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doc31页)(1)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doc31页)(1)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doc31页)(1)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

01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0101计算机主机及存储系统

包括微型计算机(台式和便携式PC机等)、PC类服务器、PC类工业控制机(工控机)、

小型计算机(UNIX服务器)、中大型计算机以及存储设备如NAS(网络附加存储系统)、SAN (存储区域网络)、磁带库、磁盘阵列等。

0102计算机外围设备

包括打印机(含高速打印机、照片打印机等专业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一体机、

绘图仪(包括工程绘图仪等)、一体机等、以及专用外部设备等。

02软件产品与开发

包括系统软件、中间件、软件工具、通用应用软件和应用定制软件、教学用软件产品与开发等。

03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系统

0301计算机网络系统

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网络管理等设备)和系统集成。

0302信息安全系统

包括信息安全软件和硬件产品、系统安全构建和集成等。

04 IT系统综合应用和运维服务

0401专用或公共信息系统(平台)

根据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与服务需求、综合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安全、多媒体等技术与产

品、以及应用系统软件开发与集成、构建专用或公共信息系统与平台(电子政务、司法、公安、财税、卫生、民政、档案、质检等信息系统)的方案设计和集成。

0402计算机网络设备与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服务

05建筑智能化(弱电)系统和电子信息类机房

0501建筑智能化(弱电)系统

包括综合布线(PDS、安全防范(含视频图像监控、入侵报警、周界报警、电子巡查)出入口控制(门禁、访客对讲等)、楼宇自控、公共广播、停车库(场)管理和一卡通、电话程控交换机、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接收等系统设备和工程。

0502电子信息类机房

包括计算机网络中心、数据中心、安防控制中心、音视频控制中心、通信等机房的装修、电气、网络布线、不间断电源(UPS、KVM防雷与接地、机房监控等设备和工程。

06音视频与会议系统

0601视频与显示设备

包括投影机、拼接组合大型显示屏、LED显示屏、等离子显示屏(PDP、液晶显示屏(LCD、触摸屏(含查询一体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电子白板、书写板、视频(实物、展台等。

0602多媒体教学与电子会议系统

包括多媒体教学系统(语音教学系统、多媒体教室等)、物理、音乐、美术课专用多媒体教室、智能录播系统、展示(展览、多媒体系统、远程网络教学系统、电子会议系统(含发言管理与表决、同声传译、会议摄录、会议室扩声、会议室集中控制系统等)、视频会议

