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_1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_1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_1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目录

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和特征………………………& hellip;…………1

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hellip;……………………&h ellip;…2

三、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hellip;…………………3

四、海外投资及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 hellip;………6 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

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更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1979年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对我国经济

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经验严重不足,我国有关外资的立法和实践也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国际投资法以国际直接投资为调整对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严谨而又颇具特设的体系,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际投资对于中国的作用在经济问题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外资企业对中国带来的经济推进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是受人瞩目的。中国在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国际投资法为中国的外企业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在借助国际投资法的制约下对外资的引进,有着长足的进步,当然外资企业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依据国际投资法,中国对外资的管理也在不断的改进着。毕业论文

关键词:国际投资; 经济; 外资企业毕业论文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因此,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这种形势的出现,必然会有法律的制约,国际投资法的出现在若干年来,已经体现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观点同样也涉及到国际投资法

的主体、对象、调整范围及其渊源。虽然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一、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与特征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使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因此,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目前对于国际投资的概念的理解较为流行的有广义和狭义的分别,通常认为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资仅指国际间接投资。当然国际投资的种类也是这两类。毕业论文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于国际法规的总称。据此,国际投资法的法律调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所谓私人投资关系,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民间组织、企业团体的海外投资。因此官方投资关系并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围,所谓官方投资是政府间或国际间组织与国家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2.国际投资仅调整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关于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我在前述国际投资的种类中已经提到了。

3.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

括国际关系。主要体现为私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及其法人、个人间以及同本国政府间的关系,也包括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政府间的关系。

4.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范围非常广泛。

社会经济生活是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关系集合体。一种社会关系只有经济立法调整社会国民经济利益关系的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稳定和发展这种社会关系。

; 二、际投资法的作用

当然,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毕业论文

(一)保护国际投资的作用

国际投资对于有关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在国际投资中会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会危及投资的安全和风险,所以,无论资本输入国还是资本输出国均力图借助于法律手段,对国际投资予以有力的法律保护,以维持有力的投资环境,保证国际投资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促进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与合作。

这些法律保护措施一般是由资本输入国、资本输出国单独或共同采取的,属于政府保证的性质。

(二)鼓励国际投资的作用

法律对国际投资的保护,同时也是具有鼓励和促进国际投资的作用。在国际投资法中,有些法律制度是专门为鼓励外国投资而采用的,以

使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或便利。在各个国家这种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当然,也对投资者带来的很好的收益。

直接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在国家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多各种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行政优惠等等。这些有优惠措施主要规定了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中,像发展中国家,例如向我们国家,对国外的投资者给于不同曾读上的优惠待遇,包括对外国企业给与减免所得税优惠,对外国投资企业生产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减免关税,允许外国投资企业加速折旧,允许合营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一方先行回收投资,对投资者给与投资补助金或低息贷款,简化外国人出入境和货物进出口手续,以及简化投资审批程序,等等,一般说来,税收优惠是各种优惠措施中的中心。各个国家之间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对于鼓励国际投资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期末论文

