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
艺术品的保险问题

• 艺术品保险的基本概念 • 艺术品保险的风险和挑战 • 艺术品保险的策略和措施 • 艺术品保险的案例分析 • 艺术品保险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01
艺术品保险的基本概念
艺术品保险的定义
艺术品保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 旨在为艺术品提供风险保障,包括盗 窃、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和 人为破坏等意外事故。
信息化管理的加强
加强艺术品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全面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 艺术品的动态跟踪和管理。
艺术品保险教育和培训的普及
教育培训体系建立
建立完善的艺术品保险教育和培训体系,培养专业的从业人员, 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学术研究深入开展
鼓励学术研究机构深入开展艺术品保险领域的研究,推动理论创 新和实践探索。
案例结论
保险公司成功应对索赔,为博物馆提 供合理的赔偿。
05
艺术品保险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艺术品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
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随着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人们对 艺术品价值的认识提高,艺术品 保险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市场规
模持续扩大。
专业化程度提高
艺术品保险市场将逐渐走向专业 化,针对不同种类的艺术品提供 更加专业的保险服务,如绘画、
定和评估机构进行。
高额保费
由于艺术品的价值较高,因此 对应的保费也相对较高,有时 甚至超过艺术品本身的价值。
02
艺术品保险的风险和挑战
艺术品盗窃和抢劫风险
盗窃和抢劫是艺术品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由于艺术品的价值较高,不法分 子可能将目标锁定在博物馆、画廊和私人收藏家等地方的艺术品上。
为了防范盗窃和抢劫风险,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投保人采取安全措施,如安装安 全报警系统、保险库、CCTV监控等,以确保艺术品的安全。
艺术品合同6篇

艺术品合同6篇艺术品合同篇1甲方(卖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买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艺术品概况序号:。
作者/年代:。
艺术品名称:。
数量:。
单位:。
规格尺寸:。
质地:。
保存现状:。
瑕疵:。
备注:。
二、艺术品权属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披露艺术品瑕疵。
三、交易价格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艺术品的价格合计为:¥元,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价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付款方式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款项付至甲方银行账户。
五、艺术品的交付及验收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艺术品交付给乙方。
甲、乙双方应于交付时进行验收:1.验收方法:双方书面确认。
2.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概况,包括作者、年代、规格尺寸、质地、保存现状、瑕疵及备注内容。
3.验收结束后,甲、乙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对交付的艺术品进行确认:甲、乙方应于艺术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
六、交易的中止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中止交易:有证据表明艺术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
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项,则甲方应于日内退回,逾期则应按日分之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七、甲方的取回责任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于日内取回艺术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费。
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1.甲方在拍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双方向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的,逾期不支付则应按日分之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艺术品保险全解读

艺术品保险全解读伴随着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艺术品价格的逐渐走高,越来越多的个人藏家和机构投入到艺术品市场进行收藏和投资。
但由于艺术品的珍贵特性和唯一性,其巨大的升值空间背后同样隐藏了巨大的风险。
尤其对于博物馆、美术馆和大型展览而言,大量艺术品的集中存放,其风险不言而喻。
而在艺术品的交易、运输、收藏的过程中,诸如火灾、水患、盗窃等因素同样对艺术品的安全构成威胁。
在热闹的交易之后,如何妥善保管艺术品,同时为潜在的风险进行合理的管控成为了许多藏家和机构的耽误之急。
而参照西方艺术品市场的发展经验,艺术品保险无疑是对风险最有效的管控手段。
艺术品保险是什么(1)保险是一种“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的经济保障制度,其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这种经济保障制度的构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须有危险存在;须有多数人参加;须在合理分摊的基础上建立保险基金。
在艺术品市场中,艺术品本身就面临各种风险,比如火灾、水灾都是常见的威胁;同时随着艺术品价格的走高,盗窃和人为毁损同样是艺术品的一大威胁。
而艺术品保险就是以艺术品的失窃、损坏等作为标的的保险。
而艺术品保险则是目前针对艺术品风险管理最为有效地风险转移系统。
通过一个合法的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这个转移系统就是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将金融风险和不确定的损失转移给另一个当事人(保险公司)。
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前提是,被保险人通过一个正式合同购买保单并支付保费给保险公司。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给与投保人在仓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给予改进建议和服务,防范风险与未然。
从另一方面而言,投保艺术品保险也是为作品保值的一种手段。
如何选择艺术品保险公司(2)西方的艺术品保险市场发展得较为成熟,有许多保险公司拥有艺术品保险业务,如安盛艺术品保险公司,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家仅提供艺术品保险和艺术品服务的公司,其前身“北极星保险公司”是艺术品保险的鼻祖。
而除安盛之外,东京海事、德国安联Allianz AG、美国友邦AIG、公平Equitable、美国国际集团私人客户部(AIG private Client Group)、丘博保险集团(Chubb Group of Insurance)、消防员基金保险公司(Fireman's Fund)以及圣保罗旅行者保险公司(St.Paul Travelers)等多家国际知名保险公司都有艺术品保险服务。
2024版艺术品买卖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艺术品买卖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艺术品1.2 买卖双方1.3 合同第二条艺术品描述2.1 艺术品的种类2.2 艺术品的作者2.3 艺术品的年代2.4 艺术品的现状第三条买卖价格与支付方式3.1 买卖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交付与运输4.1 交付地点4.2 交付时间4.3 运输方式4.4 运输费用第五条艺术品保证5.1 真实性保证5.2 权利保证5.3 品质保证第六条权利与义务6.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6.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7.2 买方违约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适用法律9.1 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的生效10.2 合同的变更10.3 合同的终止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的定义1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艺术品:指本合同中约定转让的具有艺术价值、历史价值、收藏价值的绘画、雕塑、工艺品等。
1.2 买卖双方:甲方(卖方)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
1.3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双方签署的任何附件和补充协议。
第二条艺术品描述2.1 艺术品的种类:________。
2.2 艺术品的作者:________。
2.3 艺术品的年代:________。
2.4 艺术品的现状:________。
第三条买卖价格与支付方式3.1 买卖价格:本艺术品的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展览保险

