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大全选题(2)

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大全选题(2)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试谈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
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
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
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
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
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应用硕士论文(共4篇)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应用硕士论文(共4篇)第1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经济全球化”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得到认可,但关于其概念的定义却众说纷纭。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
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首先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各国经济联系逐渐加强,原先局限于各个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活动在全球化进程中融为一体,世界经济自由市场逐步形成,各国之间的依赖程度日渐提高;其次,世界各国国内经济规则不断趋于一致,世界经济逐渐互通互融;再次,为了构建和谐的世界经济体制,国际经济协调机制日益强化,各种多边或区域组织对世界经济的约束与规制日益显著。
总的来讲,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先进科技和生产力为手段,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以最大利润和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分工、贸易、投资、跨国公司和要素流动等,实现各国市场分工与协作,相互融合的动态过程。
在经济全球化的驱使下,为了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需要,二战后,在突破传统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合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形成了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加深了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就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其他国家的利益和世界经济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学科研究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学科研究论文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竞争越来越激烈。
这种情况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这种法律体系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因此,国际经济法学成为当代法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国际经济法学的核心是研究和分析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
与国际法不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焦点在于国家之间发生的商业活动和经济交易,而不是政治、安全和领土等问题。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务法等。
在当今的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与其他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这就需要研究国际经济法来解决各种经济争端和纠纷。
同时,全球金融危机和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也使得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国际经济学研究中,法律学科研究论文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深入探讨其发展历程、发展趋势和规律等方面。
其次,研究论文可以为国际经济法建设提供新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创新的思路。
最后,研究论文还可以为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促进学科之间的融合和交叉研究。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中,研究论文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
其中包括国际贸易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机制以及国际金融法的基础理论等方面。
此外,论文研究的重点还包括国际经济法法规的制定、国际经济争端的处理和解决以及国际经济征税问题等重点问题。
这些研究对于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撰写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论文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充分考虑本国法律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和差异,建立有机的融合关系。
其次,需要深度分析国际经济法规相关条款的适用和解释,探讨其背后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
最后,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规的实施和执行进行深入剖析,寻找其实现机制和应用价值。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2)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2)国际经济法方面论文篇3浅谈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摘要: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家主权在经济方面的体现,从其被国际社会确认以来,在国际社会的经济往来种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保护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在面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等问题时,经济主权原则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如何合理地解决这些挑战成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经济主权原则;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挑战我们知道,在法学的诸多学科之中,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
部门法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也不能例外。
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哪些原则可以被作为基本原则一直没有定论,可谓是众说纷纭。
但是,在百家争鸣的现状中也有其共性,那就是各种学说都将经济主权原则作为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经济主权原则的重要性。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所谓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的是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1]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政治主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我们知道,政治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国际法权利,因而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之中,经济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四)各东道国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有权对境内外国资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并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给予及时的补偿。
通过对经济主权基本内容的阐释,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
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平和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而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
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满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
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
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
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二篇】

【论文写作】论文通常用来指在各个学术领域进行研究,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论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文章2篇 ,欢迎品鉴!【篇一】国际经济法论文【摘要】多哈回合谈判是WTO成立以来发起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这次谈判从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以来,历经跌宕起伏的磋商和僵局、艰苦的讨价还价,期间因参与谈判的关键成员意见分歧过大,被WTO宣布无限期中止,后又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下重新恢复,2008年7月29日,由于美国拒绝让步,美国、欧盟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
本文拟通过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屡陷困境的原因,进而对多哈回合谈判遇阻后国际经济法的区域化特点进行描述,最后对国际经济法的全球化与区域化并举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尝试提出中国的因应举措。
【关键词】多哈回合TPP谈判TTIP谈判RECP谈判一、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的原因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一波三折、屡陷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多边管辖范围过分拓宽,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管辖的范围不断拓宽,直到成员国的国内规则、文化偏好甚至伦理问题等国内规则领域,这些问题非常敏感,也使得市民社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多边贸易体制,这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挑战。