系统设备和工程。

0603专业音响系统和建声设计

包括音乐厅、歌舞厅、大礼堂、体育馆(场)、剧场等演出场所的建声设计、以及专业

音响系统、内通系统等设备和工程。

0604广播电视节目制播设备与节目制作

包括节目制作设备(专业摄像机、专业录像机、非线性编辑机等)、播出和传输系统设

备与工程以及电视节目的制作、引进、交易等。

07交通管理与控制系统

包括高速(架)公路交通管理系统、如交通数据采集与处理、道路监控、通信、收费、引导等系统、城市智能交通管理与控制系统以及公共交通调度与指挥中心设备和工程。

08通信系统

0801有线通信系统

包括数字程控交换机、中小型综合接入、软交换和VOIP、呼叫中心(Call-Centre )、

IP电话、光通信等系统设备和工程。

0802无线通信系统

包括无线寻呼、数字移动通信、图像移动通信、VSAT卫星通信、数字集群通信、宽带

无线通信、短距离低功率无线通信等系统设备和工程。

09印刷工艺与设备

0901印刷设备

包括熟悉印刷各工艺流程和印前、印刷、印后各生产环节、印前设备、印刷设备和印后

加工设备等。

0902纸张及印刷品

包括熟悉各种纸张(如胶版纸、铜版纸、卡纸和打字纸、无碳复写纸等)的生产工艺,印刷品的印制标准和生产加工要求,以及有关生产供应商和产品的基本价格情况等。

10灯光和信号灯控制与工程

1001灯光(照明)系统

包括照明光源、灯具等照明器材和灯光控制系统设备以及体育场馆比赛照明、环境照明、绿化照明、大楼泛光照明、剧场舞台灯光、娱乐场所灯光、城市景观照明等系统设计和工程。

1002信号灯设计与控制

包括信号灯的光学设计、退光设计、光输出强度、智能控制以及相关产品。

11舞台专业设备

包括舞台灯光(含调光)、舞台音响(含视频)、舞台机械(含吊杆)、剧场座椅以及其他演出设备等。

12音乐舞蹈用乐器、文教美术用品

包括教学与乐队用乐器、舞蹈用器具、音乐舞蹈用其它器材、美术教学用具等。

13教学仪器与设备

1301教学标本和实验材料

包括人体与动植物标本、微生物显微标本、矿石、化工、机械产品标本、原材料标本

物理、化学、生物、自然实验用材料、美术教学用材料、职教实习用材料,化学药品与试剂

等。

1302教学挂图与模型、科学普及器具

包括幼教、普教、高教、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各类课程用教学挂图与模型、科普器具。

1303学前教育器材与设施

包括幼儿教玩具(如构造类、角色表演类、科学启蒙类、美工类、劳动工具类以及幼儿其它教玩具等)、区角活动道具以及游乐设施等。

1304教学仪器与设施

包括物理、化学、数学、生物、地理、自然、电子技术等课程、传感器、数据采集器、数码显微镜、电子显微镜等数字化教学、天文、机器人、气象观测、组培等特殊实验室、感知觉训练、生物指导、劳动与康复训练等特殊教育课程、机械加工、电工、宾馆服务、商业、

财会、驾驶等职业教育课程用仪器和设备。

14体育设施及设备

1401运动场地建造

包括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塑胶跑道等运动场地新建和改造项目。

1402体育器材

包括田径赛、体操、健美、球类、举重、射击、射箭、击剑、武术、拳击、柔道、滑冰、游泳、健身器材、体能检测器材以及其它体育器材等。

15车辆采购、维修与改装

包括汽车、摩托车的采购、维修以及特种车辆(如抢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等)的改装等。

16暖通空调制冷设备和系统

1601民用与工业空调系统

1602净化空调系统

包括工业洁净室、医院手术室、生物制药、安全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等空调协调。

1603冷臧系统

包括冷冻站、冷库、冰蓄冷工程等。

1604其他特殊空调系统

17承压类特种设备

1701锅炉

1702压力容器(含气瓶)

1703压力管道

18机电类特种设备

1801电梯

1802客运索道

1803大型游乐设施

19机械制造工艺与装备

1901金属切削加工工艺装备

包括数控与非数控金属切削机床、特种加工机床以及金属切削刀具和量具等。

1902材料加工工艺装备

包括锻压设备、铸造设备、焊接设备和热处理设备等。

20农业机械设备

2001农用机械设备

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植物保护机械、灌溉机械、作物收获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种子加工设备、烘干和贮藏设备、畜牧业机械和农业运输机械等。

2002农业保护地栽培设施装备

包括各类温室设施、温室中气候和灌溉控制设备、温室中作物栽培和管理设备等。

2003食用菌栽培设备

包括食用菌基质装瓶机、基质咼压杀菌设备、食用菌接种机、食用菌搔菌机、食用菌挖 瓶机、食用菌栽培自动控制系统等。

2004园艺机械

包括草坪机械、花卉机械、城市绿化用林木机械、绿化废弃物处理和再利用机械、 其它

园艺机械等。

2005农产品冷链保鲜装备

包括新鲜果蔬预冷设备、气调保鲜设备、冷藏保鲜库以及新鲜果蔬保鲜运输装备和商场 保鲜销售装备等。

21工程机械设备

包括挖掘机械(履带液压挖掘机、轮式挖掘机、挖掘机)

