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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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太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十)职业病;(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与范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旨在保障投保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并提供相关的赔偿保障。

二、定义1. 保险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与之共同承担责任的再保险人。

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法人或自然人。

3.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项目部等,以及与投保人存在合作关系的其他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等。

4. 责任事故:指与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事故事件,包括爆炸、火灾、坍塌、中毒、溺水等在内的意外事故。

5. 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时间段。

6.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7. 免赔额: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最低责任限额。

三、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 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进行处理。

2. 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身伤亡:对于因责任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丧葬费等;(2)财产损失: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财物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责任事故导致的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将酌情赔偿;(4)其他合理支出:对于因责任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四、保险费支付方式与期限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

2. 若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视为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保险合同的变更请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地区燃气供应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地区燃气供应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地区燃气供应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燃气供应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燃气供应单位:是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负责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自管单位。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

相关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其他与生产安全相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员伤亡事故。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人。

每次事故: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

因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惩罚性赔款:指法院判决的、以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或不作为。

医疗费用::指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急诊费用和住院手术费用,包括:急诊挂号费、急诊诊疗费、检查费、急诊手术费、急诊药费、救护车使用费及其他住院费用。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从事生产、储存、输配、安装维修、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导致雇员和第三者死亡或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或第三者遭受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和责任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和保障。

二、定义1.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所属单位或个人。

2. 意外事故:指因安全生产过程中突发的、非计划中的、并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3. 责任风险:指因被保险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或安全操作程序而导致的事故或意外事件,包括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责任1. 事故保险责任:(1)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2. 责任保险责任:(1)对于被保险人因责任风险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对于被保险人因责任风险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责任免除1. 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责任风险。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或安全操作程序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责任风险。

2.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下列情况免责:(1)核事故、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特殊风险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责任风险。

(2)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违规进行修复、维护或改动,导致继续扩大损失的情况。

五、保险费和赔偿1. 保险费的交纳:(1)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逾期未交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费不包括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被保险人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2. 赔偿处理:(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进行赔付或拒绝赔付,并将理由通知被保险人。

2020最新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2020最新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财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等。

为了给财产提供保障,太平保险推出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则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例如飞机失事、陨石坠落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这些通常属于不可抗力和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导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这类风险具有特殊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由于地震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通常被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但有些地区或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额外的地震附加险可供选择。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例如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所有企业、机构以及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责任保险需求。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以确保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2. 保险责任限于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限额,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 本保险不承担以下责任:a)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b) 战争、军事冲突和恐怖主义活动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c) 核事故、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d) 非法经营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保险费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由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生产规模和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确定。

2. 若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事故处理1. 被保险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指派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赔偿事宜。

3. 被保险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提供准确的证据和信息。

4. 在保险公司认可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可以在将责任委托给保险公司的前提下,与受害人进行协商解决,但协商和解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五、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3. 保险合同到期后,若被保险人未继续申请续保,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六、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适用保险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1. 本保险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2.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3. 本保险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依据被保险人在申请表中的有关陈述及声明内容、保险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如有),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予保险赔偿。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以起保日期为起始,以终保日期为终止。

第三条保险费和保险金额:1. 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每年的生产安全风险等级、投保行业的特点和历史赔款率为基础,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等进行测算,并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并在每年的保单年度给予调整。

2. 保险金额由保险标的和保险计算方法共同决定,以被保险人的生产设备、人员数量、行业相关数据等为依据,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免赔额与赔偿限额:1. 对于每起事故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被保险人应先承担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以协议为准。

2. 对于每起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应先承担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以协议为准。

3. 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的最高保险赔付金额,以协议为准。

第五条索赔和理赔程序:1. 当发生事故导致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文件和证据。

2.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将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赔偿事宜。

3. 若保险公司确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将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赔偿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条保险违约责任:1. 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赔偿金额受损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 若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或发生欠费情况,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保险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规定,并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保险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书面形式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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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一)死亡赔偿金;(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人对前述抢险救援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人对前述调查勘验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前述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三)被保险人违法经营的;(四)被保险人的雇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的;(五)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故意犯罪、吸毒、醉酒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九)被保险人的雇员自残、自杀;(十)其他不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下列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三)财产损失;(四)间接损失;(五)任何医疗费用支出;(六)精神损害赔偿;(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罚款;(八)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赔偿限额、第三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四条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日常作业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预防保险事故发生,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并不得超范围经营。

被保险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其他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救灾演习。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在72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人进行查勘或事故调查。

通知保险人时,应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或导致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或事故调查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基本材料: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雇员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联合事故调查报告(重、特大事故)、入井登记簿(井下事故)、伤亡人员名单、搜寻费用支付凭证;(二)死亡还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二级以上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三)残疾还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四)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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