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资料新之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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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国际投资法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投资法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投资法制度研究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其重要性愈发凸显。

国际投资法制度涵盖了众多方面,包括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保护以及争端解决等,这些制度对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国际经济秩序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国际投资条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内立法等。

国际投资条约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其形式包括双边投资条约、区域投资协定以及多边投资协定等。

双边投资条约是两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和保护相互投资而签订的协议,通常规定了投资的定义、准入条件、待遇标准、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等重要内容。

区域投资协定则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区域内的投资流动而达成的协议,例如欧盟的相关投资规定。

多边投资协定则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试图为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投资活动提供统一的规则,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 协定)等。

投资准入制度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它涉及到外国投资者能否进入东道国的特定领域进行投资以及进入的条件和程序。

不同的国家在投资准入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有的国家实行较为宽松的准入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而有的国家则对某些关键领域实施严格的限制。

在国际投资法中,通常倡导逐步实现投资自由化,减少对投资准入的不合理限制。

但同时,各国也有权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正当理由对投资准入进行一定的管控。

投资待遇是国际投资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常见的投资待遇标准包括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公平公正待遇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对待,不得进行歧视或滥用权力。

最惠国待遇意味着一国给予某一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待遇。

国民待遇则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

然而,对于这些待遇标准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也导致了不少投资争端的产生。

知晓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知晓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知晓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国际投资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投资环境的稳定与公平而制定的法律框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越来越活跃,投资者对于他们在外国的投资所享有的保护权益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投资法中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一、国家待遇原则国家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一个重要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原则。

它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某个国家投资时,应当受到与该国籍投资者相同待遇。

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在同样的情况下应当享有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国家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歧视性待遇,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二、最低标准原则最低标准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另一个重要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原则。

它规定,国家应当保证外国投资者享有国际公认的最低标准的保护。

这些最低标准包括对财产权的保护、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等。

国家应当通过立法、行政措施等手段,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其管辖区域内享有这些最低标准的保护。

三、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规定,国家不得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无理或不公平的待遇。

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投资相关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在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投资。

此外,国家还应当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的政策和措施具有适度性,不会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失。

四、争端解决机制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投资法中还设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国际仲裁机制和国际投资法庭。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机制来解决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机制通常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运作。

总结起来,国际投资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规定涵盖了国家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等,旨在保证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能够享有公平、合理、稳定的待遇。

同时,争端解决机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学》PPT课件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学》PPT课件
五、跨国并购法制规范
第二节 与国际间接投资相关的法规
一、国际证券投资法规 二、金融危机后的思考
三、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规范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双 边调整,即由两国政府之间签订的、以保护和促进国际 投资为目的的国际协定(协议);二是多边调整,即由 多国政府之间签订的、以保护和促进国际投资为目的的 国际协议。
四、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简称TRIMS)》,第一 次将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适用于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 则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规则扩展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是在国际法上专门以国际投资问题进行的多边 法律规制。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及有关外国投 资保护与鼓励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既包 括国内立法,也包括国际法规范。
国际投资法体系
国际投资法
国内法规范 国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双边条约 பைடு நூலகம்边条约
二、国际投资的国内法规范 一国的国内立法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渊源,主要指资本 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有关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各种国内 立法。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是一种以国家间双边投资协议和多边投资协定为基础的投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有效地采取措施来抑制各方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竞争。

1. 监管和管制:当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时,国际投资法规定了对投资者需要遵守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2. 投资平等:根据国际投资法,投资者应得到国家同等的投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国家的歧视性待遇。

3. 债权人的权利:国际投资法保障投资者的债权,即投资者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投资者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

4. 企业行为:国际投资法明确规定,企业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运营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5. 投资禁止:国际投资法规定了投资者不能投资的行业,例如,投资者不得投资武器、毒品等禁止行业。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 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 投资担保业务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组织
形式 •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资担
保业务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职能 • 其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 组织形式
• (四)机构的组织管理机构
• 理事会为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的 一位理事及其副理事组成,理事副理事由会员国按其自行 确定的方式指派。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为主席。理事会至 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也可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在任何其他 时间召集。
• 董事会事实上是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 ,负责机构一切有关政策和法规的事项。董事会应由不少 于12名董事组成,其人数由理事会决定。董事由理事会选 举。
• 适用范围:第一条规定: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 )。
二、 TRIMS协议
• (二)禁止实施的TRIMS • 第二条规定:任何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一般取消 数量限制)不符合的TRIMS。 • 1、不符合国民待遇的TRIMS •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 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其生产的最终产品 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 或当地生产的;不论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的产品 、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 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 资担保业务
• (四)合格的投资者
• 公约第13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 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

