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已完成)

ⅩⅩ银行ⅩⅩ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银行ⅩⅩ(以下简称“ⅩⅩ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第四条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
结算性账户指ⅩⅩ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ⅩⅩ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第十条分、支行清算部门负责审核本行开立人民币存放同业结算性账户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审核同意并经分行资金部审核利率条款后报总行会计部。
第十一条分、支行资金部负责审核本行开办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审核通过后报总行资金部审批。
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款账户共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xx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存款账户共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实现客户对存放xx农村信用社资金共同管理的需要,加强对共管账户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共管账户是指由2-5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单位客户,为实现资金共同管理的需要,共同申请管理牵头人在xx农村信用社开立的存款账户。
共管账户只有一名牵头人,牵头人一旦确定后不得更改。
共管协议终止前不得删除牵头人、存款账户不得销户。
本规定中牵头人的存款账户不包括:1.未激活卡;2.牵头人支取方式为凭单折的存款账户;3.牵头人存款人账户状态为挂失、冻结、止付、密码锁定和有其他关联业务的存款账户;4.预开户、验资户。
第四条共管账户支持各渠道存款业务和柜面支取(包括现金和转账)业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共管账户是指在牵头人存款账户的支取方式上再增加联名共管人的支取方式,不改变牵头人存款账户性质、存期、利率等信息。
除牵头人外其他联名共管人对所共管的账户的支取方式只能为密码。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监督联名共管人是否利用牵头人存款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
第二章共管账户的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共管账户签约时,应分以下情况出具相应的资料:(一)2-5名个人客户共同申请管理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共同出具《xx农村信用社存款账户共管业务申请书》(所有人签字)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牵头人支取方式为“凭密码+证件”或“凭密码”的,须所有个人客户一同到系统内任意联网营业网点办理;牵头人支取方式为非“凭密码+证件”、“凭密码”的,须所有个人客户一同到存款账户开户网点办理。
(二)2-5个单位客户共同申请管理单位存款账户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不含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上面向金融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总行专门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职责(一)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的年度发行计划,并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2.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同业存单发行的时机、金额、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发行要素;3.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拟定同业存单投资计划,对同业存单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二)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为我行同业存单的发行、投资及交易部门。
主要负责:1.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同业存单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2.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完成我行同业存单银行间市场承销发行工作,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额度注册;3.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要求,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存单发行与投资交易;4.牵头组织或配合同业存单客户的营销与维护,共同做好同业存单的发行工作;5. 根据监管要求进行发行信息披露工作;6. 其他同业存单相关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定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相关核算办法,开设相关会计科目;2.在规定时间内配合金融市场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做好披露本行财务报表等信息工作;3.负责同业存单的付息兑付工作。
(四)运营管理部1.负责落实同业存单发行及投资交易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2.负责同业存单的登记托管及清算结算相关工作。
(五)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同业存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分行职责配合总行做好客户推荐和营销工作,确保本行同业存单的顺利发行和客户资金的稳定。
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管理职责和操作规范,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发【2014】140号文)、《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文)、《中国ⅩⅩ银行同业存放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同业网银存放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同业客户在我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约网银,通过网银渠道将同业活期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为定期同业存放,或办理提前支取的同业存放业务,交易资金为人民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总行金融同业部为本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推动全行同业网银存放业务;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管理办法;负责同业网银客户类型的认定;负责制定同业网银存放利率及提前支取利率。
第四条总行公司网络金融与现金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电子银行平台管理。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账户开销户管理、账务处理等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调试、改造、升级、运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经营机构负责业务推广、市场营销、客户维护工作;负责同业网银存放业务的上报审批工作,并对上报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同业客户办理本业务须在我行营业网点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进行网银签约,签约流程与对公网银签约流程相同。
第九条本业务系统交易开放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在正常工作日交易均为实时。
第十条同业客户可通过ⅩⅩ银行网上银行管理系统进行大额支付转账,大额支付开放时间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开放时间相同。
第十一条本业务中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及提前支取等会计处理比照我行同业存款业务会计核算规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二条客户开户。
同业客户在柜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签约。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217号,xx年7月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同业存单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确定本行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集体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确定同业存单投资额度和风险限额。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主要负责:(一)制定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二)申请同业存单投资相关的同业信用额度;(三)牵头发行同业存单;(四)投资同业存单和办理同业存单质押回购业务;(五)同业存单业务交易凭证的保管。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负责:(一)牵头制定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风险限额,并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二)对同业存单业务的合规情况进行审查;(三)对同业存单业务的相关合同文本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一)同业存单业务的资金清算、账务处理;(二)到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
第九条总行会计结算部主要负责制定本行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政策。
第十条总行稽核监察部主要负责对同业存单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由总行金融市场部制定并提交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同业存单发行时需确保本行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存单业务,确保同业存单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质押回购业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本行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二)负责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相关发行材料;(三)负责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同业拆借中心登记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四)负责同业存单发行相关信息披露;(五)负责确定单笔同业存单发行价格、期限等要素,并在发行系统中设置相关发行条款,确认发行结果和缴款结果。