论我国农村水污染问题 【摘要】:农村水污染是指构成农村水生态系统的水环境遭到人类活动尤其是日常生活、农业生产和乡镇工业污染的总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农村已经成为人类最后的圣地。然而农村水环境也日益成为威胁的对象,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农村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水生态系统总称。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现状进行讨论分析,从中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水资源现状;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 我国的农村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我国也造成很大的影响。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往昔的农家肥等有机肥料被农药、化肥的广泛使用所取代。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亩使用量已经超过世界平均亩使用量的一倍多。目前,我国农业每年的化肥使用量已经超过4000万吨,而利用率却只有30%—40%。农药的年使用量达120万吨以上,其中10%—20%附在植物体上,其余都散落在土壤和水中。并且,农药化肥和地膜的使用量有逐年大幅提高的趋势。这不仅带来了土壤的板结、酸化、土质和肥力的恶化,更重要的是化肥、农药等污染物通过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地表水体,引起地表水体的富营养化。与此同时,又渗入到地下水中,严重影响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 同时,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生活方式并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还是按照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以井水(地下水)作为直接的生活和牲畜饮用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随处泼洒。由于农村地区的居民居住分散,不可能对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所以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对水资源的污染呈上升趋势。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并且以小型工矿和乡镇企业为主的经济区域会越来越多。首先,这些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效益较差、能耗较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使其环境呈现出脏、乱、差的局面,流经乡镇企业区域的河流水质往往较差。并且,由于乡镇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多采用土法生产,直接污染严重。往往是一家小造纸厂、小印染厂污染一条河,一个小冶炼厂、小采选厂毁掉一座山。再者,基层政府由于看重短期的经济效益,故而环保意识淡薄,在环境保护措施上比较落后,更有甚者任其发展。二:国内外农村对污水的处理 国外已经对农村污水处理有了很好的应用,技术相当成熟,而我国的污水处理比较落后,可以借鉴国外技术处理我国农村污水。 (一):国外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各国都有自己的处理工艺。德国很重视污水处理,到1992 年,全德国的污水接管率就达到92. 2 %[4]。在相对集中的农村采用集中处理,对于分散的农村采用分散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其主要以腐化池为主,外加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池、稳定塘等[5]。韩国农村居民多分散居住,采用小型、简易的污水处理系统,工艺为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其缺点是占地大,受充分供氧、气温和植物生长季节的影响等[3]。欧洲、北美、新西兰等农村也采用该工艺[3]。 (二)国内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比较晚,“十一五”规划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建设,要求农村无 公害排放,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才刚起步。

论国际投资法晚近发展

论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 余劲松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直接投资得以迅速发展,其发展速度已快于国际贸易。[1]随着世界投资的发展,国际投资法近年来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深入分析国际投资法发展的特点和趋势,研究国际投资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资法、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晚近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 与80年代中期以前相比,晚近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减少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加强对外资的保护,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从国法看,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修订了其外资法,扩大了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自由化的程度。据联合国统计,仅在1995年,变更投资制度的64个国家的112项规章中,就有106项是扩大自由化程度或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变化最大的有前联、东欧国家、拉美安第斯条约国等。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自90年代初就实行经济转轨,并制订和颁布了新的外资法,加强对外资的保护。拉美安第斯条约国于1991 年通过了第291号决议,取代了其1987年的第220号决议,新的决议基本上放弃了关于外国投资的共同政策。在国际层面上,双边投资条约网正在不断扩大,在1996年6月已有的将近1160个条约中,约有2/3是在90年代缔结的,涉及到158个国家。经合组织也着手制定了“多边投资协定”。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于1992年制订了《外国直接投资指南》,对外资准入、待遇、征收、争议解决等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指南虽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对关于外资的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尤为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GATS、TRIMs协议和TRIPs协议已成为规国际投资的重要文件,构成关于投资的国际法制的重要部分。

国际投资法论文: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浅谈中国国有化补偿标准相关法律问题 摘要国有化及征收的补偿标准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本文旨在简析国有化补偿诸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经济实力以及投资实践发生的变化,探讨中国的有关立场与对策应有的相应改变。 关键词资本输出国有化国有化补偿理论 一、国有化的概念 依据国际法学会1952年采取的定义,国有化是通过立法行为和为了公共利益,将某种财产或私有权利转移给国家,目的在于由国家利用或控制它们,或由国家将它们用于新的目的。关于国有化问题尤其是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的争论一直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 二、国有化补偿标准的相关理论 国有化补偿标准问题,即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财产实行征收或国有化之后,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给予补偿的问题。一般说来,关于国有化补偿的理论主张有三大类: (一)赫尔规则(HullRule) 1938年美国国务卿赫尔在致墨西哥政府的函件中首次提出因国有化后要从赔偿数量、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三方面要求获得完全的赔偿,即全部赔偿(FullCompensation),以确保投资者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被称为“赫尔规则”,长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西方学者坚持这种“充分(adquate)、有效(effective)、及时(prompt)”的赔偿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还要求赔偿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间接损失。赫尔

