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与核查督办管理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巩固近期所取得成果,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激发安全生产正能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方针,以落实公司主体责任为落脚点,以细化工作任务提高操作性为目标,以切实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导向,以政策引导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手段,着力构建严密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机制、高效的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和有力的隐患排查治理保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激发安全生产正能量,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受控。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建安施工现场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推进原则(一)提高认识,常抓不懈。
此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行动是一次长效工作,是一次逐级落实的工作,是一次分步有序推进的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行动的重要性,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好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等各项保障工作。
(二)结合实际,协同推进。
各单位要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实际情况,有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将已有的日常监管、标准化建设、专项整治等工作,与隐患排查行动有机结合起来,扎实稳妥推进。
(三)上下联动,持续改善。
公司、各建安单位以及所属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积极征询施工一线的建议,持续改进相关措施。
(四)完善职能,夯实基础。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的职能,充分调动施工一线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动力,形成全员广泛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形成层级建设隐患排查体系,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各单位要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
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公示工作机制

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公示整改情况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防各类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按照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
全面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公司各班组都必须按照本制度认真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管理工作。
二、本制度所指的事故隐患是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所界定的情形。
三、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管理工作是指各班组按照本制度认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制定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四、各级部门要把本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管理工作上报生产部,生产部进行归类整理。
五、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工作应坚持落实责任,全面排查,准确上报,积极整改的原则六、各班组应接受上级各部门的指导,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积极配合矿安监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的安全检查。
七、各班组主要负责人,要将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八、各班组要按照《隐患分级标准》,积极认真排查本单位、本作业场所的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九、每月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要对全公司员工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会张贴在收发室门口的黑板上面。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放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造成系统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部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职责3.1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障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3.2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及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治。
3.3各部门经理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
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领导和安环部报告。
3.4安环部负责《安全检查表》的编制,负责各种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条概述
1.1 目的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业、机构等。
第二条隐患排查
2.1 定期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隔一定时间组织安全检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2 排查内容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工作环境的安全条件、员工的安全意识等。
第三条隐患治理
3.1 及时整改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3.2 跟踪管理
对于需要长期排查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定期检查和整改,直至彻底解决。
第四条管理规定
4.1 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4.2 文明施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倡导文明施工,加强危险品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监督检查
5.1 监督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5.2 处罚机制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安全生产秩序。
根据以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断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为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背景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确保安全生产是企业应尽的义务。
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
1.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2.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3.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和防护措施
4.火灾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处理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2.检查频率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解决。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事故隐患排查
1.制定事故隐患排查计划
2.按照计划开展隐患排查
3.及时记录隐患并进行分类整理
2.整改措施
1.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类整理和评估优先级
2.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3.落实整改责任人,并跟踪整改情况
4.完成整改后进行验证和确认
四、整改效果评估
1.建立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估机制
2.每次整改后进行效果评估,确保整改到位
五、安全意识培训
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2.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总结
通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能够有效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社会形象。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落实相关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范文一、检查目的和依据安全生产检查是为了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检查范围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区域、仓库、厂区道路等所有与生产活动相关的区域。
三、检查内容1. 消防设施的完善情况:检查消防器材配备是否到位、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栓的使用情况等。
2. 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检查安全防护网、防护栏杆、在岗位上是否配备安全带等。
3. 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检查设备是否经过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存在故障和损坏等。
4. 用电安全:检查用电设备是否符合规范、电线电缆是否老化、电器插头是否漏电等。
5.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泄漏现象等。
6. 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检查是否配备齐全、员工是否正确使用。
7. 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检查员工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8. 应急救援措施的准备情况:检查应急疏散通道是否清晰明确、应急装备是否齐全等。
四、检查程序1. 由安全生产检查小组按照预先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检查。
2. 检查小组成员应当佩戴统一的检查证件,并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
3. 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介绍检查目的和内容。
4. 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
5. 检查结束后,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进行讨论,提出整改要求。
六、整改要求及责任追究1. 对于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2.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3. 对于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七、检查记录与汇报1. 对于每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均需记录检查结果,包括问题的具体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
2. 检查记录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以保证问题的及时解决。
3. 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作为后续检查工作的参考资料。
隐患自查自纠排查制度

