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2010]141号 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17号令)2011年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突发环境事件 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环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66556007传真:************E-mail:******************.cn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砖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砖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批准页×××全体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为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发生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环境污染提供科学依据,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形象而制定的企业内部法规性文件,旨在将风险管理的思想和机制引入企业管理,使公司面对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保证应急工作科学有序,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本预案是公司应急体系的支撑性文件,明确了公司的环境应急职能,规定了公司环境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响应,为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本预案结合实际,加强全员预防、避险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在实践中使之不断改进和完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并经公司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希望×××各岗位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总经理批准:(盖章)20xx年12月5日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性质:私营法人代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预案编制人员姓名编写章节单位签字×××1、2、3、10×××4、5、6××××××7、8××××××9×××预案审核人员姓名单位签字×××××××××目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应急原则1 1.4适用范围1 1.5事件分级2 1.6应急预案体系2 2基本情况32.1公司概况32.2工艺简介32.3公司污染物排放及环保设施62.4环境概况82.5公司周边环境保护目标102.6公司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103、环境风险评估113.1环境危险源辨识113.2环境应急能力评估124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34.1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13 4.2职责145预防与预警165.1预防措施16 5.2预警措施176应急处置186.1分级响应18 6.2信息报告19 6.3信息通报20 6.4应急准备20 6.5应急监测21 6.6现场处置21 6.7受伤人员救治22 6.8安全防护22 6.9信息发布23 6.10应急终止237后期处置237.1调查与评估237.2善后处置247.3恢复与重建247.4保险248应急保障248.1应急队伍保障248.2经费保障248.3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248.4通信保障258.5基本生活保障258.6人员防护258.7医疗卫生保障259监督管理259.1宣传培训259.2预案演练269.3预案修订279.4预案备案279.5责任与奖惩2710、附则2810.1预案签署与解释2810.2实施日期2811附件29附件一:环评批复文件29附件二:总平面布置、环境危险源分布、应急设施分布图30 附件三、地理位置图31附件四:区域人员疏散撤离路线322附件五:工艺流程图333附件六:应急物资储备与分布清单34附件七:应急监测机构联系人通讯录35附件八:粉尘应急监测点位布置图36附件九:环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格式)表37 附件十:外部联系单位、人员通讯录38附件十一:×××内部应急人员通讯录39附件十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登记表40附件十三: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41附件十四: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42 附件十五:玫瑰风向图43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抑制事故发生或将事故发生后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环办[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企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张龙毛剑英电话:(010)6655698966556461传真:(010)66556988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3日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2篇)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使信息报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为信息报告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送区应急委员会。
第四条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____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二章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第五条报送信息标准暂按照《____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信息报告时限:(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二)当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要在____小时内向应急委中会报告情况,区政府要在____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三)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要在____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四)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在____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五)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____小时内向区接警处警中心报告,区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六)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和特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向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____小时,并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七)区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在接到重大或特大____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领导,由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并在事件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法规名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法律效力】部门规章【颁布日期】2011-04-18 【生效日期】2011-05-0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3•【文号】环办[2010]141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自2010月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一)信息内容1.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事态紧急、情况严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需要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环境保护部从其他渠道得知,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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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
知》
(环办…201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自2010月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应急通报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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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0年10月13日印发
附件:
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
(一)信息内容
1.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事态紧急、情况严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需要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环境保护部从其他渠道得知,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4—
统计情况。
(二)采用标准及方式
1.报告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环境保护部值班信息》形式直接报告中办、国办。
2.未直接送阅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上采用或备查。
部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编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通讯》时综合采用。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每月初,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上将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告部领导。
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综述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告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
二是以表格形式反映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数量,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动态报告”、“部值班信息”、“备查”、“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5类,对信息分别进行统计(见附表)。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充分认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制度保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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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全面准确反映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主要以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
(三)环境保护部按年度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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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年×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
—7—
说明: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修改稿)》核定。
2.“按时报告”表示按照时限要求报告情况。
3.“动态报告”表示部应急办根据信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
4.“部值班信息”表示部总值班室根据动态报告上报中办、国办的信息。
5.“反馈”表示中办、国办领导和环境保护部领导在动态报告和部值班信息上作出重要
批示。
6.“备查”表示此信息属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要素不完整的信息等。
7.“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表示部应急办下达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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