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浙农综办[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农综办〔2013〕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13〕9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014年全省计划立项建设4个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每个设区市农发办可向省农发办推荐1个项目,省农发办将组织竞争立项,择优选项。
各地在申报指南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申报指南(试行)积极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项目,对于助推我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助推浙江现代农业发展31066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发〔2013〕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制定本指南。
一、目标任务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目标向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开发理念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转变、开发布局向突出优势特色农业转变,同步推进农业合作化经营、同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同步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一中心,按照扶优、扶特、扶大、扶强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扶持创建一批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服务水平高的农业产业园,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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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
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
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第一条验收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验收的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财政厅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工作总结汇报模板【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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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浙财农发字〔2006〕4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6〕4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结合浙江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6〕39号)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实施中的财务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以及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申报项目并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实行独立工程预决算的单位。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
县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户,县及县级以上农发办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县级农发办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专户同时又是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专户。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多种经营【发文字号】浙农综办[2013]6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10.15【实施日期】2013.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浙农综办〔2013〕6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做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3〕1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订了《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10月15日附件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3〕197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4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总体要求为促进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原则上要求各地根据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和浙江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结合当地资源优势,规划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
对规划确定的优势主导产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将通过择优选项、竞争立项的原则,集中资金进行重点扶持。
使农业综合开发更好地发挥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浙财农发字[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1•【字号】浙政办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我省自1988年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项目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至2001年底,累计投入财政资金25亿元,完成土地治理700多万亩,扶持多种经营及产业化龙头项目200多个。
实践证明,农业综合开发有效地改善了我省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生态环境,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下一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建设任务,加强规划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发展效益农业的需要,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保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十五”期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要确保完成以下任务:改造中低产田330万亩,建设节水农业项目40万亩、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17万亩、科技示范项目10个,并扶持一批多种经营和产业化龙头项目。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浙农综办…2007‟50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现将《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平、科学选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畜禽、水产品、竹木、茧丝绸、茶叶、蔬菜、果品、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
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和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的制药工业、木材精深加工业、纺织化工工业、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及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加工流通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优先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的项目;优先扶持建立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农产品行业协会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的项目;优先扶持与广大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和谐运转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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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文件浙农综办〔2007〕50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现将《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为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平、科学选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通过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畜禽、水产品、竹木、茧丝绸、茶叶、蔬菜、果品、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
控制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不能直接从农户采购原料和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的制药工业、木材精深加工业、纺织化工工业、捕捞业、深海养殖项目及位于产业末端的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加工流通项目。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优先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的项目;优先扶持建立了“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农产品行业协会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的项目;优先扶持与广大农民建立了科学合理、和谐运转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
三、扶持对象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县(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扶持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财政有偿和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贷款贴息三种扶持方式。
(一)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1.以有偿扶持为主(即财政资金有偿无偿的比例为75:25)。
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委托银行贷款制,有偿资金使用期限5—6年,第五年归还50%,第六年全部还清,月占用费率2‰。
2.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财政无偿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种养基地(含良繁基地)配套完善灌排设施、服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的补助;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及环保设施建设等。
3.申报项目分为重点和一般项目。
单个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扶持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不高于900万元;单个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扶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不高于400万元。
4.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省级财政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80%配套,市、县财政资金按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配套,财政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5.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
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80%,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总额的50%,优先扶持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高、落实好的项目。
(二)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扶持方式1.单个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3000万元,省财政按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的100%配套。
2.财政资金只参股、不控股,国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东,国有股本占投资参股企业总股本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3.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由省财政厅(农发办)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并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
4.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按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投资参股企业退出。
(三)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分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贴息项目。
1.中央财政贴息项目。
一般应落实银行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
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贴息期限为1年,年贴息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2.省级财政贴息项目。
一般应落实银行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欠发达和海岛县(市、区)以及享受省财政“两保两挂”体制和工资转移支付的41个县(市、区)申报的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500万元(含)以上。
省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3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贴息期限为1年,年贴息率为5%。
五、立项条件(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材料供应有保障。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手续完备。
6.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8.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9.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是2007年1月起落实的一年期以上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营期在两年以上并连续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4.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能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不欠税、不欠发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5.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6.法人代表信誉良好,其知识结构、能力等能满足完成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7.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单位除符合以上条件以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单位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公司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2.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年销售收入6500万元以上。
3.财务状况良好,销售利润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有较强的自筹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60%。
4.企业净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六、申报程序(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立项条件如实申报。
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向所属地农发办申报。
2.市、县(市、区)农发办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地考察,择优选项。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行文上报省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必须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3.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考察和评估,择优选项,下达省以上财政资金投资指导性控制指标。
对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省农发办将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4.项目单位根据省农发办下达的控制指标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5.市、县农发办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行文,将修改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上报省农发办。
七、申报材料(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
1.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产品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效益预测、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等。
3.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二)各类扶持项目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1.有偿无偿相结合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①由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②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
③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④有关部门出具的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对养殖、加工等项目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⑤附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效益估算表(附表11)。
2.有偿无偿相结合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材料:①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②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4)、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效益估算表(附表11)。
等3.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材料:①由乙级资质以上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②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③项目单位新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④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明。
⑤项目单位具备的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成果、专有技术资料和技术依托单位证明等)、公司章程现有的股权结构(包括前5位股东及持股数量)以及同意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⑥附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5)、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6)、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效益估算表(附表11)。
4.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①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
②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须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7)、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8)、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效益估算表(附表11)。
③申报省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填写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9)、农业综合开发省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九10)、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效益估算表(附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