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的研究
量刑程序构建研究

量刑程序构建研究量刑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为确保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量刑程序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量刑程序构建的研究。
首先,量刑程序的构建应当注重合法性。
合法性是量刑程序的基础,它要求量刑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应当在量刑过程中坚持法治思维,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量刑权力。
同时,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要享有合法的权利,包括提供辩护意见、调取证据和参与量刑决定等。
构建一个合法性高度保障的量刑程序,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量刑结果的合法性。
其次,量刑程序的构建应当注重公正性。
公正性是量刑程序的核心要求,它要求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法官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同时,量刑决定应当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能够了解量刑过程和结果,防止信息不对称和滥用量刑权力的情况发生。
构建一个公正性高度维护的量刑程序,能够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再次,量刑程序的构建应当注重科学性。
科学性是量刑程序的基石,它要求量刑过程中的量刑标准和方法科学合理。
量刑标准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科学设定,避免主观随意和歧视性。
量刑方法应当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环境,实现量刑的差异化和个性化。
构建一个科学性高度追求的量刑程序,能够提高量刑的准确性和预测性,避免量刑的滥用和误判。
最后,量刑程序的构建要注重效率性。
效率性是量刑程序的追求目标,它要求量刑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高效、快速地完成。
法官应当合理安排量刑时间,避免拖延和违反程序规定。
同时,量刑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
构建一个高效性追求的量刑程序,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综上所述,量刑程序的构建研究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课题,需要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和合作。
论我国量刑制度的构建

立量刑程序模式 , 此模式下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分离的; 二是大陆法系 的混合量刑程序模式 , 此模式下定罪程序与 量 刑 程 序 是 不 分 的 , 同一 个 诉 讼 阶 段 进 行 。就 独 立 量 刑 在
模 式 来 说 , 罪 与 量 刑分 离 , 不 同 的程 序 中分 为 不 同 的阶 定 在 段 进 行 , 以体 现 程序 的 公正 , 官可 以针 对 不 同 的 问题 进 可 法 行 审 判 , 是 也 使 得 庭 审 的 效率 无法 体现 , 费 司 法 资 源 ; 但 浪
大陆法系国家的定罪与量刑一体模式 的优 点正是独 立量刑 模式的缺点部分 , 定罪与量刑程序不分 , 体现 了司法的效率
价 值 , 是 定 罪 与 量 刑 程 序 不分 , 有 两 个 基 本 的缺 陷 : 但 具 一 是 容 易 削 弱 无 罪推 定 的效 力 , 成 被 告 人 诉 讼地 位 的 降低 ; 造 二 是 造 成 法 官在 量 刑 上拥 有 太 大 的 自 由裁 量 权 , 以获 得 难
【 中图分码】 A
【 文章编号]6 3 3 1 0 20 —02 一O 17 —2 9( 1)4 12 2 2
权 转 移 到 检 察 官 的身 上 。 其 次 , 国和 美 国量 刑 的主 体 是 不 同 的 。在 英 国 , 英 刑
世 界 各 国有 两 种 主 要 的量 刑 模 式 : 是 英 美 法 系 的 独 一
关 的信 息、 再犯、 可能性分析和一个结论组成 。 美 国量 刑
前 的调 查 报 告 中 一 般包 括 罪 犯 记 录 、 述 罪 犯 目前 的情 况 、 描 有 关 可 能 适 用 刑 罚 的 信 息 资 料 。 决 前 的调 查 在许 多 的 法 判 院 已经 成 为 标 准 的 程 序 , 法 官提 供 有 关 罪行 和 罪 犯 更 详 为
试论在我国建立专门的量刑程序

前科对定 罪的影响
目前 ,被告人 品格 证据在法治发达 的国家是广为采用
立法规定体现的量刑程序运作模式是: 关于量刑的事实、 证
据与定罪 的事实、 证据均在法庭 调查阶段 , 由公诉机关出示 , 辩护人也可以在此阶段提 出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证据。 之后控
的 意 义进 行 了阐述 ,进 而分析 了量 刑 程序 的构 造 和具 体设 想。
关键词:定罪;量刑;刑事 司法活动
中图分类号:D 2 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7 - 2 2 1 )1 _ 16 0 63 2 1 9(0 O o O 3— 3
一
我 国 目前 量刑程序 的状况
当。从这个角度来说 ,量刑公正的实现是更为困难的。也是
收 稿 日期 :2 1 - 0 一l 00 5 3
更难以准确评价和界定的。笔者认为 ,个案量刑是否公正 , 取决于量刑的合法性、量刑的准确性 、 量刑的平衡性和诉讼
主 要参 与 人对 量 刑 的 认 同度 。 由于独 立人的素质、性格、精神状态、
知识 水 平 、健康 状 况 以 及悔 改 的态 度 等 , 至还 包 括 本人 的 甚
生育史、家族、近邻 、学校、同学、工作等情况 ,一般都 由 特定的机构关于这些问题制作一份报告 , 法官在量刑 时予以
辩双 方在法庭辩论阶段可 以就量刑 问题 发表意见并辩论。 法 庭审理后 , 合议庭对被告人的量刑进行评议 , 重大疑难案件
除了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外 , 大致是 因为将量刑与定罪 视为一体 , 其没有独立性。目前我国刑 事司法实践中的不公 正主要不是表现在定罪上 的出入罪, 更多地表现为量刑的畸 轻畸重, 法官虽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 , 但所判处 的刑罚与被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量刑程序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量刑程序[摘要]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衡量标准。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重定罪、轻量刑”传统思想影响下,忽视量刑问题。
量刑不公引发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日益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一些典型案例量刑的公正性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
