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国际经济法》PPT课件)

第二节 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一、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外投资的管理
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 露信息
防止海外企业逃避税
其他法律措施
一、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商务部2014年颁布的《境 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2012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有相 关规定。
财政性 金融支
持
信息和 技术援
助
二、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
(一)税收鼓励措施
免税法,即承认东道国的独占征税权,资本输出国放弃征 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资本输出 国免于征税。
税收抵免,是对于私人投资者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允许直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二)财政性金融支持
• 本章教学重点:我国的外资准入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本章教学难点:我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资本输入国对外 资的鼓励和保护制度
第一节 外国投资的管理与保护制度
一、外资准入的一般审查制度 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 三、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
第一节 外国投资的管理与保护制度
(一)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1、建立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防止外资并购产生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化的市 场结构,限制或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对国内产业安全和经 济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我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则体系
(1)主管机关:国务 院反垄断委员会
(2)申报门槛:构成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
标准
(3)审查内容:第一,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 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 施的影响;第二,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第三,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第四,并购 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国际投资中的法律分析

国际投资中的法律分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投资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现象。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投资中的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国际投资进行分析,并探讨在国际投资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适用随着跨国投资的增加,国家对于国际投资的管理和监管变得愈加重要。
这就需要国际投资有一套规范的法律规则作为保障。
国际投资法律规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国际法和国内法。
1. 国际法的适用国际法是国家间的协定和国际公约等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规范。
在国际投资中,国际法的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国际投资协定适用。
国际投资协定一般是由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约定了各自在对方国家投资或接收投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投资中,投资方可以通过国际投资协定获得对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同时,国际投资协定规定了各方如何处理投资纠纷,为投资方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的途径。
第二,国际经济法适用。
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组织或国家制定的规范经济领域的国际性法律。
在国际投资中,一些国际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律制度,如国际商法和世贸组织规则,也适用于国际投资,为跨国投资提供了一个国际法律框架。
2. 国内法的适用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规定的关于国内和国际商务活动规则、法律和法规。
在国际投资中,国内法的适用主要取决于投资所在区的法律制度以及涉及到的领域的国内法律规定。
常见的国内法包括投资法、公司法、税法、劳动法和环境法等。
二、国际投资中的法律问题1. 投资准入问题投资准入问题是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在一些国家,政府可能通过投资审批和限制某些行业等方法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
此时,外国投资方的投资行为和权利就面临了相应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需要理解具体的国内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2. 税收问题在国际投资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很复杂。
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各不相同,导致投资方在每个国家都需要了解并适应当地的税收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1、设置新企业
设置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 开办新企业,是一种经典旳直接投资行为。
2、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收购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旳对 外直接投资,即跨国企业经过资金、技术、 管理及销售旳等方面旳相互联络以到达控 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旳功能。
面旳要求,并合用WTO旳基本规则 2) TRIMS旳意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旳处理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特点
1)争议主体旳特殊性 2)争议涉及旳问题特殊性 3)争议引起旳后果特殊性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处理措 施
5)其他法律规范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旳法律形式
(一)国际直接投资旳企业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2)合资经营企业旳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旳观点,有合
3、国际投资法旳渊源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旳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旳海外投资法
2)国际法:双边公约和多边公约 3)其他渊源:联大旳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旳体系
1)东道国有关外国投资旳法律规范
2)投资国有关海外投资旳法律规范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旳双边投资协定
4)国际投资多边公约
2、行使管辖权旳必要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3)客观条件: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旳法律争议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综合概述(ppt 49页)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我国鼓励和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具体政策
措施:信息和技术支持;财政金融支持;投资 保险与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税收保护。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的政 府授权的保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 资者或者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以 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 险为保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律 制度
第四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述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 法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 未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 过程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 第八条 : 合营企业依 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 以享受减税 、 免税的优惠待遇 ; 外国合营者将 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 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 “东道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 源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资者可以在东道国内进行投资的领域。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8日;1998年1月 1日;2002年4月1日;2004年11月30日;2007年12月1 日;2011年征求意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限制外 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研究

