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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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税收争端时,国际投资协定通常会规定投资者和东道国可以采用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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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要点一
要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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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拥有自主管理外资的权力,同时外资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公正待遇,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歧视性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最惠国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其他外国投资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享受不低于本国企业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协定中的投资规则通常包含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违反投资保护规定时寻求国际仲裁。
反腐败和透明度
这些守则还强调反腐败和透明度,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经营行为守则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人权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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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框架
国际双边投资条约是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旨在保护和促进双方之间的投资流动。
定义
主要内容
目的
双边投资条约通常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等条款。
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和促进资本流动,鼓励双边投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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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边投资条约是由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制定的国际公约,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合作与保护。
总结词
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跨国投资行为,解决跨国投资争议。
国际投资法名词解释

国际投资法名词解释国际投资法,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大上呢?其实啊,就像是一场跨国界的财富大冒险里的游戏规则。
咱们先说说啥是投资。
你看啊,投资就好比是你把自己的宝贝种子撒到别人的田地里,盼着能长出更多的宝贝来。
这宝贝呢,可能是钱,也可能是技术之类的东西。
那在国内投资还好说,大家都是一个国家的,规则比较熟悉。
可要是跨国投资呢,就像你跑到一个陌生的村子去种地,每个村子都有自己独特的规矩,这时候国际投资法就登场了。
国际投资法就是规范这种跨国投资行为的一套规则。
它可不是随随便便定出来的哦。
就像一群人商量怎么公平地玩游戏一样,各个国家坐在一起,你一言我一语,最后达成一致的那些条条框框就是国际投资法啦。
这些规则涵盖了好多方面呢。
比如说,外国投资者到一个国家投资,这个国家得给人家什么样的待遇呀?是像对待自己家的亲儿子一样好呢,还是稍微差一点?这就涉及到国民待遇原则。
这就好比你到朋友家做客,朋友给你吃的和他自己吃的一样好,这就是国民待遇啦。
要是给你吃残羹剩饭,那肯定不行,对吧?再说说最惠国待遇。
这又是什么玩意儿呢?这就好比是在一群小伙伴里,你对其中一个特别好,给他很多特权,那其他小伙伴肯定不乐意啊。
所以最惠国待遇就是说,一个国家给了某个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得同样给到其他国家的投资者。
就像你不能只给一个朋友送超级大礼包,而对其他朋友小气巴拉的。
还有征收补偿的问题呢。
有时候一个国家可能因为公共利益的原因,要把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收归国有,这就像你在人家地里种的庄稼,突然有人说为了大家的利益要把地收走。
那怎么办呢?国际投资法规定,得给人家合理的补偿啊。
不能白拿人家的东西,这是基本的道理嘛。
这补偿得公平公正,就像你拿走别人的玩具,得给人家一个差不多价值的东西作为交换。
争端解决也是国际投资法里很重要的一部分。
你想啊,两个国家的投资者或者一个国家和外国投资者之间闹矛盾了,就像两个人吵架了,总得有个说理的地方吧。
国际投资法就提供了这样的机制,可能是通过仲裁,也可能是通过国际法庭之类的方式,来解决这些争端。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ppt课件

合格的投资者
➢ 自然人:国籍标准 ➢ 法人
• 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复合标准+国籍标准 • 资本控制标准+国籍标准 • 商业经营标准 ➢ 资本来源地标准 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境内组成或其多数 资本由东道国国民所拥有的法人,其投资的资产应 是从东道国境外移入的。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双边投资条约
国际法规范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联大规范性决议
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 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
主要内容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合 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 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主要内容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方式 国际投资的保护与管理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一.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 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资本输出国 (投资者母国)
资本输入国 (东道国)
1. 国际投资产生的影响
(1)对东道国
回收方式
➢ 外方先分多分收益
➢税前分利
➢加快固定资产折旧
限制 ➢ 承担企业债务
➢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 先行收回投资。
3、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 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 内的分支机构。
国际投资法ppt5

外国投资法、合
国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际
投
资本输出国法制
营企业法、外汇 管理法、涉外税 法等
资 法Βιβλιοθήκη 国际条约的 国际法规范 联合国大会的
体
规范性决议
AB C 双区 世 边域 界 投性 性
系
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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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边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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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约
条
约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 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类法律 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国际投资法
1019014 金佳乐 1019017 林青青 1019016 李琰 1019019 陆畅媚 1019015 李硕南
国际投资法概念