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量刑模式缺乏一个良好的程序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可能性大,难以保证量刑的公正。
近年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构建独立量刑程序成为解决量刑不公问题的主流观点。
[关键词]量刑程序;相对独立;自由裁量权近来,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罪不同刑”的争议始终不绝于耳,比如,曾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前后两次判决存在巨大差异,又如,醉驾案四川孙伟铭与杭州胡斌所获判决也有着天壤之别。
尤其是许霆案,其跌宕起伏震动了整个社会,吸引了无数关注的目光,引发了社会热议,如今终于尘埃落定,但整个社会对此案的关注却远未结束。
主要原因恐怕是前后数次审判所确定的刑罚落差太大,以致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怀疑量刑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得量刑公正问题再度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
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我国将量刑权的制约问题囿于实体法研究领域,没有从程序制约这一维度审思制约量刑权的有效对策,所以难以从根本上克减量刑失当现象,量刑规范化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我国的国情和法制传统决定,我国应当充分吸收和借鉴独立量刑模式的合理要素,构建中国特色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一、量刑的概念有关量刑的概念,中外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以马克昌、高铭暄教授的定位为主流:“量刑,亦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关于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二、量刑现状和弊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单独的量刑程序,甚至相关法律规定也几乎没有,而是将量刑和定罪合二为一,在同一庭审程序中一起解决。
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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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一 + 一+ 一+ +
量 刑程序 改革 问题 成 为 当下 刑事 司法 改 革 的热
点 之一 。然而综 观 当前 的研 究 , 以发 现 , 然各 界 可 虽
1 有助 于实现 量刑 的适 当性 . 在 刑事 审判过 程 中 , 旨在解 决 被告人 刑罚适 用 问
量刑 活动相对分 离。在将量刑活动纳入 法庭审理 程序 时, 当注意处理好量刑建议 与量刑 裁量权之 间的关系。 应
【 键 词】 关 量刑程序
定罪程序
“ 二分” 模式
相对独立
量刑建议
【 中图分类号 】 F 1 . D 7 82
【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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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量 刑程序 的重 要性不 存在任 何 争议 , 是在 如何 题 的量 刑程序 能够 使 法 官充 分 听 取控 辩 双 方及 其 他 但 构 建量 刑 程 序 问题 上 却存 在 重 大分 歧—— 学 术界 多 与量刑 有关 主体 ( 如被 害 人及 其 近 亲属 、 告 人所 在 被
的均衡性。正 当、 公开的量刑程序是现代国家维护人 积极影 响 , 护 己方利 益 。 维
权 尤其 是被告 人合 法权益 、 防止 国家权力尤 其是 量刑 此 是现 代法 治 国家 的一项 重要 标志 。
面:
( ) 我 国现 有 的制 度 条 件 下 , 量刑 与 定 罪 二 在 将
合 理 的量刑程 序 可 以保 障被 告 人 充分 有 效 地行
我国独立式量刑程序的构建

量刑程序提供 了一定的参考。文章从程序的启动、 参与的主体等方面分析 , 出了我 国独立式量刑 提
程 序 的具 体构 建 。
[ 关键 词 ] 独 立式 ; 量刑 程序 ; 程序 构 建
[ 中图分类号]D 6 3 [ F 1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5 0 2 1 )4 06 0 6 2 10 (0 1 0 — 09— 3
一
重要 内容 : 即研究 制定 关于犯 罪 的量刑 指导 意见 ,
的, 合议庭对被告人 的量刑 问题进行评 议 , 评议后 , 通 常是 经过 表决 由审判 庭 作 出具 体 的判 决 , 被 告 对 人的定罪与量刑是一同作 出的。但是有一部分案件
则要 交 由审判 委 员会 讨 论 决 定 最 终 定 罪 量 刑 结果 。 审判 委 员会作 出决定 后 , 由审判 庭 就 定 罪 与 量 刑 问 题一 并 形成 判决 并 宣 判 。法 院作 出有 罪 判 决 , 量 裁
处被告人刑罚 。20 0 3年 3月 2 日《 4 新华 日报 》 报 道, 江苏 省无锡 市 滨 湖 区人 民法 院 在开 庭 审 理 案件
中试 行 “ 量刑辩 论 ” 检察 官 和 律师 分别 对 被 告人 的 ,
事实证据。在法庭辩论中 , 控辩双方 可以就定罪和
量 刑 问题 发 表 意 见 并 辩 论 。 如 果 被 告 人 不 承 认 犯 罪 , 控辩交 锋 的焦 点就 是被 告人 是否 有罪 , 么也 则 那 就 不会 出现 控辩 双方 对有 关量 刑 的事 实进 行辩论 的 场 景 。在评 议 和表决 之前 没有 关 于量刑 问题 的专 门 听证 。法庭 审理 后 , 议 是 在 不公 开 的状 态 下 进 行 评
第2 4卷
量刑程序独立化之探究

量刑程序独立化之探究金犇【摘要】2010年最高法等五部门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实现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改革目标。
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加强量刑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适度的对抗性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不利于辩护权的行使、量刑公正难以保证等固有弊端。
因此,通过定罪与量刑的分离,构建独立化的量刑程序是更有价值的选择模式,也是量刑程序改革的趋势。
