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账不等于司法会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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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与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司法会计与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司法会计与审计的联系与区别作者:杨绿红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4年第9期杨绿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内黄 456300)摘要:司法会计与审计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只有理解了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我们才能够正确的运用,确保诉讼证据的质量。

本文从司法会计和审计的概念入手,多面剖析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力图还原二者本来面貌,以便于准确的理解和使用这两个工具。

关键词:司法会计;审计;区别与联系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161-02一、司法会计与审计的联系(一)活动对象的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其中司法会计的材料具有以下特点:关联性,书面形式,复式记载,结构或者内容重复。

但是离开了这样的会计材料,司法会计就会变为侦查或者另类的司法鉴定,从而也就丧失了司法鉴定的价值。

审计通常也是对单位的会计资料做审核,二者在这一方面具有相似之处。

(二)二者采用相同的处理方法司法会计和审计都需要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和方法。

这是由于俩者的研究对象都是会计资料,因此不可避免的要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进行分析,这些技巧和方法如同一把钥匙一样联系着二者。

二者在处理操作过程都应该遵守各自的职业道德,通过自己的调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二者都是被动式的活动二者都是一项被动式活动。

他们都不具有开展活动的决定权。

与此不同的是,司法会计的鉴定事务取决于鉴定活动的决定权归属问题。

目前我国还叫倾向于“国家权力说”。

在民事诉讼法,刑诉法和行诉法在72条119条和35条中司法鉴定定权交给了司法机关。

因此只有经过立案,有司法机关指派才能执行司法会计鉴定,这与审计有着本质区别。

(四)都具有相应的责任风险司法会计和审计作为第三方进行他们的工作,他们的工作具备操作目标和操作过程的独立性。

虽然他们都是客观的主观评价和考量的事情,但是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用认为主观经验去判断的风险。

并且他们所有的工作完成之后要提交签署个人名称的报告工作,以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性研究

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性研究

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性研究作者:马宁来源:《商业会计》2015年第05期摘要: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主体、客体和对象等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都是在会计检查和公证职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监督、公证学科,都是研究鉴证活动的内容及其规律性,都要求鉴证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都是主要利用查账方法寻找会计核算资料中的错误和舞弊,因此,实践中,审计技术方法大量地应用于司法会计鉴定。

但是,两者在研究对象、性质和目的方面的不同又制约着常规审计技术在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应用。

因此,准确理解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共性和区别是恰当使用审计(鉴定)技术方法的关键。

本文从司法会计鉴定的角度,以各种常用的审计技术方法为脉络,逐项分析司法会计鉴定相对于审计的特点和特殊要求,以期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正确执行鉴定程序提供借鉴。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 ;审计技术方法 ;共性和区别法鉴定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被定义为:诉讼过程中,侦查、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包括可疑的或者有争议的某种物证或书证,委托国家鉴定机关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鉴别和判断,包括刑事技术鉴定和为解决民事争议而进行的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鉴定的种类之一,是对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专门性问题,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和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以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共同对象,会计记录是对经济活动的最原始的反映,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审计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共同目的,因此审计技术方法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同时,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经济案件中涉及的会计专门性问题,而审计的对象是所有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证明活动,其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能够直接为法庭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不容半点含糊。

而现代审计无法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证,在重要性水平之下,允许存在合理的审计误差。

方案-谈谈司法会计鉴定

方案-谈谈司法会计鉴定

谈谈司法会计鉴定'司法鉴定,简单地讲,就是“诉讼证据会计”,它是与诉讼及其证据有关的一项活动。

具体可表述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会计、和等理论和方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发现、收集和已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作出科学、客观、公正和明确的判断结论,以证明案件中会计事实的一项诉讼活动。

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容易与审计混同。

两者究竟有何与区别,这不仅在理论上需要加以阐述,在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

本文拟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人手,介绍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识。

1.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审计)一样,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权属问题,理论界有争论。

目前我国倾向于“国家权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权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个人。

所以,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

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内容和范围等方面有关;第二,书面形式,会计电子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互相印证。

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认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

3.需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研究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4.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

昶说刑辩丨一图秒懂: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有什么区别?

昶说刑辩丨一图秒懂: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有什么区别?