调整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关于外国投资 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 际投资有多种形式,如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 府贷款、发行公债、出口信贷、补偿贸易、租 赁贸易、合资经营、合作开发等等,其中以私 人直接投资最为典型。围绕国际私人投资问题 所产生的国内立法及国际法规范,已使国际投 资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
监督的权利。 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 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 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 产生的利益”。 公平(equity)与平等(equality)有时是 同义词,有时是有差异的。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
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 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 经济活动,都享有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 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05国际投资法第五节资本输入国外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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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谁是国民,谁是老外? --“国民”的确认问题
0011 0010 1010 1101 0001 0100 1011
确认谁是国民的意义: – 对“非国民”实施国民待遇; – 为“国民”提供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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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法律问题:
•
国际投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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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惠国待遇
基于条约 ,一般互惠 多边化效应
• 国民待遇 • 国际最低标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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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国际投资待遇的特点
• 1. 70年代的限制和“亚洲经验” • 2. 80-90年代后双边、多边投资协议的“待遇” 特点:开放 • 表现 • (1)双边条约 • A 外资准入规定应依东道国法律 • B 规定依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较高者 • C 资本汇入汇出自由度等利好措施。
推荐阅读:《中海油收购尤尼科失败的教训》 200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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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展中国国家立法:非、亚、拉、中东、 中国的概况 1.特点 特点1:对外资进入设立专门法规、法律甚 至法典,形成双轨制的复杂法律体系,戏称 “地图”。 问:外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冲突时,哪一法律 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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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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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对投资期限的限制:我国规定依行业不 同,并可延长。 ⑥ 对企业行为的监管:作价、外销产品报 价、企业盈亏报告、纳税金额核定、汇 兑出入计算等易于弄虚作假的环节多有 较为严厉的监管体制。有些国家还专门 针对这样的行为制定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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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护和优惠 ① 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与超 国民待遇 ② 资本和利润的汇出保障 ③ 慎重征收和国有化 ④ 财税优惠:关税和国内税;金融危机后 亚洲各国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⑤ 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程序法问题)
第九章-国际投资法(国经)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论一、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内法规范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资法和资本输出国鼓励和保护海外投资的规范;国际法规范主要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投资促进和保护而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和普遍性投资条公约。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学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的进入、待遇、管理、限制、保护、鼓励或优惠、保险、争端解决等广泛领域,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既有民商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
二、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基本特点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跨国投资或国际投资这个词,从东道国立场看是“外国(Foreign) 投资”,从投资国立场看是“海外(Overseas)投资”。
当使用“私人(Private)投资”这个词时,是为了区别于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等提供的贷款投资等官方性质的投资。
当使用“直接(Direct)投资”这个词时,是为了区别于间接投资:前者是伴随着对投资企业的一定控制权的投资,即投资者一般以有形或无形资产投资设立企业等实体,并参与经营和管理;而后者通常是投资者以购买企业债券和股票等形式投资,而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四种: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国民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促进和保护关系;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和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和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国际投资法包含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尽管许多国家不认为国际条约的效力优先于本国的宪法或其他其他基本法。
《国际投资法》课件

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
1 保障投资者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目的 是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 正和平等的对待。
2 促进投资活动
3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在国际投资法的保障下, 投资者更加愿意跨境投 资,促进了全球经济的 发展和贸易的繁荣。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法 领域中重要的分支之一, 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 序,增强国际社会的法 治意识和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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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投资法的背景和定义,探讨其重要性和主要原则以及案例研究。
何为国际投资法?
