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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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环节消费税纳税筹划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环节消费税纳税筹划

结果与讨论
本研究发现,当前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税收 政策理解不够深入,无法充分运用政策优惠进行纳税筹划;二是缺乏专业的纳税 筹划人才,导致纳税筹划效果不尽如人意;三是企业内外部沟通不畅,无法形成 有效的纳税筹划协同机制。
针对这些问题,本研究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一是加强企业对税收政策的学习 和理解,充分挖掘政策优惠进行纳税筹划;二是引进和培养专业的纳税筹划人才, 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三是优化企业内外部沟通机制,形成协同合作的纳税 筹划体系。
纳税筹划方案
针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以下方案可供参考:
1、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消费税政策规定,针对不同规格、不同用途的白酒产品,存在不同的税 收优惠政策。白酒生产企业应政策动向,合理调整产品结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从而降低税负。
2、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白酒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关联企业,通过降低销 售价格的方式,减少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费税 负,但需要注意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
案例分析
某白酒生产企业A公司生产不同规格的白酒产品。根据政策规定,60度以上 的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而60度以下的白酒消费税税率为10%。A公司为了降低 消费税负,采取了以下措施:
1、调整产品结构
A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生产能力,逐步减少60度以上白酒的生产量,增 加60度以下白酒的生产量。通过这一措施,A公司成功地将消费税税率降低到10% 以下,从而降低了税负。
2、设立关联销售公司
A公司在本地区设立了一家独立的销售公司B,专门负责A公司的产品销售。A 公司将产品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对外销售。通过这种方式,A公司成功地将 部分消费税转移给B公司,从而降低了自身的消费税负。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2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2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2)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虽然《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但“明显偏低”标准不确定,操作性较差。

因此,只要适度降低内部结算价格,就可以取得节税利益。

举例:蓝天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主营白酒的生产和销售。

白酒的消费税税率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

公司设有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专门负责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产品销售,销售分公司对酒业公司的贡献仅限于销售业务的开展,年销售收入为3亿元,产品成本为1亿元,共计5,000万千克。

现考虑将销售部门独立为生产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生产企业在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加价40%作为结算价格,将产品销售给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3亿元的正常市价对外销售出去。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前后集团公司应纳消费税情况如下:(1)设立独立核算销售子公司前蓝天酒业公司应纳消费税税款:应纳消费税=30000×20%+5000×2×0.5=11000(万元)(2)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后生产企业应纳的消费税税款:应纳消费税=10000×(1+40%)×20%+5000×2×0.5=7800(万元)通过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后,消费税的税基降低,集团公司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少。

2、运输业务外包。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这些费用都构成缴纳消费税的计税基础。

运输装卸费属于价外费用,是酒类企业很大的一项支出。

因此,企业可以将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拆,以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具体操作时,可以采用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的方案。

如果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并相应地降低销售价格,公司支付的运费具有代垫性质,这样就可以降低税基,而且购货方也可以接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白酒消费税怎么算

白酒消费税怎么算

⽩酒消费税怎么算⽩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

实⾏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例税率为20%。

⼀、⽩酒怎么算⽩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例税率为20%。

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酒消费税,是指在消费⽩酒的过程所征收的税率。

国家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完善酒产品消费税,制定了《⽩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并在2009年7⽉份开始实⾏,届时尽管税率不变,但税基改变将使⽩酒纳税额提⾼⼀倍。

⼆、还有哪些商品要被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

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饰及珠宝⽟⽯,⾼尔夫球及球具,⾼档⼿表,游艇,⽊制⼀次性筷⼦,实⽊地板,摩托车,⼩汽车,电池,涂料等税⽬,有的税⽬还进⼀步划分若⼲⼦⽬。

三、消费税的纳税⼈是谁?消费税的纳税⼈是我国境内⽣产、委托加⼯、零售和进⼝《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

具体包括:在我国境内⽣产、委托加⼯、零售和进⼝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产、委托加⼯、零售和进⼝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产、委托加⼯、零售和进⼝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种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和进⼝税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征收的⼀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种间接税。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白酒的消费税计算例子

白酒的消费税计算例子

白酒的消费税计算例子导读:白酒消费税的计算采用复合计税方法,按照白酒销售额乘以对应比例税率加上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的公式计税。

白酒生产企业为自产自销的的按照一般市场销售价格计税、白酒生产企业为委托加工白酒的,按照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白酒的消费税计算例子 1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不管何种情况下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的确定比较简单,但“销售额”的确定却比较复杂,实务中较难把握。

白酒生产涉及自产自销、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视同销售、成套销售等多种业务类型。