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在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与国际投资的增加相伴随的是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其中包括与国内法律制度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研究成为了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投资法中的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并探讨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一、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定义和意义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是指各国采取的措施,旨在保障国内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并防止国际投资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
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司法制度的建设、行政管理的规范等。
其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的法治原则,保护国内市场秩序,促进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投资法对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要求国际投资法对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国际投资法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国内法律制度,并确保其适用于国际投资的相关方面。
此外,国际投资法还要求国家为投资人提供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司法程序,以保护其在国内的权益。
三、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对国际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增强投资人对国内投资环境的信心,促进对该国的外国直接投资。
其次,这些措施可以建立起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还可以帮助国家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也可能对国际投资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滥用法律制度,以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歧视性待遇。
这种情况下,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可能会阻碍国际投资的正常进行,降低该国的国际竞争力。
四、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的改进与完善为了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各国需要对其国内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进行改进与完善。
首先,各国应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国际投资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权益。
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投资形式
• (六)风险合营(joint venture) 风险合营是基于合同所建立的投资形
式。风险合营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其性质 彼此有别。下述两种风险合营,有时被外 国投资者所采用。
(六)风险合营(joint venture)
• 第一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各自的名义, 根据他们之间的风险合同所从 求必须以当事人各自的名义进行。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 怎么样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 目的: 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 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对于什么是国际投资,人们的理解不尽相同, 表述亦不尽相同。 • 首先,国际投资应当包括资本跨过一国边界,并 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这是构成投资国际 性的最常见的情况。 • 第二,国际投资也应当包括资本虽未跨过一国边 界,但却是来自于外国所有者的投资。 • 第三,就中国的现实而言,那些来自台湾、香港 和澳门的投资亦被视为国际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国内法规范引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这个定义缩小了国际投资法的范 畴,——它将那些调整国际间接投资、国 际公共投资和灵活方式国际投资的法律规 范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法之外。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 一、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有了到其他国家投资的 意向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投资形式来实施 其投资。外国投资在东道国须采取什么样 的商业形式,这一般是东道国的商法典、 公司法、企业法或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事 项。
• 第二种,是由一个公司和其他公司或个人等共同 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风险合营。在美国,此 种风险合营通称“风险合营公司”(joint venture corporation)。
一、投资形式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 般方面
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什么样的法律 地位?如果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在东道国 受到了损害,那么,他们应诉诸何方寻 求法律救济?在外国资本在东道国受到 国有化、征用和没收等处理时,外国投 资者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如果能够的话, 那么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补偿?等等。所 有这一切,都属于国际投资法律保护一 般方面的问题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一)税收优惠 (二)财政支持 (三)其他鼓励措施
第一类是信息援助。 第二类是技术援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 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 者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 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 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1.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 授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2.以本国的海外投 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 3.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 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
一、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待 遇
(四)不歧视待遇原则(no- discrimination treatment principle)
不歧视待遇原则是指通过国际法律规范的形式, 国家与国家间约定,东道国不把对其他国家所 加予的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予的限制等不利措 施,同样地适用于待遇接受国,从而使待遇接 受国不处于比其他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更不 利的地位。
双边投资条约的主要内容
(3)对所取得东道国货币或其他财 产的待遇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 要内容
3.被保险人
前面已经指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 被保险人是资本来源国的本国海外投资者或其 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不过,这只是抽象的概括。 具体地,不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被保 险人的合格性都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那些符合 这些要求的海外投资者,亦即合格的投资者, 才有资格成为海外投资保险的被保险人。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国间的投资法律制度也日益完善。
中美投资协定(US-China Investment Treaty,简称USCIT)作为中美两国间的一项重要投资协定,旨在通过建立稳定、公平、透明的投资环境,促进双边投资合作,推动两国经济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案例分析,探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运作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二、案例概述1. 谈判背景2013年,中美两国正式开始投资协定谈判。