文化艺术行业中的展览保险随着文化艺术行业的快速发展,展览活动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展览的策划与运营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其中存在着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
为了保障展览的顺利进行,展览保险的需求逐渐增加,成为文化艺术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展览保险的目的是为展览活动中的艺术品、展品、展览场地以及相关的参与者提供保护。
对于文化艺术行业而言,展览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物质上的保障,还有助于提升行业的信任度和声誉。
具备完善的展览保险措施,能够为艺术家、策展人、场地拥有者和参观者提供安全保障,避免潜在的损失和法律争议。
展览保险可以涵盖多个方面的风险。
首先是艺术品保险,它主要保障在展览期间或运输过程中艺术品发生的意外损坏、灭失或盗窃等风险。
在策划展览时,艺术家通常将自己的作品运送到展览现场,而这个过程中可能面临着不可预知的风险,如交通事故、天灾等。
艺术品保险可以保护艺术家的创作成果,确保其能够安全、完整地展示给观众。
其次是场地保险。
展览通常在特定的场地进行,场地保险可对展览场地本身和相关的设备进行保护。
展览场地可能面临意外事故、火灾、水灾或设备故障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展品的受损、参观者受伤以及场地的损失。
通过投保场地保险,展览策划方能够获取相应的赔偿,防止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此外,展览保险还可以为展览期间的参与者提供保障。
比如,展览策划方可以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来保护展览现场的参观者。
人身意外伤害和财物损失都有可能在展览现场发生,策展人有责任保障参观者的安全。
公众责任保险可以在出现任何不可预测的意外情况下提供相应的赔偿,有效避免法律纠纷和信任危机。
当然,在购买展览保险时,展览策划方需要对自己的需求进行评估,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
展览保险的保费和保障范围会根据展览规模、参展作品的价值、展览场地的安全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展览策划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计划,并确保保险条款与展览需求相符。
2024年艺术品买卖合同详细条款及艺术品标的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艺术品买卖合同详细条款及艺术品标的本合同目录一览1. 艺术品买卖合同1.1 定义与解释1.2 艺术品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3 艺术品交付与验收1.4 艺术品质量与真伪鉴定1.5 艺术品交易价格与支付方式1.6 艺术品运输与保险1.7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2. 艺术品标的2.1 艺术品概述2.2 艺术品详细信息2.3 艺术品价值评估2.4 艺术品保护与维护2.5 艺术品展示与展览3.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1 合同生效条件3.2 合同变更3.3 合同终止4.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4.1 法律适用4.2 争议解决方式5. 其他条款5.1 保密条款5.2 知识产权保护5.3 通知与送达5.4 合同的附件6. 签署与日期6.1 签署人6.2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艺术品买卖合同1.1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是指甲方(卖方)将其所持有的艺术品出售给乙方(买方),乙方同意购买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本合同中的艺术品指的是甲方所持有的,具有艺术价值、历史价值、收藏价值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绘画、雕塑、瓷器等。
1.2 艺术品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卖方)的权利与义务:1.2.1 甲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艺术品为真品,并为其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
1.2.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艺术品。
1.2.3 甲方应提供艺术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流派等。
乙方(买方)的权利与义务:1.2.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艺术品价款。
1.2.5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收艺术品。
1.2.6 乙方应对艺术品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出售、转让、抵押、毁损或用于其他违法活动。
1.3 艺术品交付与验收1.3.1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地点将艺术品交付给乙方。
1.3.2 乙方应在收到艺术品后及时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甲方。
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总则、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展品及非展品的艺术品。
第一部分艺术品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水渍、烟熏;(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因盗窃造成的艺术品丢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或老化、内在或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损失、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有毒霉菌、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二)曝光、干燥、潮湿、极温,由于暴风雨、霜冻或火灾引起的除外。
(三)艺术品馆藏或展览地为非专业场地或无法满足展品的物理、化学属性要求、恒温恒湿等适合艺术品展览馆藏的条件。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贬值、丧失市场价值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二)因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由于保险标的错误放置或不明原因的失踪所导致的损失。
第二部分艺术品运输保险保险责任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我国艺术品保险简论