规则以保护既得权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基础。 (二)卡尔沃主义(CalvoDoctrine) 发展中国家普遍拥护的“卡尔沃主义”,是曾任阿根廷外长的南美著名法学家卡洛·卡尔沃(CarolCalvo)于1868年在其著作《国际法的理论实践》提出的。在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上,卡尔沃主义认为:国有化及其补偿是一国国内法上的事情,完全不受任何形式的国际法的约束;一国有国有化或征收的主权权利,而不存在补偿的国家责任;是否补偿,补偿数额、支付方式与时间及争议的解决等项,完全是国有化国家的国内事务,只能据国内法加以裁决,排斥一切国内法之外的干涉。法理依据为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有些国家和学者认为,国有化国不存在对被征收了财产的外国人予以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历史上也存在着不予补偿的先例,因此不予补偿理论也是国有化补偿理论的一种,其根据同样是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由此有些学者将“卡沃尔主义”等同于不予补偿理论,但我们要认识到,虽然两者的法理根据相同,但不予补偿本身并不能视为国有化的补偿标准,只是卡沃尔主义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也不能必然的推出不予补偿的理论,而只能得出根据国内法决定补偿或不补偿的结论,即是“卡沃尔主义”的结论。 (三)适当补偿(AppropriateCompensation)原则 关于国有化补偿的第三种观点是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原则是在国家补偿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明确的补偿标准理论,通过联合国1962

国际投资论文

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跨国公司的空前发展引起了国际经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分析、探讨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将对发展跨国经营起到顺水推舟的作用。本文仅对学术界公认的和比较有影响的传统理论以及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前沿进行引述。但为了深入地了解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进程,文献涉及又较为广泛,主要是国内外学者对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核心理论以及发展的研究成果,主要参考了《国际贸易》、《经济评论》等核心刊物,还查阅了大量的国外关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方面划时代的著作。 关键字:要素禀赋、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垄断优势、内部化 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尚未从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理论中独立出来,往往以要素禀赋理论为基础来解释国际直接投资。60年代初,美国学者海默(Stephen Hymer)率先向传统理论发出挑战,提出了“垄断优势理论”。不久,这一理论在经济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刺激了对跨国公司的种种理论探讨。从此,跨国公司的学术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其中,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为研究对象的跨国公司理论主要包括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和国际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等。 一、垄断优势理论(Monopolistic Advantage Theory)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先驱、美国学者海默(Hymer,1960)在其

博士学位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对传统理论提出挑战。并由其导师金德尔伯格(Charles P. Kindleberger)等学者加以完善,发展成为研究国际直接投资最早的、最有影响的理论,即垄断优势理论。垄断优势理论是一种以不完全竞争为前提,依据企业特定垄断优势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是基于产业组织理论的一种分析。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外国公司能够凭借其拥有的来自生产秘密、技术、管理以及规模经济等方面垄断优势同当地企业进行有效地竞争。 随后,金德尔伯格将市场不完全作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正如金德尔伯格所说:“直接投资的兴旺必定是因为存在着产品和要素市场的不完全性,或是存在着造成市场分割的政府或企业对竞争的某些干预”。他列出市场不完全的几种形式:产品市场不完全、资本和技术等要素市场不完全、规模经济和政府的关税等贸易限制措施造成的市场扭曲。 垄断优势理论突破了国际间资本流动导致对外直接投资的传统贸易理论框架,突出了知识资产和技术优势在形成跨国公司中的重要作用。邓宁和拉格曼(Dunning & Rugman, 1960)在《在国外直接投资理论中海默论文的影响》一文中也曾指出,海默的博士论文最大的贡献在于脱离了新古典贸易和金融理论,开创了以产业组织结构理论为基础的跨国公司分析。但沿用静态分析方法的垄断优势理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无法解释为什么拥有独占性技术优势的企业一定要对外直接投资,对于企业为什么不采取商品直接出口,或转让特许权的