昶说刑辩丨一图秒懂: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有什么区别?办案机关常常错把审计报告当做司法会计鉴定使用。

有些注册会计师自信地在报告里下结论。

诸如有“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的嫌疑”“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债权为虚假”等原本应有法院裁判、定性的事项,出现在审计报告里,让人错愕。

审计报告变相地对因果关系、主观心态、法律定性等法律适用问题,代替法官发表看法,屡见不鲜。

在有些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里还能看到注册会计师亲自到被鉴定单位调查取证的情况,更有甚者把当事人口供、笔录、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堂而皇之地作为出具意见的依据。

这些做法严重违法鉴定意见的出具程序,丧失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理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但却经常被办案机关提交法庭,并被采信。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风马牛不相及,差异极大,总结如下:可见,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意见的一种,需要遵循司法鉴定的法定程序。

审计报告远比司法会计鉴定的要求宽松。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的根本目的不一致,不能混同。

司法会计鉴定是为了解决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只能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别,提供专家意见。

审计报告则是对财务信息整体合规性,概括性地发表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的审慎性高于审计报告。

一个无法做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却往往能做审计报告,并发表审计意见,这就是根本区别。

案发后办案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不仅不是鉴定意见,而且也不是书证。

因为书证是实物证据,以载明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产生于案发前或案发中。

事后的审计报告更不是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要有亲历性。

由此,办案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仅仅是一种证明力十分低下的言词证据,可以视为专家证言,法庭只能做一般参考,不能当然采信。

遗憾的是,办案机关经常性地利用审计报告“翻译”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比如让会计师依据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发表意见,对法律问题发表看法,对待证事实进行无依据的揣测。

这样办案机关人为地就把原来的孤证或主观证据,通过审计报告“包装”成了客观证据,看似让待证事实得到了印证。

试论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异同-南充首义会计师事务所

试论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异同-南充首义会计师事务所

试论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异同南充首义会计师事务所陈守义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司法鉴定包括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会计鉴定等),在我国的诉讼活动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即使西方国家也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而产生的一个会计新领域(他们称为诉讼会计),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也差不多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无论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需要探索。

为此,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近年来我所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实践体会,写成了这篇文章,愿与热心司法会计鉴定的同仁探讨。

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划等号吗?答案是否定的。

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的地方。

一、司法会计鉴定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同点(一)在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知识方面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以独立于诉讼或仲裁双方的第三者身份,对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及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毫无疑问,司法会计鉴定人,当然应该是会计、审计方面的专家。

在鉴定过程中,要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知识,对鉴定对象作出专业性判断。

注册会计师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的会计、审计专门人才,在从事审计业务中,也是主要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知识,对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查、验证,从而,发表审计意见。

因此,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注册会计师都是以会计学、审计学知识渊博见长的,同时,在各自从事的工作中,都主要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知识。

(二)在运用的会计、审计专门技术方法方面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要运用专门的会计、审计技术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

如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财产物资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判断其记录的资金的性质和案件资金的存在、分布和运行情况,解决与案件有实质性关系的会计专门性问题,要运用会计核算技术和审计技术。

审计与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的共同点和区别

审计与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的共同点和区别

审计与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的共同点和区别
计工作 的审计人员,是经审计单位聘请或者指派 ,除了政府审计 不需要接受委托 之外 ,其他中介机构开展 审计工作必须 首先接受 被 审 计 单位 的委 托 。 主体 组 成 不 同 。 司法 会计 的检 验 鉴 定人 通 常 是 由具 备司 法 会 计检验鉴定资格 的司法会计 员、司法会计 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具体 实施审计工作 的审计人员 ,通常是 由注册会计师或者 审计师担任 。 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 的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享有一定 审计和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 工作的共同点 的诉讼权利和 义务 ,承担相应 的诉讼责任。而审计 工作 的审计 人 审计和 司法会计检验鉴 定工作 的共同点主要 员,一般不会参与诉讼 ,即使是依 照法律程序参与诉讼 ,也只能 体 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标 准 方面 。无 论是 司 法 会计 作为审计 的当事人或者是诉讼的证人 。 审 查范 围不同 检验鉴定还 是审计工作 , 都 必须 以财务会计准则 为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 ,是 为了查明案情 ,对所涉案件中财务会 行为准绳、技术标准 。主体 方面。审计和司法会计 检验 鉴定工作都 是 由被检验 或者被审计单位 之外 计方面存在 的问题进行鉴定的一种司法活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 的组 织 所进 行 的 社会 活 动 ,同时 ,依 据 一 定 的法 律 是对案件涉及到的财务资料等进行分析论证,整体分析财务会计 有明确的 目标。 程序 ,审计 工作也可以参与经济案件 的司法鉴定活 数据 的合法性,因此是带着特定 问题进行的鉴定 , 是对被 审计单位 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济事项进行检查, 在 动。对象方面。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 ,都 审计工作 , 是对财务会计资料、数据进行检验、审核。手段方 工作开展之前并不知道是否会存在不合理甚 至是 不合 法的情 况, 面。特定的账务检验手段是审计和司法会计检验鉴 所 有的问题都是在审计过程中被发现的 ,因而可 以说 ,审计工作 定 工作 执 行 过 程 中 必须 用 到 的手 段 。结 果 方 面 。审 涉及 到 的审查 范 围较 司法 会计 鉴 定 要 广泛 一 些 。

