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酒及酒精消费税》(幻灯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9号
在上面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 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 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0号
(三)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 度)的土甜酒。
2、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 [1993]153号)
3、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 为啤酒和果汁。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
5、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 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 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 6、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 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国税发[1993]153号)
4、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 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 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 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 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84号)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

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作者:章爱文,王如峰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2期章爱文王如峰一、引言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采取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规避交纳消费税。
因为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的消费税应纳税额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方法,从价税率为20%,从量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又由于纳税人生产的白酒只在出厂销售时缴纳消费税,所以有些白酒生产企业为了避税就设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生产出来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手段达到白酒生产企业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是紧密相连的税费种类,白酒生产企业及其设立的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销售白酒同时涉及计算和缴纳上述五个税费种类,所以本文将结合数学分析的方法,运用一个案例,以上述五个税费种类为考查对象,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剖析对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其税收效果,以期能对分析其他类似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二、剖析[案例]A白酒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B白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A公司设立的存在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A公司只生产甲规格的白酒且全部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销售给与A公司和B公司都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假设甲规格的白酒销售前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在购进所用原材料时产生,且金额为a 元。
甲规格的白酒包装形式为每瓶1公斤,A公司以每瓶p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B公司,B 公司再以每瓶s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与A公司和B公司都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是指对白酒商品的计税价格进行限定的政策规定。
计税价格作为计算消费税的基础,对于白酒行业的税收管理和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究竟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的背景白酒作为一种高度蒸馏的酒精饮品,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消费基础。
然而,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白酒市场存在着价格混乱、偷漏税等问题,给税收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加强对白酒行业的税收监管,保护市场秩序,政府决定制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的制定过程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综合考虑的过程。
政府通过多方面的调研和分析,以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标准。
首先,政府需要考虑到国内外市场情况。
白酒作为一种享有盛名的中国特色饮品,在国内市场具有广泛的消费基础,并且出口量也逐年增长。
因此,政府需要充分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对于国内外市场的价格水平进行比较,确保制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能够既反映市场的实际情况,又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政府需要考虑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
白酒是一种高档酒类,价格相对较高。
政府在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普通消费者的经济状况,确保价格合理,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过大的负担。
同时,政府还需要平衡酒类行业的税收与消费的关系,使税收增长与行业发展相协调。
最后,政府还需要参考相关行业的实践和经验。
白酒作为酒类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酒类有着密切的关联。
政府可以借鉴其他酒类行业的经验和做法,结合白酒行业特点,形成相对科学、公正的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的影响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的实施,对白酒行业和市场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最低计税价格的制定使得白酒行业的价格得到了合理的规范。
过去,白酒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存在高价低漏税的问题,消费者往往很难判断白酒的真实价值。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7.31
•【字号】豫国税函[2009]256号
•【施行日期】200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256号)
郑州、洛阳、平顶山、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周口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现将省局已核定的白酒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下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该计税价格自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表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1】摘要:消费税是白酒企业负担最重的税种,已占总体税负的48%以上。
对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部门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分析了消费税筹划的几种方法,并指出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消费税;税收筹划;销售公司;税负转嫁在食品饮料行业中,缴税较多的行业就是白酒行业,除类似其他行业一样,要对产品销售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缴纳之外,同时还要缴纳消费税。
总体上,白酒企业的总支出的50%以上都是税收支出,而税收支出总额中的48%以上是消费税。
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在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上的加强,无论保障企业生存发展,还是在保证盈利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白酒企业涉消费税相关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在对白酒产业的管理上加强了力度,在白酒实行消费税的政策上同样也做出了相对的调整,同时,规定了白酒企业,在其对消费税进行征收时,也应实行结合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计税方式来征收,另外,除对粮食白酒的消费税进行征收以25%的从价比例税率为准外,同时,还要求按0.5元/斤从量定额对消费税进行征收。
二、白酒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1、通过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设立避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发生在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在内的生产领域中,而在之后的畅通流畅领域、终极消费领域中,批发零售等环节也被包括在内,另外,由于消费税包含于价款中,因而在纳税时,不必再对消费税进行缴纳。
这更好的促进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筹划时,可以通过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的设立,生产企业将其其生产出的产品出售给销售公司时以低价的形式出售,同时,再由销售公司以高价售出给外界。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下发,这一新的管理规定,无疑压缩了酒类生产企业的筹划空间。
但是仔细研究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白酒企业仍然有税务筹划的空间。
办法规定白酒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才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于白酒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实力雄厚,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二级、三级、四级......等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增加多个流通环节,通过多道流通环节一级一级加价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05.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19日。
税务师题库 (1)

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规定,以下描述错误的是()。
A、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B、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成套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C、黄酒、白酒适用从量计征的规定?D、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2、以下关于消费税相关政策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B、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C、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中,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要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进行补税处理?D、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3、某烟厂2016年6月生产销售A牌卷烟1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800元。
另外,该厂生产一种新研制的B型号卷烟,广告样品使用2箱,已知该种卷烟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箱不含税35000元,当地税务机构确定成本利润率为10%,B型号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元。
A、70300 ?B、125800?C、?D、129480?4、某外资企业进口一批小汽车,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为480万元。
已知关税税率为40%,消费税税率为3%。
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A、?B、?C、?D、?5、某卷烟厂用自产卷烟投资某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
A、同类消费品中间价?B、同类消费品加权平均价?C、同类消费品最高价格?D、组成计税价格?6、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A、酒厂将自产的特制白酒发给职工作为福利?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C、日化厂用于交易会样品的自产高档化妆品?D、地板厂用于生产漆饰木地板的自制木制素板?7、甲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3吨给乙食品公司,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价款708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4500元;销售B型啤酒15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款41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第九条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第十条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
第十二条白酒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附件1:
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2.本表第3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4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
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5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申报白酒价格所属月份前12个月的平均白酒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5.本表第6栏“产品成本利润率”为该产品上年度产品成本利润率。
6. 本表第7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申报白酒价格所属月份前12个月销售单位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2: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2. 本表第3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4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
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5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申报白酒价格所属月份前12个月的平均白酒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5. 本表第6栏“产品成本利润率”为该产品上年度产品成本利润率。
6、本表第7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申报白酒价格所属月份前12个月销售单位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本表第8栏按“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栏按降序排列。
8.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3: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填报企业名称:所属时间:单位:元/500毫升(克)
说明: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负责填写。
2. 本表第2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3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
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4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销售白酒价格
5.本表第5栏“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6.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