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管理办法》(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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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督管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二章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要求第五条设备选择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设备性能要求进行选择。

选择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条设备安装自轮运转设备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操作。

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和试运行,并取得相应的验收证书。

第七条设备操作自轮运转设备的操作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

操作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求,并遵守相关工作安全规程。

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设备。

第八条设备维护保养自轮运转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

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及时更换损坏和老化的部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设备维修自轮运转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停机,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并按照设备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维修。

第十条设备报废处理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者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停用并报废。

报废的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者私自销毁。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设备标识自轮运转设备应当进行明显的标识,标明设备的型号、制造厂家、额定载荷、使用条件等信息。

设备标识应当清晰明确,不得有模糊、不明显或者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自轮运转设备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传感器、报警装置、防护网等。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2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2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自轮运转设备是铁路各部门完成设备大、中、维修、基建、抢险等施工、检查任务的重要机械化作业和运输设备,为保证其运用安全,充分发挥效能,根据铁道部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局管内重型轨道车(含轨道起重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车辆,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

第3条本办法规定的运用范围为局管内营业线。

第二章设备安全第4条在局管内营业线上运行的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有关技术和限界要求。

其车体和走行部须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TB/T1335),整车运行性能符合《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重型轨道车试验方法-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TB/T2769.9)和《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等有关要求。

第5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新购自轮运转设备必须由具备铁道部有关部门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认可证的单位提供。

2第6条自轮运转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外,每年还须进行年检。

自轮运转设备年检工作比照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自行组织。

其中,轨道车(按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xx〕333号)的规定,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不在此列)、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后,由路局轨道车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报部运输局申领年检合格证,其它自轮运转设备(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等)由路局主管业务部门汇总并报部建设司申领年检合格证。

第7条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的准运证和过轨技术检查证按《铁路运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实施准运证的暂行规定》(铁运〔xx〕125号)和《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运装货车〔xx〕103号)的有关规定按需申领。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自行车、滑板车、轮滑鞋等交通工具。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合格的自轮运转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前,应当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自轮运转设备的各项部件和附件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或者故障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法乱纪。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注意人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避免在危险区域或者超速行驶。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自轮运转设备,不得私自出借、转卖或者丢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保护环境的原则,不得乱丢垃圾或者污染环境。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佩戴头盔并穿着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注意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保持安全车距,不得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尽量选择交通量较小的道路行驶,并避免夜间行驶。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注意保持车辆的稳定性,避免急转弯或者急刹车。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禁止使用设备的区域或者场所。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自轮运转设备时,应当遵守禁止使用设备的时间或者时段。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培训考试答案

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培训考试答案

自轮运转设备安全培训考试试卷姓名:分数: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100分)。

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照“归口管理、专业负责”的原则,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作业标准、质量可靠,确保运用安全。

2、组织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典型故障的调查、分析、处理。

组织研究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用、修”工作。

3、运输处、调度所负责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计划审批、行车组织管理和上线运行条件的审查。

4、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前,司机须按路局《行规》有关规定向车站提出书面申请,经车站审核,转报列车调度员批准,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及司机发布调度命令。

凡证件不全、无效的,不得放行。

5、车站值班员须按《技规》、《行规》以及《接发列车作业标准》办理接、发车手续,严格执行车机联控,严禁简化作业。

6、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机班出乘前,必须保证充分休息,班前严禁饮酒。

担当夜间值乘的机班,须保证班前不少于6小时待乘休息。

7、编组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区间解列作业时,须明确作业地点和范围、连挂时机和方法等内容,相邻两组之间要保持联系,同向运行,严格控制速度,严禁超范围作业。

连挂地点应选择在平直线路或曲线超高较小的地段,禁止顺坡连挂。

8、运行中,驾驶人员必须精力集中,“彻底瞭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车机联控及呼唤应答制度,严禁超速行驶;途中加强瞭望,按规定鸣笛;下坡道运行时,不得停止发动机工作或采用空档惰力运行。