、铲运机械(推土机、装载机、

平地机、铲运机)、机动工业车辆(叉车、托盘搬运车、电动内热牵引车)、工程起重机械(汽

22化工机械设备

包括静设备(如塔器、换热器、分离器、过滤器、干燥器、阻火器等无传动机构且固定安 装的各类设备)和动设备 (如各类泵、压缩机、 冷冻机、离心机、粉碎机、干燥机、安全阀、 呼吸阀、输送机械、传动机构等带有传动机构且位置不固定的各类机械设备)

23船舶工程

包括各种公务船、如海事船、公安艇、巡逻艇、渔政船、环卫船、保洁船、环保船、气 垫船、旅游船、游艇等小型船艇的设计方案、建造工艺、监理和检验等。

24厨房工程及轻工电器产品

2401厨房整体工程

2402餐饮规划、设计及用品选型

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机械(压路机、沥青洒布车、摊铺机、拌和机) 凿岩机械(凿岩机、气钻、砂钻、冲击器、铆枪) 统、齿轮、回转支承、密封件、摩擦件、驱动桥) 专用工程

机械等。

施工升降机、高空作业车) 、道路工程

、城市建设机械(搅拌车、振动器、泵车)

、专用配套件(液压件、液压缸、液压系 、城市轨道车辆及相关专用设备以及其他

2403家用、商用或工业用电器产品

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电熨斗、脱水机、洗碟机、洗衣机、家用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面包片烘烤架、烤架、电烤炉及类似用途器具、地板处理机和湿式地板擦洗机、干衣机、电热保温板和类似电

器、深油炸锅、油类及类似器具、厨房机械、液体加热器、废弃食物处理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电热水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冰箱、食品冷冻箱和制冰机、微波炉、电池充电器、室内加热器、吸油油烟机、按摩器具、电动机-压缩机、商用电深油

炸锅、商用单双面电热铛、商用多用途电平锅、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安全泵、衣物干燥机和毛巾架、电烫平机、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商用电煮锅、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

炉、商用电热食品保温柜、加热和供水装置固定循环泵、口腔卫生器具、桑那浴加热器、使用液体的表面清洁器具、水族箱和花园池塘用电器、商用电动洗碗机、涡流浴缸、贮热式房

间加热器、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商用电动饮食加工机械、空气净化器、水床加热器、

动物繁殖和饲养用电加热器、手提浸入式加热器、商用售买机、工业和商业用途高压清洁器和蒸气清洁器、风扇、坐便器、织物蒸汽机、商用微波炉、步行式和手持式割草机、草坪修边机、住宅用垂直运动车库门的驱动装置、加湿器、消毒柜、电磁灶、自动电饭锅、电蚊香器具等。

25家具设计与制造

包括木制或铁制的办公家具、医用家具、交通运输用家具(包括车站、码头、空港用家具)、档案装具(档案箱、档案柜、密集架)、学校教室、实验室和教学专用家具等。

26个人防护装备

2601职业制服面料与设计制作

包括熟悉面料加工设备、服装设备及相关工艺,熟悉服装面料,服装功能技术标准,服装艺术设计(外观、造型、颜色等),服装制作(版型、面料、工艺水平等)以及服装工程、工艺与技术发展。

