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
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1。
“房抵贷”操作实施细则

南宁市西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房抵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准入管理第三章风险组合管理第四章产品政策管理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第六章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八章贷款回收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需求,并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促进西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小微类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和《小微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国家法律及监管机构法规、监管规定和管理细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的“房抵贷”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家庭成员的房产作抵押,我公司经过审查合格,向房屋所有者承诺发放贷款。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的借款主体主要是在当地有稳定职业,经济收入稳定且其名下有房产并愿意用其房产做贷款抵押担保的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全部由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贷款用途。
“房抵贷”适用于合法经营的项目投资或资金周转,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个人贷款用途方面的相关规定;严禁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活动。
第五条贷款限额。
“房抵贷”对单一客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应充分考虑同区域内其他房产价值、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贷款额度。
第六条贷款遵循动态管理、差异管理、流程标准化管理和主动风险管理的原则。
(一)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个人消费、经营贷款的信贷政策及导向。
(二)差异管理原则。
综合区域、行业、担保、客户资信等多个维度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政策和管理策略,实现授信政策与风险状态相匹配。
(三)流程标准化管理原则。
参照《个人业务操作规程》,将其作为日常业务操作依据,并及时维护更新,实现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北京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二章抵押的设定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
(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讼诉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地产再设定抵押时,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同意,并应将已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抵押人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抵押权人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一、申请条件:1.贷款人必须是已通过银行核实并登记的产权所有人,拥有房产的合法权益。
2.借款人在上一次抵押贷款中需还清已有贷款本息。
3.借款人须具备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并能偿还本次贷款。
二、贷款额度:1.贷款金额的上限为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0%。
2.若房屋已有其他贷款,贷款金额需减去已有贷款本金。
三、申请流程: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包括房产证明、个人征信证明、收入证明等。
2.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房产信息的真实性。
3.审核通过后,银行将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在房产登记处进行二次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1.贷款利率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但不得高于银行制定的最高贷款利率。
2.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之间,根据贷款金额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
五、还款方式:1.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按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
2.还款方式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经借款人和银行协商一致。
六、监督管理:1.银行对贷款人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在发现贷款人有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时,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催收、提高贷款利率等。
2.贷款人需定期向银行提供个人收入和财务状况的证明,以便银行对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七、违约处理:1.若贷款人逾期还款超过30天,银行将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并采取其他合法措施追索欠款。
2.借款人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欺诈行为,银行有权终止贷款合同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责任。
个人房屋二次抵押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该业务的申请和操作流程,保护银行和借款人的权益。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确保自身符合申请条件。
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需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防止信用风险的发生。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定稿)

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各子公司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我公司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 (含)--65 (不含)周岁之间;(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均收入的50%;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贷款期间本息合计不得超过其同期累计收入的50%,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个人金融资产;(四)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五)能够提供我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六)在我公司指定的业务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卡);(七)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可用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房屋装修、留学、经营及其他合法合规用途。
第五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须为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名下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易变现,并满足下条件:(一)抵押房产与贷款受理公司位于同一城市,且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抵押房产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三)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已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五)不得接受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产权式公寓、产权式酒店(指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或采取售后返租等形式销售的房屋)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用于抵押;(六)不得接受地市级以下城市(全国经济百强县除外)办公用房(写字楼)用于抵押。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5月11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
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五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和流程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和流程一、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条件:1.房屋所有权人:贷款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产权证书的个人才能申请房屋抵押贷款。
2.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产权,没有任何纠纷或法律限制。
3.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必须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和逾期行为,有稳定的还款能力。
4.抵押物的价值:房屋的市值和抵押贷款金额相符或超过,以确保贷款人有足够的抵押物价值来承担贷款风险。
5.年龄要求:贷款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贷款人65周岁(依照不同银行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
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2.评估和估值: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对房屋进行评估和估值以确定其市值,通常会聘请专业评估师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3.审核和审批: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审核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包括个人信用记录、收入情况等,以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审批通过后,制定合同并签署。