9、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推进作业时,须在运行车辆前端加挂简易紧急制动阀,并指定人员携带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在车辆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

引导人员密切注视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员动向,遇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况时,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年度检查鉴定之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全面保养、重点检测、检修,逐台进行自检,并认真填写年鉴自检表。

1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驾驶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年审工作由路局自轮办(大型养路机械驾驶人员由工务处)组织实施,对参加年审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对合格者在其驾驶证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禁止驾驶;连续2年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吊销驾驶证。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工务大型养路机械等)。

按配属单位不同可分为本局、外局和铁路局以外单位(简称路外单位,下同)。

第二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均按列车办理,其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简称“三项设备”,下同)必须作用良好,满足运行区段要求。

第三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乘务员要树立安全第一,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操纵及故障处理水平,确保行车和作业安全。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组织机构(一)路局成立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室。

(二)路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公室职责1.协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间相关事宜。

2.监督、检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供电、工务处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和专业负责制。

2.掌握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掌握“三项设备”的数量、状态,监督、检查“三项设备”的运用、考核情况。

3.指导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年检、安全运用考核、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5.根据本系统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数量;制订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工作。

6.提出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大修预算建议;组织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7.根据本系统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报废、更新和改造工作。

路局安全红线范围

路局安全红线范围

西安铁路局安全红线范围(260条)一、共用部分(79条)(一)作业人员人身安全1.严禁班前或班中饮酒;严禁在乘务员公寓饮酒。

2.严禁违章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飞乘飞降、手闸制动(罐车除外)调车人员未系安全带、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抢越线路。

3.严禁作业人员在车底下坐卧、避雨、乘凉、休息,除线路检查人员外严禁在钢轨、枕木头、道心行走。

4.严禁作业人员在线路上玩弄手机或接打电话。

5.严禁未按规定设臵防护人员或防护信号进行线路施工、维修、巡视、整理、装卸等线路作业,严禁防护中断仍继续作业。

6.严禁作业人员违章钻车、未按规定设臵防护进入车辆限界作业。

严禁动车检修库内调车作业过程中钻越轨道桥。

7.严禁作业人员站在运行中平板车上或坐在端板上,严禁在高出车帮、易窜动货物上及敞车端侧墙上站立、行走、坐骑。

8.严禁机车、轨道车、列车运行中未关闭车门。

9.严禁起重机从事运输生产作业时,在臂架式起重机臂架下、回转式起重机回转区域内、吊起的货件下站人。

10.严禁在遇大雾、大雨(雪)、雷电密集、扬沙,能见度不足200m,或遇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未采取特殊安全措施进行露天登高、使用机械进行装卸作业和上道维修施工作业。

11.严禁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未采取防滑、防坠、专人防护制度等进行登高作业。

12.严禁未办理停电手续和采取安全措施,电气化区段用水管冲刷车辆上部或攀登车辆顶部以及进行与货车上部相关的装载加固作业。

13.严禁作业人员及携带物品距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不足2米(间接带电作业除外)。

14.严禁高铁“天窗点”外,无限速命令上道作业。

15.严禁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禁忌作业。

16.严禁无证驾驶或非专职司机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工作期间骑乘摩托车(单位车辆除外)或无营运资质的农用三轮车等黑车。

17.严禁机动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超劳超速行驶、强超强抢;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装、带病运行、超载;严禁自卸车翻斗、装载机抓斗等乘人。

(二)特种设备操作安全18.严禁压力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无检验合格证,无使用证使用。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三篇)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确保运转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工地、公共场所等所有使用自轮运转设备的场所和单位。

自轮运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电动滑板车、自行车等。

第三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原则:安全第一、事故预防、维修保养。

第四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要求:运转设备使用前经过检查,使用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二章运转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五条自轮运转设备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运转设备的使用需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件,且严禁未经培训和证件的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第七条运转设备的使用者应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了解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使用限制。

第八条使用设备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刹车系统、轮胎气压、车灯等,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使用设备时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规行为,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条禁止在使用设备时酒驾、毒驾或使用手机、耳机等会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第十一条使用设备时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免与行人、车辆等发生碰撞,确保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禁止在设备上安装或携带超过承载能力的物品,确保设备的稳定。