2602职业用皮革制品

包括皮衣、皮鞋、皮带、皮革制品小配件的设计与制作。

2603职业用防护眼镜

2604消防头盔和面罩器具

27再生能源与节能工程

2701再生能源利用

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水能的收集、转换、储存与输送设备以及燃料电池等。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doc31页)(1)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 01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0101计算机主机及存储系统 包括微型计算机(台式和便携式PC机等)、PC类服务器、PC类工业控制机(工控机)、 小型计算机(UNIX服务器)、中大型计算机以及存储设备如NAS(网络附加存储系统)、SAN (存储区域网络)、磁带库、磁盘阵列等。 0102计算机外围设备 包括打印机(含高速打印机、照片打印机等专业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一体机、 绘图仪(包括工程绘图仪等)、一体机等、以及专用外部设备等。 02软件产品与开发 包括系统软件、中间件、软件工具、通用应用软件和应用定制软件、教学用软件产品与开发等。 03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系统 0301计算机网络系统 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网络管理等设备)和系统集成。 0302信息安全系统 包括信息安全软件和硬件产品、系统安全构建和集成等。 04 IT系统综合应用和运维服务 0401专用或公共信息系统(平台) 根据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与服务需求、综合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安全、多媒体等技术与产 品、以及应用系统软件开发与集成、构建专用或公共信息系统与平台(电子政务、司法、公安、财税、卫生、民政、档案、质检等信息系统)的方案设计和集成。 0402计算机网络设备与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服务 05建筑智能化(弱电)系统和电子信息类机房

0501建筑智能化(弱电)系统 包括综合布线(PDS、安全防范(含视频图像监控、入侵报警、周界报警、电子巡查)出入口控制(门禁、访客对讲等)、楼宇自控、公共广播、停车库(场)管理和一卡通、电话程控交换机、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接收等系统设备和工程。 0502电子信息类机房 包括计算机网络中心、数据中心、安防控制中心、音视频控制中心、通信等机房的装修、电气、网络布线、不间断电源(UPS、KVM防雷与接地、机房监控等设备和工程。 06音视频与会议系统 0601视频与显示设备 包括投影机、拼接组合大型显示屏、LED显示屏、等离子显示屏(PDP、液晶显示屏(LCD、触摸屏(含查询一体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电子白板、书写板、视频(实物、展台等。 0602多媒体教学与电子会议系统 包括多媒体教学系统(语音教学系统、多媒体教室等)、物理、音乐、美术课专用多媒体教室、智能录播系统、展示(展览、多媒体系统、远程网络教学系统、电子会议系统(含发言管理与表决、同声传译、会议摄录、会议室扩声、会议室集中控制系统等)、视频会议 系统设备和工程。 0603专业音响系统和建声设计 包括音乐厅、歌舞厅、大礼堂、体育馆(场)、剧场等演出场所的建声设计、以及专业 音响系统、内通系统等设备和工程。 0604广播电视节目制播设备与节目制作 包括节目制作设备(专业摄像机、专业录像机、非线性编辑机等)、播出和传输系统设 备与工程以及电视节目的制作、引进、交易等。 07交通管理与控制系统 包括高速(架)公路交通管理系统、如交通数据采集与处理、道路监控、通信、收费、引导等系统、城市智能交通管理与控制系统以及公共交通调度与指挥中心设备和工程。 08通信系统 0801有线通信系统 包括数字程控交换机、中小型综合接入、软交换和VOIP、呼叫中心(Call-Centre )、 IP电话、光通信等系统设备和工程。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评审专家分类标准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

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通 知 发改法规(2010)1538号 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评标专家分类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衔接工作。2011年1月1日后新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2011年1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地各部门在保证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三、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水利部 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doc-大连市政府采购网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依据2009年3月征求意见稿改编) 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评标原则的实现,组织编制《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分类标准》),作为国内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分类、招标人选择专家类别、确定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的依据。 二、《分类标准》依据国民经济统计类别、高等教育专业划分、项目类别划分标准、建筑业资质及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分类编写,包括工程、货物和评标专家分类,并依据评标特点对部分专业进行了合并,以适应招标人选择评标专家的要求。 申报专业时,评标专家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熟悉的专业同时申报,审查合格后入库。 三、工程类评标专家分为工程规划、工程勘察与地基处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经济及其他等7个大类。 1.工程设计中一些通用专业,如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适用于其他各类工程。工程设计依据工程设计专业分类设置专家分类。 2.工程施工整合了目前行业间一些交叉专业,如建筑工程中的各专业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建筑工程,交通工程中的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专业,适用于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和水运工程涉及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安全设施,电子、通信,广电工程中的电子系统工程适用于所有行业涉及的电子系统工程。 3.工程监理12个专业主要依据目前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类别,以及监理工程师实际从事的专业设置专家分类。 4.工程经济专业考虑了工程类别以及造价工程师的管理、专业分类设置,对一些没有设置造价工程师的行业或工程项目,此处依据实际需要设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新)附表: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及评标专业分类表(更新)讲解

