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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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现状

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现状

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现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随着国家对特殊教育的不断重视和政策支持,特殊教育体系逐渐完善,残疾学生入学率不断提高,课程设置与教材也得到了优化。

然而,尽管我国特殊教育有了显著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将就政策法规、教育体系、残疾学生入学和课程设置与教材等方面,阐述我国特殊教育的现状。

一、政策法规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该尊重和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并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此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等,为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教育体系我国特殊教育体系由普通教育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和社区教育机构组成。

目前,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000余所,残疾学生近60万人,专任教师近10万人。

此外,各地还建立了大量的随班就读基地和资源教室,为残疾学生提供更为广泛的教育服务。

然而,我国特殊教育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普通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一些地区和学校的教育条件和水平相对落后。

其次,社区教育机构发展不足,无法满足残疾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因此,未来我国需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加大对社区教育机构的支持力度。

三、残疾学生入学近年来,我国残疾学生入学率得到了显著提高。

据统计,2019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入学率已超过95%,其中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比例超过50%。

然而,残疾学生入学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学生在教育资源和支持服务方面存在差异。

其次,残疾学生的升学和就业渠道仍不够畅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未来我国需进一步完善残疾学生入学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提高残疾学生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

四、课程设置与教材我国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材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解读与应用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解读与应用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解读与应用引言:特殊教育是一项关乎社会公平和教育公正的重要事业。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和学生的教育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教育政策和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和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如何将他们应用于实际教育工作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的特殊教育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最基础的教育法律文书,其中特殊教育条款明确了残疾儿童和学生的受教育权益。

该条款规定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责任,也强调了保障残疾儿童和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的特殊教育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教育部门应当在教育资源配置上给予特殊教育相应的倾斜,确保残疾儿童和学生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残疾儿童和学生在学校中的特殊教育权益保护措施,如提供辅助设施和个别教育计划等。

3. 教育部关于特殊教育的政策文件教育部出台了多项针对特殊教育的政策文件,如《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办法》和《特殊教育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命题与评价办法》等。

这些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特殊教育的相关制度,明确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在特殊教育中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4.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应用困境尽管特殊教育政策和法规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困境。

资源不足、师资短缺、评估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特殊教育的发展。

此外,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监管和评估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5. 提高特殊教育资源配置的措施为了解决特殊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一方面,教育部门应加大财政支持,增加特殊教育学校和教育资源的设立。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教师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的数量和质量。

6. 完善特殊教育评估体系特殊教育评估是判断学生需要的特殊教育服务的重要依据。

建立科学、全面的评估体系,可以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因此,教育部门应加强对特殊教育评估的研究和推广,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 特殊教育的法规和政策
㈡ 为学习手语和宣传聋人的语言特性提供便利;
㈢ 确保以最适合个人情况的语文及交流方式和手段, 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向盲、聋 或聋盲人,特别是盲、聋或聋盲儿童提供教育。
四、为了帮助确保实现这项权利,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聘用有资格以手语和(或)盲文教学的教师, 包括残疾教师,并对各级教育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进行培训。这种培训应当包括对残疾的了解和学习使 用适当的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教育
3.教育安置方式 (1)普通教育安置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 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
(2)特殊教育安置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 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 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
5.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 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 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 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
第二节 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
2.《1981年教育法》
全面采纳《沃纳克报告》的建议内容。 (1)使用“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概念。 (2)必须为儿童提供细致严谨的特殊需要评估。 (3)强调家长参与 (4)地方当局要确保特殊儿童尽可能地在普通学校就读。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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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Ø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 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 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Ø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 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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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包 括初中班)中住宿生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 地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非住宿生可相 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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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3)教学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 班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高中的定额标 准,初中班应相当于当地中级师范学校的 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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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
➢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 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 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 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 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 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 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 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 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 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 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 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 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 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资助。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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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2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Ø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
重视学前教育, 关心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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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主要内容
Ø 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与文件 Ø 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Ø 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 Ø 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

特教学科残疾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实施

特教学科残疾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实施

特教学科残疾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实施引言:特教学科残疾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是一项重要任务,这不仅涉及到残疾儿童的全面发展,也涉及到社会的关注和关怀。

为确保残疾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实施,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进行了明确要求。

一、法律法规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是我国保障残疾儿童权益的基本法律之一。

该法规定,国家应当保障残疾儿童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设施和特殊教育服务。

其中,心理健康教育是残疾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得到充分的关注和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了国家在特殊教育领域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应当制定特殊教育法规,推行特殊教育,并提供适宜的心理健康教育。

校长、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也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提高对残疾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能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确保了残疾儿童的基本权益。

根据该法,残疾儿童应当享有与其他儿童平等的机会接受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并得到适宜的支持和帮助。

法律要求政府、学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全面的心理健康教育。

二、实施要求1. 制定特殊教育相关政策和规划为了推行特殊教育及残疾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

这些政策和规划应明确残疾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方式,确保其有序进行。

2. 提供专业师资和培训机会为了保障残疾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需要配备专业的师资力量。