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中一项举足轻重的领域, 涵盖了各种涉及国际投资的规则和法律原则。
历史
20世纪50年代,随着跨国公司投资的不断增加, 国际投资法的需要逐渐上升至国际议程的前列。
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法对全 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Vs. 多米尼加共和 国政府
多米尼加政府在拆除众多旅 游酒店的行为中出现了不当 行为,他们的裁定结果是违 法的。
Vs. 阿根廷政府
散户投资者状告阿根廷政府 的机构,认为政府的行为导 致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任后 成功赢得他们的大量赔偿。
Vs. 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政府虽然监管不力导 致坠机失败,但仲裁庭认为 州公司的过失也造成了损失, 因此加拿大商家没有赢得他 们所敦请的赔偿。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投资者对各国政府的投资待遇应当公平、合 理。政策和措施应该透明、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
政府应当把国际投资者关于投资措施和政策 方面的待遇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对待。
国民待遇原则
外商在接受主权国家管辖下的所有权利、机 会和保护,享有与当地企业平等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第五章

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 同规则
和原欧共体以及欧盟的法律致力于促进区域内 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不同,安第斯集团作为纯粹由 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集团,更注意对来自 区域外国家的直接投资进行共同的、协调一致的限 制和监督。1970年,安第斯集团成立的“卡塔赫纳协 定委员会”发布第24号议,规定成员国对外国投资 施加限制的最小限度。由于安第斯集团对外资限制 过严,导致流向这一地区的外资从70年代末开始急 剧减少。1987年委员会通过第220决议,取代第24号 决议。1991年发布取代第220号决议的第291号决议, 集团共同外资政策不断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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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大会决议
联合国成立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 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 之国际问题”,自成立迄今将近50年间,通过了一系 列关于国际经济方面的规范性决议,其中有关国际 投资的规范是重要内容之一,这些决议对于确立国 家的经济主权作用巨大,影响深远。贯穿于联合国 这些重要决议之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主要体现 在三个方面,即:(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 源享有永久主权;(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 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三)各国对 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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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努力
1.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 2.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 3.经合组织关于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的宣言 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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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
1961 年主要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经合 组织颁布了一项《资本流动自由化法 典》。后来加入的一些经合组织成员国 (日、澳、荷、新西兰)也都认同该法 典,因此该法典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 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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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 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l)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2)必须是与本国签订了投资保护协 定的国家; (3)其他特殊的限定。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 要内容
2.保险人
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保险人都只 能是由各国政府授权的保险机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有的以公 司的形式出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的则 以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或某行政机关中一个部 门的形式出现,因而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 后一种情况下,实际上是直接由政府来承担海 外投资保险责任。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则是由 政府所设立的公司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责任。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 要内容
4.保险范围 (1)外汇险。
(2)征用险。 (3)战争险。 (4)支付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 特点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2.保险人
3.被保险人
4.保险范围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对象, 即可能发生保险危险的载体。保险标的 的合格性,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是 指成为保险标的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 般方面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遇 二、国有化或征收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一)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人在享受权利 和承担义务方面,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在国 际投资法的意义上,国民待遇,仅是指东道国 给予外国投资者和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在享受权 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与本国投资者及其企业的 待遇相同。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3)保险标的可以是股权形式的直接投 资,也可以是债权形式的间接投资。
(4)保险标的不得是法律所明确排除的 投资。
(5)保险标的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范 围内的投资。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 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费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 作为保险人的保险义务对价的金钱。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 三 ) 优 惠 待 遇 原 则 ( preferenhal trcatlnen pinciple)
优惠待遇原则是指东道国给予在本国境内 的一定外国的国民在贸易、投资、金融、 关税。航运等某些特定方面以优于本国 国民或其他外国国民的待遇。
在国际投资领域,优惠待遇是东道国 吸引外国投资的基本措施之一。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l)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这里的所 谓“新投资”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 企业,还包括原已存在的公司、企业等 以发行新股等方式所追加的新投资。但 是,从原来的股东手中取得转让的股权, 不在新投资之列。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2)保险标的必须是为东道国所接纳的 投资。只有对于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 其在东道国所承受的非商业风险才是可 能的风险,因而可以成为保险危险。而 如果投资不为东道国所接纳,那么该投 资在东道国所承受的非商业风险就已经 不是可能的风险,而是现实的风险 了,——东道国对该投资采取某种不利 措施已应在预料之中,因而不能成为保 险危险。
案例1
