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消费税问题解答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

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2014-06-07中国酒业杂志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1) “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201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

该规划纲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

扩大消费内需对扩大内需的战略作用,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加强公共安全体制建设,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2)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第 9 号) ,延续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 40 号)中的规定,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对此类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9 年 1 至 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陆续审议通过了包括轻工业在内的十大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振兴轻工业必须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快自主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发展之路,具体包括:积极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国内有效供给;加快技术进步;强化食品安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产品质量。

(3)税收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第 084 号) ,规定从 2001 年 5 月 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

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

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作者:章爱文,王如峰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2期章爱文王如峰一、引言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采取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规避交纳消费税。

因为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的消费税应纳税额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方法,从价税率为20%,从量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又由于纳税人生产的白酒只在出厂销售时缴纳消费税,所以有些白酒生产企业为了避税就设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生产出来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手段达到白酒生产企业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是紧密相连的税费种类,白酒生产企业及其设立的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销售白酒同时涉及计算和缴纳上述五个税费种类,所以本文将结合数学分析的方法,运用一个案例,以上述五个税费种类为考查对象,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剖析对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其税收效果,以期能对分析其他类似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二、剖析[案例]A白酒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B白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A公司设立的存在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A公司只生产甲规格的白酒且全部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销售给与A公司和B公司都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假设甲规格的白酒销售前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在购进所用原材料时产生,且金额为a 元。

甲规格的白酒包装形式为每瓶1公斤,A公司以每瓶p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B公司,B 公司再以每瓶s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与A公司和B公司都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

2009年税收政策整理之消费税篇2009年新出台的消费税政策是最近几年最多的一年,但从力度上来看主要是调整卷烟和酒的消费税政策,其次是成品油,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参考:一、卷烟消费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1号)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1)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2)卷烟实行最低计税价格后,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①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②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a、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b、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c、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

(5)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卷烟的消费税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1)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从价税税率。

酿酒行业税负分析及纳税筹划

酿酒行业税负分析及纳税筹划

酿酒行业税负分析及纳税筹划——以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为例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北面的岷江之滨。

其前身为50年代初几家古传酿酒作坊联合组建而成的“中国专卖公司四川省宜宾酒厂”,1959年正式命名为“宜宾五粮液酒厂”,1998年改制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以五粮液及其系列酒的生产经营为主,现代制造业、现代工业包装、光电玻璃、现代物流、橡胶制品、现代制药等产业多元发展,具有深厚企业文化的特大型现代企业集团。

公司下属5个子集团公司、12个子公司,占地10平方公里,现有职工30000人。

五粮液人以质量规模效益为工作中心,成功实施了阶段性战略突破和高速发展,使公司已经具备了年酿造五粮液及其系列酒40多万吨的生产能力,以及年包装各类成品酒40多万吨的配套生产能力。

公司系统研制开发了五粮春、五粮神、五粮醇、六和液、长三角、两湖春、现代人、金六福、浏阳河、老作坊、京酒等几十种不同档次、不同口味,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的系列产品。

自古以来,白酒就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进入现代社会,为了规范白酒企业的发展,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我国一直不断地修改和调整白酒的税收政策。

现行白酒税政的分界点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

1994年之前,对白酒征收的最主要税种是产品税,税率高达 60 %。

1994年之后,酒类企业的产品税被增值税和消费税取代。

当前,对于一个典型的白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地方税种。

白酒企业适用普遍征收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此外和大多数生产企业不同,白酒企业还需要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是我国于 1994年新设立的税种,最早有 11个税目,其中包括酒及酒精,该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六个子目。

白酒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粮食白酒税率为25%,薯类白酒税率为 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05.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19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赣国税函[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78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白酒消费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结合我省实际,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核定权限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产品,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按以下权限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幅度内,逐级上报、分级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一)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产品。

(二)省国家税务局核定1.年产量500吨(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以外的全部产品;2.年产量500吨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的年销售额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产品。

(三)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年产量500吨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的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产品。

二、资料报送(一)白酒生产企业主管国税局3月底前将《白酒生产企业相关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白酒平均经销价格或市场零售价格采集表》(附件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附件3)上报设区市国税局。

(二)设区市国税局1.4月15日前将由上级核定的白酒产品的《白酒生产企业相关经济指标调查表》、《白酒平均经销价格或市场零售价格采集表》、《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上报省局。

2.4月15前汇总辖区内白酒企业上一年度相关情况,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未设立销售公司白酒企业经营及税收情况汇总表》(附件5)上报省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标 签】白酒,最低计税价格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发文日期】2015-05-19
【实施时间】2015-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形,应该按照《》(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