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企业如何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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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消费税的计算例题

啤酒消费税的计算例题

啤酒消费税的计算例题
啤酒消费税是一种特殊的税收形式,适用于对啤酒的生产、进口、销售和消费等环节进行征税。

下面是一个关于啤酒消费税计算的例题,以及相关参考内容。

例题:
某地区的啤酒消费税按每瓶啤酒的净含量和含酒精度来计算。

规定如下:
- 净含量不超过550毫升的啤酒,消费税按每瓶1元计算;
- 净含量超过550毫升的啤酒,消费税按每升5元计算;
- 含酒精度不超过3%的啤酒,消费税减免50%。

现有一个净含量为330毫升,含酒精度为4.5%的啤酒产品,请你计算该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内容:
1. 整体税收计算原则:
- 确定啤酒是否超过550毫升净含量;
- 确定啤酒是否超过3%的含酒精度;
- 分别计算超过550毫升净含量和超过3%含酒精度的啤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 综合两个条件,计算啤酒的最终消费税。

2. 超过550毫升净含量的啤酒计算:
- 根据例题条件,净含量为330毫升的啤酒不超过550毫升,不需要按每升5元计算;
- 此部分啤酒的消费税为每瓶1元。

3. 超过3%含酒精度的啤酒计算:
- 根据例题条件,含酒精度为4.5%的啤酒超过3%含酒精度,
不会减免50%的消费税;
- 此部分啤酒的消费税不减免,按每瓶1元计算。

4. 最终消费税计算:
- 根据2和3的计算结果,净含量为330毫升,含酒精度为4.5%的啤酒的消费税为每瓶1元。

综上所述,净含量为330毫升,含酒精度为4.5%的啤酒应缴
纳的消费税为每瓶1元。

以上是关于啤酒消费税计算的一个例题和相关参考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2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2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2)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虽然《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但“明显偏低”标准不确定,操作性较差。

因此,只要适度降低内部结算价格,就可以取得节税利益。

举例:蓝天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著名的白酒生产企业,主营白酒的生产和销售。

白酒的消费税税率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

公司设有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专门负责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产品销售,销售分公司对酒业公司的贡献仅限于销售业务的开展,年销售收入为3亿元,产品成本为1亿元,共计5,000万千克。

现考虑将销售部门独立为生产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生产企业在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加价40%作为结算价格,将产品销售给新设立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3亿元的正常市价对外销售出去。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前后集团公司应纳消费税情况如下:(1)设立独立核算销售子公司前蓝天酒业公司应纳消费税税款:应纳消费税=30000×20%+5000×2×0.5=11000(万元)(2)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后生产企业应纳的消费税税款:应纳消费税=10000×(1+40%)×20%+5000×2×0.5=7800(万元)通过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后,消费税的税基降低,集团公司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少。

2、运输业务外包。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这些费用都构成缴纳消费税的计税基础。

运输装卸费属于价外费用,是酒类企业很大的一项支出。

因此,企业可以将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拆,以降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具体操作时,可以采用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的方案。

如果单独为购货方开具运输发票,并相应地降低销售价格,公司支付的运费具有代垫性质,这样就可以降低税基,而且购货方也可以接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酿酒业的税务筹划

酿酒业的税务筹划

酿酒行业税务筹划一、制酒行业有关消费税的税收规定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第153号)和《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84号)及相关的税收文件,酒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五类。

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予抵扣。

二、制酒行业消费税的主要篱划方法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生产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最高,薯类白酒次之,其他酒最低。

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薯类白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

2.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

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配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

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

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3.尽量生产中、高档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每斤白酒增加0.5元消费税(即每吨白酒增加1000元消费税),使目前市场销售价格在5元以下的低档白酒消费税税负大大增加,其中出厂价每斤5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0%,每斤3元的白酒税负增加16%,每斤2元的白酒税负将增加20%,如果加上酒厂为减轻税负不得已将产品提价而增加的增值税及地方税附加,低档白酒的税负还要提高。

与低档白酒相比,每斤O.5元的消费税对出厂价格在15元以上的中、高档白酒影响却不是很大(税负仅增加3%),对价格在50元以上的高档白酒影响更是微乎其微。

为了减轻税负,企业由生产低档酒改为生产中、高档酒也势在必行。

《酒及酒精消费税》(幻灯片)

《酒及酒精消费税》(幻灯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9号
在上面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 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 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0号
(三)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 度)的土甜酒。
2、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 [1993]153号)
3、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 为啤酒和果汁。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
5、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 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 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 6、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 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国税发[1993]153号)
4、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 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 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 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 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84号)

