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第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1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 内提示付款。
( 2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3 )支票的持票人对 出票人 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 不行使而消灭。
【解释】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绝付款后,将丧失对 出票人以外 的前手的追索权。
( 2 )支票上印有 “ 转账 ” 字样的为 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 3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 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解释】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3 .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
【解释 3】 支票的“ 金额 ”只能由出票人授权相对人补记,不能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支票的“金额”经补记之后,才能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 4】 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 ,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 自己 为收款人。
【解释 5】 出票人为单位的,在支票上的签章为与该单位“ 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 ”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4. 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 1) 表明 “ 银行本票 ” 的字样 ;
( 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 3 )确定的金额;
( 4 )收款人名称;
( 5 )出票日期;
( 6 )出票人签章。
5 .银行本票的背书
2015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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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委托收款单位、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注: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基本程序中关注的要点: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
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
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初级会计资格 国内信用证C

初级会计资格国内信用证
4、通知,通知行可有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的,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通知行统一通知的,收到信用证,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5、转让,转让是指由转让行,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有第二受益人对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6、议付,议付只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先付款的情况下。
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存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信用证未明示可预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信用证明是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衣服,受益人可对议付信用证,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填制交单委托书和议付申请书,请求议付,议付行在受理一户申请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日内向市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决定议付的办理议付,决定拒绝议付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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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索偿,议付行将注明付款提示的交单面函及单据,寄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偿资金。
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若约定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可向受益人追索,若约定无追
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议付行与受益人,约定的例外情况,或受益人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除外。
初级会计资格 国内信用证A

初级会计资格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逗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称,库交单预付款的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结算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资讯,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辅单,至于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互,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
远西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账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信用证业务当事人。
1、申请人,只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2、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3、开证行。
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4、通知行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5、交单行,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6、转让行,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7、保兑行。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8、议付行,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一银行作为已付信用证的议付行。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国内信用证

20XX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国内信用证知识点:国内信用证(一)国内信用证概述1.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规定,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买方)的申请向受益人(卖方)开出的凭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
2.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
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我国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不可转让”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4.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5.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信用证的具体流程1.开证(1)申请。
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买卖合同。
(2)受理。
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1)通知行的确定。
①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为同一系统行的,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②开证行与受益人开户行为跨系统行的,开户行确定的在受益人开户行的同城系统银行机构为通知行。
③开证行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机构建立信用证代理关系,其代理行为通知行。
(2)通知行的责任。
通知行核验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交付受益人。
3.议付(1)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章定义第九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一)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二)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三)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四)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五)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第十八章 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节 国内信用证

第十八章支付结算业务第十节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支付的付款承诺一、基本规定1、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的开立、修改、通知、委托收款、议付、付款等流程均以中文办理。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开立国内信用证采用电开和信开两种方式。
(1)受益人开户银行为绍兴银行系统内机构的,应采用电开方式。
(2)受益人开户银行为绍兴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的,应采用信开同时以SWIFT 报文(MT799)确认的方式。
3、国内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议付方式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货物发运单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客户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时,开证行应收取开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具体资信状况、与本行的业务合作情况酌情调整,但原则上不低于开证金额的20%。
开证保证金应在正式开证前存入本行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5、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时,对开证金额保证金以外部分,还需提供本行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担保。
信用证如有溢装条款,付款担保须按溢装上限掌握。
6、对经常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开证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
在限额内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二、国内证开证(一)业务审核1、受理审核柜员审核放贷通知书,确认要素是否齐全,有权审批人是否已签批盖章完成审批流程。
(二)业务操作1、柜员点击“支付类业务”→“国内信用证”→“5201国内证开证”,进入交易界面:2、开立方式选择自开/代开,如果是自开,代开行行名不需要输入,选择代开时,代开行行名必输。
3、输入信用证号码、信贷出账编号、申请人账号、开证日期、币种、开证金额、期限标志(即期或远期)、保证金账号、锁定保证金金额,申请人名称和保证金户名回显。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解读..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1、条款评述:该条款分别从开证委托关系、开证主体、开证币种、开证性质、开证目的、付款前提条件六个维度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了定义。
国内信用证是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委托而开立,申请人是国内信用证开立的原始发起人,并对银行相符交单的付款承担偿付责任;开证主体限定为五大类银行机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开立国内信用证;开证币种为人民币;开证性质为不可撤销性,排除了开立可撤销国内信用证的可能;开证目的是付款,国内信用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付款结算工具;付款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表明了国内信用证的单据性。
该定义虽然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跟单信用证的概念元素,但国内信用证是否归属于跟单信用证的范畴值得商榷,因此,该定义将国内信用证简称为信用证的措辞不够严谨。
同时,如将定义中的银行措辞为开证行则更为规范。
2、新旧条款对比旧条款对国内信用证的定义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相比而言,新办法中开证主体范围扩大,并且取消了国内信用证不可转让的限制。
3、与国际惯例的对比UCP第二条对信用证的定义: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国际惯例对信用证的定义相比而言更加严谨规范,行文紧凑,更富有立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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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经济法基础
第1页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开证申请——受理开证——通知——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
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提示】和贴现类似。
7.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