责人岗位职责

考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考试点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以及交
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的各项考试工作纪律。

二、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科目二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进行考试
和监考。

三、严禁考“人情试”、“关系试”,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严格落实车管所有关部门的工作指示,维护考点考试工作
的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工作规范进行。

五、保证每个岗位工作人员按时到岗,并检查工作人员着装和
胸卡,监督检查每个岗位工作正常进行。

六、及时、妥善处理考点突发事件,接受考生的现场投诉,超
出解释权限的应向上级领导或监控中心汇报。

七、认真填写工作日志,每月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

云南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7号)、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配套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以下简称考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弥补自身考试资源不足,依托社会力量建设,按规定程序进行租用,并对其实施管理的汽车类(除C3、C4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所。

第三条考场包括科目一考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科目二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科目三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

第四条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负责全省考场的验收、使用审批和定期检查,并对全省考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或各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为考场日常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提出考场需求,负责租用、管理考场,并对考场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五条支队应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管理、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地理位置、服务半径、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编制辖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租用规划。

第六条考场租用规划报总队备案后,由支队连同建设标准、验收规范、租用程序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七条支队(大队)作为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并按要求依法签订考场租用合同,定期支付租金,不得无偿使用考场。

第二章考场建设标准第八条考场建设要求:(一)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或机构等,并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承接政府购买考场服务的主体应拥有合法的考场建设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科目二考场建设占地面积应不少于20亩,科目三考场考试道路的使用应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考场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三)考场用地应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收备案的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四)考试场地、考试设施、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监管系统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8-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等行业标准;(五)考场应当设立停车区、综合服务区(休息、小卖部、存包区、公共卫生设施)、候考区、待考区、监控室等功能区,并具有安防设备、人员和设备保险等必备条件;(六)考场应配备满足考试需求的考试车辆,小型汽车考试车型应包含C1、C2,大型汽车考场至少应能满足A1、A3、B2三种车型考试;(七)考场应建立场地、车辆、设施日常检查,考试系统日常维护,考试工作台账记录管理,考试异常情况处置等完备的考场运行管理制度;(八)考场应配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三章考试组织和评判第四章考试员第五章考场和设施第六章考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考试员的资格考核和考场的验收、检查、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监督岗。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考试场地、考试路线、考试车辆、考试系统和考试设施进行考试,应当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组织考试。

第二章考试预约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确定考试能力:(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计算机考位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二)科目二考场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场路线和考试项目设置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试员数量、考试路线数量、考试车辆数量、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试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等核定。

考场和考试员最大考试量应当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本地考场布局、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能力和异地考试需求,审核制定异地考试计划。

车辆管理所在制定考试计划时,应当分时段安排考试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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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考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供快捷,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一、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凭《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

三、进声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车管按指定地方停放。

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练习人员,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考场接到通知才能安排。

五、考试结束,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不得在考试滞留观望,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主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潮安县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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