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没有阶级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习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笔记(1)重点难点: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2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3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4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P5)◇⑴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⑶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点: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
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补充: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知识点二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知识点二:环境资源法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指关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环境资源法的含义:1、环境法的一种。
具有行为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等法律基本特征,它既不同于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企业单位的内部规章和其他非法文件,这是对环境法一般属性的规定。
2、环境法是某类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或综合体。
(表现形式的概括:实体内容、程序性规定、法律规定的理念、原则和政策、习惯和判例等)3、环境法调整的原因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对象的概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环境的关系)4、环境法主要调整因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三)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状况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可以将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古代近代现代环境法环境法环境法1、古代环境资源法时期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2、近代环境法时期(1)主要针对特别突出的环境问题,其污染防治立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防治;(2)立法中较多的采取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对环境的管理;(3)调整方式主要采用民事救济方式,注重污染的损害赔偿和对侵害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赔偿。
3、现代环境资源法时期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资源法特点:(1)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环境法涉及更加广泛的环境、资源问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跨领域的问题,环境资源立法的综合化、一体化进一步加强。
(3)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环境法治的重要条件。
二、环境资源法的性质环境法是阶级性与公益性的统一的。
这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人与自然或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决定的,是自然生态规律、社会经济规律和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规律同时作用的结果。
阶级性体现在:环境法是由执政阶级或领导阶层制定和认可,反映执政阶级或领导阶层的利益和要求。
环境法是否具有阶级性

环境法是否具有阶级性我们知道,法律在西方经济学中被认为是上层建筑,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从这种层面上看,环境法也是由国家制定并颁布的,体现的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理应也具有阶级性,但是我并不赞同此种观点。
我认为环境法不具有阶级性,理由如下:一、环境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不同,后者最主要的是由国家公权力来保证实施的,都会涉及到国家相关部门,如法院、仲裁机构、政府等,但环境法更多的是体现了社会性,是靠每个人内心自觉去遵守与维护的。
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而只有依靠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才能保护好环境,与环境和谐相处,让环境更好的造福我们。
所以,环境法并不体现了国家权力或统治阶级的权力,而是体现了社会性,即公民内心的自觉性与同自然环境友好相处的意识。
二、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由生命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新权利,也是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利。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种权利是不能剥夺或丧失的,否则,我们便不能继续生存和发展,谁侵犯了这种权利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制定环境法的那些统治阶级们并不能剥夺我们的环境权,他们也没有资格去剥夺。
这种环境权就和我们的生命权一样,一直伴随着我们,与我们紧密相联。
试问,如果统治阶级剥夺了我们的环境权,那么他们就触犯了法律,那他们是否会受到相应的法律的制裁呢?答案肯定是不会,所有的法律都是经他们制定的,他们怎们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这就恰恰说明了,环境法不具有阶级性。
三、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私人或利益集团所独占,也不是国家单独就能实现管理的。
国家的统治阶级也是人,与其所统治的公民一样,因为人人生而平等,所以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都是受环境所约束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阶级性,同样都有利用环境的权利与保护环境的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理论

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征 ( 一 ) 研究对象具有特定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 一新兴法律部门 为 研究对象的学科 。 ( 二 ) 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 18 世纪后期 , 也就是工 业经济的 发展产生了 第一代环境污染时期 。 ( 三 ) 是一门交叉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介于法学与环境科 学之间的边缘性 、 交叉性的学科 , 具有明显的社 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交叉渗透的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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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与自 然科学理论的联系 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为人类一层层地揭开了自 然界的神秘面纱 , 也使人类对环境的认识有了确 定性的科学基础 ; 在帮助人类社会飞速发展的 同 时 , 使人类认识到了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 环保思想也由 此产生 。 ( 三 ) 与社会科学理论的联系 社会科学 , 尤其是哲学 、 伦理学 、 法学理 论都不同程度地论及人与自然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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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础理论确立的历 史必然性和意义 关于用法律调整人与自 然关系的理论是否是 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学的 基础理论 , 在环境法学界 一直有争论 , 如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蔡守秋 教授认为 , 这一理论是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 并 指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之相 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 而中国人民大学的李艳芳教 授却认为一切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 , 环境法也是这样 , 因 而环境法并不调 整人与 自 然之间的关系 , 环境法可以通过调整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达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协调 。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 本理论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的涵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指对环境与资源保护 规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 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20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各章选择题及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各章选择题及答案第一章绪论一.单项选择题1.首次提出“人类环境”这一概念的是( B )A..1945年联合国大会B.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C.1982年内罗毕峰会D.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2.人类环境的中心事物是(A )A.人类B.人类和其他生物C.人类、其他生物、无生命物质D. 人类、其他生物、无生命物质和外部空间3.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B)A.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B.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C.室内环境、村内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D.大气环境、水环境、土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等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两大类。
按环境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宪法)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
按环境的不同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4.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为(B)A.原生环境问题B.次生环境问题C.第一环境问题D.继发环境问题5.以下属于无限资源的是(D)A.土壤B.淡水C.动植物D.太阳能6.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组成部分是(A)A.生产者B.消费者C.分解者D.无生命物质生态系统的组成: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生产者。
