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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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在公告营业区未按要求停放车辆、候客、揽客。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扣3分
驾驶未根据要求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实地调查
私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统计。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无正当理由拒检路查。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私自中止服务。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不主动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扣5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优异事迹。
由所属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加3分
有拾金不昧行为。
由所属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
有帮助查处违法行为。
由所属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加1分
有主动参与江县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实地调查。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
属地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拒绝接收依法检验。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车号:蒙KY7806 被考核人:考核得分:
注: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纸质版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属地运管所各保存一份;电子版一份由市运管处保存。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由公司自评后报送至属地运管所审核,属地运管所审核无误后由市运管处按被考核公司总车数的10%进行抽查复核。

出租汽车驾驶员及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三篇

出租汽车驾驶员及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三篇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不积极配合行业或公司调查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且态度比较恶劣的;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议价、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拾到东西隐匿不归还乘客,情节恶劣的;
在海港客运站、汽车站、火车站等重点区域,不按规定待租经营以及违规喊客、拼客、争客、抢客等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
因个人行为给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扣10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扣10分
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拒绝或不配合接受依法检查的;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营运证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备设施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属地运管所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路检路查。
分值
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驾驶员质量信誉评分标准

驾驶员质量信誉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 驾驶员有 列情形之 一的, 扣10分
出租汽车 驾驶员有 所列情形 之一的, 扣5分
出租汽车 驾驶员有 所列情形 之一的, 分值 扣5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C04 从业资格证暂扣期间营运的 C10 从业资格证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进行换发的 D01 语言不文明,对乘客说粗话,或使用服务忌语的 D03 在路边等公共场合方便或有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的 D04 不按规定着装,营运中衣冠不整(穿背心、赤膊、袒胸露背、穿拖鞋、穿睡衣睡裤)的 D08 营运中利用通讯工具或GPS系统说不文明语言,说粗话,或说与营运无关的事情的 E03未经允许擅自在车身表面、后视窗、顶灯或其它部位张贴商业广告或各类标识、标语的 E06车身有凹陷、明显锈斑、脱漆、划损变形、保险杠脱落、破损的 F01不按规定参加在岗培训、继续教育的 G04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G07故意涂改、折叠、损坏以及利用各种方式遮挡车牌导致号牌不齐、不清晰或无法辨认的 A03 未按规定使用空车待租标志的 A16 擅自涂改、遮挡营运标识,或营运标识残缺、不清、污损的 B12 无故占据公交站场和公交专用通道影响公交车辆停靠或通行的 D02 营运时在车内吸烟、打电话、吃东西或向车外抛掷杂物的 D05 对乘客合理要求(如使用空调、暖气、开闭广播、开闭窗户等)无故拒绝的 D06 无故不同意留车等候要求(预约等候时间在10分钟以上除外)的 D07 未到乘客等候预约时间擅自离开(等候在5分钟以上除外)的 D10 不能应乘客要求介绍本市风土人情和旅游景点的 E01所驾车辆车身玻璃和车内、地板、脚垫以及驾驶操作台有明显灰尘、泥土、污物未及时冲洗清理的 E02车内有明显异味影响车内环境的 E04车内乱堆杂物影响车内整洁的 E05不按规定要求对车辆实施定期消毒的 G02车辆乱停乱放或行驶时不按规定随意调头的 G03本车辆行驶时遇斑马线不主动礼让行人的 C02 不按规定摆放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副卡)的 D11 在车窗上悬挂毛巾等影响形象的物品的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摘要
本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促进市场上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有助于社会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办法规定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的范围、内容和标准,以及出租汽车企业参与考核的必要条件。

一、范围
本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适用于国内出租汽车企业。

二、考核内容
1.出租汽车市场行为:包括公平竞争、真实公开、诚实守信、自律秩序、履行社会责任等。

2.出租汽车服务:包括真实出发、安全行驶、质量保证、客户满意度、服务厅设施、经营者本人及其他员工服务态度、出发及到达时间、价格等。

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包括事故处理、客户投诉处理、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客户信息保密、服务承诺、服务费用等。

三、考核标准
1.出租汽车市场行为: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出租汽车企业应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律,保持公平竞争,以真实公开、诚信守法、自律秩序的原则,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禁止出租汽车企业联合操纵价格,损害出租汽车市场活力。

2.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企业应根据客户需求。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2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2
50
营运车辆管理
50
4、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维护、检测、年审的,每辆次扣5分;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电召服务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每辆次扣5分;未定期组织车辆检查的,扣20分;未按规定全额出资购买出租汽车的,每辆扣5分。扣完为止。
50
收费管理
50
5、未将承包费(管理费)的项目组成、测算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向社会和职工公开的,扣20分,违规向驾驶员收取费用的,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取抵押金或者要求垫资、借款的,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
10
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
10
32、使用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每10辆加5分。加满10分为止。
10
注:
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具体的管理规定增加本标准未涉及的考核内容,但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不得删减本标准的考核项目、内容、分值,增加的考核内容在报厅运管局备案后并录入系统后方可实施。
10
政府表彰情况
20
27、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加15分;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以最高级别政府表彰为准,不能兼得。
15
精神文明建设
10
28、积极参加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受到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加满10分为止。
10
社会公益
10
29、积极组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加5分;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加5分。加满10分为止。
30
70
车容车貌
50
18、根据有关服务标准进行日常检查考核,不符合要求的记录每增加0.1次/车扣5分。扣完为止。
50
服务评价

临沂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临沂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临沂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2)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5)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6)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8)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9)敲诈、勒索、辱骂、殴打乘客的。

(10)非法占有乘客遗失物品的。

(11)其他行为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2)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3)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4)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5)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6)未办理出租车服务监督卡或使用无效监督卡,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7)驾驶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或维护备案的车辆,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8)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9)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10)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11)超出经营区域后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承接客人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1)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2)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3)未按规定携带出租车汽车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4)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5)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6)未经批准擅自在车上安装、张贴其他实施和广告的。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0.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持续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组织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交办运〔2018〕24号)等2个文件进行了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等2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城市交通管理处(邮编: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10月18日附件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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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使用服务忌语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响和空调等设备设施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有拾金不昧行为的。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
加1分
有积极参加江县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分值
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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