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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

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

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第一条验收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验收的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四川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四川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四川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四川省农业厅办公室【摘要】@@ 2010年7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川办发[2010]61号文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出"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没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农业厅(简称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期刊名称】《四川农业与农机》【年(卷),期】2010(000)004【总页数】3页(P15-17)【作者】四川省农业厅办公室【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0年7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川办发[2010]61号文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出“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农业厅(简称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农业厅挂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简称省农机局)牌子。

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是:1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2)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6号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14日(94)国农综字第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以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分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的一项制度。

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制定。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田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

工程建设不留“尾巴”。

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4.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健全。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8•【字号】川委发[2001]31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二00一年八月八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选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突破性举措。

为加速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现就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意见:一、抓住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着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一)采取多种形式培育多种类型的龙头企业。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要培育扶持、做强做大龙头企业。

要打破所有制、地域、行业界限,国家、集体、民营一起上,谁有能力谁牵头,谁是龙头扶持谁,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一是鼓励支持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业开发,争当“龙头”,大力支持城乡私营、个体等民营企业成为龙头企业;引导以农副产品加工、经营为主的企业,联合组建规模大、实力强的龙头企业集团。

二是通过朋晰产权、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导粮食、丝绸、烟草、供销、商业、外贸等部门办的涉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经营自主权,通过扩建和改造的方式,充分发挥其加工、运销、仓储、营运等实力较强的优势,建设各具特色的龙头企业。

三是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瞄准国际市场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发生的变化,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资金和企业,建设一批抢占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外向型龙头企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5•【文号】农办办[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农办办[2012]32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报请部领导同意,决定对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进行调整充实,同时将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小组合并为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就调整后的两个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一)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韩长赋(部党组书记、部长)副组长:余欣荣(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朱保成(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陈萌山(部总经济师、办公厅主任)曾一春(人事劳动司巡视员)成员:王小兵(办公厅副主任)周清(人事劳动司副司长)张红宇(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孙中华(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合成(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钱克明(发展计划司司长)李健华(财务司司长)王鹰(国际合作司司长)白金明(科技教育司司长)叶贞琴(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张延秋(种子管理局局长)宗锦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司长)王智才(畜牧业司司长)张仲秋(兽医局局长)李伟国(农垦局局长)张天佐(乡镇企业局局长)赵兴武(渔业局局长)马爱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唐珂(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董涵英(驻部监察局局长)吴占义(机关服务局局长)吴秀媛(农业部信息中心副主任)刘新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王运浩(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陈生斗(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隋鹏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刘敏(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站长)马有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主任)冯忠武(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所长)陈毅德(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主任)柳正(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二)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陈萌山(兼)副主任:王小兵(兼)王乐君(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邓庆海(财务司巡视员)董涵英(兼)成员:王珏(办公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主任)陆红(人事劳动司综合处处长)冯慧(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立法协调处副调研员)刘海启(发展计划司综合处处长)刘志国(财务司综合处副处长)张国(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宋丹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综合处处长)马利东(驻部监察局一室副主任)汤艳丽(农业部信息中心网站运行处处长)二、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一)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余欣荣(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副组长:朱保成(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陈萌山(部总经济师、办公厅主任)曾一春(人事劳动司巡视员)成员:王小兵(办公厅副主任)周清(人事劳动司副司长)张红宇(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孙中华(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合成(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钱克明(发展计划司司长)李健华(财务司司长)王鹰(国际合作司司长)白金明(科技教育司司长)叶贞琴(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张延秋(种子管理局局长)宗锦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司长)王智才(畜牧业司司长)张仲秋(兽医局局长)李伟国(农垦局局长)张天佐(乡镇企业局局长)赵兴武(渔业局局长)马爱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董涵英(驻部监察局局长)杜维成(农业部信息中心副主任)陈生斗(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隋鹏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冯忠武(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所长)陈毅德(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主任)柳正(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二)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陈萌山(兼)副主任:王小兵(兼)周清(兼)王乐君(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董涵英(兼)成员:王珏(办公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主任)张晔(人事劳动司机构编制处处长)冯慧(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立法协调处副调研员)张国(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信息化推进处处长)马利东(驻部监察局一室副主任)田伟(信息中心软件开发处处长)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财政厅的领导信息

四川省财政厅的领导信息

四川省财政厅的领导信息王一宏职务:厅长、党组书记分工: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基层财政管理处、财税法规制度处、人事教育处、预算编审中心。

帅克职务: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分工:分管行政政法处、农业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代管信息中心。

张其昌职务:副厅长、党组成员分工:分管办公室、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代管金融处。

陈炜职务:副厅长、党组成员分工:分管国库处、经济建设处、投资管理处、国库支付中心、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灾后重建办公室,协助王一宏同志分管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基层财政管理处。

李登全职务: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分工:分管厅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财政科研所。

王显强职务: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党组成员分工:分管政府采购管理处、驻厅监察室。

朱华勇职务: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分工:分管企业处、外事外债处(省外国政府贷款办公室)、会计处(行政审批处)、省世界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省注册会计师事务中心、省资产评估事务中心。

