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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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修订解读
解读一
解读二
(一)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表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的相关表述,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 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三是规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机制、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 度,发挥风险管理作,并在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后依法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四是规定了鼓励措施。要求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保险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 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其优先进入工业园区的条件,以及享受有关产业扶持 政策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期间可以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2016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 32号),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要求。一是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二是明确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 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政府令
03 相关报道 05 修订解答
目录
02 实施办法 04 修订解读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经2015年7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 年8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该《办法》共17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导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名义,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以保险合同约定为范围,承担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的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并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从发展背景、管理体制、责任范围、保险费计算、风险评估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发展背景】安全是生产建设事业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当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和不可填补的损失。

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我国在2002年首次推出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出,为生产单位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工具,可以减少受害者的赔偿困难和治理安全生产责任问题,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管理体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体制主要由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和被保险人组成。

保险公司是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的主体,负责承保和理赔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保险监管机构是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主要负责监督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和资金运作,确保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和风险管理。

被保险人是指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单位,也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身伤亡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故和责任风险提供经济补偿和保障。

二、定义1. 被保险人:指投保人及其所属单位或个人。

2. 意外事故:指因安全生产过程中突发的、非计划中的、并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3. 责任风险:指因被保险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或安全操作程序而导致的事故或意外事件,包括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责任1. 事故保险责任:(1)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2. 责任保险责任:(1)对于被保险人因责任风险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对于被保险人因责任风险导致的第三方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付,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责任免除1. 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责任风险。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或安全操作程序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责任风险。

2.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下列情况免责:(1)核事故、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特殊风险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责任风险。

(2)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违规进行修复、维护或改动,导致继续扩大损失的情况。

五、保险费和赔偿1. 保险费的交纳:(1)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逾期未交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费不包括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被保险人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2. 赔偿处理:(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进行赔付或拒绝赔付,并将理由通知被保险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一)商业信誉情况;(二)偿付能力水平;(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保险机构可以开发适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档案的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向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申报及费用报销工作。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____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____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____,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____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为了规避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企业购买和使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效实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事故损失,促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生产责任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风险。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确定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和保额。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购买。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信的保险公司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购买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以便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保险费定价。

同时,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确保保险保障的全面性和充分性。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使用。

企业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事故报告和索赔申请。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监督机制,规范和引导企业购买和使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评估,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对于企业和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文件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文件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文件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文件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申请表:包括被保险人企业的基本信息,以及申请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等。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

3. 企业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证明、环境保护证书等。

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金赔偿标准等。

5. 风险评估报告: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后果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7.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支付证明:企业支付保险费用的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要求,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保险公司和政策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公司提供的要求,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用以弥补员工因工作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四条本企业聘请专门的保险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具体细则由保险公司与本企业另行签订协议。

第五条本企业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由企业承担。

第六条本制度经本企业工会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正式发布。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七条本保险责任为为员工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保险范围包括:(一)员工因工作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烧伤、中毒、感染等;(二)员工个人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工具、个人物品等。

第八条保险责任仅限于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期间和工作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九条员工因自身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导致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索赔第十条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数额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员工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二条员工向企业提出保险赔付申请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将根据员工提供的材料,协助员工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十三条员工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以便顺利完成赔付程序。

第十四条如果员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未向企业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赔付将自动失效。

第四章保险费用支付第十五条本企业将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由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保险费用包括企业每年为员工购买的保险费和相关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费用由企业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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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任何医疗费用支出;(二)任何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任何间接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八)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将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应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雇员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雇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以列明雇员名单的方式投保的,在投保时应将其雇员名单提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名单发生变动的,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

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投保人以非列明雇员名单的方式投保,当出险时实际雇员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雇员人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雇员或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伤亡人员名单。

(六)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程度证明,或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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