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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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1: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最新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是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1月1日施行的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

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托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其次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打算。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托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托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根据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

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

浅析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税收效果作者:章爱文,王如峰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2期章爱文王如峰一、引言200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的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采取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规避交纳消费税。

因为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的消费税应纳税额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方法,从价税率为20%,从量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又由于纳税人生产的白酒只在出厂销售时缴纳消费税,所以有些白酒生产企业为了避税就设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先将生产出来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销售公司再高价出售给经销商,以此手段达到白酒生产企业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是紧密相连的税费种类,白酒生产企业及其设立的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销售白酒同时涉及计算和缴纳上述五个税费种类,所以本文将结合数学分析的方法,运用一个案例,以上述五个税费种类为考查对象,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剖析对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原因及其税收效果,以期能对分析其他类似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二、剖析[案例]A白酒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B白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A公司设立的存在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A公司只生产甲规格的白酒且全部销售给B公司,再由B公司销售给与A公司和B公司都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假设甲规格的白酒销售前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在购进所用原材料时产生,且金额为a 元。

甲规格的白酒包装形式为每瓶1公斤,A公司以每瓶p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B公司,B 公司再以每瓶s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与A公司和B公司都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关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实⾏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纳税。

这⾥所说的销售额是指纳税⼈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发⽣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上⾯所说的“价外费⽤”,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延期付款利息)和⼿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的。

(2)纳税⼈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的。

其他价外费⽤,⽆论是否属于纳税⼈的收⼊,均应并⼊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是收取押⾦,此项押⾦则不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年以上的押⾦,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另外收取押⾦的包装物的押⾦,凡纳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2.企业⾃产⾃⽤应税消费品纳税⼈通过⾃设⾮独⽴核算门市部销售的⾃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纳税⼈⽤于换取⽣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股和抵偿债务等⽅⾯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及珠宝玉石 金、银、
珠宝首饰
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气缸容量 8%(排气量,下同)
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 5%
在1000毫升-
2200毫升的
(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

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第四条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

第五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式样及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八条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与“最低计税价格制度”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都是与税收相关的概念,它们对于税收征收和税收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阐述。

一、价格明显偏低核定价格明显偏低核定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当纳税人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时,根据自己的业务判断和经验,对该交易价格进行重新确定。

这种核定方式往往是在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使用的,主要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人为降低交易价格以减少纳税额。

价格明显偏低核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在跨国公司或者具有多个企业实体的企业集团中,为了通过调整交易价格来在税务上实现利润转移,纳税人往往会将交易价格人为压低,从而减少纳税额。

2.纳税人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有些企业为了通过调整交易价格来避税,减少纳税额,可能会将交易价格人为压低,从而导致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3.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时的价格明显偏低。

在一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了减少纳税额,纳税人可能会将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价格人为压低。

二、最低计税价格制度最低计税价格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针对一些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在交易价格低于一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可以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纳税。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通过降低交易价格从而减少纳税额。

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常见于一些需要高度监管的商品或服务,例如烟酒、能源等。

对于这些商品或服务,税务机关会制定一些规定,规定交易价格不能低于一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以确保纳税人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纳税。

最低计税价格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税务机关会根据市场情况、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一般是根据成本、利润率等因素来确定的。

2.监测交易价格。

税务机关会通过各种方式来监测交易价格,例如抽查、调查等。

如果发现交易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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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
目前,对白酒行业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算办法征收消费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
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核定标准:
 1.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
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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