第十三条禁止擅自改装设备,如更换零件、调整参数等,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和调试。

第十四条禁止滥用设备,例如违反使用范围、超载、过度磨损等,造成设备的损坏。

第三章事故处理和报告第十五条发生事故后,使用者应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确保伤者的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使用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安全管理部门等,并配合调查。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

第十八条发生轻微事故后,使用者应填写事故报告,并进行相应的自身反思和整改。

第十九条对于多次发生事故的设备,应进行停用、整改或报废处理,确保运转设备的安全性。

高速铁路线路维修考试(试卷编号121)

高速铁路线路维修考试(试卷编号121)1.[单选题]道岔可动心轨辙叉伤损时,应( )。

A)及时焊补B)做好记录C)及时打磨D)整体更换答案:D解析:2.[单选题]法国技术道岔的翼轨采用高锰钢整铸( )式翼轨。

A)带状B)网格C)摇篮D)麦穗答案:C解析:3.[单选题]( )指根据线路及其各部件的变化规律和特点,对钢轨、道岔、扣件、无砟道床、无缝线路及轨道几何形位等按相应周期进行的全面检查和修理,以恢复线路完好技术状态。

A)经常保养B)临时补修C)周期检修D)综合维修答案:C解析:4.[单选题]SFC型扣件锚固螺栓扭矩为( ) N·m。

A)150~200B)200~250C)250~300D)300~350答案:A解析:5.[单选题]高速道岔应加强( )和心轨位移观测,防止转换卡阻。

A)尖轨B)护轨C)引轨6.[单选题]正线作业人员避车应遵守以下规定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小于()m。

A)1B)2C)3D)4答案:B解析:7.[单选题]高速铁路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质条件以及线路环境、设计速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

A)施工计划分析系统B)内业资料分析系统C)设备变化分析系统D)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答案:D解析:8.[单选题]大型养路机械捣固施工前准备和地面配合具体要求之一是()。

A)路肩除草B)预卸预拉石砟C)刷新标志D)清理侧沟答案:B解析:9.[单选题]( )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或维修)作业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现场防护员站位和移动路径。

A)车间主任B)作业负责人C)车间书记D)车间技术员答案:B解析:10.[单选题]客专线42号道岔翼轨采用特种断面翼轨与普通60kg/m钢轨( )的方式。

A)现场焊接B)现场胶接C)厂内焊接11.[单选题]各作业单位施工、维修作业完毕后,须及时向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报告办理()手续。

A)登记B)开通C)销记D)恢复答案:C解析:12.[单选题]CN42号道岔心轨为( )结构。

技能认证轨道车司机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轨道车司机考试(习题卷3)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1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自动闭塞区段,出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 )闭塞区间。

A)自动B)半自动C)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答案:C解析:2.[单选题]旅客列车运行途中遇车辆空气弹簧故障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km/h。

A)100B)120C)140答案:B解析:3.[单选题]柴油机( )的功用是按照配气相位和点火次序开闭进、排气门并保证一定的开度。

A)曲柄连杆机构B)气门组C)气门传动组答案:B解析:4.[单选题]6135K-5型柴油机的气缸数为( )。

A)4B)6C)8答案:B解析:5.[单选题]理论上讲进气冲程 压缩冲程 做功冲程 排气冲程各占( )。

A)30B)60C)180答案:C解析:6.[单选题]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设().A)预告信号机B)遮断信号机C)复示信号机答案:C解析:7.[单选题]铁路信号分为( )和听觉信号。

A)视觉信号B)色灯信号C)机车信号D)地面信号答案:A解析:8.[单选题]活塞销敲击声判断方法:将机油加油口盖打开,用耳侧听,再逐缸停止工作,若断缸时响声消失或减轻,并在工作瞬间发出“嗒”的一声响,就说明此缸响,此敲击声在气缸下半部听到声音( )。

