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置监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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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监管和绩效考核办法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监管和绩效考核办法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监管和绩效考核方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餐饮业的进展正处于快速增长期,然而餐饮废弃物的处理却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对于废弃物的处置,除了有政府部门的监管之外,餐饮企业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搭配和支持也非常必要。

目前,国内的餐饮废弃物处理工作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如废弃物收运不规范、处置方式不科学、监管不严格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侧重探讨如何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监管和绩效考核方法。

二、餐厨废弃物的特点餐厨废弃物是指在餐饮业中因烹饪、加工等活动而产生的包括食品残渣、餐具、餐桌椅、塑料袋等在内的各种废弃物。

与其他种类的废弃物相比,餐厨废弃物具有以下特点:1.产生量大。

由于餐饮业的进展和消费者的增多,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日益加添,特别是在消费旺季和重点节日期间更是如此。

2.易腐败。

餐厨废弃物中大部分是有机物,易于腐烂、变质、发臭,且简单繁殖各类昆虫、细菌等有害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卫生隐患。

3.含水量高。

餐饮废弃物中大部分是含水量较高的有机物,需要经过脱水处理才能削减单位体积的重量,降低运输成本。

三、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置是解决餐饮废弃物污染和卫生隐患的紧要手段。

餐饮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一般流程包括:餐饮企业将产生的废弃物打包装袋,交由收运公司,由收运公司将废弃物运至指定的处置场所,进行垃圾分类、脱水处理、压缩处理等环节,最后进行资源化利用、焚烧处置等。

因此,如何规范、科学地进行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是非常紧要的。

1.收运环节(1)规范化操作。

餐饮企业应将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中,并依照市政府的规定进行打包装袋。

收运公司应定期对餐饮企业进行现场督导,确保其操作规范化。

(2)技术化设备。

收运公司应具备配备专业的收运设备和技术人员,确保废弃物的收运能够进行规范化、高效化、安全化的运作。

2.处置环节(1)环保意识。

餐饮废弃物的处理需要注意环境保护的要求,如保证处置过程中的液体不漏出、沾染到环境中。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在食品加工、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汤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商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收集管理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明显区分于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去向记录台账,并保存两年。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合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餐厨垃圾的运输,并在车辆上明显标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餐厨垃圾运输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运输管理制度,保证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输到规定的处理场所,并按照处理场所的要求进行卸载、处理。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酒店、食堂等。

1.3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餐厨废弃物得到安全、环保、有效的处置。

二、餐厨废弃物的分类与收集2.1 餐厨废弃物包括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消费者剩余食物。

2.2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2.3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应当分类放入指定的回收容器。

2.4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等,应当分类放入指定的有害垃圾容器。

2.5 其他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果皮等,应当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2.6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桶和回收容器,确保餐厨废弃物得到及时、有效的收集。

三、餐厨废弃物的运输与储存3.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及时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

3.2 运输餐厨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防止餐厨废弃物泄漏、撒落。

3.3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存放在指定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餐厨废弃物变质、发臭。

四、餐厨废弃物的处置4.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4.2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置。

4.3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4.4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餐厨废弃物的记录与监管5.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记录制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等信息。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等行业的快速发展,餐厨垃圾产生量逐年上升。

餐厨垃圾是指居民生活、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等产生的食物残渣、油脂、废水等废弃物。

餐厨垃圾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可能成为疾病传播的媒介。

因此,加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对保障城市环境、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实现餐厨垃圾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2. 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实现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3. 加强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管,确保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提高公众对餐厨垃圾处理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方案1. 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体系(1)制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名录,明确各单位的餐厨垃圾产生量、产生时间、排放方式等信息。

(2)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配备专用收集容器,要求各单位按照要求分类收集、存放餐厨垃圾。

(3)建立餐厨垃圾收集队伍,负责定时、定点收集餐厨垃圾,确保餐厨垃圾的及时、有序收集。

2. 规范餐厨垃圾运输体系(1)制定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制度,要求运输车辆具备防渗漏、防臭味扩散等设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建立餐厨垃圾运输路线规划,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提高运输效率。

(3)加强餐厨垃圾运输过程的监管,确保运输车辆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进行运输,杜绝非法倾倒、排放等行为。

3. 完善餐厨垃圾处置体系(1)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的生物处理技术,实现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2)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3)开展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研究,提高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加强监管与宣传(1)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理监管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管,确保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考核办法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考核办法
未按招标文件(指已有扣分标准外的其他情形)
20
备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考核办法》内容及分值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院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说明:
①总分为:IOO分;
②每年考核一次,9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
30
提供并填写符合国家、地方要求的餐厨垃圾管理联单,并提供一联交甲方。若未提供并填写符合国家、地方要求的餐厨垃圾管理联单或未提供一联交甲方,每次扣15分。
15
隔油池清掏
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要求及时清掏隔油池。若未及时清掏,每次扣20分。若对采购人院内人员或车辆通行造成影响的,每次扣10分。
20
其他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考核办法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分值
餐厨垃圾收运
收运后及时清洗餐厨垃圾桶,并将餐厨垃圾桶放回原位,标识向外。若未及时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餐厨垃圾桶,每次扣10分,若未将餐厨垃圾桶放回原位或标识未向外,每次扣5分。
15
按时收运,收运时保持现场清洁,收运后及时清理现场。若未按时收运(时间指日期),每次扣25分。若未按时段收运,每次扣10分。若收运时未保持现场清洁,收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每次扣5分。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加工废料、过期、变质食品以及废弃动植物油脂。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卫生、环保、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必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艺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技术的开发、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能权限,及时予以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餐厨废弃物实施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