浅析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浅析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当今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各国之间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加强,并且逐渐地、越来越广泛地被纳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轨道,从而最终形成了经济国际化的趋势。经济国际化发展使国际投资加大,而国际投资领域一直欠缺一个南北国家共同认可的全球性实体法条约、没有一个共同遵从的法律体系加以约束,国际社会一直为建立国际投资法律体系而努力。WTO法律规则体系出现以前,两个已经达成的全球性多边投资公约只涉及到了投资争议解决和投资中非商业性风险防范的有限范围,没有就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等一系列实体问题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借鉴WTO法律体系的立法方法、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国际投资实体法成为必要。同时,与其适应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外资法的建议,以期对国际投资法体系的建立有所参考。一、国际投资法概述国际投资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范的总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①国内法主要是指国内立法及判例,在英美普通法国家,法院判例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判例是法的渊源。②国际法主要指国际条约及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决议和文件。此外,国际惯例也是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际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投资主体,必须具有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外,主体不同,其从事国际投资活动的能力范围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外国法人到他国的法律人格必须由该国承认。主要采取登记制、许可制、互相认可制等形式。国际投资者的待遇即外资待遇,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它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标准,投资及其收益等管理上的保护程度,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征用投资财产时的补偿标准。目前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和国际标准待遇等。主体待遇是投资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一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和核心,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投资待遇的正确选择和确定,对于吸引国际投资并刺激外资向健康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国际投资方式及法律运作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是直接投资,其在国际投资中占重要地位。国际直接投资的规

国际投资法论文国际直接投资论文概要

国际投资法双语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孙秀娟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由于双语教学是教育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对学校、师资、课程、教材和学生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因此,教育部积极开展和推进的双语教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以国际投资法课程为例,对目前高校专业课程双语教学面临的教材匮乏、师资力量缺乏、学生语言水平较差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双语教学;国际投资法;实践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 5823(201004 0112 04 Analysis on t he Practice of Bili ngual Teac hing of I nter nati onal Investm ent Law SU N X iu-juan (School of La w,N an ji ng Aud itUn i versity,Nan jing210029,Ch i na Abstrac t:Because the b ili ngual teach i ng is new and co lleges,teachers,courses,tex t books and students are str ictl y re qu ired i n it,this ne w teach i ng m ode of wh i ch t he M i n i stry of Educati on pro m o tes the i m ple m entation i n recent years faces m any proble m s.By taki ng In ternati onal Invest m ent L a w as ex a m ple,th i s a rtic l e ana l y zes t he proble m s o f b ilingual teach i ng i n co lleges and universiti es,such as deficiency o f text book,sho rtage of high-qua lity teachers and poo r f o re i gn language leve l of students,and presents so m e applicable suggestions to reso l v e the prob l em s above.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 国际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发达国家间投资的双向“对流”仍是国际投资的主流,但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持续上升;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亚洲地区与拉丁美洲已成为国际投资趋向的热点。 三、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一)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 (二)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条件,意识环境 四、国际投资的性质与作用 国际投资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一方面资本具有固有的消极性,它唯利是图,不会顾及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一方面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又具有积极作用,资本输入国通过利用外资可以解决国内资金困难,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提高国内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改造老企业,建设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型企业,加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增加就业、扩大出口,改善国际收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二)国际条约(三)其他渊源1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2国际惯例三、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是由其客观基础——国际投资关系的统一性决定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主体不仅有位于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而且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而构成了多层次、立体交叉的统一国际投资关系。 第三节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是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互利是指相互关系中

