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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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1331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331号2003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当前,在部分地区药品价格核定和备案公示等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社会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维护价格主管部门良好形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企业申报价格的初审工作按照现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价格进行初审,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我委合理制定或调整统一价格的前提。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工作质量。

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成本、价格的审核手段,切实解决审查把关不严的问题。

今后,对各地上报的价格申报材料,凡经我委审核发现成本严重不实、价格虚高的,要追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并在全国进行通报批评。

二、严格审核企业申报价格的药品定价形式对企业申报价格的药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

凡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审批价格。

凡药品通用名称(中成药的正式名称)在政府定价范围,只是改变剂型或盐根的,均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医保目录》规定剂型以外的OTC药品,暂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入)。

各地制定公布药品价格时,必须使用现行药典或部颁标准中规定的正式名称,不得只以曾用名制定公布价格。

凡属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各地一律不得以企业自主定价名义公示其价格。

三、合理核定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水平各地要克服地方保护倾向,从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在核定补充剂型规格药品的临时价格时,必须保持各剂型规格间的合理比价关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发改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属于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包括: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为地(矿)产交易(包括土地指标交易)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成交额(万元)费率(%)(差额累进计算)备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累计)500以下(含500)1.11.821.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

2.土地指标交易服务费,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收费标准执行,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

3.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湘价综[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8]165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安排,前段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价格进行了清理整顿。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涉农价格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农村用水。

农村用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要严格按照各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二、农村用电。

已实行城乡同价的居民生活用电,农村与城市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省电网供电范围内每千瓦时为0.588元,地方电网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城市电价执行,现行电价低于城市电价的仍执行现行电价。

未实行城乡同价的其他类别用电价格,在省规定的限价水平内由各市州价格部门核定,省规定的限价水平见附表。

继续取消农村电网改造中向农民收取的“户表费”。

三、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

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价格执行,现行实际执行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四、农用化肥、柴油。

尿素,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价格。

小化肥,要严格按照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

化肥经营差率从出厂到零售不得超过7%,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

各成品油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和供应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农用柴油过程中,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五、主要稻谷种子。

根据《湖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管理办法》,区别常规品种、杂交品种和自有知识产权品种由省制定政府指导价格,经营者在稻种销售场所公示。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湘价医[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湘价医[2009]73号二○○九年五月十五日)各市州物价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对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附:湖南省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规定为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医药价格政策透明度,缓解医药价格医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用药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让广大人民群众明明白白用药就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示范围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凡通过医疗机构向患者销售的药品和医用材料,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和“说明”两栏列明向患者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其价格均须按本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内容1、药品: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进入医保目录药品的医保编号、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实际进价、实际销售价格。

2、医用材料: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价单位、性能组成、医疗机构实际销售价格、对应的医疗价格项目编码。

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市场的意见

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市场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二00六年五月十九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一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发改价格[2011]24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发改价格[2011]24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

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1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18
【实施日期】201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经信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包括我省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医疗机构自制药剂、中药饮片、二类疫苗等药品价格。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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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90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909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物价局),各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72号),现将我省药品销售差率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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