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要点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操作指引(附协会反馈汇总)作者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郑天河、石荣英 律师 微信公众号 | 金融法律正电荷【注: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及来源】根据本律师团队积累的众多项目经验并结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单位的相关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一般操作进行归纳、整理,并出具本操作指引,以为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参考。
1.确定机构类型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投资人(或合伙人,下同)只能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三者之中选其一,不能多选。
因此,投资人首先应确定业务方向,即需明确将来是做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还是做其他类型投资。
具体投资类型参照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要求,“机构类型”初次选定、提交办理、办理通过后,均不能再修改。
“退回补正”时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系统右上角的“放弃登记”,重新填写登记申请信息。
“办理通过”后,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点击“注销登记”,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
因此,投资人在系统注册及填录信息时即应明确机构类型,以免增加工作量及时间成本。
2.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委托专业律师提前介入登记工作,能够帮助申请机构在全程准备及登记工作中均能获得专业指导,包括工商变更环节得到一次性完善、协助文件资料搜集整理、提前协助整改、指导系统信息填录等,提高效率。
3.确定或收购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鉴于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的政策尚未完全放开,如果投资人先前未注册设立该类企业,一般通过收购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在已经放开注册的区域进行工商注册。
4.完善工商环节不管是通过注册还是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在工商环节均应符合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四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改正。
第六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 碍和隐瞒,并按照要求协调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六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变更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协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等自 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办法》修订后共六章,82条,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 归本源;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完善 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丰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
三、自2023年5月1日起,《办法》施行前已提交但尚未完成办理的登记、备案及信息变更事项,协会按照 《办法》办理。
登记备案办法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私募 基金管理人 登记
03
第三章私募 基金备案
04Leabharlann 第四章信息 变更和报送06
第六章附则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答: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完成登记备案。
为协调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方法及配套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方法及配套指引随着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成为了监管的重要环节。
为了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好地了解登记备案流程和要求,以下是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指引。
1. 概述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强监管。
2. 登记备案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登记备案:(1)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 并具备投研能力,拥有2年以上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业经历或其他相关经验;(3) 具备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风险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 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5)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备,且按规定记录相关信息;(6) 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规模不低于一定金额。
3. 登记备案流程登记备案的具体流程如下:(1) 在证监会官网上下载《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申请表》;(2) 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3) 相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4) 审核通过后,领取《私募投资基金登记证书》。
4. 配套指引在进行登记备案前,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了解以下配套指引:(1)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具备投研团队、内部合规部门和风险控制团队等专业部门,确保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2) 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制度要做到完备,建立完整的投资者信息管理系统;(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市场风险等信息;(4)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综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是监管私募基金市场的重要措施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独立投研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从而增强基金的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私募基金备案新规2023原文

私募基金备案新规2023原文摘要:一、私募资管迎备案新规二、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具体内容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四、证券私募与股权私募的相关高管要求五、产品备案最低募资规模六、中基协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正文:私募资管迎备案新规2023 年7 月1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设计及备案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这一新规旨在强化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职责,完善风险防控安排,细化关联交易管控,以及投资管理等多个层面,以更好地适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有利于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具体内容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共六章83 条,配套指引则有51 条,共计134 条规定。
新规自2023 年5 月1 日起施行,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十三)、(十四)同时废止。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新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专职员工不少于5 人。
实控人、投资高管投资经验不足5 年的,不得担任。
合规负责人不得低于3 年经验。
证券私募与股权私募的相关高管要求证券私募的相关高管需近10 年内连续2 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一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私募的相关高管则是近10 年内至少2 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产品备案最低募资规模新规还明确了1000 万元的产品备案最低募资规模。
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产品时,需要至少募集到1000 万元资金。
中基协的下一步工作计划中基协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办法》及配套指引,持续优化登记备案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

《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分享^大家,供参考此私募基金合规风控要点,总共包括了八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了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募集行为合规性、适当性管理有效性、投资运作合规性、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情况、信息披露完整性、风控有效性等方面。
可以作为私募基管理人进行自查时的一个参考依据。
一、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合规性(一)管理人登记:向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登记信息。
(二)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备案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按照《私募办法》规定更新备案信息。
文章分享自网络、分享时间2019.3.25(三)信息报送: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应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二、内部管理及运营规范性(一)制度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制定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授权制度;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如涉及委托募集);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如涉及托管)、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未进行托管),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并得到有效执行。
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应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关于私募基金备案时所涉及的基金类型、产品类型、投资范围的梳理

关于私募基金备案时所涉及的基金类型、产品类型、投资范围的梳理一、基金类型、产品类型介绍前言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可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四大类,每大类均按是否为FOF基金再细化,其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及对应的产品类型信息如下:1.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对应的产品类型: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产品类型定义:①权益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②固收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③混合类基金,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④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 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2.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对应的产品类型: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产品类型定义:①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②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③基础设施基金,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的概念? (2)2.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2)3.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2)4.私募基金是否能够保底保收益? (3)5.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3)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3)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方式? (4)8.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流程? (4)9.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4)10.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相关流程? (5)11.自我管理型基金的界定? (5)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时限? (5)13.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6)14.备案私募基金定期更新要求? (6)15.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6)16.备案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6)17.契约、合伙企业等私募基金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等备案材料基本要求有哪些? (7)18.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填写要求有哪些? (7)19.私募基金托管协议备案要求有哪些? (7)20.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明细填报要求有哪些? (7)21.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 (8)22.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8)23.私募基金开户相关要求? (9)2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要求? (9)25.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要求? (9)26.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现有公募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近似名称的处理? (10)27.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否适用“静默期”要求? (10)28.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的主要内容? (10)29.对分类公示存在异议,如何处理? (11)30.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加入协会? (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汇总1.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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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要点汇总
随着私募行业市场环境的变化,各类风险因素带来的问题逐渐显现,例如以囤壳为目的虚设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导致对关联方缺乏监管、部分产品先备案再募集等等。
为应对和解决私募机构存在的上述新问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于去年相继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下称“《登记须知2018》”),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背景下,拟备案的私募机构在登记备案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笔者将从三大方面入手进行梳理。
一、申请机构应自查是否存在“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下称“《解答十四》”)、《登记须知2018》的规定,私募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1.申请机构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4.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登记备案项目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中止办理情形”
根据基金业协会《登记须知2018》的规定,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1.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2.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3.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4.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5.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6.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7.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8.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9.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10.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三、登记备案项目过程中应确保以下内容符合规定
(一)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
1.基金业协会允许私募机构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但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2.办公场所应具备独立性,写字楼外观照和前台照片应上传基金业协会。
(二)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
1.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2.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
3.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三)实缴注册资本
实缴比例应当不低于总注册资本的25%,且实缴出资额建议应当大于申请机构6个月的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四)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
1.出资人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2.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3.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
4.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5.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6.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不应存在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8.应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五)高级管理人员
1.应当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由任职机构缴存社保;
3.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4.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5.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7.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
1.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2.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不应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3.应当与申请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由申请机构缴存社保。
(七)关联方
1.应充分披露关联方【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基本工商登记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2.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3.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八)内控机制与财务情况
1.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2.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3.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
4.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5.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九)拟备案产品
应当提供拟备案基金产品要素表及其运作说明。
其中需要注意:
1.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2.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3.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4.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5.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8.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有分级安排的,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9.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十)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申请登记机构应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承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