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17号令)2011年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突发环境事件 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四篇)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1、事故环境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保护好自己安全的情况下,除立即处理外,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___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2、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ii级)环境事件后,____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特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部。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____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____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给当地群众造成不利影响。
2、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概况;2.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
3.环境事件的简要经过;4.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___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二)是指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的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环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66556007传真:************E-mail:******************.cn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管理工作,明确报送内容和程序,畅通报送渠道,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公司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指导处置突发事件,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做到“速报事实、慎报原因”。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突发事件的报送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和统一对外联系。
其中作业与生产协调部负责接收突发事件信息、跟踪事件动态、汇报请示及传达指令;专项应急预案主责部门牵头组织起草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材料;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向上级报告和统一对外联系;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为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提供支持。
公司各专项应急办公室经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事件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事件发生主要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
事发单位、对事件负有相关责任的其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事件信息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事件的I级、Ⅱ级、Ⅲ级事件信息报告公司应急总值班室;IV级事件由事发单位组织处置。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工程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九条对于井喷失控、危化品泄漏、油气泄漏污染等集团公司升级管理的事件,即使在事发初期未造成严重伤亡、损失和影响,也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目录1. 概述1.1 定义1.2 目的1.3 重要性2. 报告内容2.1 事件描述2.2 影响范围2.3 应急措施3. 报告格式3.1 报告标题3.2 报告时间3.3 报告人员3.4 报告内容3.5 结尾语概述定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是指在突发的环境事件发生后,对事件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发布的报告。
目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传达事件信息、准确评估事件影响、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重要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对于应对突发事件、减少损失、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必要且不可或缺的工作。
报告内容事件描述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中,首先需要准确描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具体情况,包括事件对环境、生态和人员造成的影响。
影响范围报告中需要详细说明事件的影响范围,包括受影响的区域、人数和物资损失等情况,以便更好地采取相应的救援和应急措施。
应急措施报告中应明确提出针对当前事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解决方案,确保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有序推进,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报告格式报告标题报告标题应简明扼要,能够准确概括事件内容,让读者一目了然。
报告时间报告中应注明事件发生的时间,以便读者了解事件的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间。
报告人员报告人员应包括报告作者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清晰明了,语言简洁准确,不涉及太多的技术术语,以便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
结尾语在报告的结尾,应该有一段总结性的陈述,强调事件处理的重点和重要性,表达对事件受影响人员的关心和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在面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准确地报告信息至关重要。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包括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故等,这些事件可能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报告办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损失,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首先,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无论是在单位、家庭还是公共场所,一旦发现突发环境事件,都应第一时间拨打应急电话,如火警电话、环境事件报告电话等,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自救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其次,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当迅速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告知事件的发生、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应对措施等。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发布信息,让公众了解真实情况,避免造成恐慌和混乱。
另外,建立健全的信息报告系统也是至关重要的。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流程和责任人,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相关部门。
同时,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意识,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报告信息。
此外,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件进一步扩大。
因此,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应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公众和员工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意识。
总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建立对于减少损失、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重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环保部17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突发环境事件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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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信息。
第六条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总值班室,同时报告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向部内相关司局通报有关信息。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报告。
第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第九条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书面信息。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核实补充信息。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
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第十三条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第十四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第十五条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环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附录: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
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