A)较小B)较大C)消失D)减轻答案:A解析:《轨道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丛书》9.[单选题]车轴( )、车轴轴箱温升超过规定或有异响时,轨道车禁止使用。

A)有裂纹B)有弯曲C)有轮轴配合松动D)未探伤答案:A解析:10.[单选题]遇自动制动机故障,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向( )(列车调度员)报告,请求救援。

(一次乘务作业标准化)A)供电调度B)车间主任C)车站值班员D)列车调度员答案:C解析:11.[单选题]轨道作业车发动机启动后,立即松开( ),确认启动指示灯熄灭。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模版

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自轮运转设备是指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使用的轮式装置,包括轮式起重机、叉车、堆高机等。

为了确保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运行,合理利用设备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管理1. 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自轮运转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操作证书。

3. 自轮运转设备每日开机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4. 自轮运转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完好,不得拆除、损坏或擅自改动。

三、设备监管1. 自轮运转设备的注册管理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登记证明必须在设备上。

2. 自轮运转设备应按规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 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维护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 设备管理部门要做好设备维修记录,记录设备故障情况以及维修措施。

四、设备使用1. 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

2. 自轮运转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3. 使用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必须保持集中注意力,不得分心他事。

4. 使用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必须保证设备周围无障碍物,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五、设备维护1. 自轮运转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2. 设备管理部门要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3. 设备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 设备维护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手册进行维护工作,严禁擅自改变或拆卸设备部件。

六、事故处理1. 自轮运转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人员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人身安全。

2. 自轮运转设备事故应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七、监督检查1. 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自轮运转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 监督检查人员要向使用人员了解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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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外(以下简称路外)工电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自轮运转设备)在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营业线(以下简称营业线)上线运行的安全管理,确保行车、施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轮运转设备,是指:
(一)轨道车。

包括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等。

(二)大型养路机械。

包括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砟整形车、钢轨探伤车、清筛机、打磨车、大修列车、路基处理车、物料运输车、焊轨车、除雪车、除沙车、换轨车等。

(三)接触网作业车。

包括接触网检修作业车、接触网多功能检修作业车、接触网检修车列、接触网多平台检修作业车、接触网高空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接触网检测车、接触网立杆作业车、接触网专用平车、绝缘子水冲车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线运行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上线运行实行属地管理,通过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办理进入营业线运用的手续。

第五条受托承担铁路局集团公司施工任务的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委托期内由委托承办部门负责路外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管。

第六条未受铁路局集团公司委托的路外自轮运转设备,需进入营业线运行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与路外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指定管理部门。

委托管理协议应明确路外运用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要求路外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单位按约定加强设备“用、管、修”和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章运用
第七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上线运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经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一)设备条件。

1. 持有《年检合格证》或《局管内施工运行证明》;
2. 车辆制动部件校验合格证、探伤合格证(包括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等)、GYK设备合格证、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3. 按规定随车携带档案、资料及行车安全用品。

(二)人员条件。

1. 驾驶人员持有效的国家铁路局颁发的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证并经铁路局集团公司年鉴鉴定合格;
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

(三)运用条件。

1. 值乘司机获取运行区段的运行揭示和GYK基本数据版本信息,正确导(输)入GYK参数并核对数据版本信息,并在运行日志上简要记录;
2. 值乘司机应熟悉运行区段设备情况,必要时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请带道。

第八条申请上线运行计划时,路外单位凭委托管理协议,提前向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提交申请,并按商定的上线运行计划执行。

第九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进入营业线挂运时,当地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当进行过轨技术检查。

第十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做好路外自轮运转设备检测、鉴定、发证、过轨技术检查和情况告知工作。

第四章监管
第十一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在发证有效期内,发证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对路外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及职责分工做好管内路外自轮运转设备的监督管理,督促路外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准许上线运行期间,铁路局集
团公司应加强其技术状态、岗位状态的监督检查,发现设备状态不良、部件校验超期及驾驶人员资格无效等问题时应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路外自轮运转设备在营业线运行、作业及挂运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电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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