五粮液税金及附加计算公式

五粮液税金及附加计算公式

五粮液税金及附加计算公式五粮液是中国著名的白酒品牌,也是中国酒类行业的代表之一。

作为一款高端白酒,五粮液在市场上备受追捧,其销售额和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

然而,作为一家企业,五粮液也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税金及附加,以支持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五粮液税金及附加的计算公式,以便更好地了解五粮液企业的税务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五粮液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有哪些。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这些税金和附加是根据企业的利润和销售额来计算的,每年都需要按时缴纳给国家税务部门。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五粮液税金及附加的具体计算公式。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利润来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其次是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是根据企业的销售额来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 = 销售额×增值税率。

其中,销售额是指企业的销售额,增值税率是增值税的税率。

再次是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消费税是根据企业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来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消费税 = 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消费税率。

其中,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是指企业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劳务,消费税率是消费税的税率。

最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

这三项附加都是根据企业的销售额或利润来计算的,其计算公式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 = 销售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

教育费附加 = 销售额×教育费附加率。

地方教育附加 = 销售额×地方教育附加率。

通过以上公式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五粮液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是如何计算的。

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啤酒作为一种受到广泛消费的酒类饮品,其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备受关注。

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涉及到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基数的计算。

在我国,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啤酒的含量和价格来确定税收基数,然后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下面将详细介绍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首先,啤酒消费税的税率是根据啤酒的酒精含量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啤酒的酒精含量越高,税率也就越高。

这是因为酒精含量高的啤酒对人体的危害性更大,因此需要征收更高的消费税来进行控制。

我国对啤酒的税率分为几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酒精含量的啤酒,税率逐级递增。

在确定税率后,接下来就是计算税收基数。

税收基数的计算方法是将啤酒的含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计算。

一般来说,啤酒的含量是以百分比来表示的,而价格是以单位容量的价格来计算的。

税收基数的计算公式为,税收基数=啤酒的含量×啤酒的价格。

通过这个公式,可以得出啤酒的税收基数,然后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得出应纳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由相关税务部门进行统一规定的,并且需要啤酒生产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

税务部门会对啤酒生产企业进行税收核算和监督,确保税收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

同时,税务部门也会对啤酒市场进行监测和检查,防止出现逃税行为,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总的来说,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基于啤酒的酒精含量和价格来确定税收基数,然后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

税收基数的计算方法简单明了,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监管和征收。

通过对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的了解,可以更好地了解啤酒消费税的征收原理和方式,为啤酒生产和消费提供参考和指导。

综上所述,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但通过了解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基数的计算方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啤酒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和原理。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消费税计算题

消费税计算题

消费税的计算由于消费税既有比例税率又有定额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从价定率征收和从量定额征收两种计算方法。

一、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计算(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一般情况下,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例1:某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6年5月销售粮食白酒4吨,销售额64000元〔不含税〕,为某公司定制纪念活动用粮食白酒1000瓶〔500ml/瓶〕,单价20元/瓶(含税)•,并每瓶加收包装设计费2元,已开具一般发票,货款两讫,包装设计费已记进“其他业务收进〞帐户。

计算该酒厂1996年5月份应纳消费税。

〔1〕分项确定销售额①销售4吨粮食白酒的销售额:64000元。

②将含税销售额复原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20────────=17094.02〔元〕1+17%③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置方收取的包装设计费应计进销售额:1000×2────────=1709.4〔元〕1+17%应税销售额合计:64000+17094.02+1709.4=82803.42〔元〕〔2〕确定适用税率:粮食白酒适用税率:25%〔3〕计算应纳税额应纳消费税=82803.42×25%=20700.86(元)例2:某摩托车厂1996年4月10日向外商销售摩托车150辆,单价1300美元〔不含税〕,当月1日汇率为8.6元,4月10日汇率为8.7元。

计算此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

〔1〕将美元折合为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该厂拟定以当月1日汇率作为折合率。

人民币销售额=150×1300(美元)×8.6(元)=1677000(元)〔2〕确定适用税率摩托车适用税率10%〔3〕计算应纳税额应纳消费税=1677000×10%=167700(元)(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例3:某酒厂1996年2月,用生产的某规格粮食白酒2.2吨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生产本钞票22000元计算应纳消费税5500元。

酒类产品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酒类产品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酒类产品消费税的计算⽅法是什么酒类产品的税⽬分粮⾷⽩酒、薯类⽩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

(1)⽩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例税率,⽐例税率为粮⾷⽩酒25%、薯类⽩酒15%,定额税率为粮⾷⽩酒、薯类⽩酒每⽄(500克)0.5元。

(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

每吨啤酒出⼚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

娱乐业、饮⾷业⾃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

(3)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例税率
⼩酒⼚⼀律实⾏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本⽉销售1000⼤箱(每⼤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

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应纳消费税额
=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1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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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企业如何计算消费税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

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

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

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

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

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

(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

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

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

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

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

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

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

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

《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

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

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

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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