(六)负责投资其他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按照业务权限完成投标、认购、审批和交易,并在上海清算所系统进行托管结算确认;(七)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完成后,在资金业务系统中录入各项交易要素;(八)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同业存单和同业存单质押回购业务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本行同业存单发行和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同业存单业务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包括发行、投资以及利息收支等科目;(二)负责同业存单发行、投资和回购业务的账务处理和确认;(三)负责同业存单投资业务资金的汇划;(四)负责其他相关账务处理事项。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依据本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行同业存单发行规模和同业存单发行计划。
农商行单位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单位账户管理,规范账户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单位客户开设和使用的各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单位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账户资金安全,防止非法占用、挪用、盗用等风险;2. 规范原则:严格执行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各项规定;3. 便利原则: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账户服务;4. 保密原则:保护客户账户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四条单位客户开立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1.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 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 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 空白票据、印章卡、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
第五条单位客户开立账户,应填写《单位开户申请书》,并提交上述资料。
我行审核无误后,为客户开立账户。
第三章账户使用第六条单位客户使用账户,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账户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非法占用;2. 不得将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3. 不得利用账户进行非法交易;4. 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买卖账户和印鉴卡。
第七条单位客户变更账户信息,应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我行审核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账户变更第八条单位客户申请变更账户信息,应提供以下资料:1. 原账户信息;2. 变更后的账户信息;3. 变更原因说明;4. 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账户撤销第九条单位客户申请撤销账户,应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撤销原因。
我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条单位客户撤销账户,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六章账户监管第十一条我行应加强对单位账户的监管,定期检查账户使用情况,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行为,增强其风险管理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同业存款的范围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储所需的资金。
三、同业存款的目的同业存款的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维护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
四、同业存款的限额1.单一金融机构向同业存款人的同业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50%;2.同行业务合同抵押贷款需要按短期资金模式授信,因此同业存款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合同抵押贷款总额的30%;3.同业存款人对单一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不超过其资本的15%。
五、同业存款的期限同业存款一般为短期存款,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超过1年存款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六、同业存款的利率同业存款的利率由同业机构自由协商。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定价,市场公正,不得强制提高同业存款利率。
七、同业存款的保密1.对于同业存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得随意泄露信息。
2.在向上级监管机构提交有关同业存款的信息时,应当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透露保密信息。
八、同业存款的风险管理1.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加大同业存款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和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等,防范风险,维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业务实施中,要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范,防止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风险。
九、违规行为1.超过存款限额将予以警告,行政处罚;2.泄露保密信息将予以行政处罚;3.其它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在开展同业存款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执行,遵守行规行约,加强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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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系统内跨法人机构)在农商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同业存放账户按照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和投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两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农商行会计运营管理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同业存放账户管理相关制度;
(二)指导辖内开户机构严格执行同业存放账户相关制度;
(三)安排、监督辖内开户机构开展同业存放账户对账工作;
(四)组织辖内开户机构对同业存放账户进行自律性检查;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农商行资金清算部门、营业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为同业存放账户开户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实存款银行开户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二)监督存款银行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同业存放账户;
(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省联社等相关规定为同业存放账户办理变更、撤销等业务;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相关账户资料;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农商行稽核审计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辖内同业存放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
第八条同业存放账户应当以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性质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方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同业存放账户需要提取现金的,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应
当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九条在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性质的同业存放账户时,存款银行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
(五)金融许可证;
(六)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七)授权他人办理开户手续的,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八)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在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性质的同业存放账户时,存款银行除出具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存款银行和开户机构共同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三)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一级
分行)授权书原件;
(四)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除资金清算部门或者营业部外,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区,下同)存款银行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