政府应投入资源,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特教教师和心理健康教育师。

此外,还应提供持续的培训机会,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提升他们的教育水平。

3. 建立多元化的心理支持服务体系残疾儿童心理健康教育需要多元化的支持服务体系。

政府应与学校、专业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合作,建设完善的心理咨询与支持体系。

这些体系应能够及时为残疾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心理评估和心理治疗等服务,以解决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心理问题。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得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得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得重要文献与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得法律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得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得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与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与其她有残疾得公民得劳动、生活与教育。

2、《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95年颁布)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与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与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与便利。

3、《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得与残疾得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得实施特殊教育得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与智力残疾得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得场所与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得,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得;(二)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得;(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得;(四)选用未经审定得教科书得。

3、《中华人民共与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得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
2、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
3、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
4、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配套实施方 案(2000-2005)
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配套实施 方案(2006-2010)
6、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1990-2000) 7、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 8、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 9、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 10、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纲要规划 1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
修订后的条款仍然是9条。有2条在内容 上和表述上未变,但有7条在内容或表述上 进行了调整。
原法: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 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 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受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 见面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 适度弹性。
原法: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 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 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 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特殊教育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 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 • 特殊教育相关法律 • 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 • 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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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90年通过,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二、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行政法规1.《残疾人教育条例》(94年颁布)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附则。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98年颁布)3. 《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94年颁布)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2006-2010)》三、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解读1.发展方针: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条)2.特殊教育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疾人保障法》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5、18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5条)3.教育安置方式(1)普通教育安置方式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2)特殊教育安置方式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4.教学方法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5.师资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残疾人保障法》第26条)第二节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与法规一、特殊教育重要的国际文献(一)《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94年通过)我们相信并声明:——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必须给予他实现和保持一可接受水平的学习之机会,——每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与需要的广泛差异,——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他吸收在能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实施此种全纳性方针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创造欢迎残疾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和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最有效途径;进而言之,他们为绝大多数的儿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教育,提高了整个教育体系的效益,并从根本上改善了教育的成本——效益比。

我们号召所有政府并劝告他们:——在政策和预算上为教育体制的改善提供最高优先,使之能够收纳所有的儿童,而无论其个体差异与障碍,——以法律或方针保证全纳性教育原则的采用,将所有儿童招收进普通学校,除非有不得已的原因才作别种选择,——建立示范性项目,鼓励与有全纳教育经验的国家进行交流,——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及成人提供教育服务,建立分权的、参与性的规划、监督和评估机制,——鼓励和促进家长、社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有关特殊教育需要服务的计划与决策过程,——在早期鉴别与干预项目和职业教育方面投入更大的努力,——在体系变革的情况下保证职前和在职的师资教育定位于支持在全纳教育学校中提供特殊需要教育。

(二)《残疾人权利公约》(06年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由序言、宗旨、定义、一般原则等50项条款组成,其中第24条为“教育”条款。

宗旨: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的尊严的尊重。

第二十四条教育1、缔约国确认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以便:(1)充分开发人的潜力,培养自尊自重精神,加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多样性的尊重;(2)最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3)使所有残疾人能切实参与一个自由的社会。

2、为了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应当确保:(1)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2)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3)提供合理便利以满足个人的需要;(4)残疾人在普通教育系统中获得必要的支助,便利他们切实获得教育;(5)按照有教无类的包容性目标,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

3、缔约国应当使残疾人能够学习生活和社交技能,便利他们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教育和融入社区。

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1)为学习盲文,替代文字,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定向和行动技能提供便利,并为残疾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指导提供便利;(2)为学习手语和宣传聋人的语言特性提供便利;(3)确保以最适合个人情况的语文及交流方式和手段,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向盲、聋或聋盲人,特别是盲、聋或聋盲儿童提供教育。

4、为了帮助确保实现这项权利,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聘用有资格以手语和(或)盲文教学的教师,包括残疾教师,并对各级教育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这种培训应当包括对残疾的了解和学习使用适当的辅助和替代性交流方式、手段和模式、教育技巧和材料以协助残疾人。

5、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生学习。

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当确保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二、各国重要法规文献介绍(一)美国的特殊教育法规文献1.《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EAHCA, PL94-142, 1975)该法案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1)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只要符合资格的特殊儿童,即可享有免费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2)适当的评估(3)最少限制环境:政府应确保身心特殊儿童尽可能与普通学生一起接受教育,唯有当儿童障碍程度严重到连使用辅助器材与服务也无法使其适应普通班级的学习时,才能将其安置于普通班以外的场所来接受教育。

(4)个别化教育计划(IEP)(5)家长参与(6)法律保障程序2.《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1990年通过)增加了转衔服务,扩充两个特殊教育类型(自闭症和外伤性脑损伤)3.《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2002年通过)4.《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二)英国的特殊教育法规文献1.《沃纳克报告》(1978)主要建议:(1)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人数基准设为总人数的1/6.(2)在特殊教育的对象界定上,使用“特殊教育需要儿童(children with special education needs, SEN)”取代“障碍儿童(handicapped children)”(3)主张采取融合的教育安置方式,普通学校应设资源中心。

(4)师范教育应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5)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延伸。

(6)专业人员负责儿童评估2.《1981年教育法》全面采纳《沃纳克报告》的建议内容。

(1)使用“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概念。

(2)必须为儿童提供细致严谨的特殊需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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