国际经济法论文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以美国立法为视角 2008年12月,中国太阳能巨头皇明机关获得了高盛集团和鼎辉国际投资公司近1亿美元的注资,1此投资不禁让人联想到三年前凯雷并购徐工。过去几年,一些行业领头的企业先后被外资入股或控股。其中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纸业公司入股山东太阳纸业;2法国SEB集团入股苏泊尔;3英国RichKeen公司与统一控股完达山;4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投资湖南太子奶集团等。5面对本国企业的"沦陷",让我们不得不深思这样一个问题:立法政策上在促进外资并购的同时,是否应就涉及国家安全之特定产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一)外资并购内涵 外资并购实际上是企业并购按照主体进行划分的一种类型,要准确理解外资并购,首先应明确并购的含义。一般认为,并购这一概念来源于对英文Merger& Acquisitions(通常缩写为"M&A")的翻译。目前在我国,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统称。兼并则是指公司的人格被另一公司所吸收,存续公司承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责任、特权与权力,被兼并公司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6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者其它有价证券为代价,收购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或股权,以取得该企业控制权的一种行为。其次,要理解外资的含义。外资的认定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国籍的识别问题,外国投资者一般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国公民。对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国籍识别,比较简单,我国实行严格的国籍标准,只要是非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公民,均视为外国投资者。但是对于外国企业国籍的认定,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则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和看法,而是交叉使用"资本控制主义标准"和"设立地标准"。7因此所谓外资并购购是指外国企业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收购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资产,对东道国企业参股、相对控股或控股,最终取得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经济行为。8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内涵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均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可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做如下概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一国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并采用限制性的措施来规制该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的做法。由此可见,要正确把握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首先必须对"国家安全"予以明确的界定。国家安全是一个历史的,不断演变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不同的诊释。例如佛农·戴科指出:"安全不仅是国家最终生存的欲望,而且是国家生存在重要利益和价值观不受威胁的环境中的欲望。"9阿诺德·沃尔弗斯认为:"国家安全在客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对既定价值观构成威胁的状况,在主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既定价值观可能受到攻击的恐惧。"10......当代世界的安全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安全,而是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环境或生态安全等的有机结合,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综合安全"。11笔者认为,面对日益复杂的并购交易和国际形势,国家安全的宽泛理解应该是切实可行的,我国由此可以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情况享有必要的灵活度,以最终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另外我国还可以借鉴美国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不再局限于直接影响军事和国防产业的并购交易,还要充分考虑到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作用的行业、设施、技术等。 (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

国际投法资论述题

国际投法资论述题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是指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而将其资本(包括资金、机器设备、专利、商标、技术秘密、有价证券等)投入到另一国家的经济活动。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 国际投资的理论 1、资本国际移动论及资源国际转移说 2、垄断优势理论 3、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4、边际产业扩张理论 5、内部化理论 6、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

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1、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2、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公平 1、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3、在公平、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互利。 1国际投资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中

【毕业论文选题】热门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136个

热门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136个 1、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研究 2、中瑞双边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两国经贸投资的影响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研究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外资准入法律问题探究 5、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 6、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法律秩序的挑战 7、议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8、亚太自由贸易区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9、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 10、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货物买卖的规定的异同分析 11、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比较 12、消极担保条款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应用 13、箱位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研究 14、稀土之诉引发的思考 15、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评析 16、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对国际法律制度的借鉴 17、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 18、我国海外农业投资的环境风险与法制对策 19、我国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政策研究 20、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重构 21、我国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研究 22、我国产业扶持政策与反补贴规则的冲突 23、外汇储备通过PPP模式对外投资法律问题综述 24、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劳工保护条款研究 1

25、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26、试分析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的地位和影响 27、世界贸易争端解决的效率浅思 28、什么是非关税壁垒,GATT是如何打破非关税壁垒的 29、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问题探析 30、浅析美国诉中国汽车及零部件补贴案 31、浅谈处理涉外合同翻译与避免国际贸易纠纷的关系 32、浅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33、企业跨国收购的法律问题探讨 34、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5、平衡与协调:论跨国股票发行中的法律适用 36、欧盟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作物共存的法律问题研究 37、欧盟航空碳税与低碳经济新秩序 38、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正常价值问题 39、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市场经济问题 40、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分别裁决地位问题 41、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出口价格的认定 42、欧盟法律制度若干方面研究 43、墨西哥诉中国服装和纺织品补贴案案例评析 44、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正常价值问题 45、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市场经济问题 46、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出口价格的认定 47、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析 48、论专利权强制实施制度的应用 49、论我国外资法体系的完善 50、论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2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FOB合同纠纷案例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大米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级大米2000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美元,FOB大连,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接运,一直延误数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当大米运至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且要求对方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此外,保存在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够成立。因为在FOB 条件下,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则由买方支付由此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因此,A公司的要求可以成立。2.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A公司只须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定,对运输过程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且合同中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公司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故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二、CIF合同纠纷 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豆油,货物从中国上海装运,CIF汉堡。后该船因触礁沉没,当卖方A公司凭手中的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灭失为由,拒不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 答案:卖方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无权拒付。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实践中有特定的解释。根据贸易惯例,在CIF合同中:1.货物的风险在约定的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给方转移到买方,而不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时划分的。2.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付货物和提出交单据,也有凭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并有拒收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及有关单据,卖方就履行了其义务。至于货物装船后的一切风险及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三、要约 例1:一份普通要约信函由甲方11日发出,乙方14日收到。甲方14日发出撤销通知,该通知17日到达乙方。而乙方的承诺信函在18日发出,19日到达甲方。该撤销的通知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 例2: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说明为了进行建筑工程投标请求对盥洗用具报价。B公司报价后,A公司根据该报价进行了投标。事后,B公司的投标中标。此时,B公司认为其报价没有载明有效期限,要求撤销。A公司不同意,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的报价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四、承诺 中国进出口公司A发出一份电报给德国公司B:“确认售与你方钢材10000吨,请汇200万美元,接到后30日内交货。”买方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和我方购买钢材10000吨,条

