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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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好的建设军休所的建议

关于更好的建设军休所的建议

关于更好的建设军休所的建议
建设军休所的建议:
1. 提升居住环境:改善军休所的居住条件,包括提供舒适的住房、现代化的设施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满足军休人员的生活需求。

2. 完善医疗设施:确保军休所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医疗照顾,保障军休人员的身体健康。

3. 丰富的文化活动:组织各种文化活动,如阅读、书法、绘画、音乐等,以丰富军休人员的生活,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

4. 提供心理支持: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军休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辅导,帮助他们适应退休后的生活。

5. 加强社区建设:建立团结友爱的社区氛围,鼓励军休人员彼此交流、互相帮助,共同度过晚年生活。

6. 优化管理服务: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优化服务流程,确保军休人员得到高效、贴心的服务。

7. 引入科技应用:在军休所的日常管理中引入科技应用,如智能家居、健康监测设备等,提高服务效率和生活质量。

8. 加强与社会的联系:鼓励军休人员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参与社会活动,分享他们的经验和智慧,传承军队的优良传统。

9. 促进与家属的互动:创造机会让军休人员与家属更多地互动,增进家庭关系,让军休人员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10. 持续改进和创新:定期收集军休人员的反馈,根据他们的需求和建议持续改进和创新,不断提升军休所的服务水平。

建设一个好的军休所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包括居住环境、医疗设施、文化活动、心理支持、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科技应用、社会联系、家属互动以及持续改进和创新等。

只有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才能让军休人员度过一个愉快、健康的晚年生活。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1. 加强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包括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

2. 提高服务质量:养老服务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专业、人性化的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多元化需求。

3. 建设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除了传统的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等,还应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4.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的养老服务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5. 加强科技应用: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互联网、大数据等,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6.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监管机制,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7. 建立公平的养老服务体系:确保所有老年人都能享受到公平、优质的养老服务,无论他们的经济状况如何。

8. 加强养老服务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对养老服务的认识和接受度,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退役军人服务项目建设方案

退役军人服务项目建设方案

退役军人服务项目建设方案一、服务项目的目标和意义退役军人是军队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完善退役军人服务项目,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军人权益、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服务项目的目标是为退役军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一体化的服务,有效解决退役军人面临的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问题,做到“有人管、有事干、有钱赚、有保障”。

二、服务项目的内容1. 就业服务:搭建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平台,提供精准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指导、人才引进等服务,开展就业创业双向选择,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2. 社会保障:健全退役军人社会保障覆盖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退役军人享有与其他人群相同或更好的社会保障待遇。

3. 医疗服务:完善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制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建立退役军人医疗机构,并与现有的医疗机构深度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励医疗机构优先招聘退役军人,为其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

4. 教育服务: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制,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高等教育衔接、继续教育等服务。

鼓励各级教育机构对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普及高等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教育资源。

5. 住房服务:加大退役军人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优先保障退役军人住房需求。

建立退役军人住房保障机制,提供低息贷款、租赁补贴、公租房配租等政策,帮助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

三、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法1. 政府主导:政府应设立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划和组织实施相关服务项目;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服务项目的资金保障。

2. 多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军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参与,提供资源支持和技术指导。

3. 市场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和企事业单位参与退役军人服务项目建设,为其提供市场化运作的机会,同时加强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光荣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光荣院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光荣院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0.04.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2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0年4月10日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预算。

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

第5讲养老机构管理概述

第5讲养老机构管理概述
? 政府举办(农村乡镇敬老院已由集体性质变为政府性质) ? 民间举办
? 登记方式
? 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民间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人)、工商登记
第一节 政府对养老机构的管理
? 民非登记与工商登记区别
非营利性机构(民非企业)
营利性机构(工商企业)
不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营利)
第一节 政府对养老机构的管理
? 政府困惑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应该收税?
? 专家建议:
1. 应遵循国际惯例,区分这些组织活动是否具有营利性,以此来界定 是否征收所得税;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保证其非营利性,更谈不上将其视为法定的公 益单位免税,因此,凡是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对其 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是合伙或个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对其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政府对养老机构的管理
? 管理规范: 3. 经营规范:
法规: 1. 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基本规范 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3.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6.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7. 地方法规…….
第三章 : 养老机构管理概述
——政府对养老机构管理
概述
? 管理
是指组织(管理者)为达到一定的组织目标,而有效地利 用人力、物力、财力和其它资源的过程。
? 养老机构管理
包括老机构的管理
设置批准证书 执业许可证书 民非登记证书
食品卫生许可 证、医疗机构 设置许可证
1. 民间性:利用非国有资产和外资举办; 2. 非营利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提成、分红,投资人不具有所有权,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矛盾 ,往 往导致情绪 失控 、判断失常 ,甚至 建立社工 岗位 ,吸 引更 多具有专业 知识背景
的人 员参与进来 ;通过政 府购买服务 。充分
把开展 离婚 劝和列 入婚姻 登记机 关和婚姻登 行 为失范 。可 以通过 营造温馨 的环境 、引导
记 员 的工作职责 范围 ,建 立健全制 度规范 ,
是一个 有效的途径 。