%With the deepening reform of sentencing,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other five departments have formulated The Sen-tencing Process Opinions.As a result,a kind of relatively independent sentencing procedure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our country.So, we preliminarily realize the reform goals that“the sentences should be brought into the court proceedings”.Without doubt,relatively independent sentencing procedur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trengthening the openness,transparency and moderate antagonism of sen-tencing procedure and control ling the judge′s discretion.But inherent drawbacks exist obviously,such as unfavorabl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defense,difficult guarantee of sentencing justice and application to all criminal cases and so on.Therefore,through the separa-tion of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building an independent sentencing process is a more valuable choice of sentencing model as well as the new trend for the innovation of sentencing process.【期刊名称】《昆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4页(P46-49)【关键词】量刑程序;独立化;定罪量刑分离;量刑公正;量刑改革【作者】金犇【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我国刑诉法深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以往都是采取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模式,即法官通过连续的法庭审理,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集中审查,一并解决被告人的犯罪和量刑问题。
浅析我国独立量刑程序建构

浅析我国独立量刑程序建构【摘要】结合《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着重阐述了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具体建构,包括立法对策、量刑建议、量刑辩论、量刑审理、量刑说理、证明标准和法官作用。
【关键词】量刑程序;建构探索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引发我国法学界关于独立量刑程序的探索和研究,特别是对其模式探析和建构探索等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我国独立量刑程序进行简要分析,以期能够为其提供更多的理论基础,促进独立量刑程序的有效开展。
一、独立量刑程序之建构探索从最初的量刑改革试点到如今在全国开展的量刑制度改革,学界对量刑改革进行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司法机关也启动了对量刑程序的改革探索和改革效果的评估探索,并制定了诸多独立量刑程序的制度设计。
笔者拟结合《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意见》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问题,对独立量刑程序作初步的建构。
(一)立法对策2010年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签发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法院试行;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也正式在全国开始试行。
这两份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文件的发布和试行,不仅标志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的正式开展,而且对独立量刑程序从程序和实体方面作出了相关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只在司法解释上对独立量刑程序作出规定,不仅不利于其自身价值和功能的体现,也不符合司法改革的初衷和目标。
应当在立法层面上,将量刑制度改革试点的成果和经验吸收进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修改草案之中,使之成为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以此来规范独立量刑程序。
(二)量刑建议从量刑程序改革试点的经验上看,各地检察院在具体公诉案件中极易出现强求所有案件都予以量刑建议的现象。
笔者认为,在量刑程序改革中,应对量刑建议制度采取理性态度。
从“对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是否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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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计与构建一、构建我国量刑程序的基本思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先后关系,因此本文拟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的关系二元化——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的分离模式与合一模式。
前者是指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在程序上分开进行,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以后,再进入量刑阶段;后者是指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定罪问题与量刑问题在同一程序中有序进行。
(一)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分离模式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量刑阶段从定罪阶段分离出来的依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的人。
在被告人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显然没有必要也不宜关注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将量刑问题从定罪中分离出来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庭审时被告方的活动主要是围绕“被告人无罪”这一中心议题进行的,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各种证据的调查和搜集上。
而在此种情形下要求辩方再去进行仅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调查与辩护活动,不免强人所难。