国际投资课程论文

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 课程论文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课程名称国际投资学 学生姓名吴云 学号200808010206 任课老师雷佑新(老师) 提交时间2011年5月19日 考核成绩

三元收购三鹿案例 一案例背景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使中国乳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当其冲的三鹿集团直接宣布破产,而其他被检测出三聚氰胺的伊利、蒙牛、光明等乳业大头的销售量也出现巨幅下降,整个奶品行业进入了一个冰冷异常的寒冬。但是这段时期却成了三元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之一。 因为三元乳品在32批次的检测中百分之百合格,不含三聚氰胺,在市场上出现了其他奶品无人问津,而三元的产品出现脱销的局面。蒙牛、伊利、光明在2008年出现了大额亏损的情况下,三元实现盈利4076万元。2009年三元又在政府的支持下,以6.165亿元的收购了三鹿,完成了一个蛇吞大象的收购,得到一个的跻身乳业一线阵营的机会,也得到了一个发展全国市场的绝好机遇。可以说三元是2009年奶品行业大洗礼中的最大赢家。 二案例说明 三元并购三鹿是一次成功的并购,这是业内与舆论一致认可的,并在2010年初被评为08/09年度中国最佳商业案例。但我细细研究发现,三元收购三鹿并没有十分的成功,可以说因为三元的种种因素使三元并没有抓好这次绝好的机遇。

首先从数据上,从2009年初收购三鹿以后,三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出现持续亏损,当年净利润为-1.28亿元。2010年上半年虽然有所好转,但营业利润仍为-4742万元,与此同时,其他的乳品公司却都已经转亏为赢。而整个2011年虽然总公司的业绩靠三元股份旗下的其他项目实现转亏为营,但是河北三元公司仍然亏损-1.55亿元。可以说这是一组很难看的财务数字。 在从战略目标上面看,当时三元收购三鹿是虽然有一定的政治因素影响,但三元收购三鹿是为了迈出进军全国市场的步伐,争取进入中国乳业第一阵营。但是由于战略方案以及其他的一些因素,使三元赶超光明的目标没得以实现,2010年光明的营业额为68.1455亿元,而三元乳业的营业额仅为19.6552亿元。在全国市场并没有预想的作为,甚至没有抓住三鹿原有的市场。同时,也没能实现品牌的大提升的目标。三元没得在这次机遇中得到最大的回报,反而有使自己陷入泥潭的趋势。 从资源上来看,三元收购三鹿,得到了三鹿的7个重要工厂,但是君乐宝等原来三鹿的优质资源并没有得到。三元没能在三鹿原来的优势奶粉行业做出成绩,而三鹿出事前在国内奶粉市场占据第一的份额。所以说三元并没有利用好三鹿的资源。 下面我将从各个方面分析三元收购三鹿并没有实现目标的原因。 三案例分析 一战略方面