三是 拓 展 服 务管 理 内容 .创新 工作 方 要 求,军 休机构应及 时运用信 息系统这 一新 式 。在现 有的国 家保 障基础上 开展社会 化服 的技术手 段开展 工作 ,实现军休 干部基本 情 况 、离退休 金管理 、健康体检 、医疗保 障、 应急处置 、学 习教 育 、信息 咨询 、档案 管理 等 内容 的标 准化管理 ,建立军休 干部服务 管
们 l 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l 裴 悦
目前 ,随着军休 干部 服务管理 工作重心 二 是 建立 标 准 化推 进 机 制 。成 立 标 准
的养老服务需 求。
向服务 管理转移 ,怎样能 更好地提 升国家和 化领 导机构 ,确定 专人 负责宣 传、监督 和推
四是 大 力 开展 信 息 化建 设 ,提 高 服务
休工 作今后发展 的重 点领域 。经 过对吉林 省 标准 化建设试 点工作 的总结 ,可 以看到 。在
绩效考核 ,从而调 动开展标准 化工作 的积极 技术 支撑的重要 表现 形式 。按 照民政部 关于
性。
推广使 用军休干 部服务管理机 构信息 系统的
军休 服务管理机 构开展 服务管理 标准化 建设
幸福指 数。
0 2 I 着力加强离婚劝和工作的顶层设计
I 孙 婧

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意见

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意见

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意见《民政局养老服务指导意见》是民政局针对当前我国老龄化现状所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老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对于老龄人群的服务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养老服务工作愈加关键。

这份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养老服务的基础建设,完善养老机构、设施和人员队伍等设备设施;二是推行以家庭为基础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提高家庭养老能力,发挥社区养老资源作用;三是加强老年人的日间照护服务,满足老年人对于照护的需求;四是发展居家护理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生活及医疗护理服务;五是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和权益;六是大力弘扬尊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倡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老年人。

第一点,加强养老服务的基础建设。

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的完备程度是保障老人健康、安全、幸福生活的前提。

如医疗设备、住宿设施、设施设备、安保设施等,必须完备、先进、安全。

要通过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和现有机构改建、扩建等多种途径,逐步完善养老机构、设施和人员队伍等设备设施。

此外,也进一步加强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审查验收的力度,保证设施建设质量。

第二点,推行以家庭为基础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利用社区资源,建设老年人适宜居住的环境,形成多种类型的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养老服务从中心医院、养老院向社区转移。

同时,还要进一步推广金老年、银发大讲堂等公益项目,让老年人更好地生活在社区当中。

第三点,加强老年人的日间照护服务。

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对日间照护中心的建设,扩大照护范围,提升照护质量,加强照护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衔接和对接,进一步逐步将日间照护与社区养老、家庭养老相结合。

第四点,发展居家护理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或志愿者、具备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等方式,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生活及医疗护理服务。

加大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力度,提升护理服务质量。

第五点,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通过建立老年人评价和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制定评估标准和规范等手段,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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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服务保障能力,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意见以光荣院设施建设为一般原则,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光荣院设施建设的规定执行。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五条以人为本,服务国防。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要从服务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出发,着力满足孤老优抚对象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各界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实现广大优抚对象老有所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光荣院建设。

对现有光荣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应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

光荣院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和分布特点,综合环境和交通等因素科学选址,实现设施建设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规模合理,功能完善。

光荣院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增强优抚对象服务保障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优抚工作基础和业务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要充分考虑孤老优抚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满足孤老抚恤优待对象养老服务的基本需要,完善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政治学习、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六项基本功能。

第八条规范建设、科学管理。

光荣院设施建设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落实投资预算,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军人抚恤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逐步提高政府的投入和保障水平。

科学管理建设项目,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章建设任务第九条光荣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在孤老优抚对象数量达到50人以上,没有光荣院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新建光荣院设施。

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少于50人的地方,应在综合福利院中分设光荣部。

(二)在现有光荣院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养老服务需要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扩建光荣院设施。