而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品关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渔业补贴、贸易便利化、原产地标识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全新的领域。
由于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使多哈回合谈判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最终造成多哈回合旷日持久、屡陷困境。
(二)wTO内部的决策机制存在内在缺陷和矛盾WTO的决策机制包括三种决策方式协商一致、投票和“绿屋会议”。
协商一致是其最主要的决策方式。
但各成员在经济规模、发展水平、能力建设上千差万别,WTO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让153个成员达成协议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研究论文

国际经济法公平互利原则研究论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如何构建一个公平、稳定和可持续的国际经济秩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基石之一,本文将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概念和内涵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最根本的原则之一。
它同时涵盖了公平和互利两个方面,相互贯通、相辅相成。
具体来说,公平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贸易公平,即任何一方在贸易中应当受到平等待遇,不应该因为其文化、政治或经济状况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是法律公平,即所有当事方应该在同样的法律下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该因为其身份、国籍、信仰等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而互利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同时尊重并维护他方的利益,以达到各方共赢、增进协作的目的。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历史渊源公平互利原则早在十九世纪末就已经渐渐成为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当时北美、欧洲等地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保护贸易主义,从而使贸易冲突和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在这种背景下,公平互利原则的出现具有了历史特殊性。
当时,各种国家开始重视自由贸易,认为有必要各国间实行公平贸易。
此后,在各种国际法和公约中,公平互利原则开始变得越来越普遍和重要。
三、公平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作用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必要条件。
在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中,公平互利原则可以起到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引导国际贸易正常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对国际贸易发展的路径和方向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只有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各国之间的贸易才能够充分发挥自由贸易的好处,确保贸易的正常、稳定、有序的发展,避免贸易摩擦和贸易战的发生。
2、促进各国相互了解和合作。
在公平互利的体系中,各方都能够通过平等的竞争、合作和沟通而共同成长。
国际经济法相关论文范文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与国之间经济交流和合作的法律规则,它是各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开展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基础,也是维护全球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述,以期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启示和参考。
一、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各国贸易法规定,但直至20世纪后半叶才形成完整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建立是由国家自主主权原则、民族保护主义和保障弱势国家经济利益的考虑而生。
1974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首次提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自此之后,国际经济法逐渐发展壮大,同时也吸引了足够多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的关注。
二、国经济法的主要内容1.贸易法规贸易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各国在进行贸易和投资时的义务和责任,如国际货物销售法、国际商事调解等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同时,还涉及到保护和促进贸易的一系列国际协定。
2.金融法规国际金融法规是指各国国际金融机构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制定的与国际金融活动有关的规章、指南和开发银行对各国的信贷和赞助的合同。
3.知识产权法规知识产权是各国在国际经济交流中的重要资源和资产,它们的保护和运用对于经济发展和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各国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被纳入到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三、国际经济法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1.促进全球化进程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全球化的进程,使得各国在遵守国际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了经济交流与合作。
这样,全世界的资源和市场都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利用和开发,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2.构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为保障全球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它规范了各国在经济领域的行为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这不仅为日益紧密的全球经济合作提供了一份保障,同时也为世界各国内部的经济繁荣和稳定提供了支撑和帮助。
3.保障弱势国家的利益在国际经济法的框架下,各国通过谈判达成了许多有利于弱势国家发展的协议和规定,为使得这些地区的经济更好地融入全球化建立了一些有益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买方的收货义务姓名:徐梦潇班级:法学0901 学号:090401131摘要: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有两项收货义务,一是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二是接收货物。
本文重在对买方的收货义务内容、义务不履行的救济方法、买方的免责事由等作了必要的阐述和分析,并对“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是否属于收货义务”这一命题进行了浅要尝试性的探讨。
关键词:买方收货义务救济免责事由保全正文:一、买方收货义务的内容(一)英美法的有关规定1. 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该法第27条的规定,买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和支付货款。
关于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有两点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
①在英国货物买卖法中,买方收到货物(Receipt of goods)与接受货物(Acceptance of goods)是不同的。
收到货物并不等于接受货物。
买方如果接受了货物,他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但如果买方仅仅是收到了货物,则日后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他仍然可以拒收货物。
②英国货物买卖法把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同他对货物的检验权利结合起来。
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当卖方提交货物时,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有权要求让他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凡是未曾检验过货物的买方,都不能被认为是已经接受了货物,因而也没有丧失其拒收货物的权利,直到他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为止。
但是,如果买方在有机会检验货物时,却不对货物进行检验,那就是放弃了检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1]2.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点是把买方的付款义务与接受货物的义务,同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
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513条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之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检验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按合同的规定办理。
如合同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则在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地的场合下,应在货物的目的地进行检验。
在其他情况下,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地点,以合理的方法进行检验。
[2]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国家将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同收货义务结合在了一起,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将收货定性为“接受”货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明确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
此义务包括如下两项内容:“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b.接收货物。
”对于该法条的解读,应注意以下几点:1. 所谓“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是指买方应协助卖方交货,采取必要的行动,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或按合同规定安排运输事宜,以便使卖方能履行其交货义务。
特别是在采用FOB条件成交时,买方的配合更是必不可少的。
因为在FOB条件下,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是由买方负责提供的。
如果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运输工具派往装货地点,卖方就无法履行其交货义务,对此,买方应承担责任。
