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20.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职业、职务行为,或为他人提供商业性质的服务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因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五)因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七)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九)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十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三)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经社会医疗机构诊断,损伤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给付赔偿。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是从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到合同终止日24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只能获得一次保险金支付。
第六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缴纳周期是从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还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3. 保险人应在收到理赔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审核,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 本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对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继续履行理赔责任。
以上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出现纠纷。
希望本合同能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障,保证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篇2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是指在一定期间内,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身故等情况,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规则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规则
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规则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在意外事故发生时提供
经济保障。
这种保险的规则和条款因保险公司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 保险金额和责任范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通常规定了保险金额的数额,即投
保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时可以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明确意外事故的范围,如交通事故、意外跌倒等。
2. 保险期限和续保规定:该规则还会规定保险的期限,即保险的有效期。
通常
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续保。
一些保险公司也提供自动续保选项,以确保连续的保险保障。
3. 人员范围和受益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通常适用于投保人以及其指定的受益人。
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受益人详情。
4. 保险赔偿规定:该规则明确了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需要采取哪些步骤
来提出索赔申请。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意外伤害的详细情况,并提交必要的医疗证明文件。
5. 免赔额和等待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通常规定了免赔额,即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才会获得赔偿。
另外,保险公司也会设定等待期,即投保人必须在购买保险一段时间后才能享受保险赔偿。
总之,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规则是为了帮助投保人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获得经济补
偿而制定的。
投保人在购买此类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规则,确保自身得到适当的保险保障。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保险费按年度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 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 十 一 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保障项目,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免除本合同中,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行为;4.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下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下责任:(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个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附加家政服务人员雇主责任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专用)(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家政人员不包括:(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二)非家政服务行业全日制工;(三)年龄在16周岁(含)以下或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人员自致伤害或自杀;(二)因家政服务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家政服务人员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四)家政服务人员在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五)家政服务人员在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8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8篇第1篇示例: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合同,为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提供保障。
本文将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类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在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方面的保障。
保险合同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体损伤或死亡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二、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根据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所发生的一定费用。
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免除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意外事故、因酗酒或服用毒品等情况,这些情况都将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经济实力而确定。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起止时间,一般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
四、理赔流程和方式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需要进行理赔时,其需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赔要求和流程进行申请。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报案证明、事故照片等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接受理赔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赔偿。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2篇示例: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身故赔偿等方面提供保障。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保险交易的基础。
下面就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内容1. 被保险人: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自然人,是本合同的主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被保险人因第二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职业、职务行为,或为他人提供商业性质的服务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五)因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九)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十)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二)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十三)被保险人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七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损失清单,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受害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为准。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发生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表: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短期费率=年费率×保险期间对应的年费率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