会计经验:司法会计与审计的区别

会计经验:司法会计与审计的区别

司法会计与审计的区别司法会计与审计的区别 司法会计作为一门学科,虽对审计有着较强的依赖性,但与审计之间的差别也是显然的。

二者不仅有看各自存在的客观基础,而且在研究对象上也存在差异。

 (1)司法会计、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各不相同。

司法会计的产生是由于会计和证据制度发展的需要。

从会计发展来看,会计要与时俱进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法律调节经济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会计相关。

如何沟通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司法会计这座桥梁必不可少。

从证据制度的发展来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贯穿现代诉讼制度的两个核心内容。

要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必须以科学证据为基础。

经济案件的审判和经济纠纷的仲裁离不开以会计资料证据为核心的科学证据。

证据制度的发展对司法会计的产生提出了需求。

而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又为满足这一要求提供了可能。

既有需求又有可能,内外因结合促使了司法会计的产生和发展。

 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们的社会分工日趋精细。

这种精细的社会分工必然会造成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形成各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这种关系的存在,便出现了以各种角色或身份而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团体或组织,虽然各种经济组织将自己的经济行为记录下来,并传递给有关团体,但这种记录行为毕竟是自己行使的。

是否可靠、是否真实,其他经济组织未必能确定。

为了保证记录经济行为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就需要有一批独立的专家通过专门的方法对会计信息进行鉴定。

为此,作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审计,就应运而生。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分工决定了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责任关系;会计信息使得各经济组织之间有了传递权利、责任关系的手段;审计又保证了会计信息传递的可靠性,从而保证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2)司法会计与审计研究对象有看本质区别。

司法会计研究对象是司法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活动本质上是一项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活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法律诉讼活动,而这种法律诉讼活动的内容与会计事实和会计业务有关。

浅析审计工作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差异

浅析审计工作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差异

和痕迹 , 只是需要用 较为专业的方式和手段才能发现其 中的犯
罪线索和痕迹 。由于审计工作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 在工作原理 和方法 上有诸多的类似之处 , 使得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 司法工
2 主 体 差 异
审计 工作与司法会 计鉴定工作存 在的另一个 重要 差异是
作 中为 了贪 图方便常 常运用审计 工作来代 替司法会计 鉴定工 作 。司法人员在工作 中运用审计工作代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往
( 2 3 ) .
( 2 ) 在E P C合 同签订前必须与项 目公司和伊方 明确供货商
短名单 , 而且 由伊方石油公司背书认可。 ( 3 ) 建议合 同谈 判过程前 就相关工 程所需土建 , 安装等 当
地分包单位 由项 目公 司和伊 朗方 给 出初步 短名单 ,同时 明确

浅 析审计 工作与司法会计鉴定 工作 的差异

原 建 文
( 新 乡人 民检 察 院技术 处 , 河南 新 乡 4 5 3 0 0 0 )
摘 要: 审计工作与 司法会 计鉴定 工作虽然在 主体 方面、 对象方面 、 标准 方面、 手段方面 、 结果方 面以及风 险方面有共 同之处 , 但 总体 来说 审计工作 与司法会计 鉴定工作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在 日常工作 中不能将 两者混为一谈 , 否则就会给 日常工作来 带严重 的影响。 本 文就 审计工作 - 9司法会 计鉴定工作的差异来进 行一些浅显的探讨和分析, 希望可 以为 司法 - 9会计工作领域 的工作人员如何 区分 审计 和 司法会计 鉴定工作提供 一些有益的帮助和建议。 关键词 : 审计工作 ; 司法会 计鉴定 工作; 差异
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不 断发展 , 我 国犯罪类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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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查账不等于司法会计鉴定
目前,将审计混同于司法会计鉴定,以审计证据充当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以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问题十分突出。