备案登记编号:申请日期:年月日招标人/采购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主管部门 招标代理机构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评标地点招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人数共人 招标人代表人 特邀专家人 抽取专家人 其中:技术类人, 经济类人 抽取专家 专业类别及人数(在□内√)□A、政府采购:专业人,专业人□B、建筑与市政工程:专业人,专业人□C、公路工程:专业人,专业人□D、水利及农业开发工程:专业人,专业人[专业类别详见《评标专业分类表》(表格ZJ-01)] 各级监管办 审查意见 经办人:盖章 日期: 备注

回避情况 备案登记编号:申请日期:年月日 投标人/供应商 1 2 3 其它回避情况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如实填报。 2.“抽取专家专业类别”按《评标专业分类表》(表格ZJ-01)填写,政府采购填二级或三级分类, 建设工程填二级分类。例如: □A、政府采购类:A2、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类专业 5 人,专业 0 人;或者□A、政府采购类:A2-1、计算机专业 5 人,专业 0 人。 □B、建筑与市政工程:B5、建筑施工专业 4 人, B21、工程造价专业 1 人 3. 本表一式三份:招标人、市交易中心、各级监管办各留存一份。

评标专业分类表 一级二级三级备注 A、 政府采购A1、电器设备类 A1-1、电视机 A1-2、电冰箱 A1-3、洗衣机 A1-4、吸尘器 A1-5、摄影摄像器材 A1-6、空气调节设备(*) A2、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类 A2-1、计算机(*) A2-2、服务器 A2-3、路由器 A2-4、交换机 A2-5、调制解调器 A2-6、打印机 A2-7、电话机 A2-8、传真机 A2-9、复印机 A2-10、速印机 A2-11、碎纸机 A2-12、投影仪 A2-13、扫描仪 A2-14、软盘 A2-15、可写光盘 A2-16、打印及复印耗材 A3、建材、物资及家具类 A3-1、水泥 A3-2、木材 A3-3、板材 A3-4、金属材料 A3-5、瓷砖 A3-6、清洁用具 A3-7、玻璃 A3-8、油漆 A3-9、救灾物资(*) A3-10、防汛物资(*) A3-11、抗旱物资(*) A3-12、农用物资 A3-13、储备物资 A3-14、燃料 A3-15、服装(*) A3-16、家具(*) A4、通信及影视设备类 A4-1、移动通信设备(*) A4-2、电话通信设备(*) A4-3、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5、信息技术、系统集成及网 络工程类 A5-1、信息技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A5-2、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制度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采购工作效率和专家业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和要求,进入青岛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专

业人员。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考核的组织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人员协助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第四条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坚持秉公执法、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形式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评审专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日常考核是指考核人员根据评审专家参加日常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现场表现情况进行的即时考核。主要包括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评审的专业水平以及评审能力等情况集中考核是指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集中组织的专项考核以及综合性考核。主要包括业务培训、考试、社会反馈意见等 定量考核是指通过对考核因素进行量化,汇总不良记录次数或评定等次等办法进行的考核。 定性考核是指通过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表现、性质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确定纳入考核或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年终将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以每位专家累计获得的不良记录次数为标准,确定是否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一次不良记录没有的,为称职;出现一次不良记录的,为基本称职;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为不称职。 第七条日常考核由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人员根据评审活动现场专家的表现情况,按考核因素进行逐项评定。 集中考核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纪律方面 1、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为某一项目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或未经同意早退而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2、出席评审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并进行登记,不接受工作人员的核验和管理的; 3、进入评标区域后,不按规定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寄存在规定存放处的; 4、明知评审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未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监管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评审区域的。 6、一年之内同一专业连续三次及以上参加评审工作而不主动回避的。 7、连续多次被选定或抽取为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福建省评标专家库