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堂餐厨垃圾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防止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堂餐厨垃圾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四条食堂餐厨垃圾处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餐厨垃圾得到安全、高效、环保的处理。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产生与分类第五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条食堂在采购、加工、销售过程中,应合理控制食材消耗,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七条食堂应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标明餐厨垃圾字样,便于识别和分类。

第八条食堂应将餐厨垃圾分为以下类别:(一)食品原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二)食物残渣、泔水、锅底等泔水类垃圾;(三)废弃食用油脂,如厨房煎炸油、烧烤油等。

第三章餐厨垃圾的运输与处理第九条食堂应与具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应采用密闭化运输工具,确保餐厨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撒落。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应具备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餐厨垃圾的监管与考核第十三条食堂应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处理档案,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堂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食堂应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餐厨垃圾得到安全、高效、环保的处理。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版】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最新版】

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餐厨垃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原则,实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鼓励推行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

第四条餐厨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费用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和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者餐厨垃圾定点投放和收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政策制定、监督考核、行政许可和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价格成本的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餐厨垃圾产生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有资质处置餐厨垃圾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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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管考核办法
为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确保餐厨垃圾规范化处置,维护公众利益,经双方协商,制定本监管考核办法。

一、考核主体及对象
委托方——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为本办法的考核主体,具体委托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方”)负责。

被委托方——苏州市洁净废植物油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方”)——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二、考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苏州市餐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制度的通知》(苏建城[2007]32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102号)
6、委托期内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等
三、考核内容
本办法考核内容为:计量管理、安全运营、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1、计量管理考核是对运营方规范接纳垃圾、有效开展计量和数据报送行为的考核,保证运营方按约定原则接纳餐厨垃圾,建立有效的计量系统并保证稳定运行。

2、安全运营考核是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方面进行的
考核,保证运营方制定科学的设施维护和垃圾处置方案,建立完善的应急体系,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3、环境保护考核是对运营方环保措施落实及各污染指标达标情况进行的考核。

在运营方开展正常环境监测的同时,监管方可在不影响运营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随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相关指标进行抽检,运营方应积极予以配合,检测结果可作为考核依据(与运营方同一取样不重复扣分)。

4、社会责任考核是对运营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妥善处理公众质疑方面进行的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主要有以下方式:
1、巡查:监管方采取派员现场监管和远程在线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监管由监管方派监管人员检查现场和台帐;在线监管通过信息系统远程实时监管。

2、抽检:环保部门或监管方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相关指标的抽样检测。

3、公众监督:市民、媒体等进行的监督。

五、管理措施
1、计分方法:监管方根据发现问题每月进行一次评定(考核细则详见附件考核表),满分为100分,采用倒扣分方法(每个子项目最低得分为0分)得出月度综合得分。

2、垃圾处理费考核支付:监管方经考核后结合月度综合得分向运营方支付收运补贴,综合得分≥90分,全额支付收运补贴费用;综合得分<90分,每低1分扣除运营方当月市财政收运补贴费用2千元(外围各区参照执行)。

监管方不予支付非规定区域、协议范围内产生的餐厨垃圾收运补贴,运营方对不同的委托主体分别进行计量管理,严禁混淆计量,对来源不实、混淆计量的餐厨垃圾不予支付收运补贴,并扣除相应计量5倍垃圾量的补贴费。

3、信息通报:监管方对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运营方改进,通过监管
周报、月报进行通报,月度考核成绩在次月第7个工作日前通报给运营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
完善限期整改制度:运营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行为和运行、计量、监管等系统出现不正常状态或构成《监管责任书》违约时,监管方发《信息交流单》;若运营方未能在《信息交流单》限定的期限提出合理的书面理由,监管方可发《整改通知书》,扣除运营方当月市财政收运补贴费用5千元并加倍扣分。

运营方须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组织整改。

整改落实前暂停或减少垃圾处理补贴费用。

如运营方在监管方发出《整改通知书》后的三十(30)天内仍未对不正常状态采取整改措施且该不正常状态构成《监管责任书》下委托方终止合同事件的,委托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责任书》的约定终止委托协议。

5、运营方年度综合考核指标较好的,监管方给予奖励,并优先向上级单位推荐各项奖励。

六、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未尽事宜由监管方和运营方协商解决。

2、如本办法与国家、江苏省、苏州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等有冲突的,以法规、标准为准。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苏州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考核评分表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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