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在认识上出现明显偏差,甚至出现错误,严重时还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司法会计鉴定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审计查账就是司法会计鉴定。

于是,将审计混同于司法会计鉴定,以审计证据充当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以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问题十分突出。

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在认识上出现明显偏差,甚至出现错误,严重时还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司法会计鉴定具有独立于审计的完全不可替代性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和鉴证的管理活动。

其中心工作就是根据审计项目提出的审计目标进行取证,提出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查账即检查账目,是审计的一种常用方法,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可靠。

在长期审计查账实践活动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成为审计特有的价值取向。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独立于审计的诉讼证明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客观存在的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鉴别,对会计专门性问题做出的主观判断的证明活动。

随着我国司法理念的转变和诉讼结构的调整,司法会计鉴定的价值不再仅仅体现为技术与法律的统一,同时也远远超出了获取证据手段的范畴,而日益成为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

司法会计鉴定追求和体现的是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目标。

司法会计鉴定具有独立于审计的完全不可替代性,两者的价值取向、职能各异。

二、审计证据不能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检材
审计结论的依据是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编写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根据。

审计证据虽然也称之为证据,但通常达不到法定证据要求,仅是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性证明材料。

而司法会计鉴定检材是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引以鉴别分析,据此作出鉴定结论的涉案会计资料。

收集检材是作出科学鉴定结论的必备前提。

1.两者的对象不同。

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
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可见,审计证据的收集对象不限于会计资料,既包括难以限定范围的财务资料,还包括言词、实物、视听资料、会议记录等非会计资料。

而司法会计鉴定检材严格限定于具有会计勾稽关系的会计资料,若涉案会计资料不具有会计勾稽关系就难以排除会计信息的或然性。

2.两者的适用原则、方法不同。

在审计查账过程中,通常按照“重要性原则”,采取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和概率抽样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往往仅对重点内容或有问题的部分进行详细审计。

因此,审计准则对审计证据提出的要求具有充分性、适当性。

但司法会计鉴定检材的收集,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做到确实充分,确保检材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达不到要求获取的检材就不能得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

3.两者的程序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检材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证据规则规定:“提供书件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在特殊情况下,“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但“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另外,收集检材的人员必须两人以上,鉴定人不能自行收集,鉴定人参与收集检材的,必须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

对于审计证据的收集,尽管在程序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实际中操作中往往做不到、也没有手段确保达到要求。

三、审计报告不能代替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1.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依据审计证据发表的审计报告不是法定证据形式,形式上既有别于鉴定结论,没有论证部分;又有别于勘验笔录,缺少现场见证人签字,是今后立法上应予关注的问题。

而司法会计鉴定属于司法鉴定,其结论是现行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因此,尽管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将审计报告视为鉴定结论使用,但效力上明显不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2.两者的技术标准体系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以审计报告充当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问题十分突出,其根本原因是司法会计鉴定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

审计报告的呈现是以财务会计标准作为引用技术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科学性很强的鉴定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得出应当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的构建应当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问题与鉴定结论生成的技术问题科学融合,才能确保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3.两者的逻辑思维方式不同。

审计的思维方式主要是通过查账来
发现问题,是一个归纳推理过程。

在归纳逻辑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通常只是概然性?或然性的,前提为真时结论不必一定为真,但可能为真。

可见,归纳推理并不具有必然性的结果。

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式是先有问题后论证,属于演绎论证形式。

司法会计鉴定排除涉案会计资料或然性的有效方法就是论证。

通过账账之间、账证之间、账单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等多渠道的涉案会计资料比对,能够有效印证涉案会计资料所载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达到确凿充分的诉讼证明标准。

4.两者的形式和要求不同。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可以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形式。

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根据证据规则要求,除了客观、科学和公正外,还必须明确、直观。

在文书要求上,审计报告主要立足于结论性,将审计的方法、过程、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和判断的依据等都浓缩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报告文书中仅是简要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报告一般分为范围段、说明段和意见段三个部分。

而司法会计鉴定书着重于描述性,即尽可能通俗地将鉴定方法、过程和被检验对象的现象及判断的依据等等展现在文书中。

同时,司法会计鉴定书通常由绪言、检验、论证和结论四个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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