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
生产者决定着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消费者。
是指所有的动物。
分解者。
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
无生命物质。
包括自然界中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
7.环境科学主要研究(B)A.第一环境问题B.第二环境问题C.原生环境问题D.第三环境问题8.在环境科学里,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的浓度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B )A.十分之一定律B.生物放大C.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D. 生物量金字塔9.以下属于第一环境问题的是(A )A.火山爆发B.臭氧层耗竭C.城市污染D.公害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科学技术性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4)其他: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环境与 资源保护行政法规:①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 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 理职权的事项。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 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 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 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 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的规范,不属于此法范畴。
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包括我国)的最终目的:可持续 发展【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 济、分散救济。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 解决。
1、环保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①环保法出现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
(4)综合性: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3、目的:
基础的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国基本一致)
最终目的:目的一元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
目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4、环境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 但用刑罚保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1.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段性 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段性 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 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本 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防 止简单化。
具体分析如下:
A 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等,同国 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本 质属性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而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 然的矛盾。虽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 济的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B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健康。 这一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 惠,不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在这一点上, 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这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 护自然资源,保护生产力,维持生态平 衡,这就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 件和物质基础; 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综合利用资源和能 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就 促进了技术革新和资源的节约,从而有 利于经济发展; 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 并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 发展。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在西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般称为环 境法。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 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 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 生时期。 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 目的规定为五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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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法有没有阶级性
关于环境法的性质,学者们众说纷纭,而且对环境法的性质和本质是否为同一概念也是各抒己见。
有的认为法的性质即本质,本质即性质;有的认为性质不同于本质,性质有几个,本质只有一个,本质是最基本的性质;有的认为本质也是多层次的。
所以我认为首先应该从文义和法理学角度把把法的性质和法的本质问题区分清楚。
《现代汉语词典》上对“本质”的解释为: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而对“性质”的解释为: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由此可见,本质和性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质比性质的层次更深。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上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各家均有论述,但大同小异,因为均是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关于法的本质理论中总结出来的,认为法是国家意志,即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决定性因素。
还有的认为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总之,阶级性是法的本质的体现。
至于法的性质,在法理学上并未做专门的论述,只是在划分法域上按照法的性质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然而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法的本质是阶级性、社会性、物质制约性,法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法的阶级性是法的初级本质,法的社会性是法的第二级本质。
但笔者认为,法具有社会性是毋庸置疑的,这表现在法对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维护方面,但社会性是否为法的本质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法的本质是不包括社会性
的,社会性是由于法的阶级性、物质条件制约性的本质决定的法的性质。
关于环境法的性质问题,由于对法的本质和性质概念认识上的差异,学者在论述环境法性质时多集中在环境法是否具有阶级性的争论上,也有的不否认环境法的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唯一属性,也有认为阶级性和社会性都是环境法的本质。
笔者认为环境法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识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技术特征的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
对此问题,应该全面把握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既不能完全否认环境法的阶级性,也不能一味强调环境法阶级性,而应当看到,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其唯一的本质属性。
一、环境法产生的背景因素。
每个部门法的产生背景都不一样,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等,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本质属性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而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虽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二、环境法的立法任务。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健康,这一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不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
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上,不直接表现为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三、环境法的特殊属性。
环境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
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此使环境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但是,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环境法有通过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交错关系而起作用。
它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规律的制约,但主要的,根本的是受自然规律,生态学规律的制约。
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同自然规律不致的时候,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自然规律,而不是阶段意志和阶级利益。
总之,对环境法的阶级性问题不能简单化地套用传统公式,而应该综合环境法的任务,性质和特点等,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其唯一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