(三)在现有光荣院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改建光荣院设施。

第十条根据实际需要,为现有光荣院配备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章建设规模及内容第十一条光荣院设施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辖区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和年龄结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地理和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服务覆盖地区人口数测算,原则上设定四类光荣院:第Ⅰ类:标准建设面积25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50张左右;第Ⅱ类:标准建设面积48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100张左右;第Ⅲ类:标准建设面积675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50张左右;第Ⅳ类:标准建设面积86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200张左右。

第十三条光荣院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及基本装备。

第十四条光荣院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起居、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政治学习以及社会工作等功能性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

第十五条功能性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接待用房及设施功能:接待用房包括接待厅、接待室、体检观察室、总值班室。

提供孤老优抚对象入住接待服务、老年人入院体检和观察等基础服务。

(二)生活起居用房及设施功能:生活起居用房包括居室、沐浴间、配餐间、餐厅、会见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

配置老年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孤老优抚对象开展日常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三)医疗康复用房及设施功能:医疗康复用房包括诊疗室、处置室、抢救室、药房、消毒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临终关怀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

配置用于老年人康复、治疗、活动的设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指导,为专业的康复技术服务提供技术载体。

(四)文化娱乐用房及设施功能: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书画室、亲情网络室、多功能厅。

提供老年人文化娱乐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加强老年人的沟通与交流,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政治学习用房及设施功能:政治学习用房包括教学室、放映室、荣誉室、报告厅。

为孤老优抚对象对象提供政治学习、交流讨论和了解时事的条件。

(六)社会工作用房及设施功能:社会工作用房包括心理疏导室和社会工作室。

为老年人提供个案辅导或组织老年人参加康乐性的小组活动,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第十六条光荣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五章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第十七条新建和迁建光荣院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一)自然环境良好、交通便利、与相关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周边有方便工作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和易遭受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威胁的地段。

(四)避免设置在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附近,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五)设施建设不宜在城市中心地区的主干道上,不宜与大型繁华的商业区、公共娱乐场所等毗邻,且不应设置在大型的居住区内。

第十八条光荣院所需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根据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按照国家福利事业建设用地办理,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光荣院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规定。

第六章建设面积指标第二十条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四类光荣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第Ⅰ类:50m2/床、第Ⅱ类:48m2/床、第Ⅲ类:45m2/床、第Ⅳ类:43m2/床;直接用于孤老优抚对象的生活起居、卫生保健、文化娱乐、康复训练、政治学习和社会工作等功能性用房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十一条光荣院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2,绿化面积达到60%。

第七章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第二十二条光荣院应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各类功能用房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如有特殊需求,可将后勤设备用房等分散独立布置。

第二十三条建筑平面布局要结合功能特点,优化布局结构,布局设计应达到使孤老优抚对象感到亲切、安全、可信赖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总平面布局应符合消防间距和通行消防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光荣院建筑设计规范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 122-99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七条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

第二十八条主体建筑不宜超过三层。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按50年计。

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乙类标准;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第二十九条主体建筑的立面造型、色调应符合老年人个性和心理需求,开放性与封闭性相结合。

内外装修材料采用简洁、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中档(普通)装饰材料。

第三十条主体结构体系应因地制宜确定结构选型,选择结构材料。

光荣院优先考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第三十一条各个功能区应联系方便且有必要的分隔。

合理控制门厅、走廊、楼梯间等辅助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60%。

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

第三十二条老年人居室以2人间为宜,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救护床及日常护理的需要;应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地面;宜设置阳台,提供衣物储藏的空间,设置呼叫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

第三十三条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

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三十四条光荣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其高度宜为~3.0 m。

第八章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光荣院建筑设备应包括:供排水工程和消防系统、供电和通信工程、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等。

第三十六条供排水工程和消防系统(一)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用水分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并考虑绿化用水和洗车用水,水源由市政供水解决,必要时设置生活、消防合用水池。

所有用水设备考虑采用节水型设备。

(二)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三)消防设施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当市政供水不能达到消防供水的水量和水压时,应设消防系统。

(四)生活废水包括盥洗废水、餐饮废水等,粪便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五)室外设雨水排水系统,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缺水地区应设雨水收集与存储利用设施。

第三十七条供电和通信工程(一)直接引入低压电源进入机构低压配电室,再供给各个建筑用电区域。

供电设施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

照明设备主要采用荧光灯及节能灯具,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二)光荣院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讯。

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形成局域网络并与INTERNET网互相联通。

(三)光荣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

第三十八条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在拥有市政燃气供应的城市应采用燃气作厨房及锅炉房燃料。

各地光荣院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确定采用的采暖与通风空调设施。

热源应优先考虑采用市政热源,必要时可自设锅炉房。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宜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九章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第三十九条光荣院基本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和管理要求,按照建设规模分类配置。

设备和用具的外形、高度、重量等应符合老年人身体特征,方便老年人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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