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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2016年2⽉5⽇,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管理⼈登记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管理⼈的机构在发⽣重⼤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 | 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公告》中指出,私募基⾦管理⼈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事项的变更。

截⽌⽬前,私募基⾦管理⼈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重⼤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级管理⼈员、基⾦托管⼈等重⼤事项时,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1、私募基⾦管理⼈⾸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相关事项变更。

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件等等。

2、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合同、基⾦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通知书》等⽅式。

4、私募基⾦管理⼈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尊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请机构: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及登记完成后需要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一)【总体要求】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核查方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三)【法律依据】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四)【向证监局报告】根据现行监管要求,请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五)【信息更新】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AMBERS系统相关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AMBERS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jump.html)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申请机构应当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一)【内控基本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

基金备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基金备案部门:我们接到贵部门的委托,就基金备案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现将意见如下:一、法律依据基金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基金销售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备案的要求根据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在产品发行前,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

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产品的基本信息等。

备案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

三、备案的程序1.备案申请阶段基金公司在准备备案材料时,应当确认备案所需的信息是否齐全、准确。

备案申请时,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如基金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基金业务团队及管理人的简历等。

2.备案审查阶段协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基金公司及管理人的资质、基金募集方式等。

审查材料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3.备案审核结果协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后,将作出审核结果。

若备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协会将发给备案通知书,允许基金公司发行产品;若备案存在问题,协会将发给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要求基金公司进行整改。

四、法律意见基金备案是基金公司合法运作的前提,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提出以下法律意见:1.基金备案应当依法提交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

基金公司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备案程序,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2.协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协会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3.备案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基金公司应当根据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总之,基金备案是基金公司正常运作的前提,是依法合规的重要环节。

基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申请和审核,确保备案程序的透明度和备案结果的合法性。

同时,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您委托我们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一事提供法律意见书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登记备案的过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至少有1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至少有2名具备不少于3年以上证券、期货、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5.拥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办理登记程序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的履历和证明;3.公司章程;4.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6.合同范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登记申请材料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合规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符合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的规定,并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要求、风险警示与禁止行为等;2.业务能力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合理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并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效益。

3.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私募基金的安全运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您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首先满足相关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按照规定向证监会申请登记备案。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制定合规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在运营过程中,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适当性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参考)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南京十朝文化园五栋四层电话:025-********传真:025-********邮编:210000目录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1)释义 (3)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4)一、公司本次管理人登记的批准和授权 (4)二、公司的主体资格 (4)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5)四、公司专业化经营情况 (6)五、公司股权结构 (6)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七、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方 (9)八、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12)九、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2)十、公司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14)十一、公司高管人员资格及高管岗位设置情况 (14)十二、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罚、处分、不良记录情况 (16)十三、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诉讼、仲裁情况 (16)十四、公司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17)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7)十六、结论意见 (17)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2016)宁盈律非(证)字0015号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担任公司本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尽调底稿所需材料清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尽职调查清单1.公司基本情况1.1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1.2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1.3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4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1.5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2.公司股东2.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2.2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2.3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2.4公司中有实际控制人的,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2.5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业法律意见书

基金业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已对基金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并就此事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一、概述基金业是指通过募集公众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经济行为。

基金业在我国属于合法经营的金融业务,但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基金业的合法性基金业属于金融业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核准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合法从事基金业务。

客户在进行基金投资时,应选择合法经营的基金公司合作。

三、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协议。

《基金法》规定,基金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基金合同应包含基金的名称、投资目标和方针、投资策略、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基金份额的发行和回购条件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四、基金销售基金销售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不同渠道销售基金份额,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销售基金时,应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有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销售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和基金法的规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提问和投诉,并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

五、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基金业的监督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设立了基金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业进行监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法和基金法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六、风险提示基金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谨慎选择和管理自己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者销售基金时,应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确保投资者了解风险程度并自主决策。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产品时,应仔细研究基金的投资策略、历史业绩等,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以上为我们就基金业的法律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请注意,本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解决。

私募公司债法律意见书

私募公司债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我们公司已经对您所咨询的私募公司债事宜进行了调研并形成了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私募公司债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其发行对象仅限于特定的投资者。

私募公司债的发行和交易不受公开市场的监管,因此相对自由,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法律限制。

在此之前,您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 发行主体:私募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您需要确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发行主体的合法性。

2. 发行规模和期限:您需要确定私募公司债的发行规模和债券的期限。

发行规模应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情况加以考虑,期限应符合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债务偿还能力。

3. 收益率和还款方式:私募公司债的收益率和还款方式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因素。

您需要确定债券的票面利率和付息计划,以及是否提供其他的还款担保措施。

4. 发行条件和程序:私募公司债的发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发行条件和程序进行。

您需要明确发行所需要的准备工作、文件和手续,并保证发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进行私募公司债发行过程中,我们建议您遵循以下法律原则和注意事项:1. 合法性:确保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