在此之前,中美两国在投资领域已经存在一定的合作,但缺乏明确、稳定、可预期的投资法律制度。
因此,双方都希望通过谈判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定,以促进双边投资合作。
2. 谈判过程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历经数年,期间双方就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关键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展现出积极的姿态,努力寻求共同利益,但在部分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3. 谈判成果经过长达数年的谈判,中美双方于2017年达成初步协议。
2018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谅解备忘录》。
该备忘录明确了双方在投资准入、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共识。
三、案例分析1. 投资准入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投资准入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就投资准入条件、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问题达成共识。
这表明,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即通过明确投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公平的投资环境。
2. 投资保护投资保护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就投资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磋商。
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明确了投资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双边投资合作。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达成共识,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 内容
❖ 1.保险的前提 (l)必须是发展中国家; (2)必须是与本国签订了投资保护协 定的国家; (3)其他特殊的限定。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 内容
❖ 2.保险人
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保险人以公司的 形式出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的则以政府的 一个行政机关或某行政机关中一个部门的形式出现, 因而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后一种情况下,实际 上是直接由政府来承担海外投资保险责任。而在前 一种情况下,则是由政府所设立的公司来承担海外 投资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保险危险 实际发生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的最高 金额。在海外投资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并 不是作为保险的投资的全额,而只是它的一 部分,通常是80%一95%。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 保险期限
❖ 保险金是当保险危险实际发生时,保险人向 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除与保险 金额直接相关外,还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程度直接相关。因此,保险金可能等于或小 于保险金额,但不能大于保险金额。
案例1
❖ 美国华盛顿国际银行在多米尼加境内投资组建了一家木 材公司,经营伐木、制材、出口等业务。此后不久,美 洲国家组织的专家们对多米尼加自然资源的概况进行了 三次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撰写的专题报告指出:由于 林业管理松弛,伐木商乱砍滥伐,多米尼加国内的森林 资源日益锐减,并危及国内的水土保持。如不及时采取 护林补救措施,长期以往,后果不堪设想。多米尼加政 府十分重视该项意见,于是颁布法令,对木材的砍伐和 出口实行定量的许可证控制,由此造成华盛顿国际银行 投资的木材公司几度停产、经营困难而亏损累累。1968 年9月,投保人华盛顿国际银行向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前身)索赔。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 (3)保险标的可以是股权形式的直接投资, 也可以是债权形式的间接投资。
❖ (4)保险标的不得是法律所明确排除的投资。 ❖ (5)保险标的必须是法律所明确规定范围内
的投资。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 保险期限
❖ 保险费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作为 保险人的保险义务对价的金钱。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 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者其所拥 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 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1.以资本来源国的政府授权保险机构为保险人; 2.以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或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 被保险人;3.以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 生的非商业风险为保险危险。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金和 保险期限
❖ 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海外投资 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5-20年,由保险人和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来具体规定。保险期 限与保险费率常常密切相关。一般而言,保 险期限超长,保险费率也就越高。
7.保险赔偿和代位求偿权
❖ 一旦保险危险发生,而且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规 定,适当地证明了所发生的保险危险已经对保险标 的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人就应履行其保险赔偿 的合同义务。在保险人根据海外投资保险合同向被 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求 偿权,即依据其所继承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 有的权益,就保险标的在东道国所遭受的非商业损 失,向东道国政府索赔的权利.不过,在不同国家 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上,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 情形是不尽相同的。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 内容
❖ 3.被保险人
前面已经指出,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被保 险人是资本来源国的本国海外投资者或其所拥有的 外国实体。不过,这只是抽象的概括。具体地,不 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被保险人的合格性都 有不同的要求。只有那些符合这些要求的海外投资 者,亦即合格的投资者,才有资格成为海外投资保 险的被保险人。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 (l)保险标的必须是新投资。这里的所谓 “新投资”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企业, 还包括原已存在的公司、企业等以发行新股 等方式所追加的新投资。但是,从原来的股 东手中取得转让的股权,不在新投资之列。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 (2)保险标的必须是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 只有对于为东道国所接纳的投资,其在东道 国所承受的非商业风险才是可能的风险,因 而可以成为保险危险。而如果投资不为东道 国所接纳,那么该投资在东道国所承受的非 商业风险就已经不是可能的风险,而是现实 的风险了,——东道国对该投资采取某种不 利措施已应在预料之中,因而不能成为保险 危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 内容
❖ 4.保险范围 (1)外汇险。
(2)征用险。 (3)战争险。 (4)支付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险的前提 2.保险人
3.被保险人
4.保险范围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对象,即可 能发生保险危险的载体。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是指成为保险标的 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
❖ 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东 道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源国的对 外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 (一)税收优惠 ❖ (二)财政支持 ❖ (三)其他鼓励措施
第一类是信息援助。 第二类是技术援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点
❖ 问题:这两家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属于什么险的范围? 该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问题:美国国际银行能否从国际开发署那里取得赔偿? 为什么?
案例2
❖ 1990年10月1日,卢旺达爱国阵线从乌干达入侵卢 旺达,与卢旺达政府军交战。10月9日,卢旺达国 防部征收率投保人茶叶进口公司和C-W贸易公司在 卢旺达合资设立的一家公司的卡车,用于军需。于 是,这两家公司便向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索赔。