国际投资法的国别和区域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规

国际投资法的国别和区域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规
日本政府通过产业政策和投资引 导措施,鼓励外资进入特定领域
,如新能源、先进制造等。
审批制度
日本对外资实行审批制度,要求 外资在进入某些领域前需获得政
府批准。
知识产权保护
日本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外 资企业遵守当地的知识产权法规
,保护创新成果。
新兴市场国家投资法规特点
政府主导
新兴市场国家往往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吸引外资 ,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国际投资法制的趋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规逐渐趋同,采用相似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以适应全球化背景 下跨国投资的需要。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加强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合作与协调不断加强,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投 资协定、建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共同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全球化发展。
国际投资法的自由化趋势
03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规概述
发达国家投资法规
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较高
发达国家通常对外资持开放态度,允许外资进入大部分经济领域 ,且对外资的持股比例和经营范围限制较少。
法规体系完善
发达国家的投资法规体系相对完善,包括投资准入、外资监管、税 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强调市场竞争原则
发达国家的投资法规通常强调市场竞争原则,防止外资对市场造成 垄断或不正当竞争。
非洲地区投资法规的挑战与机遇
非洲各国投资法规概述
非洲地区的投资法规发展相对滞后,许多国家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但同时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 投资机会。
投Hale Waihona Puke 准入与待遇非洲各国在投资准入和待遇方面的规定较为宽松,鼓励外国投资者进入非洲市场。然而,一些国家存在政治风险和社 会不稳定因素,可能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影响。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4、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括国际 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处理投资争 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等。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第282—307页
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 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 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 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 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 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 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
国际投资法
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01 对象和特点
03 资本输出国 05 图书
目录
02 资本输入国 04 法律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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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企业法》第五条规定作了相 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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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兑的 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1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 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 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 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 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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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57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 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 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 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 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 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 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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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 的保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 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 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 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 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 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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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 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 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1.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 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兑汇的规定 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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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 的规定
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是保护国际投资 问题的核心。
关于征收和国有化的问题,多数发展中 国家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征收或 国有化外国投资;征收或国有化必须依据法 定程序,并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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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济活 动中享受与中国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事实上,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城 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属先进技术企业、 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 减免、物资进出口,经营自主权、资金 利润汇兑等方面,享有比中国国有企业 更为优惠的待遇。
4
一、宪法的保护
(一)外国宪法的规定 在发展中国家的宪法中,一般针对
征收财产或外国投资问题作出原则性规 定,即规定“征收外国投资必须以公共 利益为目的,通过法律或法定程序,并 提供公平、适当和充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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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宪法的规定
第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 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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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制
本章概述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重 点介绍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输入国,在保护、鼓励 和管制外国投资方面的基本法制,并涉及其正在发 展中的对外投资法制。
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制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制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管制外国投资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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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关于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的规定 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兑的规定 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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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的 规定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第 三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 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 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 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 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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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投资法的保护
(一)外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 (三)外国投资法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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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关于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支付问题,则 主要涉及补偿数额、支付期限、补偿的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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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兑汇的 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十分 关心投资原本和利润能否兑换并汇出。 禁兑险是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承保的政治风险之一。 (1)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律保证 外国投资原本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出。 (2)另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律保 证外国投资利润的汇出自由。
国际投资法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天津财经大学
2019/4/30
张川华
目录
1
国际投资法学的主要内容体系
导论 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二章 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 第三章 国际投资形式的法律与实务 第四章 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 第五章 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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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1)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2)有些国家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待遇的具
体内容。 (3)有些国家规定给与外商的国民待遇以
互惠为前提。
Hale Waihona Puke 2019/4/3011
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 保证
稳定性保证是指东道国政府向外国投资 者保证不改变其外资法律制度,或者保证将 来其外资法律制度的改变对原有的投资项目 不发生效力。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中, 还进一步规定了稳定性保证的从优原则。
第四节 发展中国家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课后作业
2019/4/30
3
第一节 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制
发展中国家保护外国投资的态度, 主要是通过有关外国投资法律和政策声 明来表明。本节介绍发展中国家保护外 国投资法制的三种形式及其主要内容。
一、宪法的保护 二、外国投资法的保护 三、专项保护 ★
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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