4.抵押登记:贷款人需要将房屋进行抵押登记,以确保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该房屋拥有权益,并在不良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变卖该房屋以收回贷款。
5.放款:在完成抵押登记后,银行或金融机构会按照约定的方式将贷款金额划入贷款人的指定账户,并记录起息日和还款日。
6.还款: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本等息还款方式。
7.全部还清:当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部还清贷款后,银行或金融机构会协助进行解除抵押操作,并将抵押登记注销。
总结: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以个人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物,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为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贷款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其房屋所有权、产权状况、信用状况等,同时需要进行相应的流程,包括贷款申请、房屋评估、信用审核、抵押登记等。
贷款人在获得贷款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直至全部还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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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各子公司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我公司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均收入的50%;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贷款期间本息合计不得超过其同期累计收入的50%,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个人金融资产;
(四)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
(五)能够提供我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六)在我公司指定的业务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卡);
(七)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可用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房屋装修、留学、经营及其他合法合规用途。
第五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须为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名下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易变现,并满足下条件:(一)抵押房产与贷款受理公司位于同一城市,且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抵押房产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
(三)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已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
(五)不得接受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产权式公寓、产权式酒店(指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或采取售后返租等形式销售的房屋)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用于抵押;
(六)不得接受地市级以下城市(全国经济百强县除外)办公用房(写字楼)用于抵押。
(七)原则上商用房空置半年以上的不得受理;不接受抵押人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抵押。
第七条抵押房产应由聚华金控(筹)确定的信贷合作机构准入名单内的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
抵押房产价值的确定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抵押房产变现能力及变现难易程度。
第八条贷款金额
(一)住宅类:房龄在20年(含)以内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80%;房龄在20年(不含)以上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70%;
(二)商业类:房龄在20年(含)以内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70%;房房龄在20年(不)以上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60%;
(三)公寓类:房龄在20年(含)以内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70%;房龄在20年(不含)以上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60%;
(四)别墅类:房龄在20年(含)以内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
70%;房龄在20年(不含)以上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评估值的60%;
(五)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超过200万元的需按照中小企业标准进行调查审批。
第九条应在房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如果抵押房产以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期限最长1年。
第十一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四倍。
第十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还款方式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及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亦可采用灵活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申请个人房屋抵押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4、抵押物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
5、收入证明;
6、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
7、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8、我公司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为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还应提供经营实体的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机关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
4、公司近一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新一期月度报表;
5、企业征信报告;
6、公司简介;
7、我公司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后,
准备所需资料,并填写《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
2、客户经理收到资料并调查核实、落实后,填写《个人
房屋抵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经营类或消费类);
【注:该阶段应由聚华金控(筹)确定入围的合作评
估机构对抵押房屋进行价值预评,并出具预评报告】3、经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借款人在我公司指定合
作银行开立银行卡,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4、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手续;
5、贷款条件全部落实后,在取得他项权证或递件取得回
执后,财务部门放款至借款人银行卡上;
6、客户经理按照贷后管理办法进行贷后管理,并及时提
醒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方式还本付息;
7、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后,协助客户注销抵押物。
第十五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审批权限
严格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行管理规定中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
2、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消费类)
3、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经营类)
附件:1
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表
附件:2
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
(适用于消费类贷款)
本表是基于:
□(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调查资料;□(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调查资料补充说明;□(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落实情况反馈。
客户经理:联系电话:
一、授信申请方案概述
二、授信调查审查审批
注:1、本表适用于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消费类)的调查审查审批,无需另附调查、审查报告及审批表。
2、原则上调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均为“是”,如审查意见选择“否”,须在“备注”注明原因,并采取拒绝授信、提高贷款定价或缩减授信额度等措施。
附件:3
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
(适用于经营类200万元及以下)
本表是基于:
□(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调查资料;
□(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调查资料补充说明;
□(业务部门)于年月日提供的落实情况反馈。
客户经理:联系电话:
一、授信申请方案概述
二、授信调查审查审批
注:1.本表适用于200万元及以下经营类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无需另附调查、审查报告及审批表。
2.原则上调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均为“是”,如审查意见选择“否”,须在“备注”
注明原因,并采取拒绝授信、提高贷款定价或缩减授信额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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