国际投资法论文国际直接投资论文

国际投资法 双语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孙秀娟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由于双语教学是教育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对学校、师资、课程、教材和学生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因此,教育部积极开展和推进的双语教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以 国际投资法 课程为例,对目前高校专业课程双语教学面临的教材匮乏、师资力量缺乏、学生语言水平较差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双语教学;国际投资法;实践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 5823(2010)04 0112 04 Analysis on t he Practice of Bili ngual Teac hing of I nter nati onal Investm ent Law SU N X iu-juan (School of La w,N an ji ng Aud itUn i versity,Nan jing210029,Ch i na) Abstrac t:Because the b ili ngual teach i ng is new and co lleges,teachers,courses,tex t books and students are str ictl y re qu ired i n it,this ne w teach i ng m ode of wh i ch t he M i n i stry of Educati on pro m o tes the i m ple m entation i n recent years faces m any proble m s.By taki ng In ternati onal Invest m ent L a w as ex a m ple,th i s a rtic l e ana l y zes t he proble m s o f b ilingual teach i ng i n co lleges and universiti es,such as deficiency o f text book,sho rtage of high-qua lity teachers and poo r f o re i gn language leve l of students,and presents so m e applicable suggestions to reso l v e the prob l em s above. K ey word s:b ilingual teaching;In ternati onal Invest ment L aw;teachi ng e ffects 双语教学(B ili n gual Teach i n g)一般是指在学校里使用外语或第二语言进行各专业课的教学。教育部高教司2002年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将双语教学课程定义为用外语教材并且外语授课的课时占总课时50%以上的课程。专业课程上进行双语教学是语言学习所要达到的最高层次,它要求学生能使用第二语言进行思维,并能自由地在母语和第二语言之间进行切换。 一、 国际投资法 双语教学基本情况 当前,各高校法学专业都在开发适宜双语教学的课程。国际经济法系列课程对外语要求较高,其中 国际投资法 更是高阶课程,因此其首当其冲地成为开设双语教学的课程。本文结合笔者对该门课程授课的实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对国际法学科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模式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教学基础条件 国际投资法 课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涉外性等特点,大量的术语、原理和实践都涉及英语的使用,要扎实掌握国际投资法必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运用能力,而能熟练使用至少一门外语和全方位地理解、适应国际经济活动和法律的复杂性、多变性、灵活性和国际性的能力,也是国际经济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质之一。[1]85因此,在 国际投资法 课程中试点双语教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基于课程的特性,该门课程面向已经学习过 国际经济法 ,具备一定的国际经济法专业基础 第26卷第4期Vo.l26No.4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LANZ HOU I N STI TUTE OF EDUC AT I O N 2010年8月 A ug.2010 *[收稿日期]2010-04-01 [作者简介]孙秀娟(1975-),女,江苏连云港人,南京审计学院讲师,复旦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 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 问题:(1)卖方的主是否合理?(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5、我国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公司设在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投资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投资法、分析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1一、国民待遇的基础理论 (一)国民待遇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国民待遇制度是有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中最古老的待遇制度,是国家属地优越权所派生出来确定外国人地位的一种待遇准则。其基本含义是外国人同内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根据各国外资立法和国际投资条约的有关规定,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 国民待遇先后经历了三种形式:无条件的国民待遇、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和特定范围的国民待遇。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无条件的国民待遇起源于法国,这种待遇从法的价值角度来讲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所以这种理想状态的待遇不可能得到普遍适用和长久发展;有条件的国民待遇是基于互惠对等待遇而适用,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有条件的国民待遇;特定范围的国民待遇实质上还是以互惠对等待遇为基础,在特定的领域给予特定的国民待遇,它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的特殊形式,仅在范围上有所差别。 当代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1、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按照互惠原则。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是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是根据国内利益的需要,为了避免本国人在外国遭受到歧视性的待遇而确立的,也就是为本国人在国外争取到东道国的国民待遇。 2、国民待遇的授予有特定的范围。实践中,许多国家从本国自身利益出发,常常将国民待遇限定于特定的范围内。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逐渐扩大了授予国民待遇的范围,投资条约下的国民待遇所适用的经济活动的范围也广泛得多了。但是,各国仍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形式,即对某些行业,如国防、武器、通讯领域以及某些关键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