郭飞职务: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分工:主持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综合处,协助王一宏同志分管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公室。

李泽民职务: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党组成员分工:主持财政监督局全面工作,分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郭志祥职务:副巡视员分工:主要协助管理人事教育方面工作。

常江职务:副巡视员分工:主要协助管理行政政法和农业财务方面工作。

许文俊职务:副巡视员分工:主要协助管理经建和投资财务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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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者:————————————————————————————————日期: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农综办〔2010〕41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2011年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按照“3212”总体规划,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扶持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优势农产品基地及其加工业,培育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0]18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20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20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其中:财政资金的6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35%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65%以下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40%以下用于财政补助(60%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40%以下用于扶持龙头企业)。

不再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粱、“双低”油菜、蔬菜、水果、畜禽、名优经济林(含工业原料林)、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

(一)贷款贴息项目1、扶持重点。

贷款额度和生产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贴息范围。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收购农副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含),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予以贴息;对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3、固定资产贷款年贴息率5.4%,流动资产贷款年贴息率4.8%。

(二)财政补助项目1、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为1:0.4。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行无偿补助,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40万元、不低于8万元;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80万元、不低于20万元。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和项目建设需要安排配套资金,但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单个项目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不得高于300万元、150万元。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数量,其尾数应以10万元为单位。

2、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市(州)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3、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自筹资金均不含银行贷款。

4、项目扶持重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2)龙头企业项目。

重点扶持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

二、项目申报方式和立项程序(一)项目申报方式1、财政补助项目(1)龙头企业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每个市(州)限报2个项目(其中:开发县较少的甘孜、阿坝州限报1个项目),有扩权试点县(市)的市,在规定上报的2个项目中,至少有一个项目在扩权试点县(市),龙头企业补助项目经县、市(州)农发办逐级审查后上报省农发办。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以项目申报书的方式),每个开发县原则上限报2个项目。

各市(州)对所属非扩权试点县(市)申报项目数可调剂上报。

扩权试点县(市)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直接报省农发办,其余开发县由市(州)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统一上报。

2、贷款贴息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农发办申报项目,扩权试点县(市)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直接报省农发办,其余开发县由市(州)农发办审查符合立项条件后上报省农发办。

2010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其他扶持方式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2011年中央财政贴息项目。

各级农发办不得上报国家《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的严格限制的项目和不予扶持项目。

(二)项目立项程序1、财政补助项目(1)龙头企业项目各级农发办逐级审查、上报项目建议书——省农发办组织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初步比选——逐级通知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可研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有关专家编制)——省级专家评估论证——省级有关部门会审、表决——省农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公示——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逐级编报、汇审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办正式批复项目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各级农发办逐级审查、上报项目申报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有关专家编制)——省农发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评估论证——省农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公示——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逐级编报、汇审项目实施计划——省农发办正式批复项目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2、贷款贴息项目各级农发办逐级审查、上报项目——省农发办初审——省农发办委托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真实性审查——省农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公示——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查立项。

三、项目申报时间和资料要求(一)项目申报时间龙头企业申报项目截止日期:2010年10月15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截止日期:2010年10月29日;贷款贴息项目:2011年1月5日——7日;逾期申报,省农发办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资料要求1、贷款贴息项目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1)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申请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的正式文件;(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附表(详见附件2,包括:附表1—1,1—2—1,1—2—2,1—4,1—5—1,1—5—2);省农发办制发的市(州)、县(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表1、表2(详见附件2),所有附表均同时报送电子版;(3)贷款银行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5)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6)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8)项目单位被最高一级政府评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9)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2009年度项目单位财务报表(包括: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印章、签字齐全的项目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附注)复印件。

(10)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须提供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以上贴息项目的申报资料,须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市(州)、县(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查表2须单独报送。

申报资料凡为复印件的,均需由县级农发办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其与原件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已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的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各级农发办须按照上述中央财政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正式申报贷款贴息(申报资料须单独装订成册),国家农发办将优先予以扶持。

2、财政补助项目(1)龙头企业申报项目。

市(州)农发办以正式文件(一个文件可包含本地区上报的所有补助项目)报送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版)。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

市(州)或者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以正式文件报送的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含电子版)。

四、其他事项1、项目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急,今年不再组织前期工作培训,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农发办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读《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下载地址:川财OT和农发同仁群共享)、《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下载地址:川财OT和农发同仁群共享)和本通知等相关要求,扎实做好2011年项目申报工作。

2、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各级农发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地区广泛宣传《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3、项目单位和各级农发办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

各级农发办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和财政补助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4、各级农发办要严格按照《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本通知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及编报相关材料。

因工作不负责任,上报项目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县(市、区),将在明年暂停申报2012年同类项目。

附件:1、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附表(包括附表1—1,1—2—1,1—2—2,1—4,1—5—1,1—5—2);省农发办统一制定的审核表(包括附表1,2)3、四川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建议书格式二O一O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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