隐患自查自纠排查制度一、前言1. 为了做好隐患自查自纠排查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和部门。
3. 隐患自查自纠排查制度是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稳定生产经营活动秩序,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规范。
它要求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键检查环节,确保生产安全。
4. 关键检查环节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的关键要点,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的基石。
只有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奖多这环节,才能确保生产安全。
二、隐患自查自纠的责任1. 生产安全检查负责人要自觉接受企业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业务流程中,设立专门的生产安全检查环节,确保能够自检自纠,防患于未然。
3. 生产安全检查员要怀着一颗警钟常鸣的心态,自觉接受安全监督,不遗漏执法。
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并上报。
三、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1. 对于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要深入挖掘,准确查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根本原因。
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不再发生同类问题。
2. 对于安全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改,维护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的稳定。
3. 对于关键部位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加强管理,保证关键部位的安全可靠。
四、隐患排查的程序1. 生产安全检查员应指定每周定期检查隐患,并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报告。
2. 生产安全检查员应立案查处违章行为,对于经济处罚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公司报告。
3. 生产安全检查员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五、隐患自查自纠的制度1. 生产安全检查员对隐患的自查自纠制度应包括:隐患发现、整改措施、复查确认等流程。
2. 隐患发现后,要及时报告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制定整改措施。
3. 整改措施要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具体执行,确保问题顺利解决。
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制度

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生产事故发生,特制订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流程和方法,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企业内部生产、生活区域,主要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办公室、宿舍等区域。
三、制度责任1.企业领导: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隐患排查、自查和自纠活动的开展。
3.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4.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自身安全。
四、制度具体内容1.隐患排查(1)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上月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2)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员工进行定期的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并按照颜色标志。
(3)建立隐患台账,记录每一次排查的情况、隐患等级和整改方案。
(4)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2.自查(1)每月安全生产月度目标下发,相关部门进行自查。
(2)自查内容包括设备安全运行状况、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标准等,形成自查报告。
(3)自查后,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规范。
3.自纠(1)员工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
(2)安全管理部门在收到汇报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
(3)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
五、制度执行和监督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企业领导汇报。
3.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领导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上月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
六、制度宣传和培训1.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了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提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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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与核查
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全过程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和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核查督办,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所界定的情形。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按照“发现-评估-报告-治理(管控)-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流程,组织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排查治理本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送至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端如实录报相关信息。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信息系统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企业版。
第七条行业主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核查督办制度和分工责任体系,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核查督办,查处相关违法行
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或者标准强制性条文及事故隐患辨识标准,制定或者选用符合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主动开展下列方式的自查,全面辨识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各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一)作业人员在每次作业前,对本岗位进行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自查事故隐患;
(二)车间(或矿洞、经营部、仓库等)每天安排相关人员对作业区域事故隐患进行巡查;
(三)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相关人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生产经营单位的首次自查和年终自查必须全覆盖排查;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自查必须每次全覆盖排查;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中的资质证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类隐患每季度应排查一次,其他隐患每半年应排查一次。
年中各阶段自查可以结合既往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排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根据事故隐患分级标准,逐项分析评估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确定不同等级实施分级管控。
其中: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依照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尚未出台标准的,暂按“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原则判定。
第十一条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无条件停止危险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严禁继续冒险生产经营和使用,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第三章隐患录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和通报机制,对每次自查发现的所有事故隐患及时分级登记在案,报送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下列频次规定,从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端录报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一)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有仓储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生产经营单位,每月25日前
至少录报一次;
(二)无仓储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工贸企业,每季末月25日前至少录报一次;
(三)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现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威胁相邻单位安全,或者发现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威胁本单位安全的,一律即时录报。
本办法实施后,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自报必须完整录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上述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按照规定频次录报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将本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当月月底前书面报送至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在如实录报信息的同时,还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视频(图片)和评估报告(鉴定意见)、治理方案、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上传信息系统。
(一)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