针对各种不同业务情况其计税价格也有一般销售价格、加权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核定销售价格以及捆绑销售价格等多种不同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一)市场销售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销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通常为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亦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例:2020年12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粮食白酒100吨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15万元,销售白酒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万元,本月没收3个月前销售白酒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3万元。

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万元。

答: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480+15+5)/(1+13%)×20%+100×2000×0.5÷10000=98.50(万元)(二)加权平均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首先按照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确定,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三)组成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白酒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以依据,则计税价格通常为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白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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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白酒市场将何去何从——论白酒消费税改革的影响目录前言………………………………………………………………P1一、白酒消费税改革的初衷………………………………P1—P2 (一)税收的角度(二)经济与社会的角度二、白酒消费税改革对市场的影响………………………P2—P4三、针对相关问题的建议…………………………………P4—P6(一)应完善税收制度(二)应加强用法执法力度(三)应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四)国家政府部门要开源也要节流(五)白酒厂家应正确领会国家这项新规的实质中文摘要:从2009年8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对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白酒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通过税收的角度、经济与社会的角度,了解国家消费税改革的初衷,分析此次改革对市场的影响,针对这次消费税改革产生的种种弊端,提出了相关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白酒消费税改革影响建议【Abstrat】From 2009 August 1st,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for the lowest price approved liq uor consumption tax management measures (try out) officially imp lemented, the price lower consumption tax on foreign sales price sale, 70% of liq uor consumption tax authority for approval by the lowest price of tax. Through taxation angle,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national tax reform, understand ing, analysis of the reform of the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tax reform of malpractices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feasib ility suggestions.【Key Words】liquor consumption; reform; influence; suggestions前言长期以来,我国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和0.5元/公斤的从量税。

但是,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操作空间。

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大型白酒企业为了避税,都会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一般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逃避税收,然后销售公司高价出售给经销商获取利润。

针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并从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

相对于以往的消费税征收办法,新规定的税率没变,但征税税基提高了。

专家表示,白酒业消费税征管新政将有效解决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销售公司转移定价手段而规避生产环节消费税的问题,对一些过去已经利用转移定价策略获利的公司无疑会产生较大影响。

然而,这些变化又会不会影响到白酒的销售呢?一、白酒消费税改革的初衷(一)税收的角度8月1日,该《办法》正式实施,引起各种猜测,乃至被广泛理解为“调整白酒消费税政策”,进而与白酒涨价联系起来。

很显然,这是一种误读。

权威人士表示,相关《办法》并非调整白酒消费税税率,更不是调整白酒消费税税制,而是税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白酒消费税进行计税价格核定,是为了加强白酒消费税征管,堵塞漏洞,减少偷漏税现象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此前有媒体报道这是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并称国家调整白酒消费税税率,是一种加税行为。

所谓的“加税”,途径有两个:一是提高税率;二是加大税基。

很显然,这次核定计税价格并不涉及这两方面内容。

它只是针对一些白酒企业逃税而采取的核定计税价格措施,是强化税收征管,制止一些偷漏税行为,把该征的税征回来。

事实上,核定计税价格是税务机关的正常征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该《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而对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这就意味着,《办法》的核心是在原有白酒消费税政策基础上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防止一些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单位偷漏税,不存在对消费税的政策调整。

对于依法纳税的企业来说,并无任何影响。

(二)经济与社会的角度白酒消费税的提高,其直接因素是国家财政收支的压力。

今年以来,中国财政收入下滑的速度超过了预期。

预算规定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不仅没有完成,反而出现负增长。

财政支出增加,收入下滑,中国财政面临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

并且,金融危机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包括减税在内的很多积极性财政政策。

此次通过消费税制度的调整,所增加的财政收入,正好弥补了之前大量减税所产生的缺口。

因此,这次调整的动力是迫于国家财政的压力。

但背后更深层次的因素,则是社会的贫富不公,以及税收在国家二次分配中的重要地位。

众所周知,中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5%的富人聚集了中国整个财富的80%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和爆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对此,加大税收在二次分配中的比重,利用税收缩小贫富差距,是国家必须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

对于白酒等这类高档消费品,大部分消费者是富人,或者是公务层面的消费。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对烟酒课以消费重税,是对富人财富的再次分配,即使是公务消费,也不伤及穷人的基本生活情况。