附件 福建省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 (2017年修订) 二OO九年六月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评标原则的实现,组织编制《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分类标准》),作为本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分类、招标人选择专家类别、确定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的依据。 二、《分类标准》依据国民经济统计类别、高等教育专业划分、项目类别划分标准、建筑业资质及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分类编写,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评标专家分类,并依据评标特点对部分专业进行了合并,以适应招标人选择评标专家的要求。 申报专业时,评标专家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熟悉的专业同时申报,审查合格后入库。 三、工程类评标专家分为工程规划、工程勘察与地基处理、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经济及其他等7个大类。 1.工程设计中一些通用专业,如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适用于其他各类工程。工程设计依据工程设计专业分类设置专家分类。 2.工程施工整合了目前行业间一些交叉专业,如建筑工程中的各专业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建筑工程,交通工程中的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专业,适用于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和水运工程涉及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安全设

施,电子、通信、广电工程中的电子系统工程适用于所有行业涉及的电子系统工程。 3.工程监理12个专业主要依据目前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类别,以及监理工程师实际从事的专业设置专家分类。 4.工程经济专业考虑了工程类别以及造价工程师的管理、专业分类设置,对一些没有设置造价工程师的行业或工程项目,此处依据实际需要设置了概预算专业,以满足实际需要。 四、货物类评标专家分为机械设备类、金属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化工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药品和其他类共8个类别。 五、服务类评标专家分为地质勘查、工程管理、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租赁、物流和其他服务等10个类别,其中工程中的勘查、设计、监理、造价四个服务类别已经列入了第一部分“工程类”中,此处“工程管理”包括“工程类”中没有列入的工程咨询专业,如工程投融资咨询、价格咨询、项目管理、代建管理等。 六、招标人选择评标专家时,须按项目类别,依据《分类标准》确定满足项目专业要求的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测评题集

判断题 1.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失效后,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可申请资格延续。(×) 3. 政府采购法》既是一部实体法,也是一部程序法。(√)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重新评审”的“重新组建评委会进行评审”,含义相同。(×) 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64条的“复核”“重新评审”,不管理是否改变评审结果,都要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6.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64条的“复核”“重新评审”,应先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7. 时送达到投标地点的投标文件必须是密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8. 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9. 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0. 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11. 政部门告知投诉人补充或修改投诉材料应当有限期,逾期应当不予受理。(√) 12. 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必须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而不是视情况而定。(×) - 1 -