同时,还需注意合法投资者的身份和投资限制等问题。

2. 信息披露:私募公司债的发行必须进行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

您需要提供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资金安全: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您需要根据发行规模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资金监管方式,如托管、信托等,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4. 交易合同:在发行过程中,您需要与投资者签订债券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总之,私募公司债的发行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和风险,您需要在发行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发行过程中与专业法律顾问合作,确保全面合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2016年2月5日,XXX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XXX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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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必须包含的14项内容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十四项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申请机构是否依法成立的主体1.应核查的材料1.1申请机构的全套工商登记档案,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1.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3申请机构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

2.核查要点2.1经营期限。

对于已超出经营期限及即将到期的,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延长经营期限。

2.2登记状态。

对于非显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包括注销、吊销等,均应出否认意见。

2.3是否属于境内机构。

对于境外机构应出否认意见。

3.核查手段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二、关于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1.应核查的材料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核查要点2.1登记的经营范围。

应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

不含的应特别提示,同时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经营范围。

2.2登记的其他业务。

登记的其他业务是否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

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

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到工商登记部门调取登记资料。

3.2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核对原件,进行书面核查。

三、关于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1.应核查材料1.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2.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3.公司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2.核查要点2.1主营收入。

对于主营收入非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应特别提示。

2.2兼营收入。

兼营业务是否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是否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是否其他非金融业务。

比如: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对于可能存在冲突的,应特别提示。

3.核查手段3.1申请人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律师进行书面核查。

3.2对于财务数据有异议的,与审计机构当面核对,与财务人员面谈,并制作面谈记录。

四、关于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1.应核查材料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

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1.2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3法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1.4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或未婚证明(说明),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1.5公司中有境外投资股东的,应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投资机构的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等。

1.6公司出具的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

对于存在前述情形的,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2.核查要点2.1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如有境外股东应特别提示。

2.2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

对于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49%的,应特别提示。

2.3对于设立在自贸区的,应以自贸区相应负面清单进行核查。

3.核查手段3.1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调取境内法人股东的登记资料。

3.2律师通过公安部门的身份证系统核查身份证的真实有效性。

3.3律师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书面审查经公证的材料,以及相关批准、批复文件。

五、关于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1.应核查的材料1.1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

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1.2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1.3公司各股东应就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的情况说明。

如存在的,应核查相关协议、资料。

1.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

1.5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并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材料。

1.6公司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亲属关系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

1.7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的征信报告。

2.核查要点2.1申请机构是否有实际控制人。

2.2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2.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流程3.核查手段3.1律师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身份资料等进行核查分析。

3.2对于因协议协议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对协议各方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

3.3应付申请机构经营现场,与其工作人员面谈。

六、关于申请机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的情况1.应核查的材料1.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

1.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

1.3申请机构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

1.4申请机构出具的是否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承诺书。

1.5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是否控制其他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承诺书。

2.核查要点2.1申请机构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

2.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记载。

2.3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报表是否有股权投资的记载。

2.4申请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是否有股权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记载。

2.5申请机构的持股子公司情况,特别要关注,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2.6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情况,特别要关注,是否存在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关联方。

2.7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如已登记的,应审查登记资料。

3.核查手段3.1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和财务资料,进行书面核查。

3.2根据子公司、关联方的基本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倒查”股东情况。

3.3依据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关联方的名称,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是否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关于申请机构的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1.核查材料1.1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及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签订其他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缴纳五险一金情况(缴纳险种、未缴纳险种及情况说明)。

1.2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

1.3从业人员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1.4公司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以及调查表。

高管人员调查表,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

1.5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

1.6高管人员出具的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1.7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核查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核查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1.8申请机构缴纳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

2.核查要点2.1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2.2是否有相应的营业场所。

2.3是否有相应的资本金。

3.核查手段3.1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和从业人员会谈、核对身份的真实性。

3.3和高管一对一访谈,核查相关基本信息。

3.4到申请机构实地查看经营场所,以核实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3.5到基金业协会核实从业人员、高管所持从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是否经过年检。

3.6赴基金业协会官网基金从业人员查询栏查询。

八、关于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1.核查材料1.1申请机构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的说明。

1.2申请机构的相关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1.3申请机构的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核查要点是否建立相应制度。

3.核查手段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九、关于申请机构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情况1.核查材料1.1申请机构出具的关于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的承诺书。

1.2对于已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核查基金外包服务协议,以及外包机构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申请机构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2.核查要点2.1是否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2.2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的基本内容。

重点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在基金行协会备案,是否是基金行协会会员,外包前申请机构是否开展尽职调查,外包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建立的相关制度,外包机构的业务人员情况等。

2.3基金外包服务协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3.核查手段3.1根据申请机构的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核查。

3.2到外包机构实地查看,与相关人员面谈,以确认外包协议的真实、合法性。

3.3通过基金业协会核查外包机构是否具有外包资格。

十、关于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和高管岗位的设置1.核查材料1.1申请机构的高管岗位设置图,以及任命文件。

1.2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任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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