二、白酒消费税改革对市场的影响白酒消费税新规8月1日起实施,各地白酒涨价消息顿时不绝于耳。

沱牌曲酒成为明确提价的第一家白酒企业。

沱牌曲酒公告称,对旗下高端产品“舍得”提价最高10%。

部分超市五粮液也开始提价,其他高档白酒要么货源紧张,要么已有提价迹象。

“白酒将集体涨价”的传闻在白酒消费税新规实施第一天已经迈出事实“第一步”。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决定价格上涨还是下降的基本因素是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中国随着经济发展,白酒需求的总量在持续地攀升。

需求的刚性拉动了价格的上涨。

价格制定是企业的行为,目前酒业是一个竞争比较强的行业,厂家它有涨价的权利。

早从7月份以来,因为价格调整,茅台酒就经常出现缺货。

而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水井坊等品牌的白酒价格在批发市场领域均出现了上涨,幅度在2%—9%不等。

酒业人士表示,名优白酒的提价一直是最近几年来的常规动作,只不过今年刚好遇到了消费税的调整,实际上茅台、五粮液从未停止过涨价脚步。

国内名优白酒非常优质,但价格与顶级洋酒相差甚远,逐步提价与之看齐的战略会一直持续下去。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杨志清教授认为,消费税的调整,必然会使得大型白酒企业的缴税成本增加,而这些企业会将这部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从而提高白酒的价格。

因此,原本是收紧企业避税通道的公共政策,如今却变成引爆白酒涨价的导火索。

增税的压力以涨价的形式转嫁给消费者,这种情况下,国家增加税收,企业增加利润,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是普通老百姓。

白酒消费税在理论上本应直接由消费者在购买时缴纳,但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技术并不完善,倘若在零售环节征收,必定会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

于是改在生产环节提前缴纳,并将其计入到零售价格中转嫁给消费者。

但很多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减少应纳税款,同样造成了国家税收的重大流失。

白酒消费税新规,只是通过在征收环节加强监管的方式来拿回本应属于国库,却被酒企长期通过关联交易和避税潜规则据为企业利润的那一部分税收收入。

现在的白酒集体涨价,并非合理转嫁白酒消费税,而是在转嫁被酒企长期以利润形式违法据为己有、并未如数上缴国库的国家税款。

那么,酒企为何能够如此轻松地再度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呢?理性地分析,这里面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白酒消费税新规在技术上仍显粗糙;二是白酒市场特别是高档白酒市场的非理性消费现状。

在第一个问题上,白酒消费税新规固然可以挽回很多流失的税收收入,但仍然算不上彻底,因为在核定完最低计税价格之后,生产企业仍可通过提价方式来转嫁税负,而这部分提高的价格原本同样是应该征税的。

在第二个问题上,一些高档白酒之所以毫不担心涨价会影响销售额,主要是因为存在着一个同样不关心价格上涨的畸形公务用酒消费市场。

换言之,通过加强征收而增加的白酒消费税,很快就会通过公务消费以涨价方式送还给白酒企业。

有人认为,国家通过规范税收政策,防范白酒厂商的恶意避税行为,这会给国家带来更多税收,从而惠及于民。

与此同时,由于白酒税收的更规范,白酒厂商被迫提高销售价格,能遏制白酒的消费,减少社会上的涉酒浪费和酒后违法行为。

不过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想法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事实上,国家此番改革白酒消费税的政策,真正高兴的只是白酒厂家,而受到更多损害的可能还是公共利益。

按照正常的市场规律,一项消费品的价格上涨,必然会抑制消费,从而减少生产,最终达到供求的新一轮平衡。

但在中国,特别是对于白酒一类的奢侈消费品,这一规律恰恰不管用,原因在于其消费的特殊性——公款消费和腐败性消费。

这类消费品往往存在“买者不用,用者不买”的普遍现象,皆因真正的消费者不需要自己掏钱,要么公款消费,要么是别人供奉。

所以,原本是国家完善消费税制、有利于酒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如今却被有些企业当成提升产品价格“名正言顺”的理由,这不仅与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背离,也是对国家政策的漠视。

收紧企业的避税通道,有些企业就视同增加了税负,并将产品价格提高,这无疑意味着将税负转嫁给了普通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就会无端受到损害。

因此,当很多人在为国家规范白酒消费税的政策叫好的时候,我们更应该理智地看到,白酒消费税这种“羊毛”,毕竟是要长在“羊”身上的,只不过,这只羊并非喝酒的人,而是藏在酒背后的那些利益受损的大众。

三、针对相关问题的建议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国家相继调整了烟草和白酒消费税,目的就是希望堵住熟手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打击关联交易和避税行为,使我国消费税税制更加完善,同时也能针对目前我国烟酒消费税较低的现状进行调整,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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