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14. 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是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 15. 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副本。(×) 16. 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17. 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 18. 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19. 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0. 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21. 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2.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3.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上级财政报告。(×) 24.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25.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 2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 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 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 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 表一序号专业序号专业一一一般设备3防疫1电器设备4工具和仪器1.1电视机5仪器仪表1.2电冰箱五五专用设备1.3洗衣机1通信设备1.4吸尘器2印刷设备1.5摄影、摄像器材3发电设备1.6空调4医疗设备、器械1.61中央空调4.1生化检验1.62家用空调4.2麻醉2办公自动化设备4.3临床检验2.1硬件4.4口腔2.2软件4.5内科2.3*络4.6整形3家俱4.7外科3.1木材4.8器械3.2装璜4.9耳鼻喉科二二建筑、装饰材料4.10眼科1建材4.11神经科2陶瓷4.12骨科三三其 它它4.13生物医学1农用物资4.14儿科2农药4.15皮肤科3水稻育种4.16病理4蔬菜种植4.17胚胎学5塑料大棚4.18消化科6植物4.19遗传7牛人工受精4.20妇产科四四专用材料4.21放射1药品及医疗耗材4.22超声2药品4.23心电图 序号专业序号专业4.24其他七七工 程程5农业机械1土建6工程机械1.1勘测7园艺机械1.2工程造价8消防设备1.3施工管理9档案、保密设备1.4给排水10教学设备1.5城市规划11实验设备1.6工程设计12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电视发射技术2电力12.1有线通信2.1水电设计12.2视频2.2电气工程设计12.3数字电视转播类2.3自动化13灯光、音响设备2.4配电13.1灯光3防雷13.2音响4环保14文艺设备5工程监理15体育设备6环境工程16电梯设备八八经 济济17锅炉1经济18气象设备2会计19其他3审计19.1化工设备4金融19.2制糖工艺5税务19.3食品工程6工商19.4太阳能九九服 务务19.5纺织1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19.6橡胶2车辆保险19.7造纸3车辆加油19.8化纤4车辆维修19.9矿物分析5印刷服务19.10发电机十十法律19.11金属检验十一物业管理六六交通工具十二其他专业1汽车 2船只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手册(定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学 习 手 册 湖南省财政厅制

目录 第一章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3) 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3) 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 (4) 第四章评审工作要求 (6) 第五章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10)

第一章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第一条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第二条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第三条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评审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因突发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过专家库系统请假。专家库系统请假通道已关闭的,应按照短信上载明的联系方式请假,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第六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即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第八条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行贿、提供虚假材

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第十一条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自带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并服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进入评审区域后主动寄存移动通讯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包括: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重庆市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附件一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目录 一、工程类(编码A) A—工程咨询 一级类别二级类别三级类别审查部门备注 A01规划A0101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A010101总体规划 A010102公路 A010103铁路 A010104城市轨道交通 A010105民航 A010106水电 A010107核电、核工业 A010108火电 A010109风电 A010110太阳能发电 A010111生物质能利用 A010112煤炭 A010113石油天然气 A010114石化 A010115化工、医药 A010116建筑材料 A010117机械 A010118电子 A010119轻工 A010120纺织、化纤 A010121钢铁 A010122有色金属 A010123农业 A010124林业 A010125通信信息 A010126广播电影电视 A010127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A010128水利 A010129水运 A010130港口与航道 A010131海洋工程 A010132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 A010102至 A010145 属于专项规 划

A01规划A0101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A010134建筑 A010135综合经济 A010136气象 A010137地震 A010138减灾 A010139资源综合利用 A010140物流行业 A010141古建、风景区 A010142世界遗产保护区 A010143水资源 A010144水文 A010145其他 A010146主体功能区规划 A010147区域(空间)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 A010102至 A010145 属于专项规 划 A0102城乡规划 A010201城镇体系规划 A010202城市规划 A010203镇规划 A010204乡和村庄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 A0103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市国土房管局 A02投资策划与决策A0201项目建议、可行 性研究、评估及后评价 A020101公路 A020102铁路 A020103城市轨道交通 A020104民航 A020105水电 A020106核电、核工业 A020107火电 A020108风电 A020109太阳能发电 A020110生物质能利用 A020111煤炭 A020112石油天然气 A020113石化 A020114化工、医药 A020115建筑材料 A020116机械 A020117电子 A020118轻工 A020119纺织、化纤 A020120钢铁 A020121有色金属 A020122农业 A020123林业 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

2017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考试试题库 单项选择: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5 B、10 C、15 D、20 正确答案:A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A、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B、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C、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D、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正确答案:B 3、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 A、1

C、3 D、5 正确答案:A 4、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A、1 B、2 C、3 D、5 正确答案:B 5、什么情形下采购需求应向社会征求意见:() A、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 C、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D、政府负责建设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正确答案:A 6、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