2.正确定罪的需要。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分开,有助于防止审判法官因为事先接触量刑事实(如品格事实、前科事实等)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见,进而影响定罪。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量刑阶段独立于定罪阶段的具体设想为:首先,定罪阶段。
主要步骤和方法如下。
1.在控诉方宣读起诉书(状)之前,审判长宣告庭审围绕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行。
2.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中,审判长指挥控辩双方就起诉书(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于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和事实(如被告人的前科问题、被告人的品格问题等),应制止双方在这一阶段提出。
3.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法官应提示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承认起诉书(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陈述。
4.在法庭评议阶段,如果合议庭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案件进入量刑阶段;① 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可以当庭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性质重大、复杂而难以做出决断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其次,量刑阶段。
具体步骤和方法如下。
1.在重新开庭后,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量刑事实和量刑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在这一程序中,允许控辩双方使用品格事实和前科事实等,双方还可以直接引用在定罪阶段查明的事实。
2.被告人最后陈述。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
审判法官应提示被告人就量刑问题作最后陈述。
3.法庭评议。
在法庭评议阶段,合议庭应当对以下问题分别进行评议:有利于被告人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是否存在,上述事实如果存在的话,如何影响量刑结果。
4.宣告量刑结果,并说明量刑理由。
(二)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合一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合一模式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易审”进行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
②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控辩双方在有罪问题上已经没有争议,因此,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理中可以将对有罪问题的确认与量刑问题的调查放在同一程序中进行,以节约司法资源。
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类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被告人认罪的下述后果,即法庭将直接按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定罪;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如果被告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并接受认罪的结果,法庭审理按定罪与量刑阶段合一模式进行;如果被告人表示不认罪,则案件适用定罪与量刑阶段分开模式进行。
二、量刑程序的参与主体及其作用从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参与到量刑程序中的主体除了传统的控、辩、审三方外,被害人以及其他主体也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并在量刑过程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控、辩、审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在量刑程序中的主要作用分别是:控诉方提出量刑事实和证据,提出量刑建议,③并反驳被告方的不合理主张;被告方除了反驳控诉方提出的量刑事实和量刑建议外,有权提出有利于己的量刑事实和量刑建议;审判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理由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量刑因素,并做出量刑判决。
(二)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自然十分关注。
④ 受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这一国际潮流的影响,近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开始强调被害人在量刑阶段的参与权问题,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也逐渐受到重视。
⑤ 近年来我国实践部门倡导的“刑事和解”以及“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等做法也正是刑事司法关注被害人利益的体现。
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阶段并发表量刑意见是诉讼民主与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
这是因为:首先,允许被害人参与量刑阶段是对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肯定,这种参与使得被害人有机会将其所受到的伤害宣泄出来,从而有助于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平复。
其次,被害人参与量刑阶段有助于审判法官全面认识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从而有助于公正的适用刑罚;也有助于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帮助被告人悔过自新。
在我国,要强调并发挥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
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
