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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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4月28日上午,第十一届中国国际动漫节"保护与发展——网络动漫游戏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研讨会在杭州举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巡视员孙秋霞在会上表示,文化部将修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管理规定》,后者将于今年年底发布。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和网络动漫的主管部门,文化市场司的主要职能则是负责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上出版前置审批)等。

据孙秋霞介绍,经过多年的工作,现网络文化工作管理已逐步形成了包括主体准入、内容监管、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市场巡查和监管、执法处罚等四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孙秋霞表示,多年来,文化部一直在网络游戏和网络动漫方面履行政府的监管责任,为解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论坛期间,孙秋霞简单介绍了文化部在这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第一,以法规建设为基础,完善主体准入制度。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自2002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文化部还牵头与工商总局、公安部等14个部委成立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加强各个部门的协作沟通与联系,形成合力,共同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规范网吧和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根据孙秋霞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国已经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有3657家,这些企业主要经营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等业务领域。

互联网监管和网络道德建设试题和答案解析(100分)第十四套

互联网监管和网络道德建设试题和答案解析(100分)第十四套
o A.国际媒体冲击
o B.传统道德的冲击
o C.网络舆论领袖的影响
o D.科技的进步
43.有专门制定单行的网络犯罪法律的,这种做法典型的是()
o A.中国
o B.英国
o C.法国
o D.美国
44.现当今,全球的四大媒体是报纸、广播、电视、()
o A.手机
o B.杂志
o C.电子邮件
o D.网络
45.《计算机信息交流安全保护条例》是哪一年颁布的()
o A. 1988
o B. 1993
o C. 1994
o D. 1998
46.网络道德的本质是()
o A.现实道德
o B.社会道德
o C.心理道德
o D.网络道德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颁布实施
o A. 1988年
o B. 1999年
o C. 2005年
o D. 2008年
48.针对计算机网络或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称为()
o A.《深化政府改革纪要》
o B.《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o C.《政府的职能改革》
o D.《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41.()现已是一个国家的重大基础设施。
o A.信息技术
o B.科技化
o C.信息网络
o D.网络经济
42.网络舆论发展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主要包括政府部分的参与、传统媒体的加入、()、专家的分析
对 错
11.网络社会在本质上与现实社会是不相同的
对 错
12.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掌握或没有掌握互联网的核心操作系统和一些关键技术
对 错
13.互联网是虚拟的,自然灾害不会对它造成影响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演出经纪人之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制度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C.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D.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答案】 C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应急管理人员B.消防队伍C.安全人员D.消防安全管理人【答案】 D3、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A.纪律意识B.组织意识C.制度意识D.看齐意识【答案】 D4、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简化跨地区巡演审批程序的通知》,演出举办单位应在巡演地举办演出活动前,向巡演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场地、安全、消防等证明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A.7B.5C.3D.2【答案】 C5、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形式。

A.口头B.书面C.其他D.以上均不是【答案】 B6、十九大报告中提到,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破除阻碍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一切思想和体制障碍,开辟了(),使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

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B.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答案】 D7、()作为全国唯一的月球样品备份存储基地,承担着保存珍贵月球样品的重要使命。

A.山西太原B.甘肃酒泉C.四川西昌D.湖南韶山【答案】 D8、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统筹(),增强()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

A.和平和发展,政治B.发展和创新,忧患C.发展和安全,忧患D.城乡发展,政治【答案】 C9、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形式。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立即停止提供,但未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未立即停止提供。
第一次检查发现并查实。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二次检查被发现并查实.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罚款.
第三次检查被发现并查实。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
第四次及四次以上被发现并查实。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一次检查发现并查实.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检查发现并查实。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检查发现并查实。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罚款。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程度
自由裁量幅度
7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
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含一年)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以下罚款.
自设立之日起一年至二年(含二年)内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文化的影响力日益扩大,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新方式,而互联网文化管理也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管理领域。

为了规范互联网文化表现形式、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国家制定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一、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文化网站、应用程序、游戏、音视频、电子书籍等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重要原则1.依法管理,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反动、迷信等非法信息。

2.强化监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

互联网文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切实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3.完善标准,推动产业发展。

互联网文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网络时代的特点和新发展趋势,及时修订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规范标准,推进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内容审查管理1.内容审核责任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负责,在发布前对其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标准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发布内容的合法性、道德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反动、淫秽、赌博、恐怖、毒品、诈骗等信息。

3.内容审核机制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发布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实行分类审核。

四、信息分类管理1.信息分类原则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内容的不同性质和适宜用户群体,对信息进行合理分类和定向推送。

2.信息定向推送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的阅读习惯、兴趣爱好、年龄、地域等个性特征,对用户进行信息定向推送,增强用户体验。

3.信息保护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买卖、非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51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3篇)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文化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文化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音乐、影视、游戏、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直播等。

第三条互联网文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互联网文化发展方向正确;(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三)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互联网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本规定,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互联网文化内容管理第六条互联网文化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三)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得含有低俗、淫秽、暴力、恐怖、赌博、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四)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对上传、发布的互联网文化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规。

第八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法违规内容。

第九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互联网文化内容被非法传播、篡改、破坏。

第十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网络表演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确保其内容健康、合法。

第三章互联网文化平台管理第十一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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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 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五)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六)业务发展报告;(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报告书;(二)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

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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