律性 , 故作 为一 种 商 业 化 的 风 险 品保 险市场 , 累核 保 、 积 理赔 等 方 照了世 博条 款 。世 博 艺术 品保 险 转移 方式 的保 险 , 够 在 艺 术 品 面 的经验 , 其 开拓 国 内 艺 术 品 不 仅对艺术 品保 险业 务 的开展 提 能 为
S I I AN CH . 11 SU I C , N 4 R/ N E 2 1 00 2 1
输、 装卸 等过 程 中会 遇 到 多 种 风 况 , 国平 安 开发 并 推 出 了单 独 世博会 的首 席 承保人 , 中 与太 平洋 、 值 得一 提 的 是 , 国人 保 成 品和艺 术 品保 险 。针 对世博 会 的 中
生于运 送 与 装 卸 时 , 8 源 于窃 立 了专 门 的 艺 术 品 保 险 平 台 , 3 为 特点 , 保 体 制 定 了专 门的 艺 术 共 盗 ,8 起 因 于火 灾 、 渍 、 熏 客 户提 供 包 括 艺 术 品 货 运 险 、 1 水 烟 财 品保 险 条 款 : 中国 2 1 上 海 《 00年 等 , 来 自于 光 线 、 湿 度 、 4 温 虫 产 险和第 三 者责任 保 险在 内的一 世博 会 展 品 和 艺 术 品保 险条 款 》 害、 道德 风 险 及地 震 、 风 、 击 站 式综 合保 险 服 务 , 效 地 将 与 ( 台 雷 有 以下简 称“ 博条 款” 。这一 条 世 )
供 了范例 , 共保模式也 对我 国艺术 间 , 仅北 京 就 推 出艺 术 品 固定 陈 的鉴定 机构 在 国外 发展 已较为成 品保险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潜 力 巨大 列 展 2 0项 , 时 展 览 2 0项 。 熟 , 门 负 责 艺 术 品 鉴 定 工 作 。 0 临 0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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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总则、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艺术品损失保险、艺术品运输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展品及非展品的艺术品。
第一部分艺术品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水渍、烟熏;(三)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因盗窃造成的艺术品丢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或老化、内在或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损失、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有毒霉菌、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二)曝光、干燥、潮湿、极温,由于暴风雨、霜冻或火灾引起的除外。
(三)艺术品馆藏或展览地为非专业场地或无法满足展品的物理、化学属性要求、恒温恒湿等适合艺术品展览馆藏的条件。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贬值、丧失市场价值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二)因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由于保险标的错误放置或不明原因的失踪所导致的损失。
第二部分艺术品运输保险保险责任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艺术品损坏;(五)装卸人员进行装卸、搬运过程中因为疏忽、过失导致艺术品损坏。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装卸、搬运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卸搬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或流通加工保险标的的条件;(二)保险标的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三)保险标的包装不当,或保险标的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包装与内容不符,或保险标的的标记错误、漏记、不清;(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保险标的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五)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失踪;(六)在保险标的运输储存、包装、流通加工过程中发生地震、海啸。
第十二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期间开始前已运离起运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二)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三)储存在露天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费用;(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第十三条(一)保险责任自艺术品从保险单载明的馆藏或展览地装箱开始,至艺术品以约定运输方式抵达目的地馆藏或展览地拆箱时结束。
(二)如被保险艺术品没有拆箱,则保险责任将于货物以约定运输方式运抵约定目的地之日开始计算的15日后终止。
第三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十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七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该标的的拍卖价格或账面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八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九条艺术品损失保险部分,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收取保险费;艺术品运输保险部分,保险人根据每次运输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收取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艺术品运输、交接、展览及馆藏环节应满足如下约定:(一)艺术品运输须有专业或专门人员全程负责运输;(二)艺术品交接时应有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点交,并应附有点交报告,点交报告需三方签字认可;(三)艺术品馆藏或展览应有足够大的展览空间,展品间距离符合业内各项标准;(四)艺术品馆藏或展览期间应有足够并专业的保安人员现场监控,并配有录像、红外等监控、监测报警设备,对于各展品,监控不应有盲点;(五)艺术品馆藏或展览期间应设有安全隔离措施,例如围栏、封闭式透明展箱、展柜、展台等;(六)艺术品展览期间应根据展览空间设置参观人流量限制机制。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