例如,审判法庭在量刑开始前应告知被害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告知其有权参加庭审,陈述受害事实,发表量刑意见;2.在审判过程中应听取被害人陈述量刑事实和量刑意见;3.如果被害人提出不同于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的,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是否采纳其主张;如果不采纳的话,应当说明理由。
(三)特定社会主体在量刑阶段的作用犯罪人是生活在特定社会环境中、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社会人,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也是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被害人和社会都有权利参与量刑程序。
而且,社会对犯罪的关注不仅仅表现为犯罪行为的惩罚,还体现在对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挽救,使其能够顺利地重归社会等方面。
因此,要准确反映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社会对个案被告人的量刑态度,还应当注意听取来自社会的反映。
当前,英美法国家奉行的“量刑前报告”以及大陆法国家的“被告人人格调查”等都是司法倾听社会声音、反映民意,保障量刑公正的一个重要渠道。
在我国,已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推行并获得广泛赞同的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实际上也是社会介入量刑过程的一个重要体现。
⑥ 此外,“社会调查报告”也开始适用于其他案件中,如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于2007年4月首次尝试将社会调查报告引入成年人的量刑程序中,由法院委托被告人所在地的司法所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关于被告人一贯表现的“社会调查报告”,以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
⑦在我国现阶段,量刑前调查报告的适用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量刑前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和内容,即哪些主体有权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报告,哪些主体有权接受委托进行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如何界定;二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
由于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使用调查报告时,应当首先解决其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
三是调查报告的具体运用。
如量刑前调查报告适用于哪些案件,何时委托调查报告,何时提交调查报告,如何对调查报告的内容进行质证等。
⑧三、量刑程序中的证明问题(一)量刑程序中的证明对象——量刑事实本文对量刑事实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即首先以是否有利被告人为标准,将其分为两大类——罪重事实和罪轻事实,然后在此基础上,将量刑事实区分为行为危害性事实和人身危险性事实。
⑨1.罪重事实。
罪重事实包括表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的事实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事实。
罪重事实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其一,表明犯罪行为危害性严重的事实:(1)犯罪行为针对多个被害人;(2)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或者精神伤害极其严重;(3)被害人是老、弱、病、残、孕等易受伤害者;(4)针对公共部门工作人员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犯罪;(5)犯罪对象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医疗等款物;(6)犯罪的地点(例如,偏僻的地方);(7)有他人在场时实施犯罪(尤其是被害人的孩子、伴侣或其他近亲属在场);(8)对被害人名声的额外毁坏(如在实施性犯罪时,对被害人拍照);(9)在财产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遭受巨大(包括情感价值)损失,或者因犯罪而导致巨大的实质损失(如盗走设备导致被害人死亡等)。
其二,表明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事实:(1)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犯罪;(2)累犯;(3)前科;(4)预谋犯罪;(5)意图实施比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更严重的犯罪;(6)团伙犯罪或者集团犯罪;(7)职业犯罪;(8)为金钱利益而犯罪(并非基于犯罪本身的要求)或者是高收益的犯罪;(9))企图隐瞒或者销毁证据;(10)故意针对弱者的犯罪;(11)使用武器威胁或伤害被害人;(12)故意、无理由地超过犯罪所需施加暴力或者毁坏财物;(13)滥用权力或信任;(14)基于种族、宗教原因而实施犯罪。
2.罪轻事实。
罪轻事实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或者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等事实。
罪轻事实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其一,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事实。
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紧急避险、防卫过当等。
其二,罪犯人身危险性明显较小的事实:(1)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2)(被告人是)精神疾病或残疾人;(3)(被告人是)青少年或上了年纪的人;(4)(被告人)在犯罪中扮演较轻的角色;(5)犯罪动机(如为生活所迫等);(6)自首、坦白、立功;(7)悔罪,包括退赃、积极赔偿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
(二)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分担在刑事诉讼中,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即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那么,在量刑程序中,能否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划分证明责任的依据呢?本文认为,量刑事实的证明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对于罪重的主张,应当由控诉方提出证据予以证明;⑩ 对于罪轻的主张,应当由被告方提出证据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