有学者认为,“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包括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打通卖方可能遭遇的买方营业地关卡、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卖方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
[3]2. 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及时地接收货物。
如果买方不及时接收货物,有时会对卖方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因为当卖方有义务将货物运送给买方时,卖方一般都要求买方及时卸货并提走货物。
如果买方不及时提货,卖方可能要向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及其他费用,对此,买方须承担责任。
3. “接收”与“接受”这两个概念应当区分开,在英美法系中,前者是指占有、控制了货物,后者则强调认可了货物。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5条和第2-606条规定,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即视为买方接受了货物:①买方拥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后向卖方明确表示接受货物;②买方拥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之后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表示拒绝接受货物;③卖方交货后,买方对货物采取了与卖方的所有权不相称的行为。
不过,在货物确实与合同不符合而买方以上述三种方式之一接受了货物时,买方只是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买方因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产生的降价权或索赔权不受影响。
[4]二、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时的救济方法(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1. 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买方不支付货款、不收取货物或不履行其他义务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除非卖方已经采取了与这些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例如,卖方已宣告撤销合同,他就不能要求买方依照合同收受货物或者支付货款,因为这种要求与撤销合同是相抵触的。
2.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如果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合同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期限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卖方已收到买方的通知,表明他将不在卖方所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否则,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买方采取任何救济方法。
但卖方并不因此丧失其对买方迟延履行合同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 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①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即买方的违约行为使卖方遭受重大损失,以致实质上剥夺了卖方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②如果卖方已经给买方规定了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但买方不在这段时间内履行其义务,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卖方亦可宣告撤销合同。
4. 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根据公约第65条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具体规格如形状、大小、尺码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只规定买方有权在一定日期内提出具体规格要求或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提出具体的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收到卖方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出具体规格要求,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权利(如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道的买方的要求,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但卖方应把他确定的具体规格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此期间内订出他所需要的规格,但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上述通知后,没有在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提出不同的规格要求,卖方所确定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换言之,卖方就有权按其确定的规格交货,买方不得拒收。
5. 请求损害赔偿。
当买方违反其合同义务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时,卖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且根据公约规定,卖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上述其他补救方法而受到影响。
6. 要求支付利息。
如果买方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卖方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这并不妨碍卖方根据公约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5](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1. 英国法的有关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对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作了若干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如果买方拒收货物,卖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一种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Real remedies),主要包括留置权、停止交货权、转售货物权等。
另一种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Personal remedies),主要包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支付价金之诉等。
2. 美国法的有关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买方拒收货物,受损害方可以采取下列各种救济方法:扣交货物、停止运交货物、停止或继续制造合同项下的货物、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向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等。
(三)卖方负有的义务根据《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卖方不采取合理措施,减少货物损失,放任损失的扩大的,即使买方违约,卖方仍然要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具体说来,若买方未收取或未及时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全货物。
三、买方的免责事由(一)买方的拒收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明确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买方享有拒收权:①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拒绝收取货物;②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对于多交的部分,买方有权拒绝收取。
而我国合同法对买方的拒收权也作出了如下规定:①依《合同法》第162条,若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拒收也可以接受;②依《合同法》第71条,卖方提前交付的,买受人可以拒绝,但提前交付不损害其利益的除外;依《合同法》第72条,部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拒绝,但部分交付不损害其利益的除外。
[6]除了以上几种情形外,根据公约第46条至第51条的规定,如果卖方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在给予的合理宽限期内没有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补救时,买方也可以行使拒收权,拒绝收取货物。
(二)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即买方如果是因为不能抗拒且事先无法预见或不能要求他能预见的原因而没有履行收货义务的,买方可以免除责任。
四、关于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是否属于收货义务的探讨(一)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
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使用。
此为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
(二)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与收货义务的类似之处首先,两者在形式上都要求买方具有“收取货物”的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讲,买方收取货物就是保全货物。
其次,两者的目的相似。
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是为了减轻因买方的违约而引起的损失;而在部分违约或轻度违约的场合,买方只能先接受货物,尔后向买方主张救济,在这一情形下,收货义务的目的也在于减轻因卖方的违约而引起的损失。
再次,两者都不影响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对货物的保全自然无须赘述,保全就是为了更好地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必要时还可以留置货物。
而买方履行收货义务后,若卖方违约的,可以追击其违约责任。
(三)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是否属于收货义务对于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与收货义务是不同性质的,不应混为一谈。
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是为了减少卖方的损失,以更好地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而买方的收货义务是建立在卖方正当出货义务基础上的附随义务。
比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在订立合同初就存在恶意,无货可供,或不存在供货意愿时,卖方就构成根本违约,买方的收货义务就无从谈起。
本人认为,我们可以将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视为特殊的收货义务,因为无论是在形式要求上、目的上,还是在对买方利益的保护上,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与收货义务都有很多交集,此外,将保全义务视为特殊的收货义务,有利于加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提高资源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