美国华盛顿国际银行在多米尼加境内投资组建了一家木 材公司,经营伐木、制材、出口等业务。此后不久,美 洲国家组织的专家们对多米尼加自然资源的概况进行了 三次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撰写的专题报告指出:由于 林业管理松弛,伐木商乱砍滥伐,多米尼加国内的森林 资源日益锐减,并危及国内的水土保持。如不及时采取 护林补救措施,长期以往,后果不堪设想。多米尼加政 府十分重视该项意见,于是颁布法令,对木材的砍伐和 出口实行定量的许可证控制,由此造成华盛顿国际银行 投资的木材公司几度停产、经营困难而亏损累累。1968 年9月,投保人华盛顿国际银行向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前身)索赔。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 四 ) 不 歧 视 待 遇 原 则 ( no -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 principle)
不歧视待遇原则是指通过国际法律规范的形式, 国家与国家间约定,东道国不把对其他国家所 加予的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予的限制等不利措 施,同样地适用于待遇接受国,从而使待遇接 受国不处于比其他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更不 利的地位。
二、国有化或征收
(一)国有化或征收的概念 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或征
收(exproprixation)是两个相互联系但 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国有化或征收间的主要区别是:
1.国有化是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行的; 而征收既可以由东道国政府代表东道国国家进 行,也可以由东道国的其他权力机关(如军事 当局等)进行。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 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海外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5-20年,由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来具体 规定。保险期限与保险费率常常密切相 关。一般而言,保险期限超长,保险费 率也就越高。
7.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
一旦保险危险发生,而且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 的规定,适当地证明了所发生的保险危险已经 对保险标的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人就应履 行其保险赔偿的合同义务。在保险人根据海外 投资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 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即依据其所继承 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益,就保险 标的在东道国所遭受的非商业损失,向东道国 政府索赔的权利.不过,在不同国家的海外投 资保险制度上,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形 是不尽相同的。
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般方面 第五节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 法
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 “东道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 源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问题:美国国际银行能否从国际开发署那里取得赔偿? 为什么?
案例2
1990年10月1日,卢旺达爱国阵线从乌干达入 侵卢旺达,与卢旺达政府军交战。10月9日, 卢旺达国防部征收率投保人茶叶进口公司和CW贸易公司在卢旺达合资设立的一家公司的卡 车,用于军需。于是,这两家公司便向美国海 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
问题:这两家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什么险的 范围?该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 般方面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什么样的法律 地位?如果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在东道国 受到了损害,那么,他们应诉诸何方寻 求法律救济?在外国资本在东道国受到 国有化、征用和没收等处理时,外国投 资者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如果能够的话, 那么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补偿?等等。所 有这一切,都属于国际投资法律保护容
3.被保险人
前面已经指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 被保险人是资本来源国的本国海外投资者或其 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不过,这只是抽象的概括。 具体地,不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被保 险人的合格性都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那些符合 这些要求的海外投资者,亦即合格的投资者, 才有资格成为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
一种是简式规定,即简单概括地对适用 范围加以规定。另一种繁式规定,即详 细具体地对适用范围加以规定。
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2)代位
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代位(subrogation) 是一个核心内容。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代 位是指在资本来源国政府的保险机构对本国的 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受的非商业风险损失作 出保险赔偿后,资本来源国政府即取得该海外 投资者就上述损失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和 其他相关权利。当然,以上仅是代位的一般概 念。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缔约国双方可以 依其共同的意志,把代位特定化。
一、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二、多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双边投资条约是一个通称;其具体的名 称常因其内容的不同而不同,比较常见 的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和《双边相 互促进(或鼓励,下同)和保护投资协 定》。
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l)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范围,一般的两种方式:
实施国民待遇原则的结果,是使外国人在 东道国内与东道国本国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 二 ) 最 惠 国 待 遇 原 则 ( most - favond-nation treatment pnnaple)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作为给惠国,给 予作为受惠国的另一国国民的在给惠国 境内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现在或将来 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在国有化中,被国有化的外国人的财产最终 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而在征收中,被征收的 外国人的财产最终可能为东道国国家所拥有, 也可能为东道国的国民或公司所拥有;因为东 道国的权力机关在将外国人财产征收后,可再 将该财产以某种形式转为东道国国民或公司所 有。
(二)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
国有化或征收的合法性与东道国是否有 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是相 互联系的两个问题。对于东道国是否有 权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或征收问题, 在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回答一 般是肯定的。外国国民,无论其是外国 的自然人,还是公司等法人或其他团体, 一旦进入东道国境内,实际上就处于东 道国法律制度的管辖之下。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保险 危险实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 偿的最高金额。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保 险金额一般并不是作为保险的投资的全 额,而只是它的一部分,通常是80%一 95%。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 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金是当保险危险实际发生时,保险 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保险金 除与保险金额直接相关外,还与保险标 的的实际损失程度直接相关。因此,